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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歷史選修二:4.3《美國代議共和制度的建立》材料解析(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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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歷史選修二:4.3《美國代議共和制度的建立》材料解析(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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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課 美國代議共和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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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之國會代表,謹于公元1777年11月15日,即美國獨立次年,鄭重集會,并一致通過邦聯條款,以便在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海灣、羅德島與普羅維登斯種植園、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里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喬治亞諸州之間,組成一永久性同盟。此協議名為:“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海灣、羅德島與普羅維登斯種植園、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里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佐治亞諸州之間組成邦聯與永久性同盟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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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此同盟之名稱為“美利堅合眾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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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各州均保留其主權、自由與獨立。但凡未經本協議批準并明確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的法權、審判權與特許權,都將由國會大會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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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據此,上述各州分別同意加入一個穩定的友善聯盟,以便它們共同防御、保障自由、并促進彼此間和整體上的福利。受此法律約束,它們將團結一致,以對抗由于宗教、主權、商貿或其他任何理由,而遭遇的暴力要挾或武裝進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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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邦聯中各州人民的友誼與交往,可望受到良好而長久的保護。各州的自由民、乞丐、流浪者、以及那些不受法律庇護的逃亡者,均可享受各州自由民應享的一切特權與豁免。各州人民均可自由出入和往來于各州之間,并因此享受與各州居民一樣的商業與貿易特權,交納同等賦稅,接受同樣的管制。這些管制方法不得超過一定限度,即它不得阻止財產的主人將其進口財產轉移至另外一個州,而在該州,財產主人是合法居民。此外,各州也不得對美利堅合眾國或其中任何其他州的財產強行征稅、收費或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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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艾捷爾編《美國賴以立國的文本》(趙一凡、郭國良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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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獨立戰爭期間,為了爭取獨立,各殖民地結成了一個政治同盟,并依靠這個同盟取得了獨立。獨立后各州面臨的最大政治難題是各州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地位問題。戰時同盟是否應該繼續下去?應以何種形式繼續下去?是邦聯還是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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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6月,理查德·亨利·李向大陸會議提出獨立的動議時,附加了另一個建議:大陸會議應著手準備一個邦聯的計劃,交與各殖民地考慮。大陸會議任命特拉華代表約翰·迪肯森組織一個委員會對此進行研究,并起草一份憲法性文件。1776年12月,迪肯森向大陸會議遞交《邦聯條例》初稿。經過近一個月的辯論,大陸會議于1777年11月通過了《邦聯條例》,隨即送各州批準。1781年3月1日,《邦聯條例》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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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條例》共有13條,其核心問題是解決各州之間的權力關系問題。條款第一條,將各獨立州組成的聯盟正式定名為“美利堅共和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二條宣布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權、自由和獨立以及一切權力,但暗示該主權需因邦聯的存在才能得到承認。第三條宣布各州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個為了共同防御和保護自由以及相互之間的共同福利的堅固的友誼行聯盟。這個定義決定了邦聯在體制上的聯盟性質。第四條確立了公民資格,雖然公民資格以州為基礎,但各州保證相互給予他州公民及其權利同等的法律尊重和保護。第5條至第9條確立國會并規定國會應有的權力。規定國會有權通過決議、規定和宣言;有權宣戰、締結和約、接受外交使節和與外國結盟;有權制造錢幣和統一度量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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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沒有確立一個獨立的中央執法機構,而只是在第10條中規定,國會休會期間的邦聯事務由國會下屬的委員會和國會秘書們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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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條例》是一部實質上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它對各州之間、國會權力關系的規定,反映出當時美國人對聯邦制的理解。根據《邦聯條例》,美利堅共和國不是一個主權統一的國家,邦聯是各主權州之間的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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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條例》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它的弱點在實踐中也不斷顯露出來。它最明顯的弱點,是沒有建立一個全國性政府,邦聯國會既無獨立財權又無軍權,在處理州際事務中沒有與之相應的權威,邦聯只是13個州組成的松散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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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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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并使我們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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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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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于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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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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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行政權屬于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四年,副總統的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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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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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合眾國的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和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并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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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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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在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或根據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的請求,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經各州四分之三州議會或四分之三州制憲會議的批準,即實際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采用哪種批準方式,得由國會提出建議。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第一項和第四項〕;⑩任何一州,不經其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參議院的平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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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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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美國1787年憲法由序言和正文組成*。序言部分闡述了聯邦憲法的目的和宗旨。正文部分共7條,分別對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加以說明和規定,并對其他立法事項、州與聯邦的關系、修正案的制定和生效的問題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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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確立了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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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和制。憲法的導言明確把“人民”作為政府的權力基礎,體現了“天賦人權”的思想。1787年憲法規定,參議員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1913年批準的憲法第17條修正案,將參議員改為由各州人民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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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權分立,體現了“分權與制衡”思想。根據這一原則,聯邦政府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門。立法權屬于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國會(第一條第一款),行政權屬于總統(第二條第一款),司法權屬于各級聯邦法院(第三條第一款)。為了防止權力濫用,憲法還規定了行政、司法、立法三個部門相互制衡的許多條款,使三個部門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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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統制。1787年憲法創立了總統制,它與內閣制一道,成為國家政權組織的主要形式。美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和武裝力量總司令(第二條第二款),并享有廣泛的立法倡議權和重要的立法否決權,是執政黨的當然領袖。1787年的制憲會議摒棄了已在英國形成的內閣制,創立總統制,主要原因在于:1787年的美國社會動蕩不安,經濟蕭條,國力微弱,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制憲者希望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權,以抵御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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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邦制。根據1787年憲法,聯邦的地位高于州。合眾國的憲法、法律和同外國締結的條約,都是全國最高的法律,必須遵守;州的憲法或法律,凡同聯邦憲法、法律和條約相抵觸的,一律無效。憲法第六條承諾合眾國將承擔邦聯時期的一切法律和債務,確定了聯邦對邦聯的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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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五條規定了憲法的修正程序:憲法修正案須經聯邦各州的3/4的州立法機構或3/4的州制憲大會批準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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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國憲法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美國是一個嶄新的、沒有封建傳統的國家,1787年憲法把歐洲啟蒙思想與美國的現實相結合,在美國建立了一個不同于英國君主立憲制的三權分立的、總統制、聯邦制和代議共和制相結合的國家制度。1787年憲法體現了《獨立宣言》的精神,其所確立的天賦人權、限權政府、三權分立、聯邦制和共和制的政治原則,為美國在此后200多年間由小變大、由弱變強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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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美國憲法還包括27條修正案。它們分別是在1791年至1992年間批準和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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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s Pa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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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結論是,黨爭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結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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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來看問題,可以得出結論說:一種純粹的民主政體──這里我指的是由少數公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的社會──不能制止派別斗爭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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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政體,我是指采用代議制的政體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它能保證我們正在尋求的矯正工作。讓我們來研究一下它和純粹的民主政體的差別,我們就能理解矯正的性質以及它必然會從聯邦得到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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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體和共和政體的兩大區別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給由其余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轄的公民人數較多,國土范圍也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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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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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很清楚,共和政體在控制黨爭影響方面優于民主政體之處,同樣也是大共和國勝于小共和國之處,也就是聯邦優于組成聯邦的各州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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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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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發現,在聯邦的范圍和適當結構里,共和政體能夠醫治共和政府最易發生的弊病,根據我們贊成共和政體,并以此自豪的程度,我們應該以相應的熱情擁護聯邦黨人的精神,并支持他們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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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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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美國憲法批準從1787年9月到1788年7月結束。由于憲法本身是妥協的結果,帶有諸多前所未有的體制設計,各州的利益不盡一致,因此憲法的批準過程實際上成了一次有關憲法的全國性政治辯論,形成了支持憲法的聯邦黨人和反對憲法的反聯邦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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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反聯邦黨人對憲法的抨擊,在1787至1788年間,力主實行聯邦制的制憲領導人麥迪遜、漢密爾頓和約翰·杰伊撰寫了85篇為憲法辯護的政論文,對美國憲法的結構和思想、聯邦制的設計、聯邦政府的功能及權力制衡作了說明。這些當時匿名發表在紐約等地的報刊上的文章,1788年被收集成冊在美國印行,成為后來聞名于世的《聯邦黨人文集》。這本書被認為是對一直沿用至今的美國憲法和聯邦政府所依據的原則的最精辟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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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論文中,最為著名的是詹姆斯·麥迪遜寫的第十篇。這篇文章原載于1787年11月23日《紐約郵報》。文中,麥迪遜對派別與自由的關系做了更為生動地論述。麥迪遜痛陳派別之爭給美國公眾利益帶來的損害,但他意識到,派別是不能以強制的手段來消滅。他認為,一個提倡自由的社會,必須容忍派別的存在,這是享受自由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他提出,解決弊端的辦法,是增加組成政府的渠道和分散政府的權力,讓不同的派別或利益集團都有一定的渠道來參加政府的組成與決策。美國歷史學家查爾斯·A.比爾德認為,麥迪遜的第十篇“對政治學基礎做了一番最有哲理的考察”,“論證了一切政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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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先后被譯成法文、德文、西班牙等多種文字,其中文版于1979年由商務印書館在北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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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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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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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條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準,被稱為“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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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伸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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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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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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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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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房主同意,士兵平時不得駐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得駐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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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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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并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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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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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但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在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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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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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已由法律確定;得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制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并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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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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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合眾國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習慣法規則,不得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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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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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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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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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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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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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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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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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在1787年的憲法原文中,并沒有保障個人權利的權利法案。聯邦政府成立后,麥迪遜提出了一整套的約束聯邦政府、保障個人權利的憲法修正案,國會通過了其中的12條,其中10條被各州批準,于1791年生效。這就是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通稱《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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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國會對宗教問題立法,禁止國會立法侵犯和限制人民的言論、新聞、集會和向政府請愿的權利(第一條);人民有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第二條);未經主人允許,軍隊不得在和平時期進駐民房,戰時占用民房需經法律程序(第三條);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受到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第四條);禁止輕易和隨意對任何人判以死罪或重刑(戰時情況除外),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第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得到當地公正陪審團的迅速和公開審判(第六條);在一般情況下,聯邦法院不得重新審查經陪審團裁決的事實(第七條);禁止要求過多的保釋金和處以過重的罰金(第八條);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第九條);憲法未授予聯邦政府的、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權利,由各州人民保留(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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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787年憲法涉及奴隸和奴隸制的部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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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一條第二款(“五分之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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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本聯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自由人總數包括必須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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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一條第九款(“奴隸貿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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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現有任何一州認為得準予入境之人的遷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國會不得加以禁止,但對此種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過十美元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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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款(“逃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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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每個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權和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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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脫法網而在他州被尋獲時,應根據他所逃出之州行政當局的要求將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對犯罪行為有管轄權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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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州法律須在該州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規章而免除此種勞役或勞動,而應根據有權得到此勞役或勞動之當事人的要求將他交出。〕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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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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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在奴隸制問題上,1787年憲法原文中并沒有使用“奴隸”或“奴隸制”這樣的詞,凡是涉及奴隸的地方,憲法使用“所有其他人口”“服勞役的人”“現在某些州存在這樣的人口”。但是,憲法中的“五分之三條款”“逃奴條款”和“奴隸貿易條款”,等于承認了奴隸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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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資料在憲法史上被稱為“五分之三條款”,它是制憲會議上南北雙方代表在奴隸制問題上的重要妥協。它規定,南部蓄奴州的奴隸人口按3/5的比例計入州的總人口,這樣,在剝奪了黑人奴隸的一切法律權利的同時,卻增加了這些州在眾議院的代表權。由于奴隸不能行使選舉權,所以南部這些州的自由人的人均代表權實際上高于北部。該款后由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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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資料史稱為“奴隸貿易條款”。它規定,國會在1808年以前不能立法禁止從海外進口奴隸的貿易。1807年國會通過法律,禁止進口奴隸,該法于1808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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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資料史稱為“逃奴條款”。它允許奴隸主逮捕逃亡奴隸,并要求蓄奴州尊重奴隸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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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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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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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1月31日提出,1865年12月6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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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在合眾國境內受合眾國管轄的任何地方,奴隸制和強制勞役都不得存在,但作為對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懲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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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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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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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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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并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范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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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眾議員名額,應按各州人口比例進行分配,此人口數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數,但不包括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但在選舉合眾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國會眾議員、州行政和司法官員或州議會議員的任何選舉中,一州的〔年滿二十一歲〕并且是合眾國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參加叛亂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選舉權遭到拒絕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則該州代表權的基礎,應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數同該州年滿二十一歲男性公民總人數的比例予以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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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后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但國會得以兩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數取消此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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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對于法律批準的合眾國公共債務,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亂或反叛有功人員的年金和獎金而產生的債務,其效力不得有所懷疑。但無論合眾國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擔或償付因援助對合眾國的作亂或反叛而產生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或因喪失或解放任何奴隸而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所有這類債務、義務和要求,都應被認為是非法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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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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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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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2月26日提出,1870年2月3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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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是奴隸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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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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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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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美國內戰從1861年到1865年4月結束,歷時4年,聯邦和南部聯盟死亡人數達62萬,傷近40萬,南方一半以上的農莊、機器、鐵路遭到破壞,2/3的財富付諸東流。但戰爭卻避免了聯邦的分離和瓦解。在內戰期間及重建時期,美國國會通過了有關黑人公民權利的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憲法修正案,從法律上徹底否定了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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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12月,國會通過了第十三條憲法修正案。該修正案包括兩條內容:第一條宣布從美國及其所管轄的領土上永遠廢除奴隸制;第二條宣布國會有權以“適當的立法”來實施這條修正案。1865年12月,第十三條憲法修正案得到27個州的批準,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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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修正案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一方面,它以聯邦憲法的名義明確禁止在北美存在近250年之久的奴隸制,徹底否定了地方或州的奴隸制法律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它以聯邦憲法的名義禁止實行奴隸,這等于擴大了聯邦政府在管理奴隸制方面的司法權力范圍。它將《獨立宣言》中的“天賦人權”思想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并將林肯的《釋奴宣言》推及全國,并使之永久化。第十三條憲法修正案的批準,還為后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做了重要的法律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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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修正案確立了美國聯邦和州的公民資格,賦予聯邦政府保護公民權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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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修正案取消了對于公民選舉權的種族和膚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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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關于美國總統任期的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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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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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3月24日提出,1951年2月27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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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無論何人,在他人當選總統任期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兩年以上,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一次以上。但本條不適用于在國會提出本條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人;也不妨礙本條在一屆總統任期內生效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的任何人,在此屆任期結束前繼續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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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由四分之三州議會批準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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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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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于總統任期,1787年憲法只規定“總統任期四年,副總統的任期相同”(第二條第二款),至于可否連任及連任屆數則只字未提。1789年,華盛頓以全票當選為美國第一屆總統,4年后再次當選。以華盛頓享有的崇高威望,如果他尋求第三屆連任,無疑會繼續當選。但他不居功,不戀權,1796年在第二屆總統任期屆滿前5個多月,他發表了《告別詞》,宣布不再尋求第三屆總統連任,從而在美國樹立了總統任職不超過兩屆的先例。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于戰爭需要,羅斯福四次當選美國總統,打破了美國總統任職不超過兩屆的傳統。1951年,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生效,明確規定總統任職不得超出兩屆。這使華盛頓所樹立的總統任職不超過兩屆的傳統法律化和制度化,從根本上杜絕了政府首腦終身任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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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華盛頓《告別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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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和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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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重新選舉一位公民來主持美國政府的行政工作,已為期不遠。此時此刻,大家必須運用思想來考慮把這一重任付托給誰。因此,我覺得我現在應當向大家聲明,尤其因為這樣做有助于使公眾意見獲得更為明確的表達,那就是我已下定決心,謝絕將我列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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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最初負起這個艱巨職責時的感想,我已經在適當的場合說過了。現在辭掉這一職責時,我要說的僅僅是,我已誠心誠意地為這個政府的組織和行政,貢獻了我這個判斷力不足的人的最大力量。就任之初,我并非不知我的能力薄弱,而且我自己的經歷更使我缺乏自信,這在別人看來,恐怕更是如此。年事日增,使我越來越認為,退休是必要的,而且是會受歡迎的。我確信,如果有任何情況促使我的服務具有特別價值,那種情況也只是暫時的;所以我相信,按照我的選擇并經慎重考慮,我應當退出政壇,而且,愛國心也容許我這樣做,這是我引以為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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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使館新聞文化處編《美國歷史文獻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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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喬治·華盛頓(1732—1799)是美國將軍、政治家、首任總統。他在第二任期屆滿前半年(1796年9月16日)發表了致國人的《告別詞》,表示不再尋求第三次連任總統、退老還鄉,勸告美國人民另選他人擔任美國總統的決心。《告別詞》不僅開創了美國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先例,它對黨爭、派系傾軋、外國影響和卷入國外紛爭的警告,對公共事務方面的道德與忠誠精神的呼吁,對此后的美國歷史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它優美的文字、才華橫溢的文采,也使它與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講》、[小]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個夢》等一道,成為人們廣為傳誦的英語文學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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