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1課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英國《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1.關于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的婚姻?這兩位未來君主是1677年11月4日在倫敦圣詹姆斯宮結婚的,那一天是威廉二十六歲生日。他倆是為執政者的理由①而結婚的。當天主教徒約克公爵②的長女瑪麗得到通知即將與一個陌生的外國人結婚時,大哭了兩天。威廉患氣喘病,有一點兒駝背,沉默寡言,性格內向,很難說吸引人。而英國公眾卻一片歡騰,因為瑪麗要“被一雙新教徒的胳膊來摟抱了”。她當時是一個年方十五的漂亮姑娘,在英國教會長大,直到那時與宮廷中一位年老侍女有一種柏拉圖式的親昵關系。威廉是一個嚴格的加爾文派,但年輕時行為放蕩,只是從二十歲起在尼德蘭聯省共和國③從事政治和軍事活動,就沒有時間再過那種放蕩生活了。他接受過良好教育,是一位語言大師,也是一位真正的鑒賞家,就象瑪麗爾后一樣。比起大多數婚姻來,他倆的婚姻不算壞。?──〔英國〕安東尼婭·弗雷澤編著《歷代英王生平》?【解讀】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是17世紀英國革命兩個終結性人物,他們在1688年“光榮革命”后雙雙繼承王位,標志著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度在英國正式確立。這條材料選自弗雷澤的《歷代英王生平》一書,主要描述了威廉和瑪麗的婚姻狀況,這對于我們全面了解英國第一代立憲君主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從這條材料中,我們可以獲得一些重要的信息:①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結婚的理由,一定意義上是為了替復辟時期詹姆士二世的不當行為所作的辯護。②威廉的外表并不吸引人,而瑪麗為嫁給這個陌生的外國人而感到委屈,可是英國民眾卻對這位來自荷蘭國家的新教徒持歡迎態度。③瑪麗是一位漂亮姑娘,在英國國教會中長大,結婚時還是一位充滿著幻想的少女。④威廉也是個新教徒,屬于加爾文派,他年輕時行為放蕩,后來才有所改觀。⑤和大多數人的婚姻一樣,威廉和瑪麗的婚姻也平平常常。?從這條材料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幾點結論:①瑪麗之所以愿意接納陌生的荷蘭人威廉,主要原因在于為了他的父親的統治;②對于普通英國人來說,接納一位外國新教徒,可以增強英國人在政治上的安全感,即未來的英國王位不至于旁落到他們所憎恨的天主教徒手中。③在威廉和瑪麗的結合中,政治動機居于主導地位,這說明無法用普通人的幸福觀來衡量達官貴人的婚姻狀態。?【注釋】①執政者的理由:指替斯圖亞特復辟王朝的不當行為辯護。②約克公爵:這里指英王查理一世的次子,后來登上王位的詹姆士二世。③尼德蘭聯省共和國:United Netherlands,指荷蘭共和國。?2.《權利法案》(十三條)?……靈俗兩界貴族與眾議員等……宣告:?1.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①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②,皆為非法而有害。?4.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③。?5.向國王請愿,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愿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征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④。?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置備武器。?8.國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10.不應要求過多之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并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作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13.為伸雪一切訴冤,并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彼等【即靈俗兩界貴族與眾議員等】主張、要求與堅持上開各條為彼等無可置疑之權利與自由;凡上開各條中有損人民之任何宣告、判決、行為或訴訟程序,今后斷不應據之以為結論或先例。?──蔣相澤主編《世界通史資料選輯》近代部分上冊?【解讀】“光榮革命”發生的第二年即1689年,英國議會上、下兩院依法在威斯敏斯特宮(西敏寺)集會,制定了《權利法案》,以確保人民所享有的權利與自由的傳統。該法案全稱為《關于宣布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法案》,共有13條款,分為兩部分,一是宣布禁止國王的諸項“非法權力”,二是明確列舉人民的各項自由與權利。這條材料對于我們正確地理解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性質、特點等問題,具有極為重要的參考價值。?《權利法案》是英國歷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法案之一,也是英國許多憲法文件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從這條材料中,我們可以得知:①國王無權廢止任何法律,議會所享有的立法權得到了應有的保證。②國王無權設立審理宗教事務的欽差法庭,無權征稅,無權征召和維持常備軍,因而國王建立獨裁統治的軍事基礎被消除了。③人民有向國王請愿的權利,新教徒有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置備武器的權利。④應自由選舉議員,議員在議會中享有自由演說、辯論,或自由議事的權利。⑤議會應當經常開會。?從這條材料中,我們還可以得知:①議會享有制定法律的立法權、批準國王征稅的財政權、維持常備軍的軍事權等最重要的國家權力。②人民享有請愿權,議員享有言論自由、議事自由等權利。③在約束王權的同時,議會的權利得到了擴大,同時就使普通人的基本權利獲得了保障。?【注釋】①指1687年4月4日發布的“容忍宣言”和1688年4月27日發布的第二次“容忍宣言”。②指1686年詹姆士二世非法設立的宗教事務欽差法庭,實質上是恢復英國革命開始時已經廢除的“高級法庭”。③指1685年詹姆士二世即位發布告示,繼續征收國會通過給先王查理二世的王室經費。④指詹姆士二世擅自將常備軍由六千人增至兩萬人。?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1.從“光榮革命”到君主立憲?1688年的所謂革命是一次不流血的成功,盡管是一次受到英吉利新教徒歡迎的荷蘭人入侵①。使威廉寬心的是,其岳父先期離去,故勿庸爭論是“退位”抑或是“被廢黜”。直到1689年二月初,議會才召集會議,請求威廉和瑪麗擔任國王和女王,而由威廉行使一切權力。因而可以說他們的在位期直到1689年才開始。不過,從1688年圣誕節起,事實上威廉就行使行政大權了。在被授以王位之前,威廉和瑪麗被要求同意一項權力宣言(后來改稱權力法案),其中譴責詹姆斯二世濫用王家特權,特別是廢除法律。他倆一般表示同意。因此,建立起來的是一個受到限制的君主政體。……?事實上,在威廉在位期間開始了實質性的憲法變化。信教自由法②允許新教教徒(不是天主教教徒)根據具體情況自由做禮拜;三年一次法③要求每三年召集一次新議會;兵變法④規定和平時期未經議會同意不得雇用常備軍;皇俸法使下院有權控制國王的費用,所以,當威廉企圖從沒收的愛爾蘭土地中撥款時,的確引起了一場騷動。最后,1701年,通過了一項嗣位法⑤,這個法案除了其他內容外,保證要由新教徒繼位,并且要求未來的國王必須是英格蘭教會的成員,而且未經議會允許不得離開王國。國王未經議會批準不得辭退法官(威廉事實上從未想這樣做過)。?──〔英國〕安東尼婭·弗雷澤編著《歷代英王生平》?【解讀】詹姆士二世遜位后,他的女兒和女婿登上王位,瑪麗二世和威廉三世就正式成為受到法律約束的英國第一代立憲君主。從18世紀起,輝格派史學家就把這場不流血的宮廷政變稱為“光榮革命”。它不僅標志著斯圖亞特王朝和英國君主專制時代的終結,而且奠定了議會民主制和宗教自由的憲政基礎。這條材料選自弗雷澤的《歷代英王生平》一書,簡要地介紹了英國從“光榮革命”到君主立憲制的政治變化,有助于我們加深對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理解。?閱讀這條材料后,我們可以知道:①作者認為“光榮革命”是一次受到英國新教徒歡迎的外國人入侵。②接受由議會事先提出的《權利法案》,是瑪麗二世和威廉三世獲準繼承英國王位的必要前提。③由宮廷政變實現的政權轉移,英國從根本上確立了資產階級的君主立憲制度。④威廉三世在位期間,議會通過相關法案進一步限制王權,也就極大地提高了議會權威。⑤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明確規定,英國的君主及其王位繼承者必須是新教徒。⑥未經議會批準,國王不得辭退法官。?從這條材料中,我們還可以獲得一些重要信息:①“光榮革命”的最重要意義在于通過溫和的手段實現了國體的變更,即由封建君主專制發展為資產階級的君主立憲制。②在君主立憲制下,英國的議會權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光榮革命”后,不但新教取得了支配地位,而且宗教自由的原則最終確立了。③從17世紀中葉起,英國經歷了內戰、革命、復辟、專制和政變的一系列曲折,尋找到了一條適合國情的、和平改良的漸進發展道路。?【注釋】①輝格黨和托利黨在聯合一致趕走了詹姆士二世后,即從荷蘭“邀請”來了新君主威廉和瑪麗,讓他們共同執掌英國王權。②信教自由法:指1689年通過的《信仰自由法》,它允許人們信奉英國國教之外的其他基督教派,但不得支持被廢黜的詹姆士二世的子孫對英國王位的覬覦。③三年一次法:指1694年通過的《三年法》,它規定議會至少三年召開一次,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是對《權利法案》的重要補充,并使議會成為常設性的立法機關。④兵變法:指1689年制訂的《叛亂法》,它規定平時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征集和維持軍隊,目的在于防止國王專制。⑤嗣位法:指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它從法律性根除了斯圖亞特王朝再次復辟的可能,再一次重申資產階級的天賦人權觀,是對“君權神授”思想的巨大沖擊。?第2課 英國責任制內閣的形成?英國責任制內閣的形成?1.內閣制的萌芽?第一代立憲君主威廉三世性情剛愎,富于政治和軍事才能,起初總想在沒有內閣顧問的情況下親自決斷大事。可是當他于1690年夏季率軍征伐愛爾蘭,又因瑪麗女王性格荏弱①而難以獨掌王權時,便建立了一個9人內閣,襄助②女王處理國務。……?威廉三世在即位后的頭幾年盡力維持一個兼容兩黨的混合內閣,企圖用扶弱抑強的手段來加強自己的勢力。……?1694年,威廉三世任命輝格黨人組成第一個一黨內閣時,議會中的多數派是托利黨人及其支持者。直到次年大選時,輝格黨人才成為議會中席位較多的黨派。這就不難看出,輝格黨人在1695年的勝利不是他們組閣的原因,而是結果。這種先組織內閣,后得到選民認可的史實,說明當時有內閣而無責任內閣制。而且,不僅1694年內閣是如此組成的。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③時期,沒有一屆內閣是議會直接選舉的結果。?──閻照祥著《英國政治制度史》?【解讀】“光榮革命”是英國憲政發展史的一個重要轉折點,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革命后推行各項政治制度,諸如立憲君主制度、政黨制度、內閣制度等,其實都是從這時才真正開始起步的。這條材料選自閻照祥的《英國政治制度史》一書,主要介紹了英國內閣制的萌芽,這有助于讀者更好地理解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形成。?閻照祥先生現任河南大學歷史學教授,他在英國史研究領域做出了較大成績。從作者所提供的材料中,我們可以得知:①1690年,當威廉三世忙于愛爾蘭時,他不得不設立內閣,以協助性格荏弱的瑪麗女王處理國務。②設立兼容兩黨的混合內閣,起初是威廉加強王權的重要手段。③1694年,當他任命輝格黨人組成第一個一黨內閣時,輝格黨人并不是議會中的多數派。④1695年,輝格黨人的勝利是他們先組織內閣,后得到選民認可的結果。⑤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時期,內閣都不是議會直接選舉的結果。?從這條材料中,我們還可以得知:①從專制國王或立憲君主的角度看,加強王權都是他們最迫切的主觀愿望。②在君主立憲制度下,議會與國王和政府大臣的關系不斷發生變化,就為內閣制萌芽奠定了政治基礎。③在第一代立憲君主時期,萌芽中的英國內閣制并不是議會直接選舉的結果。?【注釋】①荏(rěn)弱:軟弱。②襄(xiāng)助:從旁幫助。③安妮女王:她是詹姆士二世的女兒,在威廉三世之后繼位。?2.責任內閣制的完備化?英國的責任內閣制又稱“責任政府制”或“代議政府制”,處于資產階級內閣制的較高發展階段。它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構的核心──內閣,由多數黨組成,并對議會負責。換言之,“議會至上”或“議會主權”原則是英國內閣制奠定的基石,是與“虛君制”①并存的。?隨著議會至上原則的確立和虛君制的出現,英國資產階級內閣制有了長足發展,責任內閣制原則增添了不少新內容。?其一,首相和內閣需從下院多數黨中挑選,并依靠其多數優勢以保證執政黨政策和法令的順利實行。?其二,所有閣員對政府集體負責,并與首相共進退。?其三,政府在大選失敗后必須立即辭職。?──閻照祥著《英國政治制度史》?【解讀】①英國的內閣制萌芽于“光榮革命”后,經過18世紀的發展,到19世紀上半期已經完善起來,從而使資產階級的代議制民主政治得以最終確立。這條材料選自閻照祥的《英國政治制度史》一書,主要介紹了日益完善的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幾個原則,這對于我們正確地理解英國責任內閣制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通過閱讀這條材料,我們可以知道:①責任內閣制有不同的名稱,它是資產階級內閣制的較高發展階段。②內閣是英國國家行政機構的核心,它由多數黨組成,并對議會負責。③“議會至上”或“議會主權”原則是英國內閣制的奠基石。④經過不斷完善,英國的責任內閣形成了幾個基本原則。?通過閱讀這條材料,我們還可以知道:①英國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內容極為豐富,是由包括責任內閣制在內的一系列制度構成的。②英國的責任內閣制充分體現了“議會至上”或“議會主權”的根本原則。③資產階級代議民主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不是一蹴而就。?【注釋】①虛君制:指立憲君主處于“統而不治”的地位。這是一種相對性提法,是同1832年英國第一次議會改革之前的君權相比較而得出的結論。?英國代議制民主政治的特點和影響?1.英國統治權重心的轉移?自古以來,英國政體就由三部分組成:國王、上院和下院。按英國官方的說法,“這三個部分集合在一起,就組成立法機關;作為憲政的單個方面,它們則發揮不同的作用,享有不同的權利與特權。”①?在英國歷史上,這三個部分曾先后成為權力的重心,比如在專制時期,國王是權力的重心;專制制度消滅后,上院成為權力重心;19世紀開始,重心明顯向下院轉移,到20世紀,只有下院才是真正的權力機構,其他兩個部分已經淪為陪襯了。然而從形式上看,這三個部分卻始終存在著,而且似乎保留著它們傳統的作用。?──錢乘旦等著《日落斜陽:20世紀英國》?【解讀】英國是產生議會最早的國家,它的議會制被稱為“議會制的典型”和“議會之母”。自13世紀以來,國王、上院和下院一直就是構成英國政權機構核心的三要素。這條材料選自錢乘旦等學者撰寫的《日落斜陽:20世紀英國》一書,主要介紹了英國統治權重心在不同歷史時期的移動情況,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英國的代議制民主政治。?從這條材料中,我們可以看出:①自古以來,英國的政體就由國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組成,它們各自發揮著作用。②在英國歷史上,這三個部分先后成為權力的重心,總的趨勢是權力逐漸下移。③雖然不同時期,英國政治權力的重心不同,但從形式上看,構成其政權機構核心的每個部分都在發揮著自己的作用。?從這條材料中,我們還可以看出:①自中世紀起,英國已經形成自己的政治傳統,并長久地保持著這些傳統。②英國政體的重心移動的基本軌跡,體現在權力逐漸下移的過程之中,民主政治的因素也隨之變得越來越濃厚。?【注釋】①英國中央信息服務中心編《英國議會》(Central Office of Information,The British Parliament),英國皇家文書局出版。?2.傳統是英國憲政的基礎?……英國沒有“憲法”,嚴格地說,是沒有寫成文字的憲法。?英國“憲政”建筑在傳統基礎之上,因此比“成文的”憲法更牢固。……?英國“憲政”是由許多先例、律令和司法案例組成的不定型體,其中“習慣”起決定的作用。英國憲法有些部分寫成文字(如歷年的案例),有些部分則不成文,而僅僅是以前發生過的事。先例在英國政治制度中起很重要的作用,時至今日,英國政府的權力、上下院的職能、首相產生的辦法、政府更替的規則等等,所有這些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至關重要的方面,都是由“習慣”確定其原則的,并沒有寫成文字。英國的“君主立憲制”主要就建立在傳統所規定的約定俗成之上,似乎并不需要一部成文的“憲法”。?──錢乘旦等著《日落斜陽:20世紀英國》?【解讀】英國是一個具有最悠久憲政傳統的國家。然而,從嚴格的意義上說,這個以傳統為基礎的憲政國家卻沒有完整的成文“憲法”。這條材料選自錢乘旦等學者撰寫的《日落斜陽:20世紀英國》一書,主要介紹了英國的憲政傳統,這對于我們正確地理解英國資產階級的代議制民主政治的特點和影響,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通過閱讀這條材料,我們可以知道:①英國是一個重視憲法慣例超過重視成文法的國家。②英國的“憲政”是由許多先例、律令和司法案例所組成的,它們構成英國的“憲政”傳統。③在英國的政治生活中,約定俗成的“憲政”傳統起著決定性作用。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主要就建立在它的“憲政”傳統之上。?通過閱讀這條材料,我們還可以知道:①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建筑在憲政的傳統之上,因而它顯得非常牢固。②英國具有悠久的憲政史,由先例、律令和司法案例等形成的習慣,就成為英國代議制民主政治的根本特點。③今天,英國的憲政傳統對政府的權力、上下院的職能、首相產生的辦法、政府更替的規則等等,依然產生著決定性影響。第3課 美國代議共和制度的建立?美利堅合眾國之國會代表,謹于公元1777年11月15日,即美國獨立次年,鄭重集會,并一致通過邦聯條款,以便在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海灣、羅德島與普羅維登斯種植園、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里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喬治亞諸州之間,組成一永久性同盟。此協議名為:“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海灣、羅德島與普羅維登斯種植園、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里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佐治亞諸州之間組成邦聯與永久性同盟之條款”。?第一款:此同盟之名稱為“美利堅合眾國”。?第二款:各州均保留其主權、自由與獨立。但凡未經本協議批準并明確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的法權、審判權與特許權,都將由國會大會來決定。?第三款:據此,上述各州分別同意加入一個穩定的友善聯盟,以便它們共同防御、保障自由、并促進彼此間和整體上的福利。受此法律約束,它們將團結一致,以對抗由于宗教、主權、商貿或其他任何理由,而遭遇的暴力要挾或武裝進攻。?第四款:邦聯中各州人民的友誼與交往,可望受到良好而長久的保護。各州的自由民、乞丐、流浪者、以及那些不受法律庇護的逃亡者,均可享受各州自由民應享的一切特權與豁免。各州人民均可自由出入和往來于各州之間,并因此享受與各州居民一樣的商業與貿易特權,交納同等賦稅,接受同樣的管制。這些管制方法不得超過一定限度,即它不得阻止財產的主人將其進口財產轉移至另外一個州,而在該州,財產主人是合法居民。此外,各州也不得對美利堅合眾國或其中任何其他州的財產強行征稅、收費或加以管制。?──J.艾捷爾編《美國賴以立國的文本》(趙一凡、郭國良主譯)?【解讀】獨立戰爭期間,為了爭取獨立,各殖民地結成了一個政治同盟,并依靠這個同盟取得了獨立。獨立后各州面臨的最大政治難題是各州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地位問題。戰時同盟是否應該繼續下去?應以何種形式繼續下去?是邦聯還是聯邦??1776年6月,理查德·亨利·李向大陸會議提出獨立的動議時,附加了另一個建議:大陸會議應著手準備一個邦聯的計劃,交與各殖民地考慮。大陸會議任命特拉華代表約翰·迪肯森組織一個委員會對此進行研究,并起草一份憲法性文件。1776年12月,迪肯森向大陸會議遞交《邦聯條例》初稿。經過近一個月的辯論,大陸會議于1777年11月通過了《邦聯條例》,隨即送各州批準。1781年3月1日,《邦聯條例》正式生效。?《邦聯條例》共有13條,其核心問題是解決各州之間的權力關系問題。條款第一條,將各獨立州組成的聯盟正式定名為“美利堅共和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二條宣布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權、自由和獨立以及一切權力,但暗示該主權需因邦聯的存在才能得到承認。第三條宣布各州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個為了共同防御和保護自由以及相互之間的共同福利的堅固的友誼行聯盟。這個定義決定了邦聯在體制上的聯盟性質。第四條確立了公民資格,雖然公民資格以州為基礎,但各州保證相互給予他州公民及其權利同等的法律尊重和保護。第5條至第9條確立國會并規定國會應有的權力。規定國會有權通過決議、規定和宣言;有權宣戰、締結和約、接受外交使節和與外國結盟;有權制造錢幣和統一度量衡制度;等。?條例沒有確立一個獨立的中央執法機構,而只是在第10條中規定,國會休會期間的邦聯事務由國會下屬的委員會和國會秘書們去處理。?《邦聯條例》是一部實質上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它對各州之間、國會權力關系的規定,反映出當時美國人對聯邦制的理解。根據《邦聯條例》,美利堅共和國不是一個主權統一的國家,邦聯是各主權州之間的聯盟。?《邦聯條例》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它的弱點在實踐中也不斷顯露出來。它最明顯的弱點,是沒有建立一個全國性政府,邦聯國會既無獨立財權又無軍權,在處理州際事務中沒有與之相應的權威,邦聯只是13個州組成的松散聯盟。?2.《美國憲法》?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并使我們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第 一 條?第一款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于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第 二 條?第一款行政權屬于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四年,副總統的任期相同。?第 三 條?第一款合眾國的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和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并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第 五 條?國會在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或根據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的請求,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經各州四分之三州議會或四分之三州制憲會議的批準,即實際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采用哪種批準方式,得由國會提出建議。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第一項和第四項〕;⑩任何一州,不經其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參議院的平等投票權。?──引自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解讀】美國1787年憲法由序言和正文組成*。序言部分闡述了聯邦憲法的目的和宗旨。正文部分共7條,分別對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加以說明和規定,并對其他立法事項、州與聯邦的關系、修正案的制定和生效的問題進行了規定。?美國憲法確立了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政治制度:?(一)共和制。憲法的導言明確把“人民”作為政府的權力基礎,體現了“天賦人權”的思想。1787年憲法規定,參議員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1913年批準的憲法第17條修正案,將參議員改為由各州人民選舉產生。?(二)三權分立,體現了“分權與制衡”思想。根據這一原則,聯邦政府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門。立法權屬于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國會(第一條第一款),行政權屬于總統(第二條第一款),司法權屬于各級聯邦法院(第三條第一款)。為了防止權力濫用,憲法還規定了行政、司法、立法三個部門相互制衡的許多條款,使三個部門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三)總統制。1787年憲法創立了總統制,它與內閣制一道,成為國家政權組織的主要形式。美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和武裝力量總司令(第二條第二款),并享有廣泛的立法倡議權和重要的立法否決權,是執政黨的當然領袖。1787年的制憲會議摒棄了已在英國形成的內閣制,創立總統制,主要原因在于:1787年的美國社會動蕩不安,經濟蕭條,國力微弱,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制憲者希望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權,以抵御危機。?(四)聯邦制。根據1787年憲法,聯邦的地位高于州。合眾國的憲法、法律和同外國締結的條約,都是全國最高的法律,必須遵守;州的憲法或法律,凡同聯邦憲法、法律和條約相抵觸的,一律無效。憲法第六條承諾合眾國將承擔邦聯時期的一切法律和債務,確定了聯邦對邦聯的取代。?憲法第五條規定了憲法的修正程序:憲法修正案須經聯邦各州的3/4的州立法機構或3/4的州制憲大會批準后才能生效。?1787年美國憲法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美國是一個嶄新的、沒有封建傳統的國家,1787年憲法把歐洲啟蒙思想與美國的現實相結合,在美國建立了一個不同于英國君主立憲制的三權分立的、總統制、聯邦制和代議共和制相結合的國家制度。1787年憲法體現了《獨立宣言》的精神,其所確立的天賦人權、限權政府、三權分立、聯邦制和共和制的政治原則,為美國在此后200多年間由小變大、由弱變強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現在的美國憲法還包括27條修正案。它們分別是在1791年至1992年間批準和生效的。?3.《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s Papers)?我們的結論是,黨爭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結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決。?這樣來看問題,可以得出結論說:一種純粹的民主政體──這里我指的是由少數公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的社會──不能制止派別斗爭的危害。?共和政體,我是指采用代議制的政體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它能保證我們正在尋求的矯正工作。讓我們來研究一下它和純粹的民主政體的差別,我們就能理解矯正的性質以及它必然會從聯邦得到的功效。?民主政體和共和政體的兩大區別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給由其余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轄的公民人數較多,國土范圍也較大。?……?因此,很清楚,共和政體在控制黨爭影響方面優于民主政體之處,同樣也是大共和國勝于小共和國之處,也就是聯邦優于組成聯邦的各州之處。?……?因此,我們發現,在聯邦的范圍和適當結構里,共和政體能夠醫治共和政府最易發生的弊病,根據我們贊成共和政體,并以此自豪的程度,我們應該以相應的熱情擁護聯邦黨人的精神,并支持他們的人格。?──〔美國〕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解讀】美國憲法批準從1787年9月到1788年7月結束。由于憲法本身是妥協的結果,帶有諸多前所未有的體制設計,各州的利益不盡一致,因此憲法的批準過程實際上成了一次有關憲法的全國性政治辯論,形成了支持憲法的聯邦黨人和反對憲法的反聯邦黨人。?面對反聯邦黨人對憲法的抨擊,在1787至1788年間,力主實行聯邦制的制憲領導人麥迪遜、漢密爾頓和約翰·杰伊撰寫了85篇為憲法辯護的政論文,對美國憲法的結構和思想、聯邦制的設計、聯邦政府的功能及權力制衡作了說明。這些當時匿名發表在紐約等地的報刊上的文章,1788年被收集成冊在美國印行,成為后來聞名于世的《聯邦黨人文集》。這本書被認為是對一直沿用至今的美國憲法和聯邦政府所依據的原則的最精辟的說明。?在這些論文中,最為著名的是詹姆斯·麥迪遜寫的第十篇。這篇文章原載于1787年11月23日《紐約郵報》。文中,麥迪遜對派別與自由的關系做了更為生動地論述。麥迪遜痛陳派別之爭給美國公眾利益帶來的損害,但他意識到,派別是不能以強制的手段來消滅。他認為,一個提倡自由的社會,必須容忍派別的存在,這是享受自由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他提出,解決弊端的辦法,是增加組成政府的渠道和分散政府的權力,讓不同的派別或利益集團都有一定的渠道來參加政府的組成與決策。美國歷史學家查爾斯·A.比爾德認為,麥迪遜的第十篇“對政治學基礎做了一番最有哲理的考察”,“論證了一切政府的基礎。”?《聯邦黨人文集》先后被譯成法文、德文、西班牙等多種文字,其中文版于1979年由商務印書館在北京出版。?4.《權利法案》?第一條 修 正 案?〔前十條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準,被稱為“權利法案”。〕?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伸冤的權利。?第二條 修 正 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第三條 修 正 案?未經房主同意,士兵平時不得駐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得駐扎。?第四條 修 正 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并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第五條 修 正 案?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但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在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第六條 修 正 案?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已由法律確定;得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制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并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第七條 修 正 案?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合眾國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習慣法規則,不得重新審查。?第八條 修 正 案?不得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第九條 修 正 案?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第十條 修 正 案?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引自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解讀】在1787年的憲法原文中,并沒有保障個人權利的權利法案。聯邦政府成立后,麥迪遜提出了一整套的約束聯邦政府、保障個人權利的憲法修正案,國會通過了其中的12條,其中10條被各州批準,于1791年生效。這就是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通稱《權利法案》。?《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國會對宗教問題立法,禁止國會立法侵犯和限制人民的言論、新聞、集會和向政府請愿的權利(第一條);人民有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第二條);未經主人允許,軍隊不得在和平時期進駐民房,戰時占用民房需經法律程序(第三條);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受到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第四條);禁止輕易和隨意對任何人判以死罪或重刑(戰時情況除外),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第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得到當地公正陪審團的迅速和公開審判(第六條);在一般情況下,聯邦法院不得重新審查經陪審團裁決的事實(第七條);禁止要求過多的保釋金和處以過重的罰金(第八條);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第九條);憲法未授予聯邦政府的、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權利,由各州人民保留(第十條)。?5. 1787年憲法涉及奴隸和奴隸制的部分條款?憲法第一條第二款(“五分之三條款”)?〔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本聯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自由人總數包括必須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憲法第一條第九款(“奴隸貿易條款”)?第九款現有任何一州認為得準予入境之人的遷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國會不得加以禁止,但對此種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過十美元的稅。?第四條第二款(“逃奴條款”)?第二款每個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權和豁免權。?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脫法網而在他州被尋獲時,應根據他所逃出之州行政當局的要求將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對犯罪行為有管轄權的州。?〔根據一州法律須在該州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規章而免除此種勞役或勞動,而應根據有權得到此勞役或勞動之當事人的要求將他交出。〕⑨?──引自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解讀】在奴隸制問題上,1787年憲法原文中并沒有使用“奴隸”或“奴隸制”這樣的詞,凡是涉及奴隸的地方,憲法使用“所有其他人口”“服勞役的人”“現在某些州存在這樣的人口”。但是,憲法中的“五分之三條款”“逃奴條款”和“奴隸貿易條款”,等于承認了奴隸制的合法性。?第一段資料在憲法史上被稱為“五分之三條款”,它是制憲會議上南北雙方代表在奴隸制問題上的重要妥協。它規定,南部蓄奴州的奴隸人口按3/5的比例計入州的總人口,這樣,在剝奪了黑人奴隸的一切法律權利的同時,卻增加了這些州在眾議院的代表權。由于奴隸不能行使選舉權,所以南部這些州的自由人的人均代表權實際上高于北部。該款后由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修正。?第二段資料史稱為“奴隸貿易條款”。它規定,國會在1808年以前不能立法禁止從海外進口奴隸的貿易。1807年國會通過法律,禁止進口奴隸,該法于1808年生效。?第三段資料史稱為“逃奴條款”。它允許奴隸主逮捕逃亡奴隸,并要求蓄奴州尊重奴隸州的法律。?6.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修正案?第十三條 修 正 案?〔1865年1月31日提出,1865年12月6日批準〕?第一款在合眾國境內受合眾國管轄的任何地方,奴隸制和強制勞役都不得存在,但作為對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懲罰除外。?第二款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第十四條 修 正 案?〔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準〕?第一款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并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范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第二款眾議員名額,應按各州人口比例進行分配,此人口數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數,但不包括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但在選舉合眾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國會眾議員、州行政和司法官員或州議會議員的任何選舉中,一州的〔年滿二十一歲〕并且是合眾國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參加叛亂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選舉權遭到拒絕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則該州代表權的基礎,應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數同該州年滿二十一歲男性公民總人數的比例予以削減。?第三款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后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但國會得以兩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數取消此種限制。?第四款對于法律批準的合眾國公共債務,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亂或反叛有功人員的年金和獎金而產生的債務,其效力不得有所懷疑。但無論合眾國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擔或償付因援助對合眾國的作亂或反叛而產生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或因喪失或解放任何奴隸而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所有這類債務、義務和要求,都應被認為是非法和無效的。?第五款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規定。?第十五條 修 正 案?〔1896年2月26日提出,1870年2月3日批準〕?第一款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是奴隸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第二款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引自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解讀】美國內戰從1861年到1865年4月結束,歷時4年,聯邦和南部聯盟死亡人數達62萬,傷近40萬,南方一半以上的農莊、機器、鐵路遭到破壞,2/3的財富付諸東流。但戰爭卻避免了聯邦的分離和瓦解。在內戰期間及重建時期,美國國會通過了有關黑人公民權利的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憲法修正案,從法律上徹底否定了奴隸制。?1864年12月,國會通過了第十三條憲法修正案。該修正案包括兩條內容:第一條宣布從美國及其所管轄的領土上永遠廢除奴隸制;第二條宣布國會有權以“適當的立法”來實施這條修正案。1865年12月,第十三條憲法修正案得到27個州的批準,正式生效。?第十三條修正案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一方面,它以聯邦憲法的名義明確禁止在北美存在近250年之久的奴隸制,徹底否定了地方或州的奴隸制法律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它以聯邦憲法的名義禁止實行奴隸,這等于擴大了聯邦政府在管理奴隸制方面的司法權力范圍。它將《獨立宣言》中的“天賦人權”思想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并將林肯的《釋奴宣言》推及全國,并使之永久化。第十三條憲法修正案的批準,還為后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做了重要的法律鋪墊。?第十四條修正案確立了美國聯邦和州的公民資格,賦予聯邦政府保護公民權利的責任。?第十五條修正案取消了對于公民選舉權的種族和膚色限制。?7.關于美國總統任期的第二十二條修正案?第二十二條 修 正 案?〔1947年3月24日提出,1951年2月27日批準〕?第一款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無論何人,在他人當選總統任期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兩年以上,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一次以上。但本條不適用于在國會提出本條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人;也不妨礙本條在一屆總統任期內生效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的任何人,在此屆任期結束前繼續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第二款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由四分之三州議會批準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引自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解讀】關于總統任期,1787年憲法只規定“總統任期四年,副總統的任期相同”(第二條第二款),至于可否連任及連任屆數則只字未提。1789年,華盛頓以全票當選為美國第一屆總統,4年后再次當選。以華盛頓享有的崇高威望,如果他尋求第三屆連任,無疑會繼續當選。但他不居功,不戀權,1796年在第二屆總統任期屆滿前5個多月,他發表了《告別詞》,宣布不再尋求第三屆總統連任,從而在美國樹立了總統任職不超過兩屆的先例。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于戰爭需要,羅斯福四次當選美國總統,打破了美國總統任職不超過兩屆的傳統。1951年,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生效,明確規定總統任職不得超出兩屆。這使華盛頓所樹立的總統任職不超過兩屆的傳統法律化和制度化,從根本上杜絕了政府首腦終身任職的可能性。?8.華盛頓《告別詞》?各位朋友和同胞:?我們重新選舉一位公民來主持美國政府的行政工作,已為期不遠。此時此刻,大家必須運用思想來考慮把這一重任付托給誰。因此,我覺得我現在應當向大家聲明,尤其因為這樣做有助于使公眾意見獲得更為明確的表達,那就是我已下定決心,謝絕將我列為候選人……?關于我最初負起這個艱巨職責時的感想,我已經在適當的場合說過了。現在辭掉這一職責時,我要說的僅僅是,我已誠心誠意地為這個政府的組織和行政,貢獻了我這個判斷力不足的人的最大力量。就任之初,我并非不知我的能力薄弱,而且我自己的經歷更使我缺乏自信,這在別人看來,恐怕更是如此。年事日增,使我越來越認為,退休是必要的,而且是會受歡迎的。我確信,如果有任何情況促使我的服務具有特別價值,那種情況也只是暫時的;所以我相信,按照我的選擇并經慎重考慮,我應當退出政壇,而且,愛國心也容許我這樣做,這是我引以為慰的……?──美國大使館新聞文化處編《美國歷史文獻選集》?【解讀】喬治·華盛頓(1732—1799)是美國將軍、政治家、首任總統。他在第二任期屆滿前半年(1796年9月16日)發表了致國人的《告別詞》,表示不再尋求第三次連任總統、退老還鄉,勸告美國人民另選他人擔任美國總統的決心。《告別詞》不僅開創了美國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先例,它對黨爭、派系傾軋、外國影響和卷入國外紛爭的警告,對公共事務方面的道德與忠誠精神的呼吁,對此后的美國歷史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它優美的文字、才華橫溢的文采,也使它與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講》、[小]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個夢》等一道,成為人們廣為傳誦的英語文學名篇。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列表 第1課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doc 第2課英國責任制內閣的形成.doc 第3課美國代議共和制度的建立.doc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