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5課 中國古代官員的選拔與管理【學習目標】通過了解中國古代官員選拔方式的更迭過程和不同階段的特征,知道中央集權體制下古代中國的官員考核和監察制度。【重點難點】學習重點:了解中國古代在不同時期官員選拔方式的變化,以及官員考核、監察的方法。學習難點:認識古代選官與管理方式演進的內在規律以及不同時期選官制的利弊。知道 古代官制發展為人類政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貢獻。【導學流程】基礎感知(一)中國古代選官制度1.夏商西周: 世官制①含義: 是一種官位世襲的制度,貴族世代壟斷高官②標準方式: 貴族血緣世襲③影響: 形成 。春秋戰國:(1)背景: 尚賢思想興起,各國爭霸圖強(2)標準: 才能、軍功3.秦朝:——“以法為教”“以吏為師”4.漢朝:(1)形成: 漢武帝,先考察而后推舉,再提拔任用;(2)內容: (歲舉) :有人數規定,具體標準,如孝廉、才(秀才)等;:有具體標準但無固定時間,如賢良方正,賢良文學,明經等;(3)作用: ①為兩漢選拔了大批人才;②后期 ,豪強大族把持察舉;5.魏晉南北朝: ——九品中正制(1)背景: 東漢末年政治與社會秩序大亂,豪強大族控制了地方選人權。(2)確立: 220年,魏王曹丕推行(3)選官標準: 家世、道德和才能-->只看(4)選官方式: 中正評定、吏部授官(5)作用: ①將選官權收中央,加強了 ;②后來中正選人只看家世,逐漸形成造成 的局面。6、隋唐: 科舉制(1)背景: ① 勢力上升,希望打破門閥士族壟斷政治的局面;②為加強中央集權; ③九品中正制無法適應社會發展要求。(2)創立發展: ① 設進士科,科舉制正式形成。②唐太宗增加考試科目,以進士和明經兩科為主③武則天擴大科舉取士的人數,首創④唐玄宗任用高官主持考試,提高科舉考試的地位(3)特點: 分科考試選拔人才(4)內容: ①制舉: 皇帝自設科目考試選人②常舉:每年舉行,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等③考試合格取得為官資格,吏部選拔后方可正式為官;(5)標準:(6)意義: ①使出身社會中下層的讀書人通過相對公平的考試參與政權,擴大了 ;②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③加強了中央集權。7.兩宋: 科舉制度進-步發展完善“ ”,科舉成為官員選拔的主要途徑。8.元朝: ①部分保留了蒙古傳統方式。②1313年恢復科舉制,但時斷時續,錄取人數不多,官員中科舉出身比例不高。9.明清科舉(1)形式: 試三級。(2)生源: 國子監和府、州、縣學的學生。(3)范圍: 只讀 ,不允許考試發揮個人見解。(4)實行南北卷制度。(二)中國古代官員考核制度1.秦漢時期的考核:(1)考核時間: 每年 (2)考核對象: 地方行政長官(3)考核標準: 土地人口,財政收入,社會治安情況(4)考核主管: 御史(5)考核功能: 考核結果是 的依據。2.魏晉南北朝:士族門閥、戰亂使考核多流于形式3.隋唐: 尚書省 負責(1官員的考核歸尚書省吏部。(2)隋朝九品以上官員每年要考核。(3)唐朝考核以品德和才能為標準,分為九等,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官員升降。4.宋朝: 制定嚴格的考核標準5、明朝:6、清朝:實行考課制度,包括3年一一次的京察和大計,分別考察京官和外省文官。(三)中國古代監察制度1、秦漢時期:①秦漢建立了以 為首的中央監察體系②漢武帝設十三州 , 品級不高,權力很大,代表皇帝巡行郡國,監察地方不法行為。隋唐:(1)中央: 御史臺一一最高監察機構;御史大夫——最高監察官(2)地方:唐太宗將全國分為十 監察區,委派監察官巡回監察。3.宋朝: (1)中央設御史臺;地方設路為監察區,設四監司、通判(2)4.元朝: 中央設御史臺;地方:設行御史臺、肅政廉訪司。5.明清(1)明朝: (都察院、六科)① 都察院監察御史糾察內外百官,還代皇帝巡按各省。②六科給事中則負責皇帝制敕與大臣奏疏的封還駁正,稽查六部百司之事。(2)清朝: ①中央:六科并入督察院;②地方:停止御史巡按各省。二、深入探究探究一、材料一:漢代察舉制“四科取士”為:“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四曰剛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后漢書·百官志注》材料二:東漢順帝六年,河南尹田歆掌握了察舉六名孝廉的名額,當權的貴族勛戚爭相請托,結果真正名士入選的只有一人,其他五人都是走后門人選的。材料三:鄧禹一家,凡公者2人,侯29人,大將軍以下13人,中二千石14人,州郡長官48人,其余官職不可勝數。弘農楊氏四世為三公,汝南袁氏則四世五公。材料四: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晉書·段灼傳》根據材料,談談你對察舉制的評價。探究二、材料一 漢代是我國巡視監察制度形成的重要時期。統治者十分重視保持官僚隊伍的廉潔性和高效性,通過制定《九章律》《刺史六條》《監御史九條》《懲舉薦非其人令》等法律明確監察人員的職責。設立御史臺負責監督地方,設置刺史負責巡視郡級工作,“小事立斷,大事奏裁”,舉劾貪贓枉法的官吏,不受地方制約。在京畿設置司隸校尉,“監察百官以下,及京師近郡犯法者”,作為“治官之官”的監察人員,其人選最終決定權則在皇帝手中。武帝時期,改刺史作為中央派出之監察官,規定刺史每年八月開始巡視,到年末結束,每年至少保證四個月時間對郡縣吏治、治安、刑獄等進行巡視,在保障官僚體系有效運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摘編自陳兵《論漢代巡視監察制度及當代價值》材料二 宋代監司出巡制度是強化中央對地方有效管理的重要一環。宋太宗時期,監司出巡從特殊時期出巡和不定期出巡逐漸走向每年定期出巡按察州縣,規定“監司官要在一年(或二年)內,巡察所轄地區一遍”“諸監司每歲分上下半年巡按州縣”,若“巡歷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減二等”。慶歷八年(1048年),朝廷規定京朝官必須有直接管理過州縣的經歷或者有其他親民的經歷才能擔任監司之職。紹興元年(1131年)直接規定沒有此類經歷的官員不能承擔監司出巡任務。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作為監司機關,其監司官員品級僅為五品或六品,在對監司權力做出種種限制的同時,中央還有專門機構如尚書省對監司官員進行監察、考核和記檔。——摘編自薛存心《宋代監司出巡制度內涵解析》(1)根據材料一并結合所學知識,簡析漢代巡視監察制度能“保障官僚體系有效運轉”的原因。(2)根據材料二并結合所學知識,指出宋代監司出巡制度的積極影響。三、拓展提高【以吏為師】:以吏為師,是李斯的發明,經秦始皇認可,便成了秦朝的國家政策。事見《史記·李斯列傳》和《史記·秦始皇本紀》。 “以吏為師,以法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學習法律,加強普法教育。“以吏為師”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專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書·定分》:“吏、民(預)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故圣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上計制】:上計制,中國古代地方政府對中央承諾、擔負、履行賦稅義務的制度,也是中央政府用來對地方政府實行財政監督和政績考課的制度。 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首長,每年要把自己管轄地區的戶口、墾田、治安情況、賦稅等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上報國君,并把木券剖分為二,國君持右券,臣下持左券。到了年終,官吏必須到國君那兒去報核。國君根據右券親自考核,或由右丞相協助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升、降、賞、罰。“上計”制度的建立,更意味著中央對地方財政控制的加強。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