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6.1《法律保護下的婚姻》【學習目標】1.觀察生活中的婚禮程序,了解婚姻登記的程序,知道結婚登記對夫妻雙方的影響,理解婚姻受法律保護的重要性。2.結合相關司法案例,分析“離婚冷靜期”制度存在的意義和價值。3.結合婚姻自由原則,分析反對輕率離婚的合理性,了解法律對婚姻自由作相應限制的必要性,理解離婚制度的重要意義。4.根據法律規定并結合實際案例,了解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的內涵和程序,探究兩種離婚方式的區別。【教學重難點】1.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的內涵和程序2.“離婚冷靜期”制度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基礎感知】結合提綱提示,認真閱讀課本50-53頁內容,使用雙色筆勾、畫、圈、點、注。第-目:珍惜婚姻結婚的含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3、正確對待婚姻:⑴對婚姻的要求⑵對婚姻的態度4、結婚的法定條件5、結婚的程序:⑴原因(2)程序第二目:離婚要慎重離婚自由離婚限制3、離婚的方式:(1)協議離婚(2)裁判離婚【深入學習】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親與女青年小美的母親是表兄妹。小武與小美青梅竹馬,兩人年齡相差3歲。經過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歲時與小美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并不了解兩人的親戚關系。案例二:男青年小張與同村女青年小梅戀愛。兩人在村里舉辦婚禮后,就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案例三:男青年小羅19周歲,經人介紹認識同齡女青年小英。兩人戀愛一年后準備結婚。由于小羅的年齡未達到法定婚齡,于是小羅偽造證件,與小英登記結婚。思考:上述情形中,當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為什么?【遷移運用】某村女青年李珍(19 歲)家境貧寒,其父母強迫其嫁給鄰村個體戶陳林。李珍本人不同意該婚事,但其父母威脅道:“如果你不嫁給陳林,就趕你出家門。”李珍無奈,只得應允。2020 年5月,李珍父母一手操辦了她的婚事,并宴請了親朋好友宣布她與陳林成為夫妻,李家收取陳家彩禮 10 萬元。婚后不久,李珍發現陳林性情暴躁,有賭博惡習,且經常打罵自己。李珍萬般無奈,提出與陳林離婚,李家與陳家均不同意,李珍遂離家出走。思考:(1)你認為李珍與陳林的婚姻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2)為什么要嚴肅對待婚姻 【練習】1.王偉與吳麗在老家登記結婚后,便到城里打工。王偉在工作單位結識了同事楊輝,他隱瞞了自己結婚的事實,同楊輝談戀愛并在城里登記結婚。王偉的行為 ( )A.是違法的,違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則B.是合法的,因為王偉與楊輝是自愿結婚的C.是合法的,因為二人履行了結婚登記程序D.不違反法律,但違反道德2.王某與李某在A市打工相戀,兩人打算結婚,但兩人的戶籍都不在A市,他們要辦理結婚登記 ()①必須到男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②必須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③要出具證件和證明材料并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④可以委托雙方親屬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A. ①② B. ③④ C. ②③ D. ①④3.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有選擇離婚的自由,協議離婚的要求有 ()①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②子女可以自己決定跟隨父母哪一方③財產分割問題要達成協議④法律規定了離婚自由,但反對輕率離婚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③ D. ②④4.法律規定了離婚自由,但在下列情形中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有 ( )①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②法律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一年內原告不得起訴離婚③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④夫妻離婚需得經過雙方父母同意A. ①② B. ③④ C.①③ D. ②④5.對侵犯家庭成員的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認識正確的有 ( )①其行為主要有遺棄、家庭暴力、虐待等②實施遺棄、家庭暴力、虐待的都要以犯罪論處③這些行為僅是相對于未成年人而言的④我們應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同這些行為進行堅決的斗爭A. ①② B. ②③ C. ③④ D.①④6.宋某與陳某結婚8年未育,從福利院領養一個3歲的男孩,取名宋一。在1年后,陳某懷孕,生下女兒宋妞。長大后宋一和宋妞準備結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他們之間具有血親關系,不能結婚B.他們之間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能結婚C.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可以結婚D.以上說法都不正確7.甲與乙在網上認識一個月后就登記結婚了,兩人異地,沒有共同生活,也未舉辦婚禮。一年后,甲后悔與乙結婚,想解除婚姻關系,以下方式可行的有 ( )①甲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②由人民法院宣布二人婚姻無效③二人分居兩年以上,自動解除婚姻④二人共同協商,自愿協議離婚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④ D.②④8.小王和小米是大學同學,兩人很相愛,畢業后準備登記結婚,但是因為小王是農村的,經濟狀況不好買不起房子,遭到小米父母的強烈反對,死扣戶日本,致使雙方無法領取結婚證。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小米父母已構成干涉女兒婚姻自由罪B.小米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父母提供戶口本C.小王和小米可以先舉行婚禮后登記結婚D.小王和小米應該征得雙方父母同意才能結婚9.小李和他的大學同學小劉戀愛三年,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他們要組建家庭,必須履行的程序是 ()①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②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條件審查③宴請親朋賓客,舉行結婚典禮④到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并領證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①③④ D. ②③④10.張某(24歲)與趙某(18歲)自由戀愛,在老家與趙某未登記只辦了婚禮,便到城里打工。張某在工作單位結識了同事楊某,張某隱瞞了自已與趙某之間的關系,同楊某談戀愛并在城里登記結婚。張某與楊某的婚姻 ( )A.是違法的,違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則B.是違法的,因為張某已經與趙某辦理了婚禮C.是合法的,因為二人履行了結婚登記程序D.不違反法律,也不違反道德11.鳳凰村的趙某與劉某在雙方父母的操持下舉辦了婚禮然后開始同居。按當地人的觀念,這就算是結婚了,因此二人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久,趙某外出打工掙錢,劉某則回娘家生活。趙某和同單位打工的方某一見鐘情,兩人由相戀到領取結婚證而后生子。三年后,劉某得知真相,于是以趙某犯重婚罪為由將其告到法院。(1)趙某與劉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趙某與方某的婚姻是不是合法婚姻 (2)合法婚姻對人生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案【深入學習】案例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親等計算方法,情形一中的小武的父親美與小美的母親是表兄妹,二人屬于三代旁系血親。因此,小武與小美是四代旁系血親。民法典規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小武與小美不屬此列。另外,男青9年小武在24周歲時與女青年小美登記結婚,小美與小武年齡相差3歲,因此,小美的年齡是21周歲或27周歲,小武和小美均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可見,小武與小美的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成立的婚姻。案例二: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暨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該司法解釋的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情形二中的小張與小梅的關系屬于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兩人可以通過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方式。確立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案例三:情形三中小羅偽造證件與小英登記結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使用偽造的戶口辦理的婚姻登記應當屬于可撤銷婚姻。另外,男青年小羅登記結婚時年齡未到22周歲的法定婚齡,不具備登記結婚的條件,屬于無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自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小羅與小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遷移運用】(1)①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本案中李珍是在父母的威脅逼迫下與陳林結婚的,違背了“完全自愿”這一結婚條件要求。②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即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本案中李珍的年齡只有19歲,沒有達到結婚的法定年齡。③結婚必須履行結婚登記程序。本案中李珍與陳林只是在父母的操辦下,宣布結婚成為夫妻,并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因此婚姻不會得到法律保護。(2)提示:結婚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身份關系,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不僅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和子女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練習】 參考答案1-5ACCCD 6-10CCBBC11.(1)趙某與劉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他們的所謂“婚姻”不受法律保護。趙某與方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他們的婚姻是合法婚姻,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從道德方面來講,趙某的行為是極不道德的,理應通過社會輿論給以強烈的譴責。(2)結婚登記是確認夫妻關系合法有效、鞏固和確認夫妻雙方權利義務的必經的法律程序。劉某的婚姻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深刻的教訓啟示我們:只有合法的婚姻才能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才能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順利解決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家庭糾紛,維護家庭的穩固,維護社會的和諧發展。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