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3課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1.臨時大總統宣言?中華民國締造之始,而文以不德①,膺臨時大總統之任。夙夜②戒懼,慮無以副國民之望。夫中國專制政治之毒,至二百余年來而滋甚。一旦以國民之力踣③而去之,起事不過數旬,光復已十余行省,自有歷史以來,成功未有如此之速也。國民以為于內無統一之機關,于外無對待之主體,建設之事,更不容緩。于是以組織政府之責相屬。自推功讓能之觀念以言,文所不敢任也;自服務盡責之觀念以言,則文所不敢辭也。是用黽勉④從國民之后,能盡掃專制之流毒,確定共和,以達革命宗旨,完國民之志愿,端在今日。敢披肝瀝膽,為國民告……?──孫文《大總統宣言書》,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解讀】這是孫中山在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所發布宣言中的一段話。中華民國成立,是歷時多年的辛亥革命的勝利成果。辛亥革命的歷程可謂艱苦卓絕,一大批志士仁人為之不惜犧牲一切地奮斗。孫中山作為革命領袖,所經歷的戰斗歷程自更是刻骨銘心。值此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之際,他自然會感慨萬端。而于此宣言當中,向國民剖白心跡,分析時局,莊嚴地作出履職承諾。?從中可以體察到:①孫中山受國民重托,就此要職,深知責任之重,心存戒懼,抱以誠心為國為民的志愿。②對起義勝利,革命成功,竟有“如此之速”,自有慶幸、欣喜之感,但同時也清楚地知道有諸多急待解決的問題,并不盲目樂觀。③道明了所謂“盡掃專制之流毒,確定共和,以達革命宗旨,完國民之志愿”的施政方針。?【注釋】①文以不德:“文”為孫中山的自稱;“不德”則是自謙的說法。②夙夜:早晚,朝夕。夙,早上。③踣(bó),跌倒。這里指使傾覆。④黽(mǐn)勉:努力,勉力。?2.中華民國成立后參議院之設?政府成立,應設參議院,以為立法機關。照代表團所議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參議院應由各省都督府派參議員組織,業經通電選派。惟以道路暌隔①,未能克日到寧,而會議事件,不容延擱。乃先由各省代表員暫行代理。除星期停議暨特別開議外,每日會議兩小時。其后各省所派參議員,陸續抵寧,乃于正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開會,選舉林森為正會長。然仍有數省未到者。計已到者為廣東、湖北、湖南、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廣西十省,共參議員三十人。未到而以代表員代理者,為貴州、云南、陜西、四川、奉天、直隸、河南七省,共代理員十二人。?──平佚著《臨時政府成立記》,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解讀】這是時人記述南京臨時政府成立經過和相關情況文獻中的一段話,主要涉及參議院設立的事情。參議院作為立法機構,是民主共和制政權的重要構件,為當時的資產階級革命黨人所十分重視。在臨時政府成立前即出臺的《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其第二章即是關于參議院的內容。臨時政府成立后組建參議院,即基本上是依照了有關規定。只是為現實條件所限,因事制宜地做了某些具體變通。這從上錄材料中即可看出。主要是由于交通條件的限制,有的省份依章所派的參議員不能按預定日期到達南京,而又急需開會議事,故缺席者由在南京的有關人員以“代表員”的身份代理。該材料中,對1月28日參議院正式開會時,到會正式參議員和“代表員”的人數及所屬省份等情況,都有詳細具體的記載。所錄這段文字中,省份名稱之間的頓號為錄者所加。?【注釋】①睽(kuí)隔:分開,隔離。?3.《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的《參議院》章?第二章《參議院》?第七條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第八條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第九條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第十條參議院之職權如左(下):?一議決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二承諾第五條事件。?三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四檢查臨時政府之出納。?五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公債事件。?六議決暫行法律。?七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八答覆臨時大總統咨詢事件。?第十一條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為準。但關于第四條事件,非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不得決議。?第十二條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第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對于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為然,得于具報后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覆議。?參議院對于覆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第十四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第十五條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訂之。?第十六條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省以一票為限。?──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第8冊?【解讀】這是《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關于“參議院”的專章。具體規定了參議院的構成、參議員的產生方法及表決權限、參議院的職權、參議院會議內容能夠作出決定所需的通過人數比例、參議院與大總統的關系、參議院議長的產生辦法、參議院辦事規則的制定、參議院成立前的代行職權主體等事項。可見,參議院的成立,決非倉促無備之事,而是事先早經醞釀成熟的,并且有了細化的規則可依。從實際情況看,此章法對參議院的成立及其后工作,確實提供了依憑。參議院作為新政權的立法機構,認真履行職能,包括最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通過,也是其重要的工作成果。?4.伍廷芳致電袁世凱議“定大局”之事?今南北議和之唯一目的,實欲早定共和大局;然欲定大局,須速下遜位明文;欲迫促清廷遜位,必南北軍隊連續北上,則張、倪①兩君應率所部軍隊離開徐、潁②,以為南北軍隊之先導。業經屢次聲明,二君不但未能出此,且于徐、潁以南地區,逐次抗拒,或行攻擊,或行進占,實與協議之目的相背。如二君果欲早定大局,即宜相互聯絡,一齊北進。設仍扼據要害,阻我北上,則清廷存僥幸之心,遜位有觀望之患,且恐惹起他方面之效尤,大局遷延必至更形糜爛,逆料二君當不忍出此。現今北方軍隊既已全體贊成共和,則南北已毫無間隙,仍復兄弟之舊。除對于清廷共謀脅迫外,絕不至再有沖突之事。今后即應全體一律休戰,若猶有一處繼續戰斗者,即是與此旨相背。總之今后我民軍對于和戰始終取一致之行動,若此方已休戰協商,彼處猶繼續戰斗,我民軍決不承認之。故議定書中特須注重此條。凡經休戰之后,則不論東西南北,各方面自應一律照行。設議定之后,有一處尚與戰,我民軍即認為欲破全體和局而重興戰爭,且使負開戰責任。以上兩條,務望力求袁內閣及北方統將切實承認為荷。?──丁賢俊喻作鳳編《伍廷芳集》?【解讀】這是1912年2月12日伍廷芳致袁世凱電文中的一段話。伍廷芳是“南北議和”中的南方代表,他是在議和已基本告成的情況下致袁世凱此電的。就在當日,清帝遜位。但發電時伍廷芳似未預知此事,電文中尚敦促之,并且,敦促原清朝兩支駐軍北移,申明南方革命政權在相關事情上的原則立場。?從這條材料中可知:①即使在南北議和即成之時,也沒有真正出現和平的局面,而政情十分復雜,形勢仍然緊張。②軍事問題與政治問題緊密相連,軍隊的部署情況為雙方皆關注的要務。③伍廷芳作為議和的南方代表,明確表示若對方不遵休戰協商,繼續戰爭,革命政權方面絕不承認與對方的和局,要求對方切實遵守議定條件,表現出堅持原則的立場和態度。?【注釋】①張、倪:分別指張勛和倪嗣沖,他們當時都是原清朝的軍事將領,藉軍自重,后更明顯成為軍閥勢力。②徐、穎:分別指江蘇的徐州和河南的穎州,當時張勛和倪嗣沖分別率部駐扎此兩地。?5.伍廷芳宣告完成議和使命?迨袁君布置就緒,而北洋統將段君祺瑞等全體一致贊成共和,遂以成民國統一之結果。中華民國自此完全發達于大地之上,誠我五大民族①無疆之幸福也。廷②唯共和事業,我大總統、副總統率十四省之同胞,成之于前;而袁君率北省及滿、蒙、回、藏諸同胞繼之于后,曾不半載,遂竟成功。此皆由我全體軍民之苦心毅力,磅礴鼓蕩,大而且速,故能收此良果。廷受任以來,夙夜儆惕③,慮以覆④,貽羞民國。今幸藉我軍民之力,全國統一,和議告竣。謹辭議和總代表之職。此后仆仍當盡國民之天職,竭其愚慮,以仰贊高明。伏祈鑒諒,無任禱切⑤。?──丁賢俊喻作鳳編《伍廷芳集》,下冊?【解讀】在“南北議和”完成后,作為南方全權代表的伍廷芳,聯同參贊溫宗堯和汪精衛,于1912年2月16日,致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副總統黎元洪及各省都督,報告有關情況,請辭議和總代表之職,這是其電文中的一段(電文中口氣主要是以伍氏個人名義)。?從這段話中可以體察:①把“民國統一之結果”,視為與袁世凱“布置就緒”和“北洋統將段君祺瑞等全體一致贊成共和”分不開,就當時情況而言,不是全無道理,但也不免有為袁世凱之流的假象所迷惑、過于樂觀的成分(聯系下面“而袁君率北省……”句可更能證明)。②“我全體軍民之苦心毅力,磅礴鼓蕩,大而且速,故能收此良果”一句,應該說是畫龍點睛的切要之筆,沒有革命黨人多年來艱苦卓絕、堅持不懈的斗爭,推翻清王朝、建立中華民國是根本談不上的。③“南北議和”在當時特定的條件下,也不失為避免戰爭拖延、以雙方妥協來和平解決問題的一種現實方式,在議和的實際操作中,伍廷芳作為南方的全權代表,是盡其心力和完成了使命的。?【注釋】①五大民族:指國內漢、滿、蒙、回、藏五個民族。②廷:伍廷芳的自稱。③儆惕:戒備、警惕。④覆(sù):鼎中的食物傾出到外邊。這里比喻不勝其任。餗,鼎中的食物。⑤無任禱切:不勝急切祈求。?6.知情人憶述南北議和?彼時武漢前線停兵不戰,南方辛亥起義領袖黃克強①等聚集南京。不久孫中山先生亦由海外返國,在南京成立中華民國,孫先生為臨時大總統,宣告中外。袁遂代表清廷并派唐紹儀②帶多人到南京議和,后來唐紹儀所接受條件與袁意旨不合,遂停止唐代表權,由電報親自折沖。在此期間,清廷主戰者有人,良弼為其中主力之一。在袁與南京交涉之時,既有東華門投彈路炸,西城紅羅廠東口外又有彭家珍炸良弼案③。此時清廷要人皆閉戶自衛,海陸軍大臣載洵、載濤兩大將并令內務部趙秉鈞④護衛。袁此時又向清廷謝退代表意旨,清廷遂開御前會議,允諾退位,告廟讓國。袁遂代表清廷向南京交涉條件,優待清室,南方政府允,袁為第一任臨時大總統,黎元洪為副總統。從此南北和議成立,宣布中國為中華民主共和國,孫中山先生辭職,以袁為臨時大總統。惟臨時總統須到南京就職,此條各舊部在京軍人全部嘩變,南方政府鑒于北京局勢不穩,始允袁在北京就職,為臨時大總統。?──楊景震著《袁世凱清末下野出山在家事略》,《文史資料存稿選編》(晚清、北洋)(上)?【解讀】這段憶述的作者是一個叫楊景震的人,他當年為袁世凱的家庭教師,自有機會聞知有關政事。這條材料中所述,為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任臨時大總統期間,南北議和時的局勢,以及議和完成、袁世凱得以在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時的情況。?從這條材料中可以看出:①南北議和期間形勢十分復雜,不要說議和雙方基于各自的利益會有不同的主張,即使袁世凱和他派出的談判代表唐紹儀之間,也存在矛盾。最后當然是按袁世凱的意旨行事。②當時清廷頑固派勢力良弼之流,不甘心退出歷史舞臺,仍欲以暴力對抗,制造事端,革命派則以暴治暴地回擊而力除之,斗爭仍然尖銳。③所謂“南方政府鑒于北京局勢不穩,始允袁在北京就職”云云,反映了一定的實際情況,但憶述者對背后袁世凱的陰謀操縱,故意制造亂端,從而欺騙國人和脅迫南方政權的情況,沒有揭示出來。?【注釋】①黃克強:即黃興,其人字克強。他是辛亥革命的重要人物。②唐紹儀:當時南北議和袁世凱派出的全權代表。他于同治末年官費赴美留學,回國后辦理洋務,曾參與袁世凱的“小站練兵”,后先后充任過清奉天巡撫和郵傳部尚書。③彭家珍炸良弼案:事情發生在1912年1月26日,是主張并踐行暗殺的革命黨人剪除政敵的一次行動。彭家珍為四川金堂人,曾赴日考察和學習軍事,歸國后在新軍中任職,武昌起義后在北方進行反清起義和暗殺策劃,在炸斃良弼時,自己也當場犧牲。良弼為滿洲鑲黃旗人,愛新覺羅氏,曾留學日本學習軍事,回國后參與清朝軍制改革,主張堅決鎮壓反清起義,糾集皇族頑固人員成立“宗社黨”,為極力維護清朝、反對民國的人物。④趙秉鈞:河南臨汝人,書吏出身,甲午戰爭后追隨袁世凱,終在其手下任要職(1913年因受袁世凱指使布置暗殺宋教仁,事后于1914年被袁毒殺滅口)。?7.順直咨議局直隸保安會電吁清室遜位?攝政王①殿下:自川鄂事起②,不期月間,全國響應。天時人事,不卜可知。今南中已大開國民會議,新政府不日成立。近畿人心亦皆感動憤勵,有岌岌不可終日之勢。為今之計,若朝廷能早行揖讓,公天下于民,民必以優禮報皇室。即大位不以自居,而全國生靈之福,仍出自朝廷之賜。若失此不為,則新政府既成,各省已一律承認,不但直隸不能獨異,且恐南軍北上,京師蒙塵③,雖為堯舜之事而不可得。禍福安危,在此一舉。直省地處近畿,目睹此危急情形,不敢不為最后之忠告。氣竭聲澌④,不知所云。?──《宣統三年十月初五日順直諮議局直隸保安會致載灃電》,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第8冊?【解讀】這是順直咨議局直隸保安會致清朝攝政王的電文,呼吁清室遜位,以適應大勢所趨。武昌起義勝利,鼓舞了廣大民眾,也極大地震動了敵對陣營,促使清朝營壘的分化。各省諮議局多由立憲派組成,有關人員本來就具有擁護立憲的傾向,及至武昌起義爆發,各地紛紛響應,革命形勢飛躍發展,而清廷頑固派堅持對抗,此時立憲派當中的許多人員則越來越對清朝失去信心,而更傾向與之分道揚鑣。這里錄載的一則材料,即不失為這方面的一個例證。?從中可以體察:①面對武昌起義后的形勢,致電者深受觸動,有“天時人事,不卜可知”之感慨。②所謂“近畿”地方,即京城一帶,亦陷入“岌岌不可終日之勢”,可見革命洪流對清朝沖擊之大。③正是在這種形勢下,致電者呼吁清廷“早行揖讓”,并且以為清朝人員后路著想的口吻督勸,軟中寓硬,也顯出急切不容稍待的情緒。?【注釋】①攝政王:即載灃,宣統帝的父親。宣統帝即位時年紀幼小,以其父攝政。②川鄂事起:指四川保路運動和爆發在湖北省城的武昌起義。③蒙塵:喻指帝王流亡或失位,遭受垢辱。④澌(sī):盡。?《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及其地位?8.《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一章?第一章總綱?第一條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條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第8冊?【解讀】這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首章,為該約法的總綱,共四條。第一條規定了中華民國的組織者為“中華人民”,這與帝制時代封建帝王的“家天下”已不可同日而語。第二條規定了中華民國主權的歸屬,即屬于“國民全體”。這與第一條是密切聯系的。由人民組織中華民國并享有其主權歸屬,從最宏觀的層面體現了“主權在民”的原則。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當時所轄的領土范圍,所指行政區域,基本上是沿用了清末的政區劃分(后來屢有變化)。第四條規定了中華民國行使統治權的機構和職官,聯系該約法對相關機構和職官的規定可以看出,基本上是“三權分立”的模式(參議院行立法權,大總統和國務員行行政權,法院行司法權)。總綱這幾條的規定盡管文字簡略,但屬從基本原則方面體現新建中華民國的性質及政治體制原則的重要內容。?9.《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二章?第二章人民?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第六條人民得享有左列①各項之自由權:?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四、人民有議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五、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條人民有請愿于議會之權。?第八條人民有陳訴于行政官署之權。?第九條人民有訴訟于法院,受其審判之權。?第十條人民對于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于平政院之權。?第十一條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第十二條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第十三條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第十四條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第十五條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第8冊?【解讀】這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第二章,為該約法規定人民權利和義務的專章,共11條(按統排條序號為第五至第十五條)。關于人民的權利,明確規定了“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這意味著對原清朝統治下國內民族之間、貴族與平民之間存在的嚴重不平等,予以法律上的否定,而又不制造新的民族歧視。關于人民的自由權,專條作有七項規定,涉及人身、財產及營業、言論和著作、集會與結社、通信、居住和遷徙、宗教信仰等具體方面,這些都屬于現代國家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一些基本通則。此外還有規定人民享有選舉和被選舉、任官考試以及向有關機構請愿、陳訴、訴訟等權利的若干條文。關于人民的義務,規定有依法納稅、服兵(役)兩項。與特別成熟、完備的現代國家的憲法相比,該約法中關于人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自然有許多欠缺和不足,但應該著眼于當時的特定歷史背景條件,與清朝封建專制條件下人民的政治境況相比,體察其時代進步性。?【注釋】①左列:因當時的文本為豎排,并且行序是自右向左,故下文在曰“左列”。按當今橫排文本,即為“下列”。?10.《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章?第三章參 議 院?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第十七條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參議員組織之。?第十八條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第十九條參議院之職權如左:?一、議決一切法律案。?二、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三、議決全國之稅法、幣制及度量衡之準則。?四、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五、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①事件。?六、答覆臨時政府咨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請愿。?八、得以關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于政府。?九、得提出質問書于國務員,并要求其出席答覆。?十、得咨請臨時政府,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事件。?十一、參議院對于臨時大總統,認為有謀叛行為時,得以總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十二、參議院對于國務員,認為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第二十條參議院得自行集會、開會、閉會。?第二十一條參議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有國務員之要求,或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可決者,得秘密之。?第二十二條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對于參議院議決事件,如否認時,得于咨達后十日內,聲明理由,咨院覆議。但參議院對于覆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辦理。?第二十四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第二十五條參議院參議員,于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于院外不負責任。?第二十六條參議院參議員,除現行犯及關于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得本院許可,不得逮捕。?第二十七條參議院法,由參議院自定之。?第二十八條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第8冊?【解讀】這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第三章,為該約法中關于參議院的專章,共13條(按統排條序號為第十六至第二十八條)。主要規定了參議院的構成、職能、工作規則等事項。首先明確規定由其行使中華民國的立法權,對其具體職權,有12個分條的規定。“議決一切法律案”,自然是體現其行使立法權的必然,這是最基本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認為臨時大總統有“謀叛行為”時,參議院有權開會表決對其彈劾。這里的所謂“謀叛行為”,似不僅僅指叛國,當也指背叛共和制。該約法的制定,既然與要借以制約繼任臨時大總統的袁世凱分不開,那么,其針對性就是不言而喻的。再就是關于參議院職權規定中的“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事件”之分條,由參議院監督和限制臨時大總統的指向也頗為明顯(該三條的內容要旨見注釋)。再聯系課文中已涉及的,該約法中所置臨時大總統亦受國務員監督和制約的有關規定,更有助于對問題的理解。本段材料中最后一條,表明該參議院只是國會成立前的臨時性機構,而其職權性質上與國會略同。?最后需要說明,第8、9、10這三段材料,作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前三章(該約法共七章,后邊的幾章分別為:第四章“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第五章“國務員”,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則”),有其前后承接的連貫性,在分章了解的基礎上,再將其聯系起來,自更有助于整體上的理解。在上面對這三條材料的解說中,都側重于該約法進步性的主導方面,至于其“資產階級性”的局限和缺陷,自然是必不可免的,對此也需要注意體察。?【注釋】①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該三條的內容要旨在于,臨時大總統任免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等事,須經參議院同意。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