資源簡介 第二單元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民族交融與隋唐大一統的發展》第7課 制度的變化與創新【內容提要】三國兩晉南北朝至隋唐時期的制度在傳承中創新。南北朝時期在察舉制基礎上創建了九品中正制,為隋唐時期的科舉制奠定了基礎;中樞政務機構在三公九卿的框架內逐漸形成了三省制的雛形,為隋唐時期的三省六部制奠定了基礎;北魏創立的租調制則為隋唐所直接繼承,但唐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嚴重,租庸調制難以為繼,逐漸被兩稅法所取代。【框架線索】【知識提綱】一、選官制度(一)九品中正制(魏晉南北朝時期)1.背景:漢代察舉制弊端逐漸顯露;東漢末年社會動蕩,察舉制無法推行。2.內容:中央委任中正官為各地人才評定等級,共分九等,并按等級高低授予官職;選官標準從初創時期的家世和才能并重,發展到西晉時期主要看重家世。3.影響:(1)積極:初行時期將評品人物之權收歸中央,有利于加強中央集權。(2)消極:后期逐漸成為維護士族特權的工具,形成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局面,是門閥士族形成的重要標志之一。(二)科舉制(隋朝至清末)1.背景:社會階層分化,九品中正制不能適應政治和社會的需要。2.特點:自由報名,通過考試差額錄取。3.評價(1)積極方面①不拘一格地選用人才,擴大了統治基礎,加速了社會階層的流動性;②把讀書、考試和做官緊密聯系起來,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③把選官權從世家大族手中收歸中央,加強了中央集權;④有利于社會重學風氣的形成,有利于提升社會文化水平;⑤后被西方國家借鑒,發展為現代文官制度。(2)消極方面①考試科目及內容以儒學經義為范疇,使儒學成為執政者奴化臣民的工具。②導致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的人才力量相對薄弱,阻礙了科學技術的新發展。③明清時期八股取士,文化專制加強,束縛人們個性與才能的發展。二、中樞政務機構——三省六部制(隋唐時期)1.沿革:魏晉南北朝時期,尚書握有實權,繼而又有中書省、門下省,成為三省制的雛形;隋唐時期定型。2.機構設置:中央設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中書門下(也叫政事堂)為三省宰相議政場所。3.運行機制:中書省負責決策,草擬和頒布皇帝的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核政令;尚書省負責執行,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4.特點(1)相權三分,職權分明:三省的長官同為宰相,三省分權,既相互制約,又分工合作,既加強皇權,也提高行政效率。(2)節制君權:皇帝所頒布政令,未經政事堂通過,不能施行,以相權節制君權。5.影響(1)分割相權,避免權臣獨攬大權,有利于加強皇權。(2)三省職權分工明確,有利于提高辦事效率。(3)三省集思廣益,有利于減少皇帝獨斷造成的決策失誤。(4)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官制史的重大變革,此后歷朝基本上沿襲這種制度。三、賦稅制度(一)租(庸)調制(曹魏至唐朝前期)1.目的:適應均田制,保證國家賦稅的征收。2.內容:一夫一婦每年向政府繳納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繳納一定量的布帛,叫做“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做“庸”。3.影響(1)積極:改變了原先賦稅的混亂,減輕了農民負擔;以庸代役保證農民有較充分的生產時間,有利于促進農業的發展,政府的賦稅收入也有了保障。(2)消極:以人丁為計征對象的租調制和租庸調制的基礎是均田制。勞動者能占有一小塊土地,從事生產勞動,按人丁計征才有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壞,農民喪失土地,這種以人身為本的租庸調制就不可能維持。(二)兩稅法(唐朝中后期)1.背景: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嚴重,均田制遭破壞,租庸調制難以維持;國家財政緊張。2.內容(1)實行“量出制入”的原則,中央根據財政支出的預算征收總額,分配到各地征收。(2)不分主戶和客戶,一律就地落籍納稅。(3)每戶按資產繳納戶稅,按田畝繳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和一切雜稅、雜役。(4)戶稅按戶等高低征錢,地稅按畝繳納谷物。(5)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3.特征:不再按丁征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征稅。4.影響(1)兩稅法簡化稅收名目,有利于減輕人民的負擔,緩和社會矛盾。(2)兩稅法擴大收稅對象,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3)兩稅法“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有利于改變貧富不均的現象。(4)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減輕了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5)兩稅法以貨幣為主要征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本課小結】1.選官制度: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制。2.中樞政務機構:三公九卿制→中朝出現→三省制雛形→三省六部制。3.賦稅制度:租調制→租庸調制→兩稅法。【思維導圖】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