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五課 在和睦家庭中成長為人子,止于孝;為人父,止于慈。第一框 家和萬事興本框重點把握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育小職責大 探究與分享①、中學生小飛在學校和同學打架,把同學打傷,需要賠償1萬元的賠償費。小飛的父母以事情發生在學校為由拒絕賠償。上述情形中家長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解析:不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飛因打架傷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不能以侵權行為發生在學校為理由而主張免責。②父母離婚后,小芙跟隨母親生活。父親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親與父親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為由予以拒絕。母親要求父親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父親則以母親長期阻止她探望孩子為由拒絕支付。上述情形中家長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解析:不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有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本案中,小芙的父母離婚后,其父母依然是她的監護人,父親有探視女兒的權利。母親有協助的義務,不得拒絕小芙父親的探望;小芙的父親有撫養、教育、保護小芙的權利和義務,不得以小芙母親不允許他探望女兒為由拒絕支付小芙的撫養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解讀教材:父母對子女不僅有撫養義務,也有教育義務。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嬰、棄嬰或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解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撫育子女、贍養雙親構筑了中華文明之炎黃子孫血脈的最核心的文化遺傳密碼。兩千多年的中華家事文明在現代民法上有著無比深刻的內涵。中華民族的尊老愛幼存在于我們民族的共同意識之中。民法典直截了當地確定了父母和子女在不同階段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那就是:孩子未成年,父母有撫養義務;父母老了,成年子女有贍養雙親的義務。撫養與贍養與道德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案例一某地一名年僅6歲的女孩玲玲在5個多月時間里遭受慘絕人寰的虐待:鐵鉗拔牙、針刺大腿、煙頭燙嘴唇、滾水澆頭、掰斷胳膊……小女孩遍體鱗傷,慘不忍睹令人發指!施暴的居然是女孩的生母李某和其男友陳某。經過法醫鑒定,小女孩重傷二級一處,多處輕傷,一處輕微傷。母親被依法逮捕,隨后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對二人提起公訴。法庭經過審理,陳某犯故意傷害罪,情節特別殘忍惡劣,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生母犯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解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被告人李某作為孩子的親生母親,伙同男友對孩子用鐵鉗拔牙、針刺大腿、煙頭燙嘴唇、滾水澆頭、掰斷胳膊等手段進行摧殘迫害,導致玲玲一度瀕臨死亡。被告人手段異常殘忍,情節極端惡劣,其惡行令人發指,李某已構成虐待罪。被告人李某與前夫離婚,本就對年齡尚小的玲玲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作為母親應在生活上、精神上給予女兒更多關愛,但被告卻對女兒施以毒手。故法院對二被告給予了重判。家庭應該是相互溫暖、相互包容的港灣,家人之間的感情紐帶應當建立在相互支持的基礎上,不應當成為暴力犯罪的地方。依本案案情改編為選擇項如下1.李某和陳某侵犯了玲玲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 √ )2.玲玲可以向二被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 )3.因母親李某存在虐待玲玲的犯罪行為,玲玲的父親可以申請法院取消其母親李某的監護權。( √ )4.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保護義務,監護人不履行職責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參考答案1.√ 2. √ 3.√ 4.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義務解讀教材:父母應當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中途退學或輟學。解讀:對未成年人來說,接受義務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其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對于監護人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行為,法律是絕對禁止的。案例二甲男和乙女是夫妻關系,二人因長期不合而離婚。夫妻雙方育有男孩丙(12歲)女孩?。?4歲)。女孩由乙撫養,兒子由甲撫養。甲為了讓兒子丙跟隨自己生活,除了一味嬌慣縱容孩子外,為阻止母子二人見面,甲竟私自為當時就讀四年級的兒子丙辦理了休學手續,阻止兒子學校上課,造成兒子失學長達半年之久。母親乙以甲侵犯了兒子丙的受教育權和自己的探望權為由,將甲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解除甲的撫養權,由自己撫養兒子。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甲嚴重侵犯了兒子的受教育權,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甲不適宜直接撫養子女,判決兩個孩子均由母親乙直接撫養。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法官單獨征詢了兩個孩子的意見,兩個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甲一起生活。母親乙表示,甲平日對孩子行為一貫縱容,也不關注孩子學習,倆孩子年幼處于懵懂期,以為縱容就是愛,所以會表達想和爸爸一起生活。甲自己也承認平日在家對孩子格外嬌慣,甚至讓兒子休學在家玩游戲。二審法院認為:在孩子撫養權歸屬上,物質基礎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根本保證,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健全人格的養成更為重要。結合甲長期無故阻撓兒子接受義務教育,雖經多人勸解,仍固執己見,拒不改正的事實,甲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未成人丙接受法定義務教育的權利。故判決駁回楊某的上訴,維持原判。解析:受教育權是未成年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特別保護,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甲長期無故阻撓兒子接受義務教育,系嚴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為。因此,即便在二審期間兩個孩子表示要跟隨父親一起生活,但是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本案中孩子的意見并非構成決定撫養權的必要因素,還應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為重點考慮因素,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些父母出于經濟負擔等考慮,提出把孩子分開撫養,“一人養一個”的想法。但是應指出的是,這種做法未能考慮到兄弟姐妹分離對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和精神傷害,也忽略了兄弟姐妹之間的血緣牽絆之情和不愿分離的童年感受。因此除非有特殊的必要,不宜將子女分別交由父或母各自撫養。本案的處理,即遵循了兄弟姐妹不分離原則,給兄妹倆一份完滿、幸福的童年。依本案案情改編為選擇項如下1.受教育權是未成年人的一項重要權利,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2.姐弟倆因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法庭應考慮該倆孩子的意見并尊重其意愿,讓姐弟倆隨父親一起生活。( ×)3.審理撫養權案件時,子女最大利益原則,是處理撫養權應當考慮的原則。(√)4.甲因法庭判決喪失了監護人身份( ×)5.甲乙有倆孩子,法庭應以公平原則判令甲乙一人養一個。(×)注意:甲喪失的是倆孩子的直接撫養權,并沒有喪失監護權。法庭不能因此而剝奪甲的監護人身份。參考答案1.√ 2. × 3.√ 4. × 5.×◆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財產利益的監護職責。教材: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監護職責時,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解讀: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要保障子女的各項合法權益,彌補其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父母必須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見以案說法1)。父母要維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民法典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例如:父母把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給賣掉、出借而沒有收益、抵押、質押造成財產貶值或損毀的、財產增值收益不歸還給被監護人的,都是法律禁止的。案例三晶晶今年11歲,她的姑姑終身未婚,因病去世后給她留下一筆不菲的遺產,并注明用作她日后上學的費用。平日里不務正業、賭博成性的父親得知后便要求女兒給他一部分錢以作賭資。晶晶不給,父親便罵女兒“忘恩負義”,聲稱把晶晶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不容易,而且提出晶晶現在還是未成年人,還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晶晶的財產也就是家庭的共有財產,應由父母為其保管。晶晶經不住父親的再三請求,告訴了父親銀行卡密碼。父親從中提走20萬作為賭資,結果輸得精光。晶晶的姐姐見狀,要求父親賠償妹妹的損失并報警。警方介入后,追回了10萬,另外10萬因參與賭博的一個人死亡而不能追回。晶晶的母親請求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由自己管理晶晶的財產。法庭經過調查 ,接受了晶晶母親的請求。解析:晶晶是未成年人,姑姑點名給她留下的遺產屬于晶晶個人財產。晶晶的父親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不是為了晶晶的利益,擅自處分她的個人財產,屬于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要覺得自己是孩子的父母,就可以為所欲為。依本案案情編寫選擇項如下1.晶晶的父親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 )2.若不是為了晶晶的利益,晶晶的父親不能隨意處分晶晶的財產。( √ )3.晶晶的父親可以處分晶晶的財產。( × )4.晶晶可以請求自己的姐姐和母親作為自己的監護人。( × )5.晶晶的父親可以自己是晶晶的親生父親為由提出抗辯,法庭應當考慮其抗辯意見。( ×)注意:晶晶只有11歲,現實中無法提出更換監護人的要求。其他有資格的監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原監護人的資格,更換監護人。也就是說,晶晶的母親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由自己來管理晶晶的財產。參考答案1. √ 2. √ 3. × 4. × 5. ×小貼士 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要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確實能夠為被監護人帶來實際經濟利益,而不是一些人氣、名聲等無形的精神利益。如甲的小孩是一名童星,收入頗豐,甲以孩子的名義 為慈善機構捐款10萬元的行為就是無效的。案例四“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解讀。大壯(12歲)和小磊(11歲)均系碧里小學五年級在校學生,且系同班同學。2016年3月10日13時54分許,正值下午14時上課前,大壯、小磊等幾名同學在學校午休后,準備上課。在教學樓樓梯口,大壯與一名同學一同走上樓梯,而小磊等另幾名同學走下樓梯,幾人遇見互相打鬧玩笑。在打鬧中,小磊用腳踢到大壯,造成大壯受傷。事故發生后,碧里小學值班人員、教師立即做好受傷學生安撫工作,并通知雙方家長到校處理。大壯于當日被送往縣醫院救治,后又轉市醫院救治,次日轉南京軍區福州總院住院治療,于3月14日出院,共計住院治療4天。同年4月22日,司法鑒定所鑒定,大壯構成十級傷殘。大壯父母將小磊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大壯醫療費、精神損失費、醫藥費、營養費、大壯父母的陪護費、護工費共計128萬元。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判決:小磊承擔70%的責任,賠償大壯各項損失70萬元;碧里小學承擔10%的責任,賠償大壯20萬元;大壯自行承擔20%的責任。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當受法律保護。事發時,小磊 11周歲、大壯12周歲,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正處于準備上課的學習時間,大壯在碧里小學學習期間受到了同學小磊的人身傷害,應由小磊及其父母承擔侵權責任。事發因同學間打鬧玩笑,大壯也自行參與,大壯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認知能力,應當遵守學校的紀律,即將上課時還與其他同學互相動手打鬧,對損害后果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10%責任。被告碧里小學作為未成年人學習教育管理機構,安排部分學生中午留校午休,固然為照顧學生及家長,但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更重的安全管理職責,其安排值班人員巡查未盡到管理職責,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鑒于被告碧里小學在事發后處置及時、措施得當,且事發過程較短,不及一分鐘時間,被告碧里小學應承擔10%補充責任。依本案案情編寫的選擇項如下1.小磊父母若能證明已經盡到監護職責,則可以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 )2.無論小磊父母有沒有過錯,都不能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 )3.碧里小學若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則可以免責( √ )4.小磊侵權,對小磊的父母的歸責原則是公平責任原則( × )參考答案1.× 2. √ 3. √ 4.×實戰小貼士 熊孩子走進校園,監護權從父母手中轉移到學校了嗎? 監護職責是部分轉移,不是全部轉移。 假如孩子在校園中侵權,坑的是爹媽。 如果學校有過錯,則順帶坑了學校。◆教材 “相關鏈接---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解讀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家庭成員中具有監護能力的其他近親屬應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解讀: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是第一順序:父母第二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順序:成年兄姐第四順序:經基層組織同意,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朋友第五順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教材重點內容解讀 :贍養父母,要求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要求。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贍養老人對老年人在經濟上進行供養就是履行好贍養義務了嗎?贍養老人不僅僅是對老年人在經濟上進行供養,如果認為自己沒有經濟條件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是法律不允許的。沒有經濟條件,但可以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老趙和老伴兒今年都七十多歲了,辛苦把孩子養大成人,孩子卻幾乎不來看望自己,老趙和老伴兒可以通過法律要求孩子看望自己嗎?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子女必須要?;丶铱纯?,如果長時間不回家探望父母,父母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子女定期探望父母。◇三十歲的李某反對六十五歲的父親再婚,并稱如果父親執意再婚,自己不再承擔贍養義務。李某的做法正確嗎?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子女的贍養義務并不因為父母的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案例五周女士早年喪夫,育有一子二女甲、乙、丙、丁,丁小時候被王女士依法收養。周女士68歲那年,經人介紹認識了李先生。倆人準備結婚時遭到了甲、乙、丙兄妹三人的反對,三人威脅母親周女士:如果不聽勸阻執意與李先生結婚,則三兄妹以后將拒絕承擔贍養義務。周女士思慮再三 ,義無反顧地同李先生結了婚,母子四人再無來往。周女士78歲那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孤苦伶仃的周女士體弱多病,要求仨兄妹承擔贍養義務,遭到拒絕。無奈之下的周女士將兄妹四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每人承擔贍養費3600元,照料其生活起居。法庭經審理后作出判決如下:甲乙丙三子女自2017年6月開始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周女士贍養費300元,并輪流照顧母親的日常起居。丁因被收養,不承擔對周女士的贍養義務。解讀:贍養扶助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一種強制性的、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無限期的,親子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為父母的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即使父母離婚、再婚,只要父母需要贍養輔助,子女就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對父母予以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丁因被送養,對周女士沒有贍養義務。依該案案情編寫的選擇項如下1.贍養父母是一種強制性的、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2.親子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為父母的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 )3.小妹丙可以自己放棄繼承母親的遺產為借口,不承擔贍養義務。( )4.小妹乙可以自己經濟條件差沒有贍養能力為由,不承擔贍養義務。( )5.因周女士婚姻關系變化,子女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 ) 6.因李先生經濟條件好,周女士再婚后,三兄妹可以不用贍養母親。( )7.兄妹三人不得干涉母親周女士的婚姻自由。( )8.丁雖然被收養,但對于親生母親周女士依然有贍養義務( )參考答案1.√ 2.√ 3.× 4.× 5.× 6.× 7.√ 8.×◆意定監護---從一則熱聞開始一位上海八旬老人,老伴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獨生子猝死,兒子后事是老人家樓下做水果生意的攤主陪伴料理,自家親戚無人到場。三年前,老人帶著攤主找到了公證員做監護公證,還要把300萬房產送給這位毫無血緣關系的攤主。老人說:我的妻子沒有了,兒子沒有了,當我無能為力的時候,沒有人來養育我了,怎么辦?趁著自己意識尚清,讓攤主一家當我的監護人。公證員了解到:一天,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是監護人攤主發現并送醫。由于無親戚照護,攤主便早上進完貨再去醫院,晚上回家,日復一日。此后,老人便邀請住在簡易棚的攤主夫婦及其三個孩子住進自己的房子,組建成一個特殊家庭。攤主李先生表示:我的心情非常復雜,萬一老人還有子女,到時候提出反對該怎么辦?社會輿論認為我是貪圖老人的房子才答應照顧他。這就是法律上的“意定監護”。解讀:“意定監護”是法律制度的光輝點和核心點,目的就是依據自治原則,保障老年人自我決定權的優先實現。◇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主體需要什么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自行設定監護人。意定監護協議應具備合同的生效條件,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應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定監護必須簽訂書面協議嗎?必須是書面方式??陬^協議無效!◇哪些人可以擔任意定監護的監護人?老年人可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協商確定人選。◇監護人的人選由被監護人自行確定,不受任何組織和外人干預。◇意定監護人并非繼承人,老年人可與其監護人在協議中約定監護職責所需的開支和報酬從其財產中予以扣除。如老人有子女,其子女的繼承權并不會因此受到影響。依熱聞改編成選擇項如下1.老人通過意定監護協議指定水果攤攤主為自己的監護人,未征得其他親屬的同意而無效。( )2.若老人在簽訂協議時被確診為阿爾茨海默病,且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該協議無效。( )3.若老人在簽訂協議時被確診為阿爾茨海默病,且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該協議無效。( )4.若老人在簽訂協議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簽訂協議后患了阿爾茨海默病,變成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影響協議效力。( )5.若老人有子女,則不得通過指定沒有血緣關系的人充當監護人。( )6.老人指定監護人后,其他子女則喪失對老人遺產的繼承權。( )參考答案1.× 2.√ 3.× 4.√ 5.× 6.×◆家暴、虐待、遺棄解讀◇虐待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才構成虐待。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經常進行摧殘、折磨、迫害。◇遺棄則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家暴強調的是偶爾的暴力行為。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反家暴法》第十四條案例六2019年1月31日, 22歲的方某被因不能懷孕被丈夫、公婆虐待致死,去世時僅60多斤。據媒體報道,2018年以來,方某被丈夫、公婆打、凍、餓、罰站等,持續時間長達半年。有關專家指出:基層村居委會、醫院、學校在婦女、兒童、老人等遭受家庭暴力、甚至虐待向警方主動報警的,媒體報道中我基本沒看到過。方某的表哥在接受采訪中回憶,最開始就懷疑表妹被軟禁,報警后警方稱理由不成立,兩人是合法夫妻,不存在綁票、軟禁。解讀:村委會、居委會等組織若發現家庭暴力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也就是說,方某所在村的村委會負有強制報告的責任。法條中若出現 “應當”一詞,其含義是“必須”的意思,是強制性規定。方某長期遭受家暴,被丈夫、公婆打、凍、餓、罰站等,持續時間長達半年,屬于虐待。其實該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發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保護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另外一個家暴的案例的受害人梨子這樣描述:今年9月份,爸爸從廚房拿起的菜刀,成了我和媽媽一個噩夢,當時我和媽媽死死地抵住臥室門,用凳子、枕頭擋住。連夜收拾東西,先去了我舅舅家住,待了一晚上后又去了其他親戚家。一直到9月底兩個人再沒有回家。《反家暴法》第十八條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但梨子對庇護所并不知曉。一審法庭以虐待罪判處分別判處方某的公婆和丈夫二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其中方某的丈夫被判緩刑。這一判決因量刑畸輕,引發了社會爭議。女方家屬不服該案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依方某被虐待致死案改編成選擇項如下1.方某丈夫和公婆的家暴是虐待行為。( )2.方某丈夫和公婆的家暴是遺棄行為。( )3.該村村委會發現家暴后必須向公安機關報案。( )4.言語謾罵和威脅也是家暴。( )參考答案1.√ 2.× 3.√ 4.√《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