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12課 近代西方民族國家與國際法的發展學習目標要點 學綱 學習重點一、近代西方民族國家的產生(參見表1) (一)專制王權建立階段(16世紀前后) (二)推翻專制王權階段(17、18世紀) 1.近代西方民族國家的形成與民族主義; 2.近現代國際法的形成和發展二、國際法的形成與外交制度的建立(參見表2) (一)國際法的形成 (二)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 (三)維也納會議和維也納體系的建立三、20世紀國際法的發展(參見表3) (一)一戰后國際法的發展 (二)二戰后國際法的發展基礎知識一、近代西方民族國家的產生(表1)歷史階段 專制王權建立階段 (16世紀前后,王權民族國家) 推翻專制王權階段 (17、18世紀,公民民族國家)歷史條件 (進程) ⑴15世紀前后,西歐國家的封建割據勢力遭到削弱,中央集權得到加強; ⑵16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沉重打擊教會勢力,強化了各國的世俗權力; ⑶(專制王權建立)1534年,英國頒布《至尊法案》,宣布國王是英國教會的首腦,擺脫羅馬教廷的控制,建立起國王的專制統治。路易十四統治時期,法國王權達到頂峰; ⑷(民族語言形成)早在13世紀,以倫敦方言為基礎形成的英語,開始成為英國人廣泛使用的語言;16世紀,法國國王簽署敕令,規定法律文件必須用以巴黎方言為主形成的法語撰寫。英語、法語分別成為英國、法國的官方語言 ⑴17、18世紀,資本主義迅速興起發展,資產階級力量增強,啟蒙思想得到廣泛傳播; ⑵法國大革命及拿破侖戰爭,不僅傳播了自由平等思想,還促進了歐洲各國民族意識的覺醒; ⑶各國紛紛鼓勵和組織對愛國人士的崇拜,出現了國旗、國歌和各種國家節日(國家認同與國家符號)重要標志(特征) ⑴中央集權和國家主權意識加強,統一國家出現; ⑵歐洲國家紛紛成為專制王權國家(國王往往就是國家); ⑶國家和民族認同觀念日益顯現,民族意識逐漸覺醒; ⑷民族語言的地位逐漸上升 ⑴個人對國家的忠誠越來越超過對國王和宗教的忠誠,國家在人們的意識中越來越重要; ⑵民族國家由單一族群或多個民族組成; ⑶民族國家主權獨立,人民有共同的價值、歷史、文化、語言或體制[史料閱讀與解析1]材料一:民族主義直到西歐資產階級開始分享或獲得全部權力時,才呈現出其近代的形式。由于西歐的資產階級是以國家的名義分享或獲得全部權力的,因而國家也就不再是國王、國王的領土和國王的臣民。更確切地說,國家這時已經是由公民(19世紀末以前僅指有財產的公民)組成的。材料二:民族主義的這種近代形式在法國革命時代和拿破侖時期得到了最大的促進。革命的領袖們為了在歐洲的舊政權的進攻中生存下來,不得不動員國民軍隊——由樂于并渴望為祖國而戰的、有政治覺悟的公民組成的軍隊。法國革命還以其他幾種方式促進了民族主義的發展,它要求所有的法國公民都說法語(即“中央的或國家的語言”),來代替許多地區方言,并建立了公立小學,教授法語并灌輸對國家的熱愛……法國革命還創立了國旗、國歌和國家節日之類的民族主義儀式和象征。——材料一、二均摘自斯塔夫里阿諾斯《全球通史》根據材料一、二,概括西歐近代民族國家形成的基本特征。特征:⑴民族即國家,國家由公民組成;⑵擺脫封建專制主義統治,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⑶有統一的民族語言;⑷有愛國主義精神;⑸有國旗、國歌和國家節日等民族主義儀式和象征。二、國際法的形成與外交制度的建立(表2)角度 近代國際法 近代外交制度形成 (建立) 背景 ⑴隨著國家主權意識的加強,各國都強調國家利益至上,國家之間的利益紛爭加劇; ⑵人們希望通過建立一定的法律關系來處理國家之間的關系,減少武力沖突 17世紀時,歐洲國家的君主們不再滿足僅僅派遣臨時使者與他國保持聯系歷程 ⑴荷蘭人格勞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提出君主應該制定條約并接受約束,確定了國際法的主體是主權國家,奠定了國際法的基礎; ⑵1648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結束了歐洲長達30年的混戰局面,形成了威斯特伐利亞體系。該體系確立了國際關系中的國家領土、主權與獨立等原則,開創了用國際會議和通過談判達成協議的形式解決國際爭端、結束國際戰爭的先例,確認了締約國必須遵守條約、各締約國可以對違約國集體制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⑴近現代外交一般認為源自文藝復興時期的意大利; ⑵17世紀時,歐洲國家相互派常駐外交使節和外交使團,在此基礎上,近代外交制度逐漸建立起來初步 發展 背景 拿破侖用戰爭向歐洲輸出革命,歐洲的封建君主們聯合對抗法國。1814年,拿破侖一世戰敗后,宣布退位表現 ⑴維也納體系的建立:1815年,歐洲各國在維也納會議及此后簽訂了一系列條約,建立起以大國協調、歐洲均勢為特征的國際關系體系,即維也納體系。在維也納體系下,外交制度進一步發展(規定了大使、特使、常駐公使、代辦四等級的外交人員銜級),國際法的應用范圍也逐漸從歐洲擴大到美洲、亞洲等其他許多地方; ⑵其他國際公約與戰爭法規:各國之間還簽訂了許多國際公約,制定了一系列戰爭法規,試圖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史料閱讀與解析2]材料:荷蘭政治思想家雨果·格勞秀斯(1583—1645)認為,國家間的交往不應以強力作為基礎,而應以各國都接受的國際法為基礎,國際法的準則應該是正義和公理。1625年,格勞秀斯發表《戰爭與和平法》成為當時國際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逐步為各國統治者所接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會的召開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開創了以國際會議形式結束國際爭端和國際戰爭的先例。在歐洲確立了常駐代表機關制度。……造就了一個“具有固定領土、中央行政組織和合法使用壟斷武力的主權國家”構成的國際體系。……18世紀,西方各國都建立起單獨的外交機構。1708年,英國通過了《外交優惠法案》,提出了外交官執行公務時不得加以阻礙的條文。1815年維也納會議正式通過了《關于外交人員等級的章程》,規定了大使、公使、代辦三級外交代表制度。——摘編自《西方近代外交體制形成》根據材料并結合所學,概括歐洲近代外交體制形成的特點。特點:⑴以主權國家為主體;⑵遵循國際法的準則(或以國際法為基礎);⑶確立常駐外國使節制度;⑷設立專門外交機構;⑸開創和平(會議)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⑹外交規范化、法制化。三、20世紀國際法的發展(表3)階段 主要表現 歷史局限一戰后國際法的發展 ⑴十月革命后,蘇俄提出了不兼并不賠償的原則,宣布侵略戰爭為反人類罪,為國際法開辟了新的發展階段; ⑵一戰后,戰勝國建立了凡爾賽—華盛頓體系,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由主權國家參加的政治性國際組織——國際聯盟; ⑶1928年,美國、法國等國簽訂了《非戰公約》 ⑴國際聯盟:①缺乏普遍性和權威性(被英法控制,美國沒有加入,蘇聯加入很晚),②規定了形成決議的“全體一致”原則,使之難以履行國際責任; ⑵《非戰公約》并未真正得到實行二戰后國際法的發展 ⑴1945年6月,50個國家的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憲章》。憲章確定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制裁侵略的機制,并賦予安理會制裁的權力,確定了“大國一致”原則,集體安全體制進一步完善; ⑵1945年6月,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成立,發展了國際司法制度; ⑶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新的民族國家紛紛獨立,各類國際組織數量激增,推動了國際法的發展; ⑷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法的領域大大擴展,在裁軍、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擴散、人權、環境、海洋、外層空間等方面,頒布了一系列具有國際法性質的公約或宣言,對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些大國為一己私利,不惜退出國際條約,甚至不經聯合國授權就進行制裁或發動戰爭,嚴重威脅著國際和平[史料閱讀與解析3]材料:1920年成立的國際聯盟實行集體安全原則,基本內容是:國聯大會或行政院之決議需出席會議之會員國全體同意,即“全體一致”原則;凡任何戰爭或戰爭之威脅,皆為有關聯盟全體之事,聯盟應采取適當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國間之和平;會員國如違背盟約而從事戰爭,其他會員國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軍事及政治制裁。在聯合國憲章中,集體安全規定的基本內容是:安全理事會具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主要責任,在形成重大決議方面,中國、法國、蘇聯、英國、美國五個常任理事國具有否決權,即實行“大國一致”原則;對于威脅、破壞和平及侵略之行為之應付方法,安理會可決定采取武力之外的各種方法對當事國實行制裁,如和平手段不足以恢復和平,安理會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等等。——據徐藍《世界大戰、集體安全與人類文明的進步》根據材料,指出在集體安全原則方面,聯合國憲章與國際聯盟盟約的規定有何明顯的不同。不同:⑴國聯實行“全體一致”原則,聯合國實行“大國一致”原則;⑵國聯盟約未對侵略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聯合國明確規定了包括武力在內的制裁措施。核心素養一、近代西方民族國家的形成與民族主義材料一:中世紀時,天主教之勢力空前強大并占據支配地位,封建割據嚴重,王權弱小。14—15世紀情況發生了變化……一些國家的君主也要求擺脫天主教會的束縛,加強中央集權。到15—16世紀,西歐的英、法、西班牙等國先后形成為統一的民族國家,并且出現了以專制君主為核心的加強中央集權的趨勢。——崔爽《宗教改革的歷史背景》材料二:這是從15世紀下半葉開始的時代,國王的政權依靠市民打垮了封建貴族勢力,建立了巨大的、實質上的以民族為基礎的君主國,而現代的歐洲和現代的資產階級社會就是在這種君主國里發展起來的。——[德]恩格斯《自然辯證法·導言》⑴根據材料一、二并結合所學,分析15—16世紀推動英、法等歐洲民族國家開始形成的歷史和現實因素。(8分)因素:①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②市民階層(資產階級)力量壯大;③專制王權的建立和中央集權的加強;④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的影響(削弱教會勢力,強化世俗權力);⑤民族語言的地位逐漸上升;⑥國家和民族認同觀念以及民族意識逐漸增強。(8分,任答其中4點即可)材料三:葡萄牙和西班牙最早地形成了民族國家,這對于國家發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中世紀的歐洲它是非常分散的。無論是政治、經濟、社會各個方面都是分裂的。可是民族國家形成之后,就形成了一個統一的力量,在這樣一個統一的力量的支持下國家就可以發展,而且很快就會變得強大。——錢乘旦主編《世界現代化歷程》材料四:15世紀末期,歐洲已經形成比較強大的民族國家,如英國、法國、葡萄牙和西班牙。任何事業都可以在國家的贊助下進行。當時的天文地理知識也有了很大的發展。古希臘地理學家的地圓學說日益流行,在航海方面,歐洲的造船技術得到了很大改善,中國發明的羅盤針在歐洲已經得到了應用,在大海中航行可以不迷失方向,這使遠程航海成為可能。同時在歐洲出現了一批敢于冒險的航海家和贊助者。——《世界五千年·新航路的開辟》⑵根據材料三、四并結合所學,分析西歐王權民族國家形成的歷史影響。(6分)影響:①有利于消除歐洲中世紀封建割據和分散(分裂)的歷史;②沖擊了中世紀基督教會神權一統的局面,有利于歐洲資本主義的發展和資產階級力量的壯大;③為歐洲各國發展為近(現)代民族國家奠定了基礎;④推動了科學技術的發展,為新航路的開辟準備了重要條件。(6分,任答其中3點即可)材料五:在專制王權下的法國,國王曾自視為民族的代表,路易十四聲稱“朕即國家”“朕即民族”,啟蒙思想家主張人民主權,抨擊君主專制,闡述了與之相適應的民族思想:一個民族可以沒有國王而將國家治理得井井有條,相反,一個國王若無國民則不存在,更不必說治理國家了,甚至表示“專制之下無祖國”,在法國大革命中,人們認為法蘭西民族的成員不僅居住在同一地域、使用相同的語言,而且相互之間是平等的,全體法國人組成法蘭西民族,一般認為,法國大革命是法蘭西民族誕生和民族主義形成的標志。——摘編自李宏圖《西歐近代民族主義思潮研究》⑶根據材料五并結合所學,說明法國大革命對近代民族主義形成的促進作用。(8分)作用:①推翻了法國專制王權,否定了“朕即國家”“朕即民族”;(2分)②推動了民主、自由、平等思想的傳播;(3分)③也沖擊了歐洲大陸的封建統治秩序,有利于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和近代民族觀的形成。(3分)二、近現代國際法的發展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材料一:材料:(各國)應根據本協議確定和確認享有他們自古以來的權利、特權、自由、優惠、自由行使領土權,不論是宗教的,還是政治的或是禮遇性的權利,因而他們永遠不能,也不應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進行的騷擾。 ………… ……參加協議的所有各方應有義務保衛和保護本和約的每一項條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論其信奉何宗教…… ——《威斯特伐利亞條約》,《國際條約集》(1648—1871)⑴根據材料一,《威斯特伐利亞條約》對國際法有什么貢獻?(4分)貢獻:①確認了國際關系中的國家領土權不容侵犯原則;②確認了締約國必須遵守條約的原則。(4分)材料二:傳統國際法將戰爭看作是推行國家政策、解決國際爭端的合法手段。進入20世紀,這種傳統觀念逐步被否定。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提出各締約國要“承擔不從事戰爭之義務”。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否定了“戰爭權”的合法性,明確表達了世界各國力求避免戰爭的共同追求。二戰后,《聯合國憲章》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作為聯合國的首要宗旨。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的《關于侵略定義的決議》為制止侵略提供了法律武器。根據現代國際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法主要包括談判的協調,斡旋與調停,調查與調解,仲裁,司法解決,通過聯合國、區域組織以及區域辦法解決等等。但國際法依然不斷地經受著挑戰與考驗。愛好和平的世界人民期待著國際法效力的加強、聯合國權威的提高,而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摘編自楊和平《20世紀:戰爭、和平與國際法》等⑵根據材料二,概括20世紀國際法的發展趨勢(特點)。(8分)趨勢(特點):①逐漸否定主權國家的“戰爭權”;②漸進性與動態發展;③以避免戰爭、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為中心內容;④國際法的內容范圍逐漸擴大;⑤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多樣化;⑥國際法的權威性逐漸增強。(任答4點8分,言之有理即可)⑶根據材料二并結合所學,說明二戰后國際法推行面臨的機遇與挑戰。(8分)機遇:①聯合國的建立與發展;②區域性組織的不斷增多和推動;③和平與發展逐漸成為主流;④經濟全球化推動;⑤國際合作與交流加強;⑥維護世界和平因素的增長。(任答2點4分)挑戰:①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②恐怖主義;③地區沖突;④南北發展不平衡;⑤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尚未建立;⑥一些西方大國堅持“冷戰”思維;⑦聯合國制裁能力有限;⑧難民問題,等等。(任答2點4分)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