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5.2《薪火相傳有繼承》 【學習目標】 1.結合繼承實踐中的具體情境和案例,分析遺產的含義,加深對析產的理解。 2.結合誠信原則和司法案例,分析遺產繼承與債務清償的關系,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繼承觀念。 3.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和司法案例,理解并掌握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概念內涵和適用條件分析二者之間的關系。 4.結合民法典的規定,闡述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理解遺產分配的原則。 5.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和司法案例,闡述遺囑繼承的條件,分析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理解和辨析遺贈扶養協議等相關概念。 【教學重難點】 1.遺產繼承與債務清償的關系 2.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 【基礎感知】 結合提綱提示,認真閱讀課本45-49頁內容,使用雙色筆勾、畫、圈、點、注。 第-目:法定繼承有順序 1、繼承:(1)含義(2)意義(3)繼承關系(4)繼承的要求 2、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 3、繼承權的取得 4、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 5、繼承的正確做法及意義 第二目:遺囑繼承重意愿 1、遺囑:(1)含義(2)遺囑繼承(3)形式(4)意義 2、遺贈:(1)遺贈含義(2)遺贈扶養協議 【深入學習】 小潘的父親去世時留下六十多萬元的債務。父親臨終前希望小潘想辦法把債還上。此后,小潘學開挖掘機,沒日沒夜攬活掙錢還債。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債主家還債。父親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戶債主的家門,還清了全部債務。 思考:你如何看待小潘還債的行為? 【遷移運用】 材料一 黃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間和存款若干,法定繼承人為其子黃乙。黃甲生前立有遺囑,將其存款贈與侄女黃丙。 材料二 謝某生有兩子一女,置房五間。2010年,謝某立下自書遺囑,將東邊兩間房給大兒子、西邊兩間房給小兒子、北邊一間房給女兒。2014年2月15日清晨,謝某彌留之際,在神志清楚且有多個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立了口頭遺囑,將原本由大兒子繼承的東邊兩間房改由女兒繼承,西邊兩間房仍歸小兒子繼承。當日中午謝某去世。 思考:1.黃乙和黃丙在接受遺產的身份和條件上有什么區別? 2.謝某的遺產應當如何處理? 【練習】 1.余嵐和辛杰領取結婚證后,在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辛杰死亡。可以參加其遺產繼承的法定繼承人有( ) ①辛杰的父母 ②辛杰的兄弟姐妹 ③余嵐 ①余嵐與前夫的兒子 A. ①② B. ②④ C.①③ D. ③④ 2.李某為退休人員,其妻已去世。獨生子李小明于2015 年結婚。2019年1月,李某經人介紹與劉甲登記結婚。劉甲只有妹妹劉乙一個親人,劉乙遂跟著二人生活。2021年2月劉乙回家時發現李某夫婦煤氣中毒,送往醫院途中,李某死亡,劉某也終因搶救無效死于翌日凌晨。整理遺物時發現李某夫婦留有存款30 000 元。對這筆遺產 ( ) A.李小明繼承18 750元,劉乙繼承11250元B.李小明繼承7500元,劉乙繼承22 500元 C.李小明繼承 15 000 元,劉乙繼承 15 000元 D.李小明繼承22 500元,劉乙繼承7500元 3.李某與妻子張某育有二子一女,子女均不贍養父母,由保姆姚某長期照顧。張某去世時,兩老擁有價值 200 萬元的財產。李某立下遺囑,將自己“所有財產由姚某繼承”。依據法律,李某可被繼承的財產有 ( ) A.200萬 B.125 萬 C.100 萬 D.40 萬 4.甲與乙簽訂協議,約定甲將其房屋贈與乙,乙承擔甲生養死葬的義務。后乙拒絕扶養甲并將甲的房屋擅自用作經營活動,甲遂訴至法院要求乙返還房屋。下列對此認識正確的是( ) A.該協議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B.該協議在甲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 C.法院應判決乙向甲返還房屋 D.法院應判決乙取得房屋所有權 5.甲、乙和丙三人是兄弟,不過甲為其母與前夫所生,乙與丙為其母與丁所生。丁于 2020年因事故去世,其生前承包的村里的山林被政府征用,因此獲得一筆補償款。丁未留下遺囑,且丁的父母早已過世,甲、乙、丙就這筆補償款的分割問題產生了糾紛。對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 A.因甲不是丁的婚生子,故其分得的份額應當較少 B.若甲自幼由丁撫養,則丁的遺產由甲、乙和丙三兄弟繼承 C.若甲母再婚時甲已成年且獨立生活,則甲不能繼承丁的遺產 D.甲母的份額由甲、乙和丙三兄弟平均繼承 6.小寶父母在洪水中雙亡,家中財產被水沖走,其外公外婆將生活無依靠且才6歲的小寶接去撫養,兩年后外公外婆去世,在處理遺產時應( ) A.和其他繼承人相等B.繼承其母應得份額 C.多于其他繼承人D.因沒勞動收人,在繼承其母親所得份額后,適當多于其他繼承 7.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 ( ) A.繼承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B.繼承法律關系的主體所承擔的義務 C.遺產D.被繼承人 8.李某和馬某婚后 10年,馬某不幸身亡。兩人有一女兒小李,無任何財產留下。三年后,李某和高某相識并同居,共同經營一家小賣部,但一直沒有辦理婚姻登記。2020年4月,李某不幸在車禍中死亡,留下經營所得10萬元,死亡賠償金6萬元。小李和高某對李某留下的財產發生爭執,訴至法院。法院可能作出的判決有 ( ) ①本案中小李應得11萬元,高某應得5萬元 ②告知高某可以補辦結婚登記,繼承李某的遺產 ③10萬元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一半 ④宣告李某和高某的婚姻無效,小李和高某各得8萬元遺產 A. ①④ B. ①③ C. ②③ D. ②④ 9.甲和乙離婚時,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給了乙,一年后乙因車禍死亡,由于乙沒孩子也沒再婚,房產可以由__繼承。 () A.前夫甲 B.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 C.乙男朋友 D.甲父母及其兄弟姐妹 10.甲與乙結婚,女兒丙3歲時,甲因醫療事故死亡,獲得 60 萬元賠款。甲生前留有遺書,載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財產由其母丁繼承。經查,甲與乙婚后除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外,另有 20萬元存款。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 A.60 萬元賠款屬于遺產B.甲的遺囑未保留丙的遺產份額,丙無法繼承甲的遺產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屬于遺產 D.乙有權繼承甲的遺產 11.周某5歲時父母離異。此后,母親王某與李某再婚,周某也跟隨繼父李某一起生活。周某7歲時,母親王某與繼父李某生下了周某同川界父的弟弟。盡管有了帝生兒子,但繼父李某一直對周某視同己山,從不區刖看待。之后周某也一直盡心瞻養繼父李某。繼父去世后,同母異父的弟弟就表示要把周某趕山家門,聲稱自己才是親生兒子,只有自己才能繼承父親的房產。雙方爭執不下,周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房產。 結合材料,運川法律與生活的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1)法院支持周某的訴訟請求嗎?請說明理由。 (2)周某向法院起訴是否必然導致訴訟成立? 答案 【深入學習】 小潘的還債行為屬于誠信履行義務的體現。依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民法典第一千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關于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民法典實行的是限定繼承原則。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由材料可以看出,小潘的償債范圍超過了其繼承的遺產的范圍,但是,小潘堅持償還了所有欠款,值得贊揚。 【遷移運用】 1.(1)在身份上,黃乙是黃甲的兒子,屬于黃甲的法定繼承人;黃黃丙是黃甲的侄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但是,因為黃甲的遺囑中寫明將存款贈與侄女黃丙,故重黃丙屬于受遺贈人。 (2)在接受遺產的條件上,法律規定受遺贈人不能是法定繼承承人范圍內的人,即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國家、集體。法定繼承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因黃甲遺囑中寫明將存款贈與侄女黃丙,其合產中的房屋將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繼承,黃乙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黃甲的房屋。 2.材料中謝某彌留之際,在神志清楚且有多個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立了口頭遺囑,因該口頭遺囑是有效的,應以謝某最后的口頭遺囑為依據處理謝某的遺產。謝某最后的口頭遺囑對以前謝某所訂立的自書遺囑進行了變更,其中沖突的部分理應按照最后的口頭遺囑進行處理,東邊兩間房由女兒繼承、西邊兩間房仍歸小兒子繼承、北邊一間房仍歸女兒繼承。 【練習】 1-5CBBCC 6-10DCBBC 11.(1)法院應支持周某的訴訟請求。因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都有合法繼承遺產的權利,況且周某對繼父也盡到了贍養的義務,理應繼承父親的房產,因此法院應支持周某訴求,駁回同母異父的弟弟單獨繼承遺產的訴求。 (2)不一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時,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要看繼父是否存在遺囑或協議。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