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十課 訴訟實現公平正義第三框 依法收集運用證據 導學案【教學重點】1.法律證據的含義和種類 2.不同性質的訴訟對證據的不同要求3.證據的作用 4.學會正確搜集、保留和使用證據【教學難點】1.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之間的關系 2.不同性質的訴訟對證據的不同要求【自主學習】證據的含義、種類、收集保存證據的重要性2、我國的舉證責任及舉證原則 ★★★【合作探究】【議題一】案例一:白女士在一家商廈購買了一串標明“天然黃水晶”的水晶項鏈。后來她把這串項鏈拿到一家珠寶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書寫明此項鏈不是天然水晶,而是方解石。白女士將商廈告上法院,要求其按照信譽卡上的承諾賠償。在法庭上,由于原告(白女士)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這條項鏈是自己在商廈購買的,法院判決白女士敗訴。案例二:周某去酒店參加同事的婚禮,孰料卻被酒店的旋轉門夾傷了腳。因索賠一事協商未果,周某一紙訴狀將酒店訴至人民法院。庭審中,酒店方辯稱周某并非在本店夾傷。周某便向法庭出示了現場的錄像、目擊證人的證言以及醫院的病歷等證據。最后因證據充分有力,周某勝訴。請分析以上兩個案例的原告有不同的訴訟結果的原因。閱讀課本P95—97,了解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性。回答:這兩個案例對你有何啟示?“你可以沒有法律知識,但不能沒有證據!”為什么這么說呢?【議題二】胡某向于某借款5萬元。借款到期后,于某多次催討,但胡某僅支付了3萬元,余款未償還,于某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訴。胡某卻一口咬定借款已經還清,還出具了于某親筆簽字摁手印的收條,收條上寫著:“今收到胡某銀行匯款叁萬元整。4月11日還剩余款貳萬元整。”于某承認收條是自己出具的,但收條是說胡某還剩2萬元沒有還清。二人就“還剩余款貳萬元整”是指“已還”還是“還剩”爭執不下。人民法院在調取證據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雙方進行了一次測謊,最終認為在胡某未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證實的情況下,無法認定其已還清余款2萬元,遂判令胡某歸還于某借款本息。這份收條能不能成為有力的證據?為什么?【議題三】閱讀課本P95,了解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回答問題。周某去酒店參加同事的婚禮,孰料卻被酒店的旋轉門夾傷了腳。因索賠一事協商未果,周某一紙訴狀將酒店訴至人民法院。庭審中,酒店方辯稱周某并非在本店夾傷。周某便向法庭出示了現場的錄像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以及醫院的病歷等證據。最后因證據充分有力,周某勝訴。周某打贏官司所用的證據分別屬于哪一類證據 【議題四】閱讀課本P97,結合議題一中的兩個案例回答:①這兩個案例屬于哪種類型的訴訟案例?法律規定的舉證原則是什么?②案例一中誰提出了主張?提出了什么主張?為此提供了什么證據?③案例二中誰提出了主張?提出了什么主張?為此提供了什么證據?某通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梁某支付拖欠的話費。通信公司提交的主要證據是一份有梁某簽名的移動電話開戶申請表。但梁某提出,開戶申請表上的“申請人”簽名并非其本人書寫。經查實,該簽名確系他人所為,但通信公司手頭只有梁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并沒有任何的委托手續。梁某反訴請求判令梁某拒付該手機號拖欠的話費,并賠償因訴訟給梁某帶來的經濟損失。①本案中通信公司提出的主張是什么?為此他提供的主要證據是什么?②本案中梁某提出的主張是什么?為此他應該提供什么證據?(3)某日下午,趙某與兒子(15歲)正在一居民樓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樓李某家陽臺上的花盆墜落下來,砸在趙某的頭上,致其腦震蕩。趙某為此花掉醫療費2 000元。后來趙某將李某訴至法院。在本案中,誰承擔舉證責任?(4)張某創辦了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公司,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該公司未履行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等義務,決定對張某的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張某對此處罰不服,將市場監督管理局訴至法院。本案中,誰承擔承擔舉證責任?【鞏固練習】一、選擇題1.2016年5月,張甲為了買房向A縣的朋友魯乙借款30萬元,約定3年內還清。后經多次催討無果,2021年6月,魯乙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甲歸還借款30萬元及利息。張甲以公積金提取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為證,主張已經歸還10萬元。本案中( )①魯乙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不再受法律保護 ②一般情況下魯乙應向借款發生地A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魯乙應當為要求張甲歸還借款3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④人民法院不會采信張甲的公積金提取憑證為其歸還10萬元的訴訟主張的證據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2.趙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代銷了一批商品,后經縣工商局檢驗為假貨。趙某被沒收了商品,吊銷了營業執照,并罰款2萬元。趙某認為處罰太重,于是申請了行政復議,但仍然維持了原處罰。在這種情況下,趙某將工商局告上了人民法院。在此案中負有舉證責任的是( )A.趙某 B.工商局 C.人民法院 D.公安機關3.2021年3月,江某駕車在某路段正常行駛,突然其前方小劉貨車上的貨物掉落,將江某車輛砸壞。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小劉負全部責任,但小劉認為貨物掉落屬于不可抗力,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江某只能將小劉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所有損失。本案中( )①小劉若敗訴,在判決未生效前可申請再審 ②江某與小劉對自身訴訟請求均負舉證責任 ③交通管理部門責任認定書是江某可利用的證據 ④貨物掉落不可避免和預見,屬于不可抗力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4.小李網購了一件價值千元的某名牌外套,收到貨后發現有質量問題,便通過網絡聯系賣家要求退貨。對方一口答應,可當小李寄回外套后,賣家一直不肯退款。于是小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中( )①小李依法行使上訴的權利 ②小李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③小李可提供網聊記錄作為證據 ④小李可再選擇仲裁解決糾紛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5.小吳從A地打車到B地,但中途出租車司機以車壞為由讓小吳下車,小吳被扔在半路且沒有退還車費。小吳向人民法院起訴該出租車司機并要求賠償損失,但因證據不足而敗訴。這啟示我們( )①沒有證據就不能“打官司” ②依法維權必須要保存好證據 ③原告是提供證據的唯一責任人 ④證據是當事人主張自己權利的重要工具A.①④ B.②④ C.①③ D.②③6.徐某為甲公司高級電腦技術員,在一次技術性業務活動中徐某出現重大失誤,甲公司決定撤銷徐某在本公司的職位,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為此,徐某與甲公司產生爭議,此爭議依法進入訴訟程序。對于該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和徐某均有舉證責任 B.徐某負舉證責任C.甲公司負舉證責任 D.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收集證據7.小汪、小英是一對戀人,兩人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將其登記在小英名下。后雙方分手,小英認為產權在自己名下,房屋應歸自己所有,小汪認為自己出錢付了購房款的70%,也應享有所有權,并提供了銀行轉賬證明,最終人民法院按出資比例確定了房屋的所有權歸屬。這說明( )①證據是勝訴的砝碼 ②訴訟是解決糾紛的首選 ③產權登記意義甚微 ④維護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的使命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8.康某不慎丟失甲銀行信用金卡(該卡既無康某照片也未設密碼),雖然康某立即辦理了掛失手續,但當日該卡仍被人在乙超市盜刷了10 538元。康某遂以未仔細甄別持卡人身份為由將乙超市告上人民法院,要求乙超市賠償所有損失。該案中康某是否能夠勝訴,取決于( )①康某能否證明是乙超市的過錯導致卡被盜刷 ②人民法院能否證明是乙超市的過錯導致卡被盜刷 ③乙超市能否證明自己已經盡到謹慎審查義務 ④甲銀行能否證明卡被盜刷與甲銀行毫無關系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9.某投毒案中,犯罪分子用某液體毒劑使被害人中毒,投毒后該液體即迅速揮發為氣體,融入空氣中,后經專家現場檢測才認定空氣中含有該液體毒劑。在本案中,某液體毒劑屬于( )A.物證 B.鑒定意見 C.書證 D.勘驗筆錄10.2020年4月23日,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之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涉及著名白酒品牌五糧液的商標侵權案。經法院調查審理,除判決“紅糧液”公司侵權敗訴,還因其偽造司法證據,罰款60萬元人民幣。公司偽造證據,從反面說明( )A.訴訟中,證據至關重要 B.司法過程應依法進行C.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 D.證據是法院判決的準繩11.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五部主任分享了她辦理的一起案件:“我們辦理過這樣一個案子,提請逮捕的人顯示是17歲。可是我在訊問的時候發現他有可能是冒用了自己哥哥的身份。于是我們當即到偏僻的山區求證,幾經周折最后查實,他確實是為了工作,冒用了哥哥的身份。因為他實際上未滿16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最后檢察院以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這說明( )①任何訴訟都應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 ②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訴訟的靈魂 ③任何證據都能做到符合實際情況 ④此案中當事人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12.江某駕車在某路段正常行駛,突然其前方小劉貨車上的貨物掉落,將江某車輛砸壞。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小劉負全部責任,但小劉認為貨物掉落屬于不可抗力,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江某只能將小劉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所有損失。本案中 ( )①小劉若敗訴,在判決未生效前可申請再審 ②江某與小劉對自身訴訟請求均負舉證責任 ③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是江某可利用的證據 ④貨物掉落不可避免和預見,屬于不可抗力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13.張某與貨車司機賴某簽訂合同,約定在5月15日前將其收購的5噸杧果運往A市。因天氣炎熱,杧果在運輸過程中開始腐爛。賴某聯系張某未果,為減少損失遂將杧果中途折價賣掉。事后張某與賴某產生糾紛。此案中( )①賴某履行了合同的協作履行原則 ②賴某有違約行為,但符合法定免責情形 ③張某若向法院起訴則負有舉證責任 ④張某可以獨立選擇仲裁機構來解決糾紛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14.訴訟需要證據,“打官司”需要“用證據說話”。這是因為證據 ( )①司法機關以證據為根據判決案件 ②證據是推知未知事實的根據 ③證據是司法機關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唯一手段 ④證據是受害人維權的方式A.①② B.②④ C.①④ D.②③二、非選擇題15.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西安劉女士乘坐公交車時錢包不慎被偷,里邊有別人寫給她的共38萬元的兩張借條。事后,欠款人果然因此賴賬,劉女士在律師的指導下,給債務人打去電話稱借條丟了,債務人在電話里推托:“不能再補寫了。”劉女士將此通電話錄音,又去公證處對錄音資料做了公證。劉女士以此作為證據將欠款人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債務人借款數額為38萬元。劉女士的證據意識使其在不利情形下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1)什么是證據 案件中劉女士提供了什么種類的證據 (2)上述案件中為什么需要劉女士提供證據 16.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張小薇是某中學高三學生,18周歲。她的好朋友韋小寶快要過生日了,但是因為家庭條件清貧,所以張小薇不打算送他生日禮物。不過,有一次她的朋友韋小寶當眾對她說:“我要過生日了,你應該送我一部手機,否則我們就不做朋友!”在這種情況下,她與韋小寶簽訂了一份贈送協議,答應在他生日那天送給他一部價值2 000元左右的手機。事后,這份協議被張小薇的父親知道了,張小薇的父親認為她還是一個學生,沒有經濟來源,要求廢除這份協議。而她也感覺到對不起父親,要求韋小寶廢除協議,但韋小寶沒有答應,理由是她已經是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了。(1)張小薇的父親要求廢除贈送協議的要求是否成立?為什么?(2)如果雙方不能自行和解,張小薇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解決糾紛?如何舉證?第十課第三框 依法收集運用證據 導學案答案【合作探究】【議題一】(1)請分析以上兩個案例的原告有不同的訴訟結果的原因。白女士因為沒有過硬的證據,“有理也說不清”,結果敗訴;周某因為提供的證據充分有力,“有理能說清”,結果勝訴。(2)閱讀課本P95—97,了解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性。回答:這兩個案例對你有何啟示?證據是打官司決勝負的關鍵砝碼,是訴訟過程中用來證明事實的根據,是訴訟的靈魂。可見,要養成收集與保存證據的習慣。(3)“你可以沒有法律知識,但不能沒有證據!”為什么這么說呢?你沒有法律知識尚可委托律師,可是你沒有證據就無法打贏官司了。【議題二】這份收條能不能成為有力的證據?為什么?①這份收條不能成為有力的證據。②因為它存在以下問題:用詞模糊。可以理解為4月11日還了剩下的2萬元欠款;也可以理解為4月11日為止還有2萬元欠款沒還。收條內容不完整。缺少臺頭、還款人、收款人、證人等。【議題三】周某打贏官司所用的證據分別屬于哪一類證據 現場的錄像現場屬于視聽資料;目擊證人的證言屬于證人證言;醫院的病歷屬于鑒定意見。【議題四】閱讀課本P97,了解三大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重點掌握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1)結合議題一中的兩個案例回答:①這兩個案例屬于哪種類型的訴訟案例?法律規定的舉證原則是什么?這兩個案例屬于民事訴訟案例,法律規定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②案例一中誰提出了主張?提出了什么主張?為此提供了什么證據?白女士提出了主張,主張是要求商廈按照信譽卡上的承諾賠償。但是她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這條項鏈是自己在商廈購買的。③案例二中誰提出了主張?提出了什么主張?為此提供了什么證據?周某提出了主張,他向酒店方索賠。為此他提供了現場的錄像、目擊證人的證言以及醫院的病歷等證據。(2)某通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梁某支付拖欠的話費。通信公司提交的主要證據是一份有梁某簽名的移動電話開戶申請表。但梁某提出,開戶申請表上的“申請人”簽名并非其本人書寫。經查實,該簽名確系他人所為,但通信公司手頭只有梁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并沒有任何的委托手續。梁某反訴請求判令梁某拒付該手機號拖欠的話費,并賠償因訴訟給梁某帶來的經濟損失。①本案中通信公司提出的主張是請求判令梁某支付拖欠的話費;為此他提供的主要證據是一份有梁某簽名的移動電話開戶申請表。②本案中梁某提出的主張是請求判令梁某拒付該手機號拖欠的話費,并賠償因訴訟給梁某帶來的經濟損失;為此他應該提供以下證據(需要拓寬思路):派出所的身份證掛失信息;該手機號通話記錄;因訴訟向單位的請假條及工資標準。(3)某日下午,趙某與兒子(15歲)正在一居民樓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樓李某家陽臺上的花盆墜落下來,砸在趙某的頭上,致其腦震蕩。趙某為此花掉醫療費2 000元。后來趙某將李某訴至法院。在本案中,應由李某擔負舉證責任。(4)張某創辦了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公司,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該公司未履行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等義務,決定對張某的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張某對此處罰不服,將市場監督管理局訴至法院。本案中,應由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舉證責任。【鞏固練習】一、選擇題1.B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魯乙應當為要求張甲歸還借款3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主張承擔舉證責任,③正確;公積金提取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只能證明張某提取了公積金,不足以證明其提取的公積金用于向魯乙還款,④正確;魯乙的訴訟請求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①錯誤;根據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原則,魯乙應向張甲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②錯誤。2.B 解析:本案屬于行政訴訟,按法律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提供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所以上述案件應該由工商局負舉證責任。故選B項。3.C 解析:江某和小劉均有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江某和小劉均負有舉證責任,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確實可以作為江某可利用的證據,②③正確;在一審判決還未生效的指定時間內可提起上訴而不是再審,①不選;貨物掉落在一定程度上屬于人為疏忽,并不是完全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不屬于不可抗力,④不選。4.B 解析:本題考查訴訟證據及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等知識,從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識。該案中小李依法行使起訴的權利,①錯誤;題目中,小李網購的外套有質量上的問題,便通過網絡聯系賣家要求退貨,可當小李寄回外套后,賣家一直不肯退款,于是小李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中小李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并可以提供網聊記錄作為證據,②③正確;選擇仲裁解決需在提起訴訟之前,④錯誤。故選B項。5.B 解析:在民事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②④正確;①③說法錯誤。故選B項。6.C 解析:根據舉證規則,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故選C項。7.B 解析:根據材料中“提供了銀行轉賬證明”可知,①符合題意;最終人民法院按照出資比例確定了房屋的所有權歸屬,體現了公平原則,④正確;非訴訟方式才是解決糾紛的首選,②不選;產權登記關系到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非常重要,③不選。故選B項。8.A 解析:該案中康某是否能夠勝訴,取決于康某能否證明是乙超市的過錯導致卡被盜刷,或者乙超市能否證明自己已經盡到謹慎審查義務,①③符合題意;我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本案中人民法院和甲銀行不進行舉證,②④不符合題意。9.A 解析: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本案中以某液體毒劑的屬性證明案件事實,屬于物證,故選A。10.A 解析:企業偽造司法證據,從反面證明了證據的重要性,A符合題意;B、C與材料主旨不符;審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D錯誤。11.A 解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任何訴訟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這意味著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訴訟的靈魂,①②正確;證據有的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有的則不能,也有的證據可能與事實根本就不符合,這樣的證據一旦被發現就不能被采信,③錯誤;在民事訴訟中,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④錯誤。12.C 解析:江某和小劉均有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江某和小劉均負有舉證責任,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可以作為江某可利用的證據,②③正確;在一審判決還未生效前可提起上訴而不是再審,①錯誤;貨物掉落在一定程度上屬于人為疏忽,并不是完全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不屬于不可抗力,④錯誤。13.A 解析: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賴某為減少張某的損失而聯系了張某,這說明賴某履行了合同的協作履行原則,①正確;賴某在沒有取得張某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處理了杧果,有違約行為,不符合法定免責情形,②錯誤;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張某若向法院起訴則負有舉證責任,③正確;張某并不可以獨立選擇仲裁機構來解決此糾紛,④錯誤。14.D 解析:司法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定案件事實,①觀點錯誤;②③正確說明了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證據是維權的根據而非方式,排除④。二、非選擇題15.答案:(1)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用已知的事實證明未知的事實離不開證據。法律意義上的證據即訴訟證據,它是指訴訟過程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本案件中劉女士提供的是視聽資料。(2)本案件屬于民事訴訟案件。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決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題述案件中劉女士要想要回借給別人的38萬元欠款,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別人借錢的證據,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解析:本題考查證據的含義、種類及民事訴訟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因。第(1)問,首先回答證據的含義,其次指出材料中證據的種類;第(2)問,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民事訴訟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的原因。16.答案:(1)張小薇的父親要求廢除贈送協議的要求成立,但他的理由不成立。因為年滿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張小薇可以獨自簽訂贈送協議進行贈送行為。然而,韋小寶用不做朋友的脅迫方式要求張小薇簽訂贈送協議的行為是無效的,這是因為民法典把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規定為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自訂立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張小薇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但是必須讓當眾聽到韋小寶脅迫她送手機的同學當中的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的同學去法庭作證,來證明韋小寶脅迫她簽訂贈送協議的行為,因為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決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