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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知識梳理--2023屆高三政治一輪復習統編版選擇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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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知識梳理--2023屆高三政治一輪復習統編版選擇性必修二

資源簡介

選擇性必修二 法律與生活
第一單元 民事權利與義務
第一課 在生活中學民法用民法
一、認真對待民事權利與義務
(一)透視民法與民事法律關系
1.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
(1)每個人都是社會的成員,我們都處于社會生活之中,法律是社會生活的重要規范
(2)我們要結合社會生活實踐,學習法律常識,增強法治意識,遵守法律規則,
2.民法的含義: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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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存在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成為該國的公民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屬于營利法人,公立學校屬于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律師事務所)
民事法律關系
含義:就是由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它包括主體、客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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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狀態,可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它因具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有所不同
不同客體:所有權關系——物 債權關系——行為 知識產權關系——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記
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反之成立
民事權利: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特定利益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自由(基于參與一定的民事活動)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為滿足民事權利所保護的利益而依法當為或不當為一定行為的約束(應該不應該)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服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有沒有資格)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周歲或16周歲以上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8周歲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
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必要性: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做到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體現:①我國民法不僅體現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大力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
②民法強調獨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權利明確,財產關系穩定與交易安全的社會秩序,凸顯了文明和諧平等誠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要內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內容
平等原則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誠信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綠色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二、積極維護人身權利
1.民法優先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原因)
(1)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前提
(2)人格尊嚴是人之為人所需的人身權益
(3)人們在生活中既要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
(二)姓名肖像受保護 名譽隱私不可侵
1.姓名權:
(1)含義:姓名權是我們用來表現自我,區別于他人的符號,因此姓名總是與特定個人相聯系,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個人在性格上的基本特征
(2)要求: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由父母決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權自己決定繼續使用或者改變姓名,但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共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姓名的簡稱等,參照姓名權加以保護
侵權表現:
①干涉他人姓名決定,強迫或阻礙他人使用姓名;強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個姓名
②盜用他人姓名發布非法言論,參加社會活動,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當利益
③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參與活動、發表作品、締結合同等
肖像權
含義: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侵犯肖像權的表現:
①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如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打廣告,制作表情包,但藝術形象不是肖像權的客體(孫悟空劇照)
②以盈利為目的,影響侵權責任大小的情節而非決定性條件,雖不以盈利為目的到惡意損毀玷污公民肖像也屬于侵犯肖像權
3.名譽權和榮譽權
(1)含義:名譽是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2)侵權表現:主觀上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貶損他人人格的行為,上述行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曉,侵權對象指向了特定的個人或人群
侵權形式:侮辱:書面、口頭、暴力形式進行人身攻擊
誹謗:隱瞞真相、捏造事實,批評文章內容失真致他人名譽受損
4.隱私權
(1)含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2)侵權表現:①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
②侵入、侵擾他人生活空間;非法以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他人個人信息(非法銷售加工、傳輸)
③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寧,視聽、監聽、發送他人容忍限度的垃圾信息、撥打騷擾電話
5.全面認識公民人身權利(法律規范、答題時使用)
人身權利 法律保護 法律禁止
生命權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身體權 身體是承載生命健康的物質載體
健康權 身心健康關系個人生活質量和社會發展
姓名權 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權使用筆名或者其他別名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肖像權 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和榮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隱私權 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權,是對憲法規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權利的落實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6.侵權人需承擔的民事責任:
(1)據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和殘疾賠償金
(2)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除上述責任外,存在獲利行為侵權人應當賠償他人損失如果構成精神傷害,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課 依法有效保護財產權
一、保障各類物權
(一)所有權
1.國家保護財產權
(1)財產權的重要性:規范各類民事主體的財產關系,是一個社會得以穩定與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制度
(2)法律規定財產權的意義:有利于確定財產歸屬,并以此促進財產的流通使用,保護財產權就是保護勞動,保護發明創造,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國家通過不斷完善財產制度,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和自然人的財產權,激勵人們創業創新
2.財產權和所有權
(1)財產權的含義: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能夠給民事主體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
(2)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損害其價值的物 動產:不動產以外的物
(3)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他物權
3.所有權
(1)含義:是權利人對自己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注意】:除法律特別規定某些財產只能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外其余財產可以由各類主體享有所有權
所有權取得方式:
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登記,對于房屋等不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才能確定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一般來說所有人按照轉讓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直接把財產交給對方占有,對方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
【特別提示】:
價值較大的動產,如機動車、船舶等,其產權的取得、變更,通常也需要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如果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合法交易并支付相應價格,同樣取得動產的所有權(遺物、贓物埋藏物、失散的動物等脫離物不適合)
4.善意取得制度:
(1)含義: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要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但是遺失物、贓物、埋藏物、失散的動物等脫離物不適合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取得的條件:
①出讓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②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不知情)
③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④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二)他物權
1.含義:所有權之外的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實質: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分別對應的是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3.用益物權:
(1)含義: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
主要內容 主體 權利內涵 法律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民 農村土地啥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我國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土地承包法》核心就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
宅基地使用權 農民 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村民有權長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 權利人 權利人依法使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人們從開發商購買商品房,并且辦理轉移登記和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之后即擁有商品房的所有權,又合法享有該商品房所在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擔保物權:
(1)含義:財產的權利人可以將其財產(如房屋、汽車)抵押或質押,債權人通過抵押,質押而在他人財產上享有的權利就是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
(2)內容: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也可以質押擔保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異同
異同 權利
所有權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區別 所有人的權利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使用、收益 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分類 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聯系 三者都屬民法總則規定的物權范疇,都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物進行管理、支配和享受物之利益的權利
【易錯易混】:抵押權和質權的關系
(1)抵押權通常針對不動產或價值較大的動產,而質權的對象通常是普通的動產
(2)抵押權中的債權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權中的債權人只需占有質物即可
(3)抵押權實現主要通過法院申請拍賣,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二、尊重知識產權
(一)保護創作——著作權
1.知識產權:
(1)含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創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標、地理標志等工商業標記享有的專有性權利
(2)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社會形成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通過體制機制改革激發創新活力,把我國建設成創新型國家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創新發展的重要法律機制
名稱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
保護對象 作品 發明創造 商標
含義 權利人針對特定作品依法享有支配和獲取利益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就可能構成侵權 專利權人就特定的發明創造依法在規定期限內享有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 經營者用來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的標志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授權機關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是否辦理手續 否 是 是
權利分類 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使用權、處分權、禁止權、收益權
保護期限 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永久受法律保護;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權屬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保護期為作品發表后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電影作品和攝影作品的保護期是作品發表后50年。保護期一旦屆滿,該作品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保護期滿以后,這些發明創造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屆滿,注冊人可以申請續展注冊,續展注冊的有效期也是10年,續展次數不受限制。所以,注冊人只要按期申請續展,就可以長久獲得法律的保護
民事法律責任: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補充說明】:
1.著作權:
(1)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兩項條件:①獨創性(原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現不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襲、剽竊或者篡改他人作品。②可復制性,復制形式包括印刷、錄制、攝影、繪畫、表演等。
(2)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發表權(一次性)、署名權(表明身份)、修改權(教材、報社、雜志的修改、刪節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得扭曲、篡改)
著作財產權(可轉讓):復制權、發行權(公開原件或復印件)、改編權(改編作品如,小說改編電影)、翻譯權、網絡信息傳播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權
2.專利權:
(1)法律保護:
①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發明創造
②發明人取得專利是以公開其發明內容為條件,換取國家在限定時間內給予強有力的法律保護
③其他人即使獨立做出了相同的發明,也不得實施該發明,否則構成侵權
保護期均自申請日起算,保護期滿以后,這些發明創造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可以免費試用
3.商標權:
(1)允許注冊情節: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禁止注冊情形:與我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等相同或相近似的標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不良影響的標志,縣級以上行政單位,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相關鏈接】:
(1)發明人如果選擇以商業秘密方式來保護其發明,則只需要將該發明保密得當,就可以一直得到保護。但是,一旦他人獨立做出相同的發明,或者以正當方式獲得該技術信息,則他人可以實施該發明,不構成侵權。
(2)商標未經注冊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標專用權,只有獲得注冊商標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實踐中存在使用未注冊商標時標注“TM”的做法。
第三課 訂約履約 誠信為本
一、訂立合同學問大
(一)生活離不開合同
1.含義: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由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
2.類型:常見的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
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
【特別提醒】:
①“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即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協議。
②“平等主體”是民事關系的核心特征。
從管理角度來看,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企業與職工之間都是不平等主體,都不屬于“民事主體”。
③僅指狹義的合同,即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民法典》第464條第二款)
3.合同訂立的原則——自愿原則
無論哪種合同,必須由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即就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訂立、變更、終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實現各自的利益
【名詞點擊】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期望發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現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民事主體自由意志的體現,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4.為什么訂立合同:
①交易角度:在市場經濟中,市場貿易者參與交易活動最常見的形式就是訂立合同,參與交易活動就能夠體現市場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②市場角度:自愿訂立的合同可以滿足市場的特殊需求,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增加整體的社會財富
③社會角度:自愿訂立的合同,促進市場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會信用體制,法律鼓勵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尊重市場交易者,我的合同自由維護誠實守信的履約機制
③從國際貿易到生活的各個環節,合同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相關鏈接】格式條款:
含義: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意義:①格式條款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但也限制了對方當事人的合同自由
②除格式條款的提供,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5.訂立合同的階段
合同的訂立需要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很多時候需要多次協商,法律將這個過程概括為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項要約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合理期待,維護穩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由受要約人及時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表示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有效承諾),承諾到達對方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訂立合同的過程隨之結束,當我們接受一項要約時,即做出承諾時,要格外慎重
承諾對要約的變更:
在實際協商過程中,受要約人的承諾可能增加新的內容,如果對原來的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或超出了要約確定的期限,該承諾即轉化為新要約,需要原來的要約人做出承諾,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實質性變更:據民法典規定,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的變更及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合同有效的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內容合法
合同的無效情形:
①如果合同內容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導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②如果合同的主體不適格或者因欺詐、脅迫導致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也會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
③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不產生法律效力,不存在違約問題,但并非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銷情形:
效力待定:如果合同的主體不適格,或者因欺詐導致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也會使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
以下兩種情形,合同可撤銷
①顯失公平:客觀上要導致合同的價格和對待給付之間失衡,主觀上是相對方(獲利方)是積極地利用他方的窘困狀態,或者沒有判斷能力或者欠缺經驗,或者意志力比較薄弱
②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發生的錯誤認識,是行為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6.合同的形式:
(1)口頭合同:
含義:口頭合同是現實生活中一種常見的合同形式,是當事人通過口頭語言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合同,常體現在金額較小,及時結清,權利義務關系相對簡單的民事法律關系中
優點:充分適應了現代社會對訂立合同的便捷性要求
缺點:口頭合同的問題在于當事人權利義務多不明確,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
(2)書面合同:
含義:書面合同是以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的合同,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效地表達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整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適用對象:對于權利義務關系復雜、金額較大以及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優點:書面合同內容清晰,有利于監督各方當事人根據確立的義務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約方根據約定追究違約責任,書面合同有據可查,能夠為處理合同糾紛提供證據,有利于案件公正裁決
成立條件:①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②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③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有約必守 違約有責
(一)合同的履行
1.含義:表現為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各自權利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就履行完畢,履行合同的核心是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誠信原則:當事人應該恪守信用、言行一致,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協作原則(舊條文):當事人應積極配合協助對方履行義務
(4)綠色原則(民法典新增):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3.履行合同的關鍵:
(1)含義:明確合同內容是履行合同的關鍵。合同內容就是合同的條款,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它來體現。
(2)合同條款: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4.合同的變更(主體不變、內容變更)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如簽訂補充協議延長合同履行期限
(2)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
(二)言而有信 違約有責
1.含義:當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的或當事人規定的免責事由除外,違約責任既是違約方應該付出的代價,也是法律給予守約方的救濟(實質)
2.違約類型:
(1)預期違約(先期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合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為防止合同履行開始后對方不履行造成實際損失或損失擴大,當事人可以提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2)實際違約:合同履行期屆滿時,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其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為包括不能履行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惡意違約
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法律規定了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2)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選一)
(3)依據民法典,對守約方的損害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收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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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續履行:當一方不履行但有能力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仍認為有必要履行合同義務,且可以訴諸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執行的,則可以裁定繼續履行,以繼續履行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守約方有繼續履行的訴求,二是違約方有繼續履行義務的能力,且該義務是可以被強制履行的
2.采取補救措施:當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可以采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做以及減少價款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當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且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依據民法典,對守約方的賠償損失應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獲得的利益,但不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拓展延伸】1.違約金與損失賠償金:
違約金與損失賠償金通常不能同時適用,以最大限度保障守約方利益為參照,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時,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時,如果違約金稍高于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主張支付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超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定金與損失賠償金:
對于定金和損失賠償金的選擇,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要區分具體情況,當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失低于定金罰則金額時,適用定金罰則;當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失高于定金罰則的金額時,除適用定金罰則外,超出部分非違約方仍可主張賠償損失
3.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根據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合同中有違約金的約定,守約方提出要求時,無需就損失的計算承擔舉證責任
4.適用定金罰則: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依書面合同的約定而成立,是一種約定擔保。民法典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定金的,定金合同由實際支付時成立,當事人交付的保證金、押金或者定金等,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不屬于定金(無書面合同規定的定金也適用)
【拓展延伸】損失賠償金、違約金與定金賠償使用條件
定金具有擔保性和懲罰性,以標的額為參照;損失賠償金具有補償性,以實際損失為參照;違約金,可以有補償性,也可以有懲罰性,以實際損失為參照
定金和違約金:定金和違約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雙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這里的二選一是指雙倍返還定金與支付違約金二選一。
如果守約方要求支付違約金并返還定金,這一主張是合理合法的,因為這一主張實際上是選擇了違約金條款,而定金是用于給付定金的,守約方自己履行合同承擔的擔保,給付定金的守約方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違約免責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或不可抗力時,根據這些情形對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響,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不可免責:合同履行期間,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免責情形:履約行為與不可抗力之間有直接關聯性,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應采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當事方已盡力補救仍未避免損失的,可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洪水、火災、戰爭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應當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止合同履行,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
第四課 侵權責任與權利界限
(一)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1承擔方式 含義 案例
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實施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的行為,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其停止侵害行為 加害人一直威脅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不正當行為
排除妨礙 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侵害人排除妨礙 小區公共樓道堆放雜物,影響他人正常通行,雜物堆放者應當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 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潛在危險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汽車廠商有義務召回已售因設計、質量等原因造成的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返還財產 侵占他人財物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 搶劫、盜竊、強行占有他人財物等侵占行為需要返還財物。拾得別人遺失物,應返還不當得利
恢復原狀 恢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其適用以須有恢復的可能與必要為前提 房屋裝修中對房屋進行結構性改造,因而影響其他住戶的房屋安全,須承擔恢復原狀責任
賠償損失 合同當事人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甲使用乙提供的摻假的原料生產,造成經濟和名譽等損失,乙負有賠償責任
賠禮道歉 對他人利益造成妨礙或損害后,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向對方表示歉意進而請求對方原諒的一種情感表達行為 自然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侵權人在侵權行為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恢復受害人名譽的一種補救措施 散布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在什么范圍內給他人造成損害,就應當在什么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拓展延伸】關于民事主體的侵權責任承擔問題
1.民法典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3.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委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訴訟時效:
(1)含義:權利人在實現自己的權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責任的過程中,要注意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權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可能丟失勝訴的權利,所以訴訟時效并不意味著超過了規定時間,權利人就不能向法院起訴,即被告獲得抗辯權
(2)訴訟時效計算:應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
重新計算:權利人向義務人發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者具有其他同等效力的情形的,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不受限制的情形:請求停止侵害,消除妨礙,消除危害;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和扶養費
(二)侵權責任中的情理法
1.侵權責任的構成:
(1)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過失)。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往往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但過錯程度對于衡量其責任大小具有法律意義
(3)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確定損害結果發生的真實原因
【名詞點擊】故意:行為人預見了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聽任它發生
過失: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遇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
特殊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行為人需要自證清白
常見的過錯推定侵權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到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②患者因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或者醫療機構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的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④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⑤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各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導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地下施工致人傷害,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⑦樹木折斷致人損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過錯
無過錯侵權責任:法律規定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則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常見的無過錯侵權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②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④產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⑦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應由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⑧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應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由建筑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規定侵權責任的意義
①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旨在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合理確定相關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
②法律規定的適用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社會某些群體的合法權利給予特別保護,體現了社會公正
③侵權責任規則有助于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合理預防損害,促進社會和諧
【拓展延伸】:
動物傷人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①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②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③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④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規定的除外
⑤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但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⑥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若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傷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權力行使有界限
(一)民事權利的限制
1.含義: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能超過正當的界限,并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2.對不同民事權利的限制
(1)名譽權的限制:
①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就不能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是,借機以誹謗、詆毀、侮辱等方式損害對方利益的,則構成侵權
②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的,則構成侵權,需承擔民事責任
(2)著作權的限制: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必不必支付使用費
如: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作品;對于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電視等媒體中再現或引用的作品;課堂教學和科學研究翻譯或復制已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
②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
如:報刊轉載其他報刊的作品;在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中,匯編的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錄制品
③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仍須指明作者和作品出處
(二)妥善處理相鄰關系
1.含義: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的相鄰方應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實質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2.主要類型:相鄰用水、排水,相鄰通行,相鄰不動產利用與管線安設,相鄰通風、采光、日照,相鄰有害物質排放,等等
3.處理原則與依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4.要求:相鄰關系一方在為自己便利行使權利時,應當照顧到相鄰方的利益
第二單元 家庭與婚姻
思維導圖
第五課 在和睦家庭中成長
(一) 育小職責大
1.親屬關系: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的關系,體現在親情與愛情中,還存在著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1)不僅有撫養義務,也有教育義務。
①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②父母應當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
③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育、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
①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監護職責時,父母應當保護子女的財產利益
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傷害的,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父母對子女的權利: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義務,也是父母的權利。父母有權對子女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和引導,并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
【相關鏈接】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家庭成員中具有監護能力的其他近親屬應當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拓展延伸】扶養與撫養的區別:
一般來說,撫養就是保護和教養,撫養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并且是長輩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撫養的目的是讓子女健康成長
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的相互供養、生活上的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之間的撫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撫養是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輔助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運用上,一般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親屬關系上,則多按狹義撫養來理解
法律補充:
民法典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父母沒有已逾于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撫養費的法定義務
父母離婚后,贍養子女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改變子女的姓氏后,應承擔民事責任,并恢復子女的原姓氏,父母也不得因子女姓氏的變化而拒付子女的撫養費
(二)敬老是義務
1.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要求子女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需求。贍養父母,要求子女尊重、體諒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注意】: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而終結;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據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1)含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2)要求: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3)為什么制定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①法律依據: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民法典專門規定了成年議定監護制度,有助于解決此類問題
②現實需要:隨著年齡增長,活動能力減弱,老年人容易與社會生活脫節,導致判斷力下降
(3)缺陷: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決定權,故建議老年人選擇與自身財產沒有利害關系的人擔任監護人
3.侵犯家庭成員、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
(1)表現: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侵犯,家庭成員全力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
(2)追責: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的處罰規定:
①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的判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名詞點擊】:
家庭暴力的特征:主體雙方的親屬身份性,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家庭住所),侵害的客體集中于身體、精神、性三方面的人身權利,主觀上的故意性,客觀上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
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罪,日常吵架而未造成精神與身體的傷害,視為平常的家庭糾紛
虐待: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禁閉、有病不治,強迫體力勞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在肉體或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為,虐待是持續性的家庭暴力行為
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義務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
【拓展延伸】1.非婚生、收養、繼養關系的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父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成年的非婚生子女也同樣有贍養和扶助生父母的義務,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繼承生父母的應繼份額與婚生子女的相同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二者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和生子女的關系相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但血緣關系無法消除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①繼父母與受撫養的繼子女之間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即產生擬制血親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民法典,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適用于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②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長大成人后,應擔負起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原則上不能消除,由繼父母撫養、教育成人,并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即使解除了與繼父母的關系,仍應承擔生活困難或無勞動能力的繼父母的生活費
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關系
有承擔能力的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撫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薪火相傳有繼承
法定繼承有順序
繼承的含義: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意義: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代與代之間愛的延續和傳遞,是代際傳承的重要保障
繼承關系: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依法繼承遺產的是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的財性權利是繼承權
繼承的要求:
繼承開始時,個人的合法財產往往尚未從家庭的共有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
民法典強調,繼承權男女平等,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平等行使繼承權時,如有歧視婦女,非婚生子女的行為,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訴諸法律
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
(1)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
(2)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限定繼承原則)
5.取得繼承權的方式
(1)法定繼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即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
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此外,法律也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遺囑繼承: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遺囑繼承只能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指定繼承人。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拓展延伸】法定繼承適用情形:
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撫養協議
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
遺囑繼承人或授予證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6.繼承權喪失的情形: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7.法定繼承分配原則: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另外,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拓展延伸】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第一順序)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第二順序)
代位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注意】: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的地位相當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如若胎兒分娩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遺囑繼承重意愿
1.遺囑:
(1)含義: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以及與此相關的事物,并于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
(2)特點: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自然人設立遺囑不需征得繼承人與遺贈受領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過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設立遺囑必須由本人獨立進行,也不能代理,必須由本人直接做出意思表示
(3)類型:
遺囑繼承: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其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遺贈:是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必留份】: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都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遺囑的類型及效力:
(1)遺囑的類型:
①自書遺囑: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③打印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書遺囑: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⑤錄音錄像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⑥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訂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遺囑的效力: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遺囑人里有內容相互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遺囑的有效條件:
(1)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無效
(2)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3)遺囑需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篡改的部分無效,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4)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
【注意】: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民法典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財產清償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六課 珍惜婚姻關系
一、法律保護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婚姻的含義:結婚是夫妻關系的起點,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
3.對待婚姻關系的要求:
(1)結婚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身份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還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2)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就是對自己,對配偶和子女的負責,也是對社會的負責
4.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5.婚姻登記程序
(1)必要性:結婚會對男女雙方的人身和財產產生強制約束力,因此法律要求婚姻必須履行登記程序進行婚姻登記,是確定婚姻關系,明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
(2)婚姻登記步驟:①申請: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②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
③登記: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相關鏈接】同居關系:
表現: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夫妻雙方離婚后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當事人不是夫妻關系,不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同居期間,當事人應當各自繼承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處理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但仍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同居會構成重婚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二)離婚要慎重
法律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①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離婚的方式 協議離婚: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屆滿,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裁判離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都是裁判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違反告知另行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
二、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關系
1.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要求(表現):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注意】:夫妻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夫妻平等需要考慮男女在生理上的差異,合理分工,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
平等的人身權利:
表現:①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的扶養關系而發生變化
②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③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平等的財產關系
內容:夫妻財產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約定財產:
含義: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形式: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注意】: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可以在婚前進行,可以在婚后進行,也可以變更,甚至附條件或附期限,約定的財產設計需要辦理批準登機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的手續
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處理夫妻財產的處理:
相互坦蕩、遇事商量是處理好夫妻財產問題的關鍵
原則: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并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分割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拓展延伸】:民法典對于夫妻間債務的規定:
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所負的債務
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負的債,但是,債務人如果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七課 就業與創業
立足職場有法寶
法律保護勞動者:
1.我國如何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價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2)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培訓
(3)為了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權利,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為公民合法勞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勞動法:
作用: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及勞動關系,
意義:為公民合法勞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
【名詞點擊】勞動者: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用人單位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人 要求: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除特殊情況外,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①首要原則:勞動法的首要原則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應享有的各項權利,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可以提升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②勞動者平等競爭的原則;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全社會應當堅決防止和糾正就業歧視,營造公平就業制度環境
③特殊勞動保護原則;除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傾斜保護外,勞動法還注重對未成年工、殘疾勞動者等特殊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相關鏈接】勞動法對特殊群體的保護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①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②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對女工的特殊保護:
①禁止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②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溫、冷水、低溫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③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④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⑤勞動法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企業,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也要簽合同
含義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作用 有了勞動合同,勞動者維權有據,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條款 必備條款 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等
可備條款 除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中可以規定的條款,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條款
原則 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主體、內容、形式合法)、公平(內容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出于當事人自身意愿,不受強迫)、協商一致(雙方意思表達一致)、誠實信用(雙方應恪守信用)的原則
無效勞動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勞動合同自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約束力 ①勞動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對雙方形成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不得隨意變更。 ②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勞動者的各項義務,并且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③勞動者則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心中有數上職場
(一)明明白白工作
1.勞動者的權利:
(1)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休息權是憲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我國還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職工在年假期間享有同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注意】: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并不意味著不允許加班加點,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作為回報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資的加班工資
(3)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險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福利待遇,少數單位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國家可以依據法律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還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
勞動者的義務: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相關鏈接】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禁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清清楚楚維權
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就會出現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意協商、協商不成或達成和解協議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不妨先試試“有話好好說”,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就爭議的解決進行友好協商。如果協商一致,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申請調解 當事人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互諒互讓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調解協議,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仲裁 ①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進行裁決的活動 ②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后不履行,都可以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由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 ③根據勞動法律、法規,除特定情形外,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訴訟 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途徑 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還可以通過行政部門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之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組織申請調解: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下列勞動爭議除另外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賠償金額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八課 自主創業和誠信經營
一、自主創業 公平競爭
(一)邁出創業第一步
1.創辦經營主體
(1)企業形式:創業者可以采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
(2)不同企業形態的區別:
①從承擔責任看: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組織結構簡單,出資人對經營主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結構嚴謹,股東以認繳出資額或認購股份承擔有限責任
②從關鍵詞看:
提到發行股票買賣、股票、炒股等均是股份有限公司;若提到股本(股金)不能隨意轉讓,則是有限責任公司
③從股份劃分上看: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資本不必劃分為等額股份
④從股東表決權判斷:有限責任公司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實行一股一票原則
2.創業的要求:
創辦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并準備相應的文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須訂立投資人協議,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名稱和公司住所,組織機構等
3.行政流程:(1)創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相關主管部門辦理企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②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未經主管部門登記的,不得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③企業發生變更、終止的,應辦理相應的登記
(2)企業的相關信息應依法及時公示
(3)我國實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政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企業不需向社會公開
4.創業風險管理:創業之路,法律相伴。創業者有必要在創業之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學會風險管理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信息公示作出明確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等
微商辦理營業執照和普通個體戶辦理營業執照是一樣的,需要攜帶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等材料到工商局辦理個體戶經營執照
注意:如果在微信中利用個人技能從事便民服務活動和零星小額貿易,不需要進行營業執照登記
(二)市場競爭講公平
1.市場經濟要求公平競爭:我國法律確立了有關市場公平競爭和依法經營的規則,經營者應當遵守規則,公平競爭2.不正當競爭
(1)含義:是經營者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2)表現:通過躲避法律或直接違反法律的方式,采取弄虛,作假,欺詐和,損人利己的手段,謀取高額利潤
3.反對不正當競爭:
(1)反對混淆行為:經營者利用他人已經建立的商業信譽,通過某種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費者發生誤認,這種混淆行為就是典型的“搭便車”。這種行為既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又可能對消費者構成欺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要求: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相關鏈接】《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混淆行為主要包括:
(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址名稱、網頁等
【名詞點擊】仿冒:模仿別人的產品,使消費者發生誤認,但是商品的質量是合格的,仿冒是一種欺詐行為;
假冒:假借別人的牌子,生產質量不合格的商品(假冒偽劣),假冒是一種違法行為。
(2)反對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原因:廣告是重要的企業營銷與產品推廣手段,經營者的廣告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要求: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3)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商業詆毀行為、不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等
二、誠信經營 依法納稅
(一)誠信經營 保護消費者
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原因
(1)必要性:
①由于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市場上商品種類的不斷增多,消費者僅憑一己之力很難分辨商品的實際品質。
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呈現一種“信息不對稱”狀態,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損害。
(2)法律依據: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要求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意義: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僅有利于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誠信的經營者擴大市場,并最終增進社會整體福祉。
(4)相關措施:
①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都在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國家角度)
②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者角度)
③消費者可以借助多種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個人角度)
如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營者應當保護消費者安全消費的權利:
①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②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①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②對消費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詢問,經營者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還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①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
②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
(二)依法納稅是義務
原因 ①稅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②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貢獻 ③企業依法誠信納稅,既是企業信用的最好體現,也是企業最好的市場名片
主 要 稅 種 增值稅 ①含義:增值稅是以商品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②征稅對象:增值額就是生產經營者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 ③作用: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有利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企業 所得稅 ①含義: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②適用范圍:除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外,其他企業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個人 所得稅 ①含義:針對居民個人在境內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種稅 ②改革:由最初地注重效率轉變為更加關注公平 ③作用: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法治觀念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有效手段
【相關鏈接】營改增:
原因:中共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作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簡稱“營改增”的重要決策,2016年,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
營改增的目的: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一步顯著減輕企業負擔、調動各方發展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免征個人所得稅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第四單元 社會爭議解決
思維導圖
第九課 糾紛的多元解決方式
一、認識調解與仲裁
(一)以和為貴選調解
1.調解的含義: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2.類別: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等,它們在不同層面為解決糾紛發揮著重要作用
(1)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機構、行政機關、人民法院
(2)人民調解:
含義: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進行調解,被譽為偉大的“東方經驗”。
要求:人民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費用。
效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3)行政調解:行政調解又稱為“政府調解”,是由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的調解,主要適用于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中的糾紛。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
訴訟調解:也稱法院調解、司法調解,是由人民法院進行的調解,主要適合于訴訟過程中的民事糾紛和特定行政爭議。
(二)便捷經濟選仲裁
1.類型: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有效途徑,包括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等
(1)商事仲裁:
當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雙方可以將其提交仲裁機構進行商事仲裁。
(2)商事仲裁制度
①或裁或審:在商事仲裁與訴訟之間,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加以適用。
②申請仲裁(前提):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愿訂立的有效仲裁協議為前提。
③一裁終局:仲裁程序比較靈活,仲裁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而且一裁終局。(更加便捷、經濟)
【名詞點擊】“一裁終局”: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者對一裁終局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用人單位不能。
【相關鏈接】關于仲裁協議的有關規定:
仲裁協議通常出現在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并應當載明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等信息。例如,合同中關于仲裁可以這樣表述:“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二、解析三大訴訟
(一)訴訟及其特點
1.含義:訴訟又稱“打官司”,就是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
2.地位:在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中,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后途徑。(主導地位)
3.訴訟法:
(1)含義:用于調整訴訟法律關系,規范訴訟活動與程序的法律
(2)類型:針對不同的訴訟類型,我國分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拓展延伸】區別程序法和實體法
(1)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2)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事法等。
4.訴訟的特點:
(1)公權性: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
(2)程序性: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解決糾紛
(3)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暴力機關)為后盾
(4)終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終局的
(二)訴訟的主要類型
比較 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
訴訟目的 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糾紛 解決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解決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提起訴訟的主體 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均可提起 行政訴訟主要由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 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自訴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舉證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 (特殊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 公訴案件中由公訴人(人民檢察院)舉證;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承擔
側重點 旨在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旨在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旨在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相關鏈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由于這種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并附帶解決的,因此稱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名詞點擊】: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自訴: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機關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權益受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課 訴訟實現公平正義
一、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一)訴訟權利面面觀
1.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1)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當事人因身陷糾紛而參與訴訟時,很可能面臨缺乏法律知識與技能、無暇參加訴訟活動等問題。此時,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幫助其進行訴訟
【相關鏈接】: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稱為訴訟代理人
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稱為辯護人;幫助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稱為訴訟代理人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在訴訟中,當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具有法律規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或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其退出,這就是訴訟法中規定的回避制度
【相關鏈接】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運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在刑事訴訟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應當依法回避。
(3)當事人有上訴的權利:我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特殊情況外,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便告終結。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裁判,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相關鏈接】上訴并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時提起,一審裁判就會生效,當事人就會失去上訴權。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15日和10日;
在刑事訴訟中,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10日和5日。
(二)尋求法律援助
目的 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
條件 ①在民事和行政糾紛中,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等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獲得法律咨詢或代理服務 ②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 ③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經法定程序,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代理
要求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理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相關鏈接】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鮮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體現了刑事訴訟過程中時未成年人的特維保護
法律援助是國家為保護和促進人權而建立的一種無償法律服務制度。“法律接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接助工作,為法律接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接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嚴格遵守訴訟程序
起訴
(1)含義:俗稱“告狀”,是訴訟程序的第一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 在我國,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注意:起訴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條件:
起訴者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有明確的被告,誰侵犯了自己的權益,或者與誰發生了糾紛;該案件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2.區分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
分類 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
含義 在法院的上下級之間確定管轄權。各級人民法院都能受理第一審案件,但有分工和權限。 確定某個一審案件應該由哪個地區的法院來管轄。
一 般 分 工 ①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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