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7課 隋唐制度的變化與創新備課與學習提示:1.“三省長官共議國事,執宰相之職”,“三省出現一體化的趨勢”,這兩句話怎么解釋?2.科舉制的淵源及其社會影響,三省六部制的進步,由此認識中華政治文明的成就。3.租庸調制向兩稅法轉變的原因比較簡單。一、科舉制官僚隊伍是君主專制與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選什么素質的人、怎樣選人,直接關系到官僚隊伍的建設問題。選官主要是選文官,從漢武帝時期開始采用察舉的辦法,地方郡國每年薦舉兩名德行卓著的賢人。儒家主張以德治國、以德教民,因此“以德取人”,重視孝行和廉潔奉法,簡稱“孝廉”。大量有專長的文吏通過舉薦方式進入官場。為考驗被舉薦人是否具備實際的工作能力,東漢時又采取“試職”制度,實習期在一年以上,“以能取人”。但是,無論“以德取人”還是“以能取人”,都以舉薦為基礎,這就難免存在私情-舉薦人很有可能夸大被舉薦人的德才。為了有效地抑制這一弊端,察舉制增加了考試環節,即得到舉薦后,朝廷還要考試,開始向科舉制過渡。這種過渡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出現在北方,而非南方。自東晉以來,南北朝實行九品中正制,選官取決于門第高下,高級職位非士族莫屬,政治僵化釀成政治動亂。北魏孝文帝的改革雖然也扶植漢族士族,但北魏統治階層的中堅力量仍是鮮卑軍功貴族。重視軍功與重視實際能力一脈相承,孝文帝經常親自考核官員的政績。采取察舉制的同時,文官考試日益普及。漢代的孝廉考試最多不過200多人參試,而北朝考試的規模達到數千人。北朝重視考試環節,選官形式逐漸由舉薦演變為考試,為寒門子弟入仕提供了一個渠道。隋朝建立后,起初官僚隊伍的主體是軍功者,但是,重建統一與社會安定需要一大批有素質的文官。隋文帝主要還是采用舉薦的辦法,選吏員則通過考試,如秀才、明經科。隋煬帝時,始建進士科,考試內容主要是時務策,這是一個突破。時務策考查真才實學,使開科取士成為可能。設立科目、公開考試、公平競爭、擇優錄取,是科舉制的基本特征,其中考試是核心。選官以才學為標準,完全排除門第,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只有全社會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觀念提高,才能真正實現以才學取代門第。科舉制對貞觀之治的影響很小,唐朝科舉制還處于過渡期。唐前期,側重章句記誦的明經科占正統地位,明經出身高于進士,后來進士科成為高級官吏的主要來源,明經科則成為中下級官吏的主要來源。終唐一代科舉出身的官員大約只有1/3,但增長趨勢明顯。隋唐時期,稱為“貢舉”,到宋代始稱“科舉”。唐代科舉制對社會的影響很大。科舉出榜后,朝廷要在杏園賜宴,令新科進士中最年少的兩位遍游名園,探采名花,這二人被稱為“探花使”。后來“探花”成為專用詞。杜牧有詩:“莫怪杏園憔悴去,滿城多少插花人。”杏樹都被摘禿了,滿眼都是戴花人。新科進士到慈恩寺雁塔題名,也是上下認可的炫耀之舉,教師教學用書對此有詳細介紹。科舉試卷的第一要求是字跡工整,這推動了書法的普及。唐代科舉一度以詩賦取士,偏離了選官的要求,但卻推動了詩歌的發展。科舉制最大的影響是為社會下層開辟了上升通道,但是讀書的功利性也害人不淺。教師教學用書“學術觀點”介紹了黃留珠的觀點:“科舉制度給中國社會帶來的最大影響,莫過于由它所造成的畸形發展的讀書做官道路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主義。”黃留珠認為,“科舉是源遠流長的中華文明在精神文明領域推動世界文明進步的一項重要舉措”混淆了本質差別。科舉制在明朝中葉,經利瑪竇和葡萄牙傳教士克魯茲介紹給歐洲人,后來伏爾泰和孟德斯鳩在其著作中主要是贊賞科舉制“機會均等”的原則,西方僅采用了考試選拔的方式。古代中國是封建國家,官吏要對皇帝負責,而西方到近代才建立文官制度,中世紀沒有官僚,國王的大臣屬于臣仆,由宮廷供養。西方文官制度與科舉制完全不同。楊念群主要從士紳在鄉村治理中發揮的作用,評說科舉制的社會功能。科舉制在宋代完善,明朝進一步發展,直至清末新政被廢除。這些觀點是針對科舉制實行一千多年而言,放到隋唐討論太早了。二、三省六部制秦朝中央政府設立“三公九卿”。“三公”是習慣上的泛稱,御史大夫的級別比丞相低,爵位不是“公”。丞相的“相”本意是輔助,尊稱“相國”。如果設兩個丞相,則以左右區分,漢代尊右,右丞相的地位高于左丞相。古代大多數王朝都不是一個丞相,設兩個乃至多個是常態。“宰相”不是官稱,是俗稱,泛指行政高官。秦朝的官僚系統沒有尚書、中書、門下。漢武帝對朝廷官員不滿,起用宮內近臣,將掌管來往奏章的尚書發展成宮內的重要職位,不經過丞相直接傳達公文。遇到與大臣有分歧的事,漢武帝還讓身邊的這些人和大臣們辯論。漢成帝時擴大了尚書的職權和組織機構,建立了尚書臺。后來,漢光武帝讓尚書臺總理國政,并將尚書臺長官尚書令的品級提高,下置“六曹”,分別主管各類行政事務,這是“六部”的起源。尚書臺在東漢已經成為中央政府的法定機構。中書、門下原本也是侍奉皇帝的班子,有政治秘書也有生活秘書;因日常在皇帝身邊,也參與決策,但不屬于政府部門。南北朝時期,中書、門下逐漸走出皇宮,隋朝時成為中央機構,至此,三公九卿演變為三省六部。在九卿之中,管理國家事務與管理皇家事務的官署是平行同級的。比如,太仆掌管皇帝車馬,少府是宮廷總管,宗正管皇族婚姻。錢穆認為,這些官署“論其性質,均近于為王室之家務官,乃皇帝之私臣”。六部則完全是管理國家事務的政府部門,這是國家形態的進步。隋統一后大量政務向中央集中,中央機構的事務大量增加,迫使中央機構擴大規模,增加定員。尚書省下轄六部二十四司,機構層次分明。但是,隋文帝事必躬親,每事皆自決斷,尚書省只好向皇帝匯報請旨,在處理國家政務中,尚書省處于核心地位。“三省”是機構概念,“三省制”指體制與運作機制。《中外歷史綱要(上)》說:“隋文帝時,中央正式確立了三省六部制。”但是,有學者認為:“門下省在隋文帝時主要還是皇帝的顧問、諫議和侍從機關。······尚未確立其在國家政務處理過程中的固定地位和明確職權。這種情況到隋煬帝時有了根本改變。······門下省擺脫了皇帝侍從顧問的色彩,是三省制確立的關鍵。因為門下省不僅要簽發中書省起草的詔令,而且隨著中央集權不斷加強而大量增加的尚書省的奏案也要經過它的省讀,這就使得三省在處理國家政務的不同環節上連接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門下省也因此取得了政務裁決中的樞紐地位。”①三省六部制的核心是三省制。隋煬帝在位時,對門下省的調整,使之處于三省結構中的樞紐地位。有學者推測,政事堂大約也是這時開始作為宰相集體議事的地點的,其定型應于貞觀初年。吳宗國先生指出:“尚書、中書、門下三省發展到隋朝,最后形成了三省體制,并在唐初得到了完善。三省體制不僅是三省發展的產物,更重要的是作為宰相機構尚書省職能的分化和皇帝權力分化的產物。門下和中書由皇帝身邊走了出來,同時也把原來屬于皇帝的一部分決策權力帶出來,成為政權機關中書省和門下省的權力。”這里說“尚書省職能的分化”是指原來尚書省的謀議權轉移到門下、中書和政事堂,僅保留了行政權。官共議國事,執宰相之職”,“三省出現一體化的趨勢”。既然三省議事、輔助決策,那么皇帝處于什么位置呢?權威著作這樣解釋:“三省之間以及君主與宰相之間在國家政務的裁決和執行中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體制真正得以確立和完善,這就是我們所理解的三省制。······從國家政務的裁決到政務的執行都有一整套程序,在一般情況下,皇帝不能越過三省而直接發號施令、指揮政事。······三省在制度上對皇權加以制約,以避免君主過于獨裁造成失誤,正是統治經驗不斷豐富、政治制度不斷完善的結果,是官僚政治發展成熟的必然要求。”總之,“在三省體制下,決策不再是單純的皇帝個人行為,皇帝的最后決定權包含在政務運行的程式中”。在三省制下,政權中心是政府而不是皇帝,皇帝實際成為政府的最高責任人。三省長官和三省的一些官員,與皇帝一起在政事堂討論大政方針,組成最高決策層。三省從不同角度參與決策和執行。中書省負責起草以皇帝名義發布的詔令,詔令寫好后進呈皇帝,皇帝同意后抄一份存檔,然后經過門下省審核再上奏皇帝。門下省在處理政務中的樞紐地位和重要性在于下達和上報的文件都要經過門下省審核。唐太宗再三強調:“中書所出詔敕,頗有意見不同,或兼錯失而是,相正以否。元置中書、門下,本擬相防過誤”,“詔敕如有不穩便,皆須執論”,“自今詔敕疑有不穩便,必須執言,無得妄有畏懼,知而寢默”。好制度還須最高統治者帶頭執行,有一則故事能說明這一問題。貞觀初年,唐太宗簽署了征兵18歲以下身強體壯者的敕文,但敕文轉到門下省,魏徵不同意,退回中書省,皇帝再次“圈閱”,中書省再發,魏徵還是堅持己見。唐太宗很不高興,召集政事堂會議,魏徵申述理由,以竭澤而漁比喻政策不留余地的弊端,唐太宗認為有道理,收回成命。當時,魏徵不過是門下省的“給事中”,只是五品官,門下省侍中才屬于宰相級別,但是制度賦予給事中“封還”的權力,可以對最高指示說不。在三省制下,皇帝的詔令必須經過宰相,加蓋中書門下之印,方能生效。皇帝和中書省都不能越過門下省,直接要求尚書省宣行。尚書省上奏的報告也要經過門下省審駁。行政運作的主體是尚書省下轄的六部二十四司,大量具體事務由二十四司落實。魏徵(清·劉源繪、朱圭刻,載清康熙十一年《凌煙閣功臣圖》刻本) 在三省制中丞相權力最大。三省制分割了丞相的權力,三省首長-中書省的中書令、門下省的侍中、尚書省的左仆射和右仆射-都是宰相。他們分工負責,與皇帝形成集體領導。三省制對皇權加以制約,避免了君主獨裁造成的失誤,這是中華政治文明發展的一個高峰。唐代的三省制有效地抑制了獨裁,最大限度地保證了理性決策。這樣的政治體制在當時世界是最好的。如果僅從唐太宗個人品德解釋貞觀之治,那就降低了大唐帝國走向輝煌的基礎。皇帝要是帶頭破壞規矩,制度就形同虛設。后來,三省制逐漸發生變化,唐高宗、武則天時期,宰相與皇帝的距離拉大,覲見皇帝有嚴格的規程,皇帝只在上朝時接見宰相,聽政議事。三、賦稅制度教師教學用書“內容取舍的考慮”說,土地制度非常復雜,《中外歷史綱要(上)》選擇略去這一內容。但是,均田制是租庸調制的基礎,簡略介紹均田令還是有必要的。唐朝田令規定了丁男授田的畝數、永業田和口分田的區別。“授田”不是由政府主動平均分配土地,而是指政府在戶籍上規定可以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額。農民根據這個限額申請土地,包括荒地和無主田等,還可以在這個限額內購買土地。戶籍記載戶主實際占有的土地,承認其土地產權。盡管唐初荒地很多,但農民都按照自己實際耕種能力占有土地,一般是每丁三十畝,六口之家平均占地六七十畝,不足受田數。唐律中將永業田、口分田的占有者都稱為“地主”“本主”。農民根據田令和戶令,向國家申報戶口和田地。國家通過戶籍承認農民對土地的占有。均田令與戶籍制對恢復農業生產起到積極作用。土地、賦役與戶籍捆綁在一起。賦役令規定,每丁每年向國家繳納租,粟二石;每年繳納調,絹二丈、綿三兩;不產絲的地方,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無徭役,每天交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叫作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加15天役,免調;加役30天,租調全免。加役30天是最高限額。此外,還有雜役,屬臨時征發,一般不超過39天。遇到災荒年,減收或免收也有具體規定。租庸調是唐前期國家的主要稅源。這種依丁征收定額賦稅的制度,只有在自耕農大量存在、土地占有比較平均的條件下才能實行。唐高宗時期戰爭較多,征調使農民不堪重負,加之災荒頻仍,農民雖有土地,但耕種困難,不得不典田賣地。官僚地主乘機大肆兼并土地,大量自耕農淪為田莊的佃戶,導致戶口轉徙,出現大量寄莊戶、寄住戶、客戶、逃戶。原來按丁征收租庸調的辦法越來越不適用,于是政府改行“兩稅法”。“兩稅”泛指夏稅和秋稅,不是一個具體的稅目。“兩稅”包含地稅和戶稅。兩稅法按田畝繳納地稅,按人丁和資產繳納戶稅。按戶等納錢,按地畝納糧。政府按照財產和戶內人口將民戶劃分為9個等級,這是確定戶稅數額的前提。財產多、田地多的富戶納稅多,上至王公、下至百姓,無一得免,這就擴大了稅源。同時,土地兼并也不再受限制。“兩稅法改稅丁為稅產,這是中國賦稅史上的重大轉變,此后各代統治者基本上都奉行這一稅制原則。”戶稅定額后,貨幣緊縮,錢重物輕,農民要用手中的絹折換錢,實際上增加了負擔。再后來,絹的價格不斷下降,戶稅等于翻了3倍。戶稅只規定錢數,不考慮物價浮動,貨幣升值或貶值,這是一大隱患。由于土地日益集中到富者手里,窮人增多,無地的佃戶要向田主繳納地租,繳納產品定額地租,每畝交麥(粟)六斗至一石,是畝產量的一半至八成。因此,無地農民大量流亡,戶籍隨之減少。也就是說,兩稅法的弊端在于實際納稅是按照物價浮動的情況而定,定額不是絕對的。唐后期,各藩鎮就利用這個環節公開斂財。教學與學習建議:本課主要認識隋唐國家制度的先進性。科舉制主要選拔文官,因此配圖《唐三彩文官俑》。“歷史縱橫”的內容是對課文的補充,“學思之窗”引用的材料是對唐朝實行科舉選官影響的描述,筆者認為其中提出的問題并不符合本課內容。《西安大雁塔唐朝進士題名帖》是科舉制影響的遺存。《唐朝三省位置圖》可用以說明中書省、門下省原為宮廷內官,尚書省在宮城之外、皇城之內。唐朝時期已經有了行政法典《大唐六典》,可見國家治理水平的法制化。賦稅制度是本課難點,教師可以將“史料閱讀”與“問題探究”所引用的材料簡化,比如畫出白居易詩中的關鍵句子,以便于學生理解。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