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五課 在和睦家庭中成長第二框 薪火相傳有繼承本框重點把握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教材重點內容解讀◆在繼承關系中,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依法承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稱為繼承權。解讀:◇繼承的開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的對象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被繼承人的貪污受賄所得、毒品、槍支等違法犯罪所得不得繼承。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的遺產不包括各類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 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損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解讀:對可繼承財產有爭議的,通過析產確定繼承財產的范圍。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應當首先析出屬于被繼承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份額,其余部分才是遺產。析產時親屬之間要互相體諒、互相尊重,以免陷入毫無用處的爭吵和扯皮中,浪費時間和精力,傷害家人之間的親情。案例一甲乙是夫妻關系,育有丙丁兄妹倆。甲乙在一次旅游途中因車禍死亡,丙丁二人對任何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發生分歧。哥哥丙將妹妹丁告上法庭,請求依法分割父母生前的房產、奔馳轎車一輛、客車一輛。妹妹丁辯稱:哥哥丙隱瞞了房產價格,告知丁房產價格為360萬,所以丙給妹妹丁180萬后房產歸丙所有,雙方同意。但是當丙收到起訴狀后才知道丙在撒謊,丁從朋友處得知,房產價格為680萬。丁不同意哥哥丙的訴訟請求,且協議書不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由于哥哥的欺詐、脅迫,自己才在協議書上簽字。丁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重新進行析產。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真相后作出以下判決:房產歸丙所有;奔馳轎車和客車歸丁所有。因丁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受到了脅迫,不是其真實意愿,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法庭不予采信。解讀:本案是房產繼承協議析產糾紛,析產不當很容易引起糾紛。析產協議要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簽訂。對遺產的分割,要充分考慮到家庭成員的各自實際情況,充分保障各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本案案情改編成選擇項如下1.丙丁可以就析產糾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解析:仲裁不能裁決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2.若丙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法庭應當撤銷析產協議。( )解析:若法庭查明丙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應撤銷析產協議。3.房產屬于丙丁共同財產,法庭應當判決兄妹二人一人一半。( )4.丁必須就自己受到哥哥欺詐和脅迫的情況提供證據,否則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5.當繼承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當首先進行析產。( )參考答案:1.× 2.×3.×解析:析產協議中規定哥哥丙出180萬獲得房屋所有權,法庭應尊重兄妹二人的本意,不得強行判決該房產一人一半。4.√ 5.√◆相關鏈接解讀:民法典強調繼承權男女平等,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平等。◆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會獲得被繼承人尚未歸還的債務。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清償的除外。案例二某市男子劉某患病去逝,生前,他置辦了3處房產,是9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劉某病逝4年后,2非婚生子女才得知消息,為了爭奪父親的遺產,他們將父親的兩位婚生子女起訴到法院,要求共同分割父親遺產。法院通知他們進行親子鑒定,經過鑒定,劉某是其中一人的生物學上的父親,另外一人不配合鑒定,法院不能確定他是否系劉某的生物學子女,故未追加其參加訴訟。劉某的兩個婚生子女辯稱:原告系父親的非婚生子女,讓他繼承父親遺產,違背公序良俗。經查:劉某留下了4億遺產,對外債務1億4千萬。法庭在扣除1億4千萬債務后,由劉某的妻子周某、2名婚生子女和1名非婚生子女共同繼承2億6千萬遺產。解析: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遺產繼承時具有同等的權利。劉某的兩個婚生子女辯稱允許非婚生子女繼承父親遺產違背公序良俗,不能繼承父親的遺產之主張于法無據。依案情改編成選擇項如下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遺產繼承時享受同等權益。( )2.若劉某的債務額大于其遺產,其子女放棄繼承父親遺產的,對其父親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 )3.若劉某名下有三套房產,均是在與周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應將其名下三套房產的50%份額認定屬于周某所有,其余的50%份額認定為劉某的遺產。( )參考答案√ 2. √ 3. √◆法定繼承第一:法定繼承中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解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①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解讀: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絕對喪失繼承權。若是過失導致被繼承人死亡、正當防衛、故意傷害等,均不構成絕對喪失繼承權。只要法院判決該繼承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則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效力。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解讀:必須是為了爭奪遺產,殺害的必須是其他繼承人。如果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則依然享有繼承權。繼承人有前兩項行為的任何一項,都絕對喪失繼承權,即使該繼承人有悔過表現,也得不到寬恕。③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解讀:遺棄被繼承人不要求情節嚴重,虐待被繼承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判斷虐待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行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上述兩種情況中,繼承人置被繼承人的安危于不顧,給被繼承人造成肉體和精神創傷,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理所應當。“情節嚴重”是客觀標準,而非被繼承人的主觀標準。④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解讀: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侵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給其他繼承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方面予以考量。為了使自己多分遺產,侵害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理應喪失繼承權。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行為必須既遂且故意,未遂行為不產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⑤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解讀:此種情況屬于繼承人侵犯了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權,使其違背真實意愿,對情節嚴重的,理應喪失繼承權。⑥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解讀: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是繼承權的相對喪失,若該繼承人確有悔過表現,且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則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注意措辭“確有”一詞,該繼承人必須是“確有悔改表現”,不能嘴里說一套,行動是另外一套,心口不一。即使被繼承人將其列為繼承人,也不能取得繼承權。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申請恢復的,其必須舉證自己“確有悔改表現”。⑦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解讀:受遺贈人故意殺害贈與人的,徹底喪失受遺贈權。案例三甲乙是夫妻關系,育有一男一女丙、丁,夫婦倆還依法收養了一個男孩戊,兄妹三人均長大成人。養子戊在一次和父母甲乙閑聊時得知,父母欲將全部家產通過立遺囑由丙丁繼承,戊內心極為不滿。甲乙見戊面露不滿,連忙向戊解釋說:你的哥哥姐姐日子過得緊巴,你現在是公司副總,又何必計較。戊聽后一笑了之。戊聽說甲乙明天要駕車旅游,便將養父甲新買轎車的制動裝置弄壞,意圖殺人滅口。甲乙駕車在山路上行駛時,因制動失靈而死亡。丙丁戊要求汽車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汽車公司經過檢驗后認為:該車的制動裝置失靈系人為破壞所致。戊因事發被捕,后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解讀:戊為了繼承養父母遺產,不惜以身試法殺害養父母,因經生效法院判決書認定戊故意殺害甲乙而喪失繼承權。依本案案情改編為選擇項如下1.若甲乙僅受輕傷,則戊有權繼承甲乙的財產。( )2.因生效法院判決書認定戊故意殺害甲乙,戊喪失繼承權。( )3.若戊有悔過表現,可以恢復其繼承人身份。( )4.若戊在倒車過程中沒有發現甲乙導致甲乙死亡,則戊不會喪失繼承權。( )5.若戊存在遺棄或虐待父母甲乙,則喪失繼承權。( )6.若戊對甲乙存在虐待行為,情節是否嚴重,以甲乙的認知為準。( )7.若戊和哥哥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雙方最終撕扯在一起,造成哥哥摔倒而死亡,則戊喪失繼承權。( )8.若戊在遺棄虐待甲乙、脅迫遺囑、偽造篡改遺囑、銷毀遺囑、強按手印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后,有悔過表現的,應當予以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參考答案1.× 2.√ 3.× 4.√ 5.× 6.× 7.× 8.×第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解讀◇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特殊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只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解讀:◇配偶作為遺產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應當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必須是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繼承已故配偶遺產的權利。如果雙方已經離婚,則不能繼承另一方的遺產。◇親生父母與子女的身份關系是基于血親關系而形成,在其親生子女沒有被收養的情況下,只要不存在繼承權喪失的情況,當然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是養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一旦收養關系成立,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后,不再作為其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沒有天然的血親關系,只要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的撫養關系,就可以互相繼承遺產。也就是說,沒有對繼父母進行贍養或沒有受過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無權繼承繼父母遺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雖然不是與被繼承人血緣關系最近的人,但兄弟姐妹作為與被繼承人旁系血親中關系最密切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被繼承人父母血緣關系最親近的親屬,賦予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權是合情合理的。◇喪偶兒媳和公婆、喪偶女婿和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系,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但因配偶死亡代替配偶承擔了其贍養其父母的法定義務,若無法獲得繼承利益,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不符合公平的價值理念。故而將他們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不是適當分得遺產。法律對施以善良行為的人予以褒獎,有利于鼓勵社會其他人崇尚敬老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尊老的優良傳統。判斷其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從經濟來源以及勞務等方面考量。若公婆、岳父母有經濟來源和勞動能力,明確不要求其進行輔助,則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即使盡到了精神陪伴義務,也不能認定為繼承人。案例四甲(男)和乙(女)是夫妻關系,育有一男一女,小磊和小翠。小翠嫁給大壯為妻,2015年小翠因病去世。甲乙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最后雙方協議離婚。兩年后,甲在一次婚宴上遇到前妻乙,見她孤苦伶仃,生活艱難,便要求和乙復婚,乙表示同意。乙回歸家庭后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來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負傷,兒子小磊在美國留學,贍養父母的重擔落到了女婿大壯身上,3年后甲死亡,留下了一棟房產和存款若干。在遺產繼承時,小磊、乙、大壯三人發生分歧,小磊認為母親已經和父親離婚,不能分得任何遺產。雖然大壯對父親盡了贍養義務,大壯可以適當分得部分遺產。乙和大壯不同意小磊的提議,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甲的財產。解析:甲和乙已經離婚,夫妻關系解除,故乙不得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甲的財產。雖然后來甲乙有復婚的打算,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是合法婚姻,故小磊的主張有其合理性。乙作為小磊的親生母親,小磊對乙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在母親生活困頓之際,理應履行贍養義務。大壯作為亡妻小翠的丈夫,代替小翠盡到了贍養其父親的法定義務,甲癱瘓在床生活無法自理,大壯這幾年盡心照料,應視為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本案案情改編為選擇項如下1.雖然甲乙已經離婚,但有復婚的打算,且乙已經回歸家庭,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甲的財產。( )2.甲有自己的生活來源,大壯的行為不屬于已經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 )3.法庭在調查中查明,小磊還有一個妹妹小云,小時候被馬某依法收養,則小云應當被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甲的財產。( )4.假如甲和乙離婚后和劉某結婚,結婚時劉某有一個30歲兒子王樹在外地工作,平時和甲經常聯系,王樹可以繼承甲的財產。( )5.若甲的兒子小磊放棄繼承權,則甲的哥哥和姐姐有權繼承甲的財產。( )6.大壯因對甲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7.小磊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卻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應當不分或少分。( )8.本案中大壯因法律規定成為甲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 )9.女婿大壯與岳父甲沒有血緣關系,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10.若甲在臨終前立下公證遺囑:其個人財產全部由大壯繼承,則小磊喪失繼承權( )參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10.√實戰貼士 ①遺囑繼承的效力大于法定繼承,若被繼承人立有有效的遺囑,則按照遺囑繼承處分財產 ②分配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必要的份額。◆遺囑繼承解讀①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憑個人意愿即可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無須他人的配合和同意。②為保證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愿,禁止他人在遺囑人未參與的情況下代為訂立。③處分的是個人合法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④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存在遺囑,則按遺囑繼承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遺囑繼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繼承,甚至法律條文中把法定繼承放在前面,但是,為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遺囑繼承于情于法都應當優先適用。⑤遺囑繼承和遺贈主要從受益人的不同上來分辨。二者都是通過遺囑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國家和集體單位。因此教材上說:“有遺囑不一定是遺囑繼承”,立遺囑可能是遺囑繼承,也可能是遺贈。⑥遺贈撫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和個人簽訂撫養協議,由該組織和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因此可以看出,遺贈撫養協議屬于雙方法律行為。⑦遺囑有6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的全部內容(全部字跡)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筆簽名(必須是身份證或戶口本上的名字,不得是筆名、藝名,而且不能用蓋章、按手印代替簽名)、年月日俱全。只要一項不是遺囑人親筆所書,則該遺囑無效,法定繼承開始。如果要對遺囑進行涂改和刪減,必須是遺囑人本人親自所為,且在涂改增刪處簽名確認、并注明修改的年月日。否則,修改處無效。◇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也不能作為見證人。若見證人少于兩人,則是違法無效的,法定繼承開始。打印遺囑時因字體是電腦字庫中保存的字體,不同于傳統字體,為保證遺囑不被篡改,打印時必須要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機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機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如果遺囑人能具備訂立書面遺囑的條件而主觀上卻不去訂立書面遺囑的,其口頭遺囑無效。◇公證遺囑是由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所設立的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此前的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必須由后一份公證的遺囑才能推翻。《民法典》廢除了此規定,遺囑人隨時可以廢除前一個公證遺囑。案例五錢某(男)生前是某省立醫院的職工,老伴陳某已去世多年,夫妻倆育有錢1、錢2、錢3、錢4四個子女。錢某于2016年因病去世,留下遺囑一份。在遺囑中,錢某 表示其去世后將其名下的全部房產、180萬存款、金手鐲一個、金戒指兩個、名人字畫10張全部給錢1繼承。該遺囑由代書人錢甲在電腦上代書后,再由錢甲找人打印,并注明日期,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確認。繼承開始時錢4提出異議:自己是殘疾人,沒有勞動能力,每月靠365元的低保生活,父親立遺囑時因沒有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是無效的遺囑,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錢2、錢3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要求錢1給個說法。兄妹四人無法達成一致,錢2、錢3、錢4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錢2、錢3、錢4認為:兩名見證人和錢1是好朋友,存在利害關系,遺囑無效。法庭認為:①該遺囑系電腦打印完成,遺囑人錢某、代書人錢甲、兩名見證人在該遺囑上簽名打指模確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應為合法有效。②錢2、錢3、錢4主張兩名見證人與錢1有利害關系,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③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中,錢4身體殘疾,喪失勞動能力,每月僅靠365元的收入維持生活,明顯不能滿足日常生活所需。錢4應當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在錢某遺囑處分的遺產中為錢4保留必要的份額,由錢1酌情支付20萬元給錢4。解析:錢某在訂立遺囑時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錢4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注意:并不是該遺囑無效。分割遺產時,應當為錢4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遺囑繼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繼承,遺產分割要尊重遺囑人的意愿,故錢2、錢3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父親遺產的請求被駁回。錢2、錢3、錢4主張兩名見證人與錢1有利害關系,理由是兩名見證人和錢1是好朋友,在無法提供其它證據的情況下,該理由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故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法庭駁回。依本案案情改編為選擇項如下1.錢某因沒有給錢4預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其所立遺囑無效。( )2.因兩名見證人與錢1是好朋友,該遺囑無效。( )3.本案中,因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不能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4.假設錢某在立遺囑后心生悔意,又自書一份遺囑,則先前所立遺囑無效。( )5.若錢某突發重病,彌留之際,錢某叫過護士張某(22歲)、同病房的李某(12歲)和王某(15歲),請求他們做個見證,錢某立下一份口頭遺囑,錢某在遺囑中表示由錢4繼承其名下的所有財產 ,該遺囑合法有效。( )6.錢某在立代書遺囑時,要求錢1的倆成年子女錢小小和錢壯壯作為見證人。因錢小小和錢壯壯與錢1有利害關系,該遺囑無效。( )7.繼承開始后法庭發現,錢某曾經與周某訂立了一份《遺贈撫養協議》,但周某沒有履行撫養錢某的義務,則周某不能獲得錢某的遺產。( )8.假設錢某有自書遺囑一份,寫完后錢某覺得不妥,在幾處關鍵地方做了修改,并沒有簽名確認,沒有注明修改日期。經過筆跡鑒定,確為錢某筆跡,則該自書遺囑修改處有效。( )參考答案1.× 2.× 3.√ 4.√ 5.× 6.√ 7.√ 8.×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該條第2款增加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繼承的內容,擴大了代位繼承的范圍,旨在解決目前家庭獨生子女結構狀態下遺產無人繼承的問題。例如:甲一直獨身,死后留下了一大筆遺產。甲生前由一個哥哥,一個妹妹,都先于甲去世。哥哥有一個兒子丙,妹妹有一個女兒丁。則丙丁可以代位繼承甲的遺產。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成為了法定繼承人。注意: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無論多少代,均為其直系親屬。沒有代數的限制。但當被代位人為兄弟姐妹時,代位繼承人僅僅局限于被代位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假設甲的兒子乙生前喪失了繼承甲的遺產的資格,甲死亡后,乙的女兒丙能不能代位繼承甲的遺產?答案是:不能。接以上案例,假設乙的女兒丙可以代位繼承爺爺的遺產,她多次當著眾人的面說放棄繼承爺爺的遺產。但當爺爺死亡時,丙矢口否認自己曾經說過放棄繼承爺爺的遺產,則不得剝奪丙繼承遺產的權利 ;若丙本人承認或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她曾經說過要放棄繼承遺產,應當認定其有效。倘若丙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繼承爺爺的遺產,后反悔,要求繼承遺產,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若被繼承人和他的子女同時去世,不發生代位繼承。《繼承法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若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若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的繼承人分別繼承。代位繼承人若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過只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遺產;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但其子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過只要贍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關于直系晚輩血親的范圍,見下圖:案例六丈夫趙某和妻子劉某育有三個孩子,分別是趙1、趙2、趙3,其中兒子趙2已經去世多年,生前育有一女趙某云,已經出嫁。老兩口住在女兒趙3家,趙3于2014年8月1日去世,因趙1遠在美國,照顧老兩口的重擔落在趙3的丈夫王某身上。妻子劉某于2017年6月6日去世,丈夫趙某于2018年9月去世。妻子劉某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丈夫趙某去世前留下了代書遺囑一份,趙某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因女婿王某一直與自己一起生活,且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其全部財產由王某繼承。趙某死后,趙1對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明確反對趙某云代位繼承父親的遺產。各方爭論不休,最終趙1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遺囑的效力,要求由自己全部繼承父母的遺產。法庭認為:趙某的代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趙某云是合法的代位繼承人,女婿王某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解讀:趙1、趙3是適格的法定繼承人,趙某云是適格的代位繼承人。因劉某生前沒有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趙某留有遺囑,合法有效,其全部遺產應由女婿王某繼承。依本案案情改編為選擇項如下1.若趙2是趙某的繼女,雙方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則趙某云仍有繼承權( )2.因王某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繼承趙某和劉某遺產時可以多分。( )3.若趙某云死亡,其女兒因為是其直系親屬,可以代位繼承遺產。( )4.若老兩口沒有子女,趙某有一個弟弟趙4。趙4和其一雙兒女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了一個孫女趙某麗,朱某麗有代位繼承權。( )5.若趙2還有一個繼女趙6,雙方有事實上的撫養關系,趙6可以代位繼承該遺產。( )參考答案1.× 2.× 3.√ 4.× 5.√案例七遺贈撫養協議★80歲的甲孤苦伶仃,老伴多年前去世,無兒無女。2015年與自己的兩個堂侄乙、丙二人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撫養人乙自愿盡撫養甲的義務,生養死葬,絕不虐待與遺棄遺贈人;遺贈人百年以后,遺贈人的所有財產歸乙、丙所有。協議簽訂后,丙見哥哥乙盡心盡力照顧老人,便外出打工。2018年,甲死亡。乙和丙圍繞甲的財產發生爭議,乙認為丙沒有履行協議,不應獲得甲的財產。丙將哥哥乙告上法庭,請求法庭依協議分割叔叔甲的財產。哥哥乙提出反訴,請求法庭剝奪弟弟丙獲得甲財產的權利。★萬老伯夫妻二人無兒無女,年紀老了,與自己的侄子簽訂了一份《遺贈撫養協議》,約定侄兒盡撫養義務,生養死葬,老兩口百年后自己全部財產歸侄兒所有。協議簽訂后,侄兒覺得反正有協議在手,百般虐待老兩口。叔叔告上法庭,要求取消該協議。侄子提出反訴,要求叔叔返還自己支付給叔叔的生活費1000元。法庭經過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合法有效,但侄子不履行撫養義務,應當解除協議。駁回侄子要求返還已支付生活費的請求。解析:遺贈撫養協議是自然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簽訂的關于撫養人撫養受撫養人,受撫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撫養人的協議。本案中,甲可以與養老院、村委會、居委會等組織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也可以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根據上述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和遺贈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至于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不可以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簽訂《遺贈撫養協議》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若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則不得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例如:梁某已80多歲,老伴和子女已經去世多年,想立一份遺贈撫養協議,死后將其財產給照顧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孫女、侄子、干兒子都想與梁某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三人誰沒有資格當老梁的撫養人呢?因老梁的老伴和子女都已經去世,則其外孫女成為老梁的贍養義務人,因為二人之間存在法定撫養關系,外孫女又是老梁的代位繼承人,當然不能和老梁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若老梁沒有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但有一個弟弟,弟弟去世多年,有一個兒子,老梁的侄子可以和老梁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嗎?這種情況下,老梁的侄子雖然是代位繼承人,但對老梁沒有法定贍養義務,因此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他們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既然是合同關系,一方違約,則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丙違反約定外出打工,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則喪失獲得甲的財產的權利。同時法律規定:如果《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有沖突,則按《遺贈撫養協議》辦理。《民法典》繼承篇解釋第40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撫養費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應當償還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依本案案情改編為選擇項如下1.《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和法定繼承( )2.因丙沒有履行撫養甲的義務,法庭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剝奪其獲得遺贈的權利。( )3.《遺贈撫養協議》一經簽訂即生效,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 )4.甲可以與村委會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5.甲不可以與外孫女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6.甲不可與侄子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7.若丙沒有認真履行撫養義務,法庭可以酌情對丙受遺贈的財產數額予以限制。( )8.案例2中,因侄子不履行撫養義務,導致協議廢除,即使支付過撫養費,其支付的撫養費一般不會得到補償。( )參考答案√ 2.√ 3.√ 4.√ 5.√ 6.× 7.√ 8.√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