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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知識匯總-2022屆高考政治一輪復習統編版選擇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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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知識匯總-2022屆高考政治一輪復習統編版選擇性必修二

資源簡介

選擇性必修2 《法律與生活》
(知識匯總)
【知識點】在生活中學民法用民法
一、透視民法與民事法律關系
1.遵守法律
(1)原因:法律是社會生活的重要規范。
(2)要求:我們要結合社會生活實際,學習法律常識,增強法治意識,遵守法律規則。
2.民法
(1)作用:民法在我們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無論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還是就業創業,無一不需要民法的規范。
(2)含義: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3)地位: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能夠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3.民事法律關系
(1)含義:由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①主體
行為 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范圍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狀態,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合法成立時起到終止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客體
含義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差異 因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有所不同
③內容
含義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關系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既是相互對立的,也是相互聯系的。往往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二者通常是對等的
4.民法的作用
(1)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我國民法不僅體現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大力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
(2)民法強調獨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權利明確、財產關系穩定與交易安全的社會秩序,凸顯了文明、和諧、平等、誠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要內容。
5.民法基本原則
(1)目的:民法規定一系列基本原則,旨在確保各成員合理合法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調整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
(2)內容:民法典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綠色等基本原則。
二、積極維護人身權利
1.生命健康俱可貴
(1)維權內容:民法優先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2)權利地位: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前提,人格尊嚴是人之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3)權利內容
①依據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以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
②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4)維權原則:人們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
(5)基礎權利
①內容: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體是承載生命健康的物質載體,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關系到個人的生活質量,也關系到社會的發展。
②地位:民法典把這三項權利置于人格權編的前列。
(6)侵權責任: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姓名肖像受保護
(1)姓名權
①含義:姓名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權利。
②作用:姓名是我們用來表現自我、區別于他人的符號,因此,姓名總是與特定個人相聯系,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個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③權利:自然人有權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2)肖像權
①主體:自然人享有肖像權。
②含義: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③權利: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3.名譽隱私不可侵
(1)名譽
①內容: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②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也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2)隱私
①保護: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權。
②含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③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知識點】依法有效保護財產權
一、定分止爭——所有權
1.財產權
(1)作用
①法律規定財產權,有利于確定財產歸屬,并以此促進財產的流通使用。
②保護財產權就是保護勞動、保護發明創造、保護和發展生產力。
③國家通過不斷完善財產制度,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的財產權,激勵人們創業創新。
(2)法規:我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保護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
(3)內容: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能夠給民事主體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
2.物權
(1)含義: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他物權。
(2)原則:物權法定原則要求,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創設。
3.所有權
(1)含義:所有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原則:民法典規定了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3)取得: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因不動產與動產而有所不同。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4)共有關系: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從而形成共有關系。
二、物盡其用——他物權
1.類型
(1)用益物權
①含義: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類型: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2)擔保物權
①含義: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物權。
②類型:包括抵押權、質權等。財產的權利人可以將其財產(例如房屋、汽車、電腦、股票等)抵押或者質押。債權人通過抵押、質押而在他人財產上享有的權利,就是抵押權、質權。
2.實質: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分別對應的是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3.目的:法律規定眾多類型的物權,是為了充分發揮不動產與動產的價值,做到物盡其用。
三、保護創作——著作權
1.知識產權
(1)含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創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標、地理標志等工商業標記享有的專有性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2)作用: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創新發展的重要法律機制。
2.著作權
(1)含義:著作權是指權利人針對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獲取利益的權利。
(2)內容: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廣泛的權利。
著作人身權 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財產權 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3.侵權: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就可能構成侵權。
4.期限:作品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是有保護期限的。
(1)保護期: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保護期是作品發表后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2)期滿后:著作權保護期屆滿,該作品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仍受法律保護。
四、激勵創新——專利權
1.含義:專利權是權利人就特定的發明創造依法在規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
2.(1)申請: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完成發明創造后,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
(2)授權: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條件的,則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
(3)維權: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發明創造。
3.內容: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4.保護
(1)保護期: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2)期滿后:保護期滿以后,這些發明創造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五、點石成金——商標權
1.商標
(1)含義:商標是經營者用來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的標志。
(2)取得:經營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申請并獲得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
(3)形式
①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②諸如與我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一般也不得作為商標。
2.商標權
(1)權利:商標注冊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2)侵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構成侵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3)權限: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人可以申請續展。續展注冊的有效期也是10年,續展次數不受限制。注冊人只要依法續展,注冊商標就可以長久地獲得法律保護。
【知識點】訂約履約 誠信為本
一、生活離不開合同
1.含義: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2.種類:合同種類繁多,常見的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
3.訂立
(1)無論哪種合同,都必須由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即就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實現各自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在市場經濟中,市場交易者參與交易活動最常見的形式就是訂立合同,利用合同參與交易活動能夠充分體現市場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4.態度:法律鼓勵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尊重市場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維護誠實守信的履約機制。
二、要約承諾訂合同
1.合同的內容
(1)要約
①含義: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項要約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
②要求: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合理期待,維護穩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2)承諾
①含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②要求: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及時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③效力:承諾到達對方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訂立合同的過程隨之結束。
④變更:在實際協商過程中,受要約人的“承諾”可能增加新的內容,如果對原來的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或者超過了要約確定的期限,此時,該項“承諾”轉化為新要約,需要原來的要約人作出承諾,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生效
(1)訂立合同并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生效
①如果合同內容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導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②如果合同的主體不適格或者因欺詐、脅迫導致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也會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
(2)合同效力的認定
①訂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
②法律鼓勵交易,從嚴認定無效合同。
三、立字有據更可靠
1.合同的形式
(1)內容: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取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當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訂立了合同。無論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為都可以產生合同。
(2)效果:采用何種形式訂立合同,有時會對當事人能否順利實現其合法權益產生影響。
2.口頭合同
(1)含義:口頭合同是當事人通過口頭語言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2)優勢:口頭合同充分適應了現代社會對訂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3)適用:通常用在一些金額較小、即時清結、權利義務關系相對簡單的民事法律關系中。
3.書面合同
(1)含義:書面合同是以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的合同。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2)優勢:書面合同內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當事人根據確定的義務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約方根據約定追究違約責任。書面合同有據可查,能夠為處理合同糾紛提供明確的證據,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決。
(3)適用:對于權利義務關系復雜、金額較大以及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四、一諾千金 重在履行
1.履行
(1)含義:履行是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各自權利義務的行為。
(2)要求
①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②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③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應積極配合。
(3)關鍵:履行合同的關鍵是明確合同內容。
2.變更
(1)原因:合同訂立后,隨著外部條件的變化,當事人可能會有改變或者解除這種法律約束的想法。
(2)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如簽訂補充協議延長合同履行期限。
(3)違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
五、言而有信 違約有責
1.違約責任
(1)條件:除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外,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實質:違約責任既是違約方應該付出的代價,也是法律給予守約方的救濟。
(3)方式: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了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免責情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或不可抗力時,根據這些情形對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響,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知識點】侵權責任與權利界限
一、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1.侵權要擔責
(1)原因: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各項人身權和財產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內容: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3)適用方式:這些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2.訴訟時效
(1)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要求:權利人在實現自己的權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責任的過程中,要注意訴訟時效。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應當及時提出相關請求。
二、侵權責任中的情理法
1.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
(1)首先,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2)其次,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往往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但過錯程度對于衡量其責任大小具有法律意義。
(3)最后,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條件
(1)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確定損害結果發生的真實原因。
(2)法律也規定了過錯推定與無過錯侵權責任
①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②法律規定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則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規定侵權責任的原因
(1)目的: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旨在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合理確定相關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
(2)意義:過錯責任、因果關系等規定在行為人的行為自由與權利人的利益保護之間劃定了界線。同時,法律規定在特定情形中適用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社會某些群體的合法權利給予特別保護,體現了社會公正。侵權責任規則有助于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合理預防損害,促進社會和諧。
三、民事權利有限制
1.權利及其界限
(1)民法強調對權利的保護,而權利通常意味著人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實施某一行為的自由。
(2)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能超過正當的界限,并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2.權利界限
(1)民法為不同的民事權利設定了界限。
(2)法律對知識產權的限制在著作權上表現
①表現
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費,這就是作品的合理使用
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 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這屬于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
②要求: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仍須指明作者和作品出處。
四、妥善處理相鄰關系
1.實質:相鄰關系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
2.規則:民法典規定了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處理規則。
3.作用:法律規定相鄰關系,對于保護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4.原則: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5.處理: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6.要求:相鄰關系一方在為自己便利行使權利時,應當照顧到相鄰方的利益。
【知識點】在和睦家庭中成長
一、育小職責大
1.依據:民法典等法律為處理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準則。
2.責任
(1)父母對子女不僅有撫養義務,也有教育義務。
撫養義務 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教育義務 父母應當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
(2)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①在履行監護職責時,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
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教育權利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義務,也是父母的權利。
(2)父母有權對子女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和引導,并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
二、敬老是義務
1.贍養義務
(1)內容: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要求
①要求子女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贍養父母,要求子女尊重、體貼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1)目的: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民法典專門規定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2)措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3)作用: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3.家庭違法行為
(1)行為:現實中還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
(2)處罰:依據法律,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法定繼承有順序
1.繼承
(1)含義: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2)意義:繼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代與代之間愛的延續和傳遞,是代際傳承的重要保障。
(3)內容:在繼承關系中,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依法承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稱為繼承權。
(4)條件: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
(5)債務
①繼承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
②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6)取得繼承權的根據
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稱為法定繼承,即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
②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稱為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只能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指定繼承人。
2.繼承順序
(1)順序
①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親疏確定法定繼承順序。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是:由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
②此外,法律也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③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要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這樣做,有利于繼承人的和睦團結和整個家庭的安寧幸福,也是在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遺囑繼承重意愿
1.尊重死者生前意愿
(1)尊重意愿: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過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的意愿。
(2)遺囑: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
(3)遺贈:有遺囑不一定是遺囑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法律上稱之為遺贈。遺贈不屬于繼承。
(4)效力:遺囑繼承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其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5)扶弱: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都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遺囑形式
(1)形式:民法典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
(2)效力: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遺囑繼承的意義: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既是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減少繼承人之間的分歧,有利于整個家庭的和睦。
【知識點】珍惜婚姻關系
一、珍惜婚姻
1.結婚
(1)含義:結婚是夫妻關系的起點,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
(2)原則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②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
(3)要求
①結婚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身份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還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②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和子女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
(4)必須符合的法律規定的條件
①首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②其次,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
③再次,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最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登記
(1)原因:結婚會對男女雙方的人身和財產產生強制約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結婚必須履行登記程序。
(2)效力:進行結婚登記是確立婚姻關系、明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
二、離婚要慎重
1.不可輕率離婚
(1)原因: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發生矛盾,但雙方都應彼此忠誠,珍惜夫妻感情,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
(2)法規:法律規定了離婚自由,但反對輕率離婚。
2.離婚
(1)條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可以離婚。
(2)方式:當事人既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裁判離婚。
①協議離婚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屆滿,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②凡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都是裁判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違反告知另行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
三、平等的人身關系
1.原因
(1)登記結婚,意味著男女雙方在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正式確立。結婚后,除了兩情相悅,男女雙方還要遵守法律規定。
(2)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關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著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2.要求
(1)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強調夫妻雙方的人格獨立。人格獨立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夫妻雙方各自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的扶養關系而發生變化。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2)夫妻雙方無須受傳統“男主外、女主內”思想的束縛,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這些自由是夫妻雙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志。
(3)只有夫妻雙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賞、互諒互讓,才能成就美滿婚姻,構建和諧家庭。
四、平等的財產關系
1.夫妻財產
(1)范圍:夫妻財產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判斷: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3)原則: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2.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劃分財產歸屬
(1)方式: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償債: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知識點】做個明白的勞動者
一、法律守護勞動者
1.就業與維權
(1)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3)為了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權利,我國制定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這些勞動法律、法規為公民的合法勞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
2.勞動法
(1)調整客體: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勞動關系。
(2)勞動者
①含義:勞動者是指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人。
②條件: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除特殊情況外,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3)保護勞動者原則
①原則:勞動法的首要原則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②意義: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可以提升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③內容: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應享有的各項權利,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
④主旨:勞動法就是勞動者權益保護法。
(4)平等競爭與特殊勞動保護相結合原則
①原則:勞動法體現了勞動者平等競爭的原則。全社會應當堅決防止和糾正就業歧視,營造公平就業制度環境。
②保護:勞動法也體現了特殊勞動保護的原則。除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傾斜保護外,勞動法還注重對未成年工、殘疾勞動者等特殊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也要簽合同
1.勞動合同
(1)含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作用:有了勞動合同,勞動者維權有據,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3)要求: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當仔細閱讀合同的各項條款,全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4)條款:勞動合同的條款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兩類。必備條款是任何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等。
2.訂立勞動合同
(1)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效力
①有效: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產生法律效力。
②無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③生效:勞動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對雙方形成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不得隨意變更。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勞動者的各項義務,并且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則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明明白白工作
1.勞動者的權利
(1)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3)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4)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5)勞動者還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
2.勞動者的義務: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四、清清楚楚維權
1.勞動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
(1)協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其他: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2.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1)協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不妨先試試“有話好好說”,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就爭議的解決進行友好協商。如果協商一致,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互諒互讓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調解協議,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仲裁
①含義: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進行裁決的活動。
②條件: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后不履行,都可以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由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
③規定:根據勞動法律、法規,除特定情形外,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
①適用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適用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知識點】自主創業與誠信經營
一、邁出創業第一步
1.創業過程
(1)類型:創業的第一步,需要考慮創辦什么樣的經營主體。
①形式:創業者可以采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
②差異: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些不同形態的經營主體在成立條件、出資人的責任承擔等方面有所不同。
③合法:創辦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并準備相應的文件。
(2)登記
創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相關主管部門辦理企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②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③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登記的,不得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④企業發生變更、終止的,也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⑤企業登記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及時公示。國家實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
2.創業風險
(1)風險:在實踐中,創業項目雖然很多,但創業成功并不容易。導致創業失敗的原因各種各樣,創業者缺乏法律意識是其中之一。
(2)要求:創業者有必要在創業之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學會風險管理。
二、市場競爭講公平
1.競爭和經營規則:我國法律確立了有關市場公平競爭和依法經營的規則。
2.不公平競爭行為
(1)假冒或仿冒
表現 經營者利用他人已經建立的商業信譽,通過某種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費者發生誤認,這種混淆行為就是典型的“搭便車”
危害 這種行為既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又可能對消費者構成欺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于不正當競爭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2)虛假宣傳
廣告的作用 廣告是重要的企業營銷與產品推廣手段
法律 規定 經營者的廣告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3)其他行為:法律還規定,禁止實施商業詆毀行為、不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誠信經營 保護消費者
1.誠信經營
(1)法律、法規: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要求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意義:這不僅有利于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誠信的經營者擴大市場,并最終增進社會整體福祉。
2.保護消費者的權利
(1)經營者應當保證消費者安全消費的權利。
(2)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3)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3.消費者維權
(1)消費者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2)消費者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
四、依法納稅是義務
1.稅收
(1)作用:稅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
(2)性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納稅:個人或者企業均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貢獻。企業依法誠信納稅,既是企業信用的最好體現,也是企業最好的市場名片。
3.稅種
(1)變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的稅制不斷改革,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稅種。目前,我國主要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
(2)類型
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增值額就是生產經營者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增值稅的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有利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除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外,其他企業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針對居民個人在境內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種稅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轉變為更加關注公平。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不僅提高了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增加了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綜合征收的方式。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法治觀念
4.納稅
(1)實質:納稅是指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行過程,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
(2)意義
納稅人 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貢獻
企業 依法誠信納稅,既是企業信用的最好體現,也是企業最好的市場名片
【知識點】糾紛的多元解決方式
一、以和為貴選調解
1.解決糾紛的方式
(1)方式
①發生糾紛時,人們往往先自行協商,通過和解達成合意,解決糾紛。
②無法和解時,人們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
(2)特點:訴訟可能導致雙當事人傷和氣。相比之下,調解往往成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優先選擇。
2.調解
(1)含義: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就是調解。
(2)類型: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等,它們在不同層面為解決糾紛發揮著重要作用。
3.人民調解
(1)主體: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進行的調解,被譽為偉大的“東方經驗”。
(2)要求:人民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費用。
(3)效力
①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經其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②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二、便捷經濟選仲裁
1.仲裁
(1)作用: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有效途徑。
(2)種類:包括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等。
(3)條件:當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雙方可以將其提交仲裁機構進行商事仲裁。
2.仲裁與訴訟
(1)選擇:在商事仲裁與訴訟之間,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加以適用。
(2)要求:當事人申請仲裁,須以雙方自愿訂立的有效仲裁協議為前提。
(3)特點:仲裁程序比較靈活,仲裁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而且一裁終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經濟。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訴訟及其特點
1.含義:訴訟俗稱“打官司”,它是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
2.要求:訴訟解決糾紛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3.特點
(1)公權性: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
(2)程序性: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解決糾紛。
(3)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
(4)終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終局的。
4.類型
(1)內容:訴訟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類型。
(2)差異:它們在案件性質、訴訟目的、提起訴訟的主體、訴訟內容和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
①目的
民事訴訟 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糾紛
行政訴訟 解決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刑事訴訟 解決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②主體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均可提起
行政訴訟 主要由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
刑事訴訟 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自訴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知識點】訴訟實現公平正義
一、訴訟權利面面觀
1.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當事人有上訴的權利。
二、尋求法律援助
1.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1)原因: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影響,難以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從而可能喪失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寶貴機會。
(2)措施: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
2.申請法律援助
(1)內容:在民事和行政糾紛中,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等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獲得法律咨詢或代理服務。
(2)主體: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經法定程序,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代理。
3.提供法律援助
(1)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
(2)處理: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理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三、起訴與應訴
1.起訴
(1)作用:起訴,是訴訟程序的第一步。
(2)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3)條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
(4)機關:起訴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立案登記
(1)條件: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登記立案。
(2)效果
①立案登記后,訴訟即告開始,起訴的一方稱為原告,被訴的一方稱為被告,訴訟進入第一審程序。
②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要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答辯狀,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還要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審理與判決
1.開庭審理
(1)含義: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決,這一系列訴訟活動稱為開庭審理。
(2)階段:開庭審理是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包括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休庭評議與宣告判決等階段。
2.二審程序
(1)條件:一審結束后,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的,有權提起上訴,啟動二審程序。
(2)程序:二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
(3)效力: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
(4)保障:法律還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用于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
五、處處留心皆證據
1.證據
(1)作用
①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②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發生爭議,訴訟證據就變得至關重要。
(2)種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2.收集與保存證據
(1)要求:收集與保存證據非常重要。做事要留痕,講的就是要留證據。
(2)原因: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證據意識,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難免處于不利地位。
六、主張權利靠舉證
1.舉證責任
(1)“誰主張,誰舉證”
①內容: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②后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舉證責任倒置
在有些情況下,當案件當事人因欠缺專業知識或者遠離證據而難以舉證時,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慮,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當事人提出訴訟主張時,由對方負責舉證。
(3)行政訴訟證據舉證
①要求: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②原因:行政訴訟的核心問題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對人在舉證能力上無法與行政機關抗衡。因此,法律以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來體現公正。
2.訴訟
(1)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任何訴訟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2)規則:在訴訟中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有利于正確解決糾紛,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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