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更多最新精品資料盡在VIP資料群,具體介紹見文末第三單元 法律與教化單元概述:法律與教化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工具。法律著眼于防范與懲處,教化著眼于教育與引導,兩者相輔相成。中國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時期,確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華法系禮法結合是中華法系的重要特點。西方法律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英國和法國分別發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強調司法獨立、保護個人權利。新中國成立后,法治建設取得顯著成就,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單元課標要求:1.知道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2.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3.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淵源和基本特征,理解宗教倫理在西方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作用;4.了解當代中國的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成就。第七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禮教課標要求: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本課重點:古代儒家思想與法律的融合,即律令儒家化;本課難點:從宋朝至清朝,鄉約內容的演變;知識概要一 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1. 德治 (1)背景:夏商時期,君主和貴族可以殄滅生命。如“人殉”、“人祭”。(2)起源:西周建立起禮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3)發展:東周時期,禮崩樂壞,諸侯國君尋找救國新思想。2. 法治(1)早期國家已經有法律。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湯刑》,周朝有《九刑》。(2)536 年,鄭國子產“鑄刑書”,制定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德治與法治之爭開啟。3. 德治與法治之爭(1)儒家認為人性善,主張德治,注重教化。孔子提出“為政以德”、“節用而愛人”。孟子主張“施仁政、省刑罰、薄稅斂”。(2)法家認為人性惡,主張法治,唯法為治。商鞅在秦國變法,獎勵耕戰,軍功授官;韓非子主張法、術、勢相結合,以法為教,以吏為師。更多最新精品資料盡在VIP資料群,具體介紹見文末(3)儒家思想不合時宜,在當時備受冷落,后來才得到重用。法家思想適應了當時建立統一的專制集權國家的需要,受到重用。二 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1. 秦漢的法治(1)秦以法家思想治國,商鞅“改法為律”。(2)漢朝沿襲秦律,制成《九章律》。秦漢朝廷還發布“令”,即法律命令。(3)三國魏明帝減省律令,司馬昭主政時再此減省《魏律》。2. 魏晉時期——律令儒家化(引禮入律)(1)原因:漢武帝后儒學成為主流意識形態,儒學士人以經注律,魏明帝設置律博士的推動。(2)表現:以親屬之間的尊卑親疏為量刑原則。3. 唐朝——禮法結合,提倡禮治(1)唐高宗時,撰成《永徽律疏》,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學體系確立的標志。(2)732 年,頒行《大唐開元禮》,是秦漢以來封建禮儀制度的集大成。(3)社會層面,重視家訓經驗,強化基層教化。三 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1.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體系,如《天圣令》;元朝在司法實踐中廣泛援引唐律。2. 明朝以唐律為藍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實踐中重視“例”,曾重修《問刑條例》,開創了律例合編的體例。3. 清朝法典沿襲《大明律》,重視例,制定了《大清律例》。4. 宋朝,理學形成,在社會上廣泛流傳,并深入到族規、家訓之中。如朱熹的《家禮》和《小學》。5. 宋朝以后,儒學士人投身基層教化,以鄉約教化鄉里。如北宋呂大鈞撰寫的《呂氏鄉約》。6. 明朝后期,鄉約改而宣講明太祖的“六諭”,并引用《大明律》來解釋六諭,使鄉約逐漸帶有強制力。7. 清朝鄉約宣講內容是康熙帝和雍正帝的圣諭,也常引用《大清律例》,使鄉約約束力加強,并與法律合流。第八課 近代西方的法律與教化課標要求: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淵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倫理在西方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作用;更多最新精品資料盡在VIP資料群,具體介紹見文末本課重點: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宗教倫理與教化;本課難點: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異同點;知識概要一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淵源及發展1. 淵源——羅馬法(1)前 450 年,羅馬共和國頒布了《十二銅表法》,又稱《十二表法》。(2)6 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編撰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古羅馬法律的最高成就。2. 發展——日耳曼法中古時期,日耳曼王國編纂了一批成文法,稱為“日耳曼法”,成為莊園法庭審判的依據。教會也根據基督教神學,制定和頒布了教會法。3. 普通法系12 世紀前后,普通法在英國逐漸形成。1215 年,英國通過《大憲章》,開始限制王權。英美等國的法律構成了普通法系,別稱“英美法系”。4. 民法系1789 年,法國開始制定一系列法律。1804 年,拿破侖頒布了《法國民法典》。這部法典繼承了羅馬法傳統,融入了啟蒙思想和法國大革命的成果,形成了民法系,又稱“大陸法系”。附錄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異同1. 不同點:(1)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2)訴訟程序不同。前者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后者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與辯護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還存在陪審團制度。(3)法律適用不同。分別習慣用演繹形式、歸納形式。(4)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分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為普通法和平衡法。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5)法律編篡不同。大陸法系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傾向于單行法。2. 相同點:(1)本質 都是建立在近代資產階級生產方式上的法律體系。(2)法律指導思想 都受到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學說的深刻影響。(3)法律背景 以資產階級商品經濟、資產階級民族統一國家、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為基礎。更多最新精品資料盡在VIP資料群,具體介紹見文末(4)傳統 羅馬法、教會法、日耳曼法,不同的只是誰為主體的問題。二 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1. 基本特征:(1)國家權力結構層面,堅持權力制衡,三權分立。立法和司法二者獨立。(2)法律內容上,注重保護個人權利。(3)司法實踐過中,堅持程序公正和無罪推定。為保證程序公開公正,建立律師制度和陪審團制度。無罪推定原則指的是所有被審判者在判決之前都是無罪的。2. 局限性:過于強調保護私有財產,為資產階級利益服務;對個人權利的認定存在逐漸改進的過程。三 宗教倫理與教化1. 背景:5 世紀,日耳曼人國家(法蘭克王國)逐漸接收了基督教。2. 表現:教士們主要任務是宣講教義;要會還開辦學校,學校主要講授宗教內容;節日大多與宗基督教有關;教會對人們的日常告誡。3. 作用:強化了教會對人們的控制,影響了人們的思想意識和日常行為。4. 發展——形成新教(1)內容:反對教皇權威,主張信徒自己閱讀《圣經》;提倡節儉和積極入世的態度。(2)影響:促進了文化的普及,激發了人們追求財富的熱情;但對宗教的迷信束縛了人們的思想。第九課 當代中國的法治與精神文明建設課標要求:了解當代中國的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成就;本課重點:新中國的法制進程;本課難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作用和地位;知識概要一 新中國的法治進程1. 開始:1949 年 9 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共同綱領》等文件。2. 初創:20 世紀 50 年代表現:1950 年,先后通過《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初步奠定了中國法制建設的基礎。更多最新精品資料盡在VIP資料群,具體介紹見文末3. “文革”時期,遭到嚴重破壞。4. 文革之后,進入新時期(1)1978 年底,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法制建設方針(十六字方針)(2)1982 年,制定了 1982 年憲法等基本法律。(3)中共十五大報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于1999 年寫入憲法。(4)2004 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到 2010 年,我國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二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1. 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中國涌現出的英雄模范有孟泰、王進喜、焦裕祿、雷鋒、李四光、鄧稼先等。2. 改革開放后,我國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開展“五講四美三熱愛”活動。3. 1994 年,中共中央提出把愛國主義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基礎工程加以推進。2001 年,又從以德治國的高度規劃思想道德建設。4. 2006 年 10 月,中共第一次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戰略任務。中共十八大形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知識拓展】一、中國古代法律與古羅馬法律比較1、法律性質不同,中國古代法律包括奴隸制及封建制兩種性質,古羅馬法律只有奴隸制的性質。2、法律結構不同。中國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為主,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公法屬性基本上表現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國家化,具有強烈的國家和社會的公的屬性;羅馬法是維護“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的形式”,體現了商品經濟的一般規律,因此,導致羅馬私法高度發達,并且獨立于公法。中國古代的法律相較而言則是重刑輕民,把民事問題納入刑事法規之中。古羅馬的簡單商品經濟高度發展,民事法律關系擴大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從而使私法得到迅速發展。3、法律內容不同。中國古代的法律以禮為靈魂,禮大于法,強調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礎,當人情、道德與法律相抵觸時,法律服從人情和道德,強調法律實施的最佳途徑是“人治”;古代羅馬將自然法作為各國成文法的準則和依據,羅馬法主要內容是維護私有財產,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重證據、講程序,其實質是維護奴隸主貴族利益。4、宗法群體本位觀念和個人權利本位觀念不同更多最新精品資料盡在VIP資料群,具體介紹見文末家族本位的宗法群體理念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根本指導思想。三綱五常不僅是禮的規范,也是法律的規范。古羅馬人沒有來自宗法關系的所謂天理、人情可以遵循,羅馬法特別注意從法律上確認公民個人的權利。4、法學家的地位。古羅馬法學家地位高,部分法學家其法律學說有官方效力,中國古代法律則完全以官方為主導。5、歷史影響不同。中國古代法律只要影響了日本、朝鮮、越南等東亞、東南亞國家,從而形成了中華法系,而古羅馬法律積極影響了中世紀歐洲許多國家,也對近代以來法律和法學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二、古代教化與民眾鄉村法律生活關系1、古代中國人對社會秩序的認識是,倫理道德是治國安民之本,法律及其手段是“末”。對社會的管理重視人心控制,強調以德教民。就使法律的保障和示懲作用,在理論上降到了“為人不恥”的境地,甚至歷朝歷代各級官吏都恥于學法,恥于言法,恥于為法吏。各朝都不準民間私授律學,不準私家收徒講授,禁止百姓抄寫或刻印法典,使民間法律教育一片空白。2、古代鄉村法律教化不是教育民眾知道法律條文是什么,不是教育他們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是教育他們遠離法律事務,要以訴訟為恥。”,認為“興訟”的人是不服教化的人,安守本分的人是不會身涉公堂打官司的。無訟”“息訟”教育使民眾放棄正常的權利意識和法律保障,壓抑自己的個性,培養無限的容忍。使人們不明法律、鄙視法律、漠視法律,訴訟在社會生活中日益變得為禮所不容、為賢者所不肖的行為。3、法律教化及其作用被置于末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倫理道德規范被置于至高無上的境地,因而中國古代教化的重點是對民眾的倫理道德教育,其目的是為了確保民眾能遵守綱常禮法,遵守封建等級秩序。4、鄉村社會的法律生活中,農民絕大部分是在與族長打交道,而他們又多是地主,地方官員維護族長和地主的權益,將農民的法律保護置于地主、族長控制之中,農民在與地主或族長發生糾紛時,是由地主或族長來直接解決,地方官員沒有起到監控、限制地主和維護農民的作用,這就放縱了鄉村中的階級壓迫和對農民的侵害。三、宋明理學與同時代西方宗教有學者稱王陽明為“中國的馬丁.路德”,王陽明對程朱理學的改造與西方馬丁.路德對基督教神學的改造具有同等的的價值與地位。這主要是因為王陽明心學改變了程朱理學探求知識的繁文縟節,強調內心的反省(致良知);西方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改天主教的“因行稱義”為“因信稱義”即信仰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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