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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核心知識梳理-2023年高考政治核心知識學習手冊 統(tǒng)編版選澤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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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核心知識梳理-2023年高考政治核心知識學習手冊 統(tǒng)編版選澤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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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考政治以核心概念為中心的核心知識學習手冊(統(tǒng)編版)
選擇性必修二 《法律與生活》
第一單元 民事權利與義務
一、民法
1.民法: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就是由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它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因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有所不同。
(3)民事法律關系內容: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民法基本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4.民法體現(xiàn)了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1)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fā)揮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2)我國民法不僅體現(xiàn)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guī)范,大力弘揚傳統(tǒng)美德和社會公德,強化規(guī)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
(3)民法強調獨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權利明確、財產關系穩(wěn)定與交易安全的社會秩序,凸顯了文明、和諧、平等、誠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要內容。
二、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3 次會議通過,共7編、1260條 ,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能夠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規(guī)范了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三、公民的人身權
(一)維護人身權的依據(jù):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體是承載生命健康的物質載體,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關系到個人的生活質量,也關系到社會的發(fā)展。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民法典把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置于人格權編的前列。
(二)人身權利的內容:
(1)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以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
(2)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三)要求
(1)人們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
(2)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人格權(身份權在婚姻家庭中涉及)
1.姓名權
(1)依據(jù):姓名是我們用來表現(xiàn)自我、區(qū)別于他人的符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xiàn)個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內容: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3)表現(xiàn)
①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由父母決定其姓名。
②成年后有權自己決定繼續(xù)使用或者改變姓名,但是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③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參照姓名權加以保護。
2.肖像權
(1)含義: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2)內容: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3.名譽權
(1)含義: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2)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也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4.隱私權
(1)含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2)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3)意義
①民法保護隱私權,是對憲法規(guī)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權利的落實。
②尊重他人隱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xiàn)。
四、財產權
(一)財產制度:規(guī)范各類民事主體的財產關系,是一個社會得以穩(wěn)定與發(fā)展的基礎性法律制度。
(二)財產權種類: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
(三)保護財產權的意義:
①有利于確定財產歸屬,并以此促進財產的流通使用。
②保護財產權就是保護勞動、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保護和發(fā)展生產力。
③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的財產權,激勵人們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
(四)保護財產權法律規(guī)定:國家通過不斷完善財產制度,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的財產權。
①我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guī)定,保護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
②憲法規(guī)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③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④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公民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要給予補償。
(五)物權
1.含義: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2.物權法定原則:要求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不得任意創(chuàng)設。
3.種類:物權包括所有權、他物權等。
4.所有權
(1)含義:是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分類:國家所有(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
(3) 取得方式
①不動產: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對于房屋等不動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外,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法律規(guī)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可以不經登記而發(fā)生效力。
②動產: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一般來說,所有人按照轉讓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直接把財產交給對方占有,對方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
5.他物權
(1)含義:所有權之外的物權。
(2)實質: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分別對應的是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3)意義:充分發(fā)揮不動產與動產的價值,做到物盡其用。
(4)用益物權
(1)含義: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分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5)擔保物權
(1)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也可以進行質押擔保)。
(六)知識產權
1.含義: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fā)明創(chuàng)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標、地理標志等工商業(yè)標記享有的專有性權利。
2.意義:我國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要求全社會形成以科技創(chuàng)新為核心的全面創(chuàng)新,通過體制機制改革激發(fā)創(chuàng)新活力,把我國建設成為創(chuàng)新型國家。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重要法律機制。
3.內容: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五、合同和合同制度
(一)合同的訂立
(1)合同的含義: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
(2)訂立合同的要求必須由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即就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實現(xiàn)各自的利益。
(3)訂立的過程:合同的訂立需要當事人各方的平等協(xié)商,很多時候需要經歷反復協(xié)商才能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將這個過程概括為要約與承諾
(4)合同的形式:無論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為都可以產生合同
(二)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含義: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實現(xiàn)各自權利義務的行為
(2)履行的原則:遵守約定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原則
(3)違約責任:①除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外,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②違約責任既是違約方應該付出的代價,也是法律給予守約方的救濟
(4)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法律規(guī)定了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六、民事權利的行使
(一)侵權行為與法律責任
1.侵權責任: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各項人身權和財產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承擔方式主要有: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3.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應當及時提出相關請求。
4.侵權責任幾種類型
1.一般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的一般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3)侵權責任的必備條件: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特殊侵權行為:過錯推定侵權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1)過錯推定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簡而言之:先推定有過錯,行為人需要自證。
(2)無過錯責任:法律規(guī)定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則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簡而言之:無論有無過錯,均需承擔責任。
5.法律規(guī)定侵權責任的意義(作用)
(1)法律規(guī)定侵權責任,旨在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合理確定相關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
(2)同時,法律規(guī)定在特定情形中適用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社會某些群體的合法權利給予特別保護,體現(xiàn)了社會公正。
(3)侵權責任規(guī)則有助于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合理預防損害,促進社會和諧。
(二)行使民事權利不能超過正當?shù)慕缦蕖?br/>1.限制的內容:民法強調對權利的保護,而權利通常意味著人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實施某一行為的自由。但是,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能超過正當?shù)慕缦蕖C袷轮黧w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民法為不同的民事權利設定了界限。
2.對于人身權設定了界限: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就不能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借機以誹謗、詆毀、侮辱等方式損害對方利益的,則構成侵權。
3.對知識產權的限制: 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使用費,這屬于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屬于作品的合理使用,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費。
4.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guī)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當?shù)亓晳T。
第二單元 家庭與婚姻
一、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一)父母的權利。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義務,也是父母的權利。父母有權對子女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和引導,并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
(二)父母的義務。
①撫養(yǎng)和教育。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師,對子女不僅有撫養(yǎng)義務,也有教育義務。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②保證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應當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
③對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職責。
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職責,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監(jiān)護職責時,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
①贍養(yǎng)父母,要求子女經濟上供養(yǎng)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贍養(yǎng)父母,要求子女尊重、體貼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監(jiān)護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xié)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jiān)護職責。
(四)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
1.表現(xiàn):現(xiàn)實生活中還存在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
2.法律責任
①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家長不得遺棄未成年人;遺棄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有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繼承制度
1.繼承的含義
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2.繼承關系
被繼承人 繼承關系中的死者
繼承人 依法承受遺產的人
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
繼承權 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
3.繼承制度的意義
繼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代與代之間愛的延續(xù)和傳遞,是代際傳承的重要保障。
4.繼承遺產和清償責任
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5.繼承權的取得和喪失
1.法定繼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含義 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yǎng)關系獲得繼承權
特點 是根據(jù)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親疏確定
范圍和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原則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承問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2.遺囑繼承(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
(1)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繼承權
(2)遺囑分類: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3)遺囑繼承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其法律效力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
3.非繼承遺產處理形式
(1)遺贈:通過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遺產。
(2)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
①內涵: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婚姻制度
(一)結婚
1.結婚含義:結婚是夫妻關系的起點,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①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3.合法結婚基本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4.結婚登記程序
(1)意義:結婚登記是確立婚姻關系、明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夫妻關系的確立是以是否進行結婚登記為準。辦理結婚登記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未按法律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沒有法律效力,國家不予承認,合法權益難以受到保護。未辦理結婚復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當事人不是夫妻關系,不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同居期間當事人各自繼承的財產,一般按照個人財產處理。
(2)步驟:
①申請: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②審查:審查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
③登記: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二)離婚
1.離婚要慎重
法律規(guī)定了離婚自由,但離婚要慎重,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發(fā)生矛盾,但雙方都應彼此忠誠,珍惜夫妻感情,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
2.離婚的限制
(1)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離婚的方式
(1)協(xié)議離婚
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就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xié)議。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屆滿,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2)裁判離婚(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糾紛)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違反告知另行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
四、夫妻關系
(一)夫妻關系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關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著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夫妻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一一對等。夫妻平等需要考慮男女在生理上的差異,合理分工,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二)夫妻關系的內容
1,夫妻平等的人身關系
(1)含義: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是指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平等
(2)表現(xiàn):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huán)境,雙方的職業(yè)、收入和彼此的扶養(yǎng)關系而發(fā)生變化。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2.夫妻平等的財產關系
(1)夫妻財產關系的內涵。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夫妻雙方在財產、扶養(yǎng)和繼承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2)夫妻財產的主要內容。
夫妻財產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
①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②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民法典規(guī)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處理好夫妻間財產問題(婚內財產約定)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財產制具有優(yōu)先于法定財產制適用的效力。
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三單元 就業(yè)與創(chuàng)業(yè)
勞動者
1.含義:指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人
2.要求:應當達到法定就業(yè)年齡,除特殊情況外,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勞動法
1.勞動法主要內容: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即勞動關系,
2.勞動法基本原則
(1)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法的首要原則。)
(2)勞動者平等競爭的原則: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勞動者就業(yè),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3)特殊勞動保護的原則:除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傾斜保護外,勞動法還注重對未成年工、殘疾勞動者等特殊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勞動法的意義:勞動法就是勞動者權益保護法,為公民的合法勞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護,有助于健全勞動關系協(xié)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廣大勞動者實現(xiàn)體面勞動、全面發(fā)展,
三、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含義: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有了勞動合同,勞動者維權有據(jù),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兩類。
①必備條款:是任何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等等。
②可備條款:是除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中可以規(guī)定的條款,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條款。
3.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原則 內涵
合法 指勞動合同的主體、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公平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
平等自愿 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勞動合同的訂立完全出于當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強制對方接受某種條件。
協(xié)商一致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
誠實信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誠實,恪守信用。
4.勞動合同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對雙方形成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不得隨意變更。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勞動者的各項義務,并且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則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5.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四、維護勞動者的權利
1.勞動者權利和義務
(1)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休息休假的權利
(3)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
(4)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5)其他權利: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
2.勞動者要承擔的義務: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yè)技能,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
2.勞動爭議解決方式
(1)協(xié)商與和解
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
(2)申請調解
當事人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互諒互讓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調解協(xié)議,簽訂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協(xié)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勞動仲裁
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協(xié)商或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都可以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特定情形外,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自主創(chuàng)業(yè)
1.選擇創(chuàng)辦什么樣的經營主體
(1)形式:可以采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等。
(2)影響:不同形態(tài)的經營主體在成立條件、出資人的責任承擔等方面有所不同。
2.準備相應的文件
(1)內容: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須訂立投資人協(xié)議、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規(guī)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名稱和公司住所、組織機構等。
(2)意義:確立了股東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助于促進企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3.辦理企業(yè)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1)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登記的,不得以企業(yè)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yè)發(fā)生變更、終止的,也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4.企業(yè)信息公示制度
(1)企業(yè)登記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及時公示。
(2)企業(y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yè)狀況的信息,應當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開。
5.創(chuàng)業(yè)者有必要在創(chuàng)業(yè)之前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學會風險管理。
六、經營者要公平競爭
1.我國法律確立了有關市場公平競爭和依法經營的規(guī)則,經營者應當遵守規(guī)則,公平競爭。
2.不正當競爭的三種主要行為
(1)假冒或者仿冒手段等使消費者發(fā)生誤認的混淆行為
(2)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3)商業(yè)詆毀行為、不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yè)賄賂行為、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5.經營者要保護消費者
1.保護消費者利益意義:保護消費者利益
(1)必要性:由于科學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和市場上商品種類的不斷增多,消費者僅憑一己之力很難分辨商品的實際品質。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呈現(xiàn)一種“信息不對稱”狀態(tài),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損害。
(2)意義:不僅有利于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誠信的經營者擴大市場,并最終增進社會整體福祉。
2.經營者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1)保證消費者安全消費的權利
(2)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3)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3.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xié)商和解,可以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消費者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
二、依法納稅是義務
1.公民依法納稅的依據(jù)
(1)稅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是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貢獻。
(3)企業(yè)依法誠信納稅,既是企業(yè)信用的最好體現(xiàn),也是企業(yè)最好的市場名片。
2.目前我國實行的主要稅種
(1)增值稅
①含義:以商品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jù)而征收的一種稅。
②作用: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有利于減輕企業(yè)稅收負擔。
(2)企業(yè)所得稅
①含義: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yè)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②適用范圍:除個人獨資企業(yè)與合伙企業(yè)外,其他企業(yè)統(tǒng)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3)個人所得稅
①含義:針對居民個人在境內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種稅。
②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轉變?yōu)楦雨P注公平。
③作用: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法治觀念。
第四單元 社會爭議解決
一、非訴訟社會爭議解決方式
(一)先自行協(xié)商,通過和解達成合意,解決糾紛。
(二)第三方調解
(1)調解
①含義: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從而解決糾紛。
②具體類型: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等。
(2)人民調解(被譽為偉大的“東方經驗”)
①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
②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費用。
③效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三)仲裁
1.分類:包括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等。在現(xiàn)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是商事仲裁。仲裁相對于訴訟來說更加便捷、經濟,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2.商事仲裁特點
(1)或裁或審:在商事仲裁與訴訟之間,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加以適用。
(2)協(xié)議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須以雙方自愿訂立的有效仲裁協(xié)議為前提。
(3)一裁終局:仲裁程序比較靈活,仲裁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而且一裁終局。
二、訴訟
(一)訴訟含義:俗稱“打官司”,它是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在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中,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后途徑。
(二)訴訟特點:訴訟必須由人民法院嚴格按照相關訴訟法依法進行,因此,具有公權性、程序性、強制性、終局性。
(三)、訴訟的主要類型
1.三大類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四)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1.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
當事人因身陷糾紛而參與訴訟時,很可能面臨缺乏法律知識與技能、無暇參加訴訟活動等問題。此時,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幫助其進行訴訟。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主要職責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
2.申請回避的權利
在訴訟中,當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或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其退出,這就是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增加裁判的正當性。
3.上訴的權利:我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特殊情況外,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便告終結。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裁判,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是否提出上訴,完全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4.尋求法律援助
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理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五)訴訟程序
1.起訴(訴訟程序的第一步)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予以審判。
2.立案: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登記立案。立案登記后,訴訟即告開始,起訴的一方稱為原告,被訴的一方稱為被告,訴訟進入第一審程序。
3.應訴: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要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答辯狀,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4.開庭審理(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決,這一系列訴訟活動稱為開庭審理。整個過程包括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休庭評議、宣告判決等階段。我國法院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
(六)訴訟證據(jù)
1.證據(jù)的作用,人民法院審判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證據(j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是訴訟的靈魂。在訴訟中全面貫徹證據(jù)裁判規(guī)則,有利于正確解決糾紛,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實現(xiàn)公平正義。
2.證據(jù)的分類: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jù)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3.證據(jù)收集與保存
要有證據(jù)意識,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jù),與別人合作要盡量簽書面合同;借錢給別人,要對方寫借條;返還比較重要的東西給別人,要對方寫收條;買東西或者接受服務要盡量索取發(fā)票;等等。
4.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2)行政訴訟: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
(3)刑事訴訟:公訴案件有人民檢察院、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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