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六單元 現代中國的政治建設與祖國統一 第20課 新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政治協商制度的形成1.毛澤東、周恩來邀請民主人士北上慶齡先生:中國革命勝利的形勢已使反動派瀕臨死亡的末日,滬上環境如何,至所系念。新的政治協商會議將在華北召開,中國人民革命歷盡艱辛,中山先生遺志迄今始告實現,至祈先生命駕北來,參加此一人民歷史偉大的事業,并對于如何建設新中國予以指導。至于如何由滬北上,已告夢醒與漢年、仲華切商,總期以安全為第一。謹電致意,仁盼回音。毛澤東、周恩來 ──《毛澤東、周恩來邀請宋慶齡參加新的政治協商會議的電報》(1949年1月19日)【解讀】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勞動節的口號,其中第5條提出:“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并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由此揭開了籌建新中國的序幕。中共中央的這一號召,得到各民主黨派和愛國人士的熱烈響應。5月5日,香港各民主黨派與民主人士李濟深、何香凝(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沈鈞儒、章伯鈞(中國民主同盟)、馬敘倫、王紹鏊(中國民主促進會)、陳其尤(致公黨)、彭澤民(中國農工民主黨)、李章達(中國人民救國會)、蔡廷鍇(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譚平山(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郭沫若等聯名致電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贊同中共中央“五一”勞動節口號提出的召開新政協、成立新的全國政權機構。11月下旬,中共中央首先同在哈爾濱的民主人士達成了《關于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的協議,規定了新政協籌備會和新政協的單位組成及新政協的任務。隨后不久,又重新確定了新政協的使命,把原來“討論并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發展為直接宣告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組成共和國的中央政府。這是因為新政協本身,帶有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可行使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關于參加單位和代表人選,經過多方協商,最后確定下來。共有五類:黨派、區域、軍隊、團體、特邀。其中宋慶齡作為偉大的民主主義者、中國共產黨的忠誠朋友,被列為首席特邀代表,1949年1月19日,毛澤東、周恩來致電邀請她北上參加政治協商會議。為了保證宋慶齡的安全,這封電報是附在中共中央發給在香港的中共中央華南局領導人方方、潘漢年、劉曉的指示電之后,并請他們設法送給宋慶齡。電報顯示:①人民革命取得最后勝利的局勢已成定局。②中國共產黨的各項政策走上正軌,建立新中國已是歷史必然。③建立新中國需要人民大團結,包括廣大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和一切愛國民主人士,包括各個民族,包括基本代表民族資產階級和城市小資產階級的所有民主黨派。宋慶齡看到毛澤東、周恩來發來的電文,為中共中央領導人對自己的尊重和深情所感動,同時也為中國革命大業終將告成而興奮。不過出于安全的考慮,宋慶齡直至8月才北上。2.“人民民主專政”理論的提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國,在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這些階級在工人階級和共產黨的領導之下,團結起來,組成自己的國家,選舉自己的政府,向著帝國主義的走狗即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兇們實行專政,實行獨裁,壓迫這些人,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如要亂說亂動,立即取締,予以制裁。對于人民內部,則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等項的自由權。選舉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這兩方面,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1949年6月30日)【解讀】1949年6月,人民解放戰爭已經取得基本勝利,新中國即將誕生。為了回答當時面臨的各種問題,駁斥國內外階級敵人的惡毒攻擊,批判資產階級共和國的道路及各種錯誤觀點,統一全黨和全國人民對建立新中國的認識,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成立28周年紀念日,發表了《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文中描述了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先進人士尋找革命真理所走過的道路;批判了資產階級共和國方案;論述了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說明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及民主與專政的辯證關系;提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基本任務;闡明了新中國對外政策的基本方針。資料主要闡述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內涵:①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屬于人民的范疇,人民民主專政的領導力量是工人階級,基礎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城市小資產階級的聯盟,主要是工農聯盟。②代表大地主資產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兇,則是人民的敵人,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斗爭對象。③民主是人民的民主,即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權。④專政是人民對反動派的專政,即人民運用專政的手段來鎮壓敵對的勢力。⑤人民民主和人民專政兩者是辯證統一的,是既相區別又相聯系,緊密結合而不可分割的。只有充分發揚民主,把群眾發動起來,才能對敵人實行有效的專政;只有對敵人實行專政,才能有效的保衛人民民主政權,保護人民的利益,并為人民民主政治建設提供良好的環境。毛澤東的《論人民民主專政》是一篇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著作,它全面地總結了中國革命斗爭的歷史經驗,集中地反映了中國共產黨關于建立新中國的政治主張。根據中國革命的經驗和情況,創造性地運用和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的學說,奠定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基礎和政策基礎。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功能在全國各地方未能實行普選以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它的地方委員會分別執行全國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我們現在即將舉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便是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來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織法、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并選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便是同中央人民政府協議事情的機構。一切大政方針,都先要經過全國委員會協議,然后建議政府施行。等到將來根據全國革命形勢的發展和土地改革的情況及人民進步的程度,才可能把普選由個別地方逐漸推廣到全國,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那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才不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僅是它仍將以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而存在,國家大政方針,仍要經過人民政協進行協商。地方委員會的情形也是如此。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負有偉大的建國責任的。建設新中國,必須經過參加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內少數民族、海外華僑和一切愛國人士共同努力,必須動員全國人民共同參加。我們要很好地組織起來,團結起來,團結一切人民力量,來完成這一偉大使命。──周恩來《關于人民政協的幾個問題》(1949年9月7日)【解讀】周恩來《關于人民政協的幾個問題》一文,是1949年9月7日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前向政協代表所作的報告。報告共講了三個問題:第一,關于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及其代表名額和人選問題;第二,關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草案;第三,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摘錄部分主要論述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織特點: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一個包含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和一切愛國民主人士的統一戰線組織,在沒有普選之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所執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就是討論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并選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個長期性的組織,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后,將以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而存在;國家大政方針,仍要經過人民政協進行協商,政協會議將對政府的工作起協商、參謀和推動作用。1949年,大陸的軍事行動還沒有完全結束,土地改革還沒有徹底實現,人民還沒有充分組織起來,召開在普選基礎上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通過召開由協商產生的各方面代表組成的政治協商會議建立新中國,是在當時條件下的唯一途徑和方式。這是中國共產黨由在戰爭條件下運用黨的形式決定國家事務向在和平條件下運用國家形式決定國家事務的重大轉變,符合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舉行。中國共產黨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等代表(含候補代表)共662人參加了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開,表示全國人民的革命大團結及其在組織上的最后形成,標志著“中國的歷史已經進入一個完全新的時代──人民民主的時代”。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偉大意義在這里,我要贊許那個將要通過的共同綱領。這是新中國的一個人民大憲章。他確定了新中國的政治理論和政治制度。他有了“革命到底”的大方針,他有了穩步建設的大原則。他的內容豐富;他的文字質樸。中國今天應做的,要做的,和能夠做的,這個綱領都一一標舉出來了。中國將來應做的,要做的,但今日事實上還不能夠做的,這個綱領就暫時保留不說。他沒有高調,他更沒有空想。這真是切合實際,切合人民今天需要的共同綱領。我可以想像得到,這樣一個共同綱領在這次大會中必能得到全體一致的通過。我今天愿與在座諸位代表相約,我們全體代表更應與中國全體人民相約,我們應立下宏愿,抱定決心,在毛主席領導之下,共同起來擔負實現這個綱領的責任。我們要把綱領中每一個條文,每一句話,每一個字,都使他成為具體實行的事實。──張瀾《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發言》【解讀】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這次會議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簡稱“共同綱領”,規定了新中國的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新型國家的架構。張瀾(1872—1955),曾任民盟中央主席。平津解放后,張瀾應中共中央邀請北上,出席了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當選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他在大會發言中,闡述自己對“共同綱領”的認識,并給予了高度評價,這代表著當時與會者的普遍心聲。資料顯示:①“共同綱領”以客觀的認識、務實的精神,從中國當時的國情出發,決定新中國的各項制度和政策。②“共同綱領”認識到在建成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之前,必然存在一個不可逾越的新民主主義階段,因此,只能按照其固有的規律辦事,而不能把這個階段必然出現、應該允許存在的東西簡單加以排斥,也不能超越階段,把將來要辦的事情放到這個階段來辦。③“共同綱領”得到了全國人民的擁護,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的行動綱領,指明了中國人民繼續前進的方向。“共同綱領”是中國共產黨創造性運用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基本原理,把它與中國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光輝典范,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大憲章,在一個時期內起著臨時憲法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立即宣布接受“共同綱領”為本政府的施政方針。這個綱領是中國共產黨建設新民主主義社會理論的具體體現,又是全體政協代表集體智慧的結晶。它既切合實際又堅定明確,對剛剛誕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工作,都起了指導作用。5.開國大典中的閱兵式10月1日開國大典終于來到了。下午3時,大地歡聲雷動,毛澤東和朱德一前一后最先上天安門城樓。在毛澤東宣讀完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后,林伯渠秘書長宣布閱兵開始。閱兵司令員朱德身著戎裝,走下天安門城樓,乘敞篷汽車通過金水橋,迎接在橋南的閱兵總指揮聶榮臻,聶榮臻致軍禮并報告:受檢閱的陸海空部隊均已準備完畢,請總司令檢閱!……檢閱式完畢便是分列式。于是,我用電話向東三座門的指揮分所發出相應的命令。那是最幸福也最緊張的時刻。黨和國家領導人、各界民主人士都在注視我們,30萬人民群眾都在注視我們。我們將要把人民軍隊20多年的戰斗歷程,在短暫時間內的行進中顯示出來,將要把整個人民軍隊的風貌通過有限的行動反映出來。檢閱式和分列式歷經兩個多小時。兩個多小時,濃縮了我國以往的漫長戰斗歷程,也預示了未來的征途。我一分鐘也未敢離開自己的指揮聯絡位置,而我的心神似乎在隨同分列式的隊伍行進。開國大典和開國大典閱兵式,給我留下了莫能淡忘的壯觀圖景,也給我留下了軍人的光榮,當然還有軍人的新的使命。──楊成武《我和開國大典閱兵式》【解讀】1949年10月1日下午2時,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舉行第一次會議,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下午3時整,盛大而隆重的開國大典開始。參加這個典禮的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代表,有首都各工廠、各大專院校、各機關的代表,有市民、近郊農民和城防部隊等,共約三十萬人。開國大典包括三大內容: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禮;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閱兵式;三是人民群眾的游行歡慶活動。作為開國大典重大項目的閱兵儀式,是人民解放軍建軍迄至當時最盛大、最莊嚴的一次慶典。以聶榮臻任閱兵總指揮,第二十兵團司令員楊成武、華北軍區參謀長唐延杰、中共北平市委副書記劉仁等為副總指揮,下設閱兵指揮所,楊成武兼任指揮所主任,作為閱兵式的具體負責人,楊成武具體指揮了開國大典的閱兵式。在其回憶錄中,對此深有感觸。資料顯示:①開國大典是一次隆重的儀式,它莊嚴地向全世界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了!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②受閱部隊表現了中國人民經過一百多年的英勇斗爭,進入歷史發展新紀元的精神風貌。③開國大典給全國人民以極深的激勵,使之信心百倍地投身到新中國建設中去。新中國的成立,是20世紀世界上發生的最有影響的偉大事件之一。它把帝國主義的東方戰線打開一個大缺口,嚴重打擊了世界殖民體系,大大增強了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陣營的力量。這對于改變世界力量格局,維護世界和平和正義事業,推動世界走向進步和光明,具有深刻久遠的影響。6.第一屆政務院中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第一屆政務院組成人員民主人士名單及當時的職務、身份(均為正部長及其以上職務人員):郭沫若(副總理、文教委主任、科學院院長、無黨派)、黃炎培(副總理、輕工部長、民建成員)、朱學范(郵電部長、中華全國總工會成員)、章伯鈞(交通部長、農工民主黨成員)、李書城(農業部長、無黨派、武昌首義人員)、梁希(林墾部長、九三學社成員)、傅作義(水利部長、前國民黨將領)、沈雁冰(文化部長、著名作家、無黨派人士)、馬敘倫(教育部長、民進成員),李德全(衛生部長、民革成員)、史良(司法部長、著名律師、民盟成員)、何香凝(華僑事務委員會主任、民革成員)、胡愈之(出版總署署長、民盟馬來支部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手冊》【解讀】“共同綱領”是一個統一戰線的綱領。它明確規定:為實現新民主主義,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建設一個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和富強的新中國的任務,要團結國內各民主階級、各民族和國外華僑,結成偉大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統一戰線思想的核心,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實現革命和建設的任務服務。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非共產黨人士3人;56名委員中,非共產黨人士27人,幾乎占一半。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又任命了政務院總理以下各單位負責人和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總參謀長。資料顯示:①政務院副總理4人中,非共產黨人士2人;15名政務委員中,非共產黨人士9人;在政務院所轄34個部、會、院、署行政職負責人中,非共產黨人士占14人。中央國家政權的人員構成,體現了當時我國的國家性質,體現了國家政權是“非少數人所得而私”的各民主階級聯合的政權。②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得到加強,表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之間團結合作關系的鞏固和發展。③這個高級領導干部的陣容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當時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共有副部長級以上干部500名(內有兼職),包括了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各少數民族、國外華僑的代表,知名人士和專家,其中非共產黨人士約占三分之一以上,有利于人民民主政權的鞏固7.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職能的轉變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實行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不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此以后它應作為獨立的統一戰線組織將繼續存在,并須在一切必要的地方設立地方組織,其名稱可沿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它的任務是:較多方面地和較集中地對上述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和民主黨派進行團結、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并經過他們去影響其所聯系的群眾。具體地說,我們應運用這一組織起下列主要作用:第一,協助我們組織和推動上述階級、階層①的民主黨派和代表人物參加人民政治活動與國家建設工作,進行政治學習,使他們逐步得到改造,并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第二,把我們對上述階級、階層有關的政策、號召和要求,經過與各方面代表人物協商,取得一致,要他們向其所聯系的群眾進行宣傳解釋,負責協助推行。第三,反映上述階級、階層的思想、意見和要求,以便于我們及時了解和處理。第四,協助解決各民主黨派、民主人士及部分人民團體相互有關的問題并交流經驗,以加強團結,推進工作。──《全國統戰工作會議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實行后統一戰線組織問題的意見》(1953年7月)【解讀】1953年,我們國家正處在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時期,黨的總路線、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工業化和社會主義的改造。在此時期內,國內階級關系的變化必然深刻而激烈,因此統一戰線中的團結和斗爭亦必然深刻而劇烈。與此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和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實行,也在積極醞釀之中。人民政協的地位和作用問題,成為黨外民主人士十分關切的問題,也是中國共產黨需要著手解決的問題。為了適應這種新的情況,做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實行時對民主人士的工作,使各黨派、各階級、各民族的代表人物都在各自的地位上充分發揮作用,1953年7月,中央統戰部就制定了《關于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時安排民主人士的意見》和《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實行后統一戰線組織問題的意見》。資料顯示: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職能的歷史使命已經結束。人民政協的職能要發生比較大的變化,即將履行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作用。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行,決不意味著要削弱統一戰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統一戰線組織將繼續存在,并在國家政治生活和鞏固發展人民民主統一戰線方面,繼續發揮重要作用。③人民政協在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工作的任務應當是,在加強工人階級領導和鞏固工農聯盟的基礎上,進一步團結和教育各黨派、各階級,使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親密合作,使我們國家穩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在這些意見的基礎上,中共中央召開各類會議,討論人民政協的地位、作用、性質、任務和組織原則等問題,并起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等文件。【注釋】①上述階級、階層是指資產階級城市上層小資產階級,從地主階級分化出來的帶有資本主義色彩的分子,以及與這些階級、階層相聯系的民主黨派、代表人物以及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上、中層分子。8.《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制定本章程,并決定,以下列各項為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單位和個人共同遵守的準則: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力貫徹憲法的實施。二、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制度;加強社會主義經濟力量在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三、協助國家機關,推動社會力量,實現國家關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的建設計劃。四、密切聯系群眾,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提出建議。五、在全國各族人民中加強團結工作,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提高革命警惕性,保衛國家建設,堅持對國內外敵人的斗爭。六、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牢不可破的友誼,增進中國同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的友誼,加強中國人民同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誼,反對侵略戰爭,保衛世界和平,維護人類的正義事業。七、在自愿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積極學習國家的政策,提高政治水平,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努力進行思想改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1954年12月2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解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于1954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其內容包括總綱和三章,共25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政協的性質、任務、組織原則等一系列重要問題。資料顯示: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協既不是國家權力機關,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團體,而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是各黨派的協商機關。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主要的議政機構,將協助國家機關,密切聯系群眾,增進各民族、各黨派、社會各界、無黨派民主人士之間的團結合作。③政治協商制度使國家制定的各項政策和法規更加充實和完備,既符合最大多數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又尊重少數人的合理意見,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和優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制定,表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之間團結合作關系的鞏固和發展。政協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時存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形成我國人民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特色,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進一步加強。9.“長期共存,互相監督”長期共存,互相監督,主要是講中國共產黨跟其他民主黨派的關系。黨派的存在與否,不取決于任何政黨或個人的主觀愿望,而是由客觀的歷史發展所決定的。……既然我們在民主革命時期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都能和民族資產階級、各民主黨派共同合作,團結在一起,那么,怎么能夠設想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就不能同民主黨派、黨外人士繼續合作下去呢?這是說不出道理的。……所以,從社會主義社會到共產主義社會,只要還有黨派的時候,各民主黨派同共產黨長期共存,為一個共同的目標奮斗,求大同存小異,這并沒有壞處。……從種種方面看起來,我們這樣的大國,多一點黨派去聯系各個方面的群眾,對國家,對人民的事業,有好處。以共產黨為核心,為領導,各黨派團結合作,有什么不好?……我們只要是一個敢于面對現實的人,敢于揭露錯誤、批判錯誤、改正錯誤的人,那就不怕監督。越是監督我們,我們越是能進步。只有怕人家揭露錯誤,自己又沒有勇氣承認錯誤、改正錯誤的人,才怕人家監督。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實際上是擴大民主。──周恩來《長期共存,互相監督》(1957年4月24日)【解讀】1956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得到初步確立。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如何堅持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作為一個重大問題再次提了出來。4月,毛澤東作了《論十大關系》的重要講話,明確指出:“究竟是一個黨好,還是幾個黨好?現在看來,恐怕是幾個黨好。不但過去如此,而且將來也可以如此,就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1957年2月,毛澤東發表了《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對這一方針作了更為詳細的闡述。“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方針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基本內涵:一方面,長期共存是指共產黨存在多久,民主黨派就存在多久,一直要共存到將來社會的發展不需要政黨的時候為止;另一方面,互相監督是指共產黨可以監督民主黨派,民主黨派也可以監督共產黨,但由于共產黨居于領導地位,首先要請民主黨派來監督自己。1957年4月24日,周恩來在中共浙江省委擴大會議上的講話中,詳細闡述了“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資料顯示:①中國共產黨跟其他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關系是歷史過程中形成的。民族資產階級在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壓迫下,為了自己的生存和發展,逐步在國民黨與共產黨兩個大黨的對立斗爭中選擇了共產黨。②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的長期共存。盡管民主黨派的前身是民族資產階級、上層小資產階級及其知識分子的政治派別,但它們是革命的、愛國的、同共產黨合作的政黨。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后,民主黨派所聯系的階級、階層的成員將變成勞動人民的一部分,作為這一部分勞動者的政黨,民主黨派仍然必須長期存在,繼續聯系和代表這部分勞動者,推動他們繼續為社會主義服務,進一步實行自我教育。③民主黨派的監督可以改進共產黨的領導。黨外的民主人士,能夠提供一種單靠黨員所不容易提供的監督,對于工作做出有益的幫助。“長期共存,互相監督”后經中共“八大”正式確立為處理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關系的準則。在這一準則指導下,形成了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既真誠合作又互相監督的新型政黨關系,奠定了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基本格局,創造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模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創立10.民主選舉方法的建立陳叔通①委員講,做了這個工作,可以使人民民主更加發揚。確實如此,北京郊區鄉政府民主選舉的結果,百分之五十的鄉長被選掉了,因為這百分之五十的人做了壞事,人民不高興他們。為了發揚民主,對政權組織,特別是縣、鄉兩級,來一次全國普選,很有必要。這對促進經濟建設,加強經濟建設的領導有積極作用。就是對于抗美援朝也有好處,傅作義②委員說可以加強抗美援朝。前天我看到艾森豪威爾③的一篇講話,他說,中國要辦民主選舉是不可能的。對艾森豪威爾來說,你辦選舉他要侵略,你不辦選舉他也要侵略,問題是決定于我們自己的工作。如果我們的工作做得更好一些,人民民主更加發揚,經濟建設搞得更好,抗美援朝的力量更加增強,那是可以使它放棄侵略的。所以,為了發揚民主,為了加強經濟建設,為了加強反對帝國主義的斗爭,就要辦選舉,搞憲法。──毛澤東《關于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幾點說明》(1953年1月13日)【解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大規模展開,加強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進一步調動廣大人民的積極性已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1952年12月,在全國政協常委擴大會議上,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提議由全國政協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定期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議,得到與會各委員的贊同。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20次會議,討論關于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問題。這是毛澤東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上的講話。講話顯示:①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是繼續發揚人民民主的大事,充分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②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需要制定憲法,舉行選舉。③開展全國普選,有利于基層政權建設的加強。④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能促進人民群眾進行經濟建設積極性,便于加強反對帝國主義的斗爭。毛澤東的講話是圍繞著民主選舉展開的,成為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上的主題。會議通過了《關于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于1953年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在此基礎上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批準國家五年建設計劃綱要和選舉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同時決定成立以毛澤東為主席的由33人組成的憲法起草委員會,以周恩來為主席的由24人組成的選舉法起草委員會,分別負責起草憲法和選舉法工作。選舉法起草委員會從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實際出發,規定一個真正民主的選舉制度。主要表現在選舉權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實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無記名投票和舉手表決相結合的方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這是新中國的第一部選舉法。它吸收了革命根據地民主選舉的經驗,特別是建國后民主選舉的經驗,并且吸收了國際的經驗,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選舉的經驗。選舉法的頒布是我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標志著我國人民民主政治發展的新階段。【注釋】①陳叔通:當時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協全國委員會副主席。②傅作義:當時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水利部部長。③艾森豪威爾:當時的美國總統。1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制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已經走上了社會主義的道路。憲法草案序言中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從一九五三年起,我國已經按照社會主義的目標進入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時期,因此,我們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前進一步,制定一個像現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這樣的憲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國過渡時期的總任務肯定下來。……全國人民在討論中熱烈地稱贊我們的憲法草案,因為這個憲法草案正確地總結了我國的歷史經驗。這個憲法草案是我國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產物,是我們國家發生了巨大變化的產物。人民稱贊這個憲法草案,還因為它正確地吸收了國際的經驗。憲法起草委員會在從事起草工作的時候,參考了蘇聯的先后幾個憲法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憲法。顯然,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先進國家的經驗,對我們有很大的幫助。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中國的經驗和國際的經驗。我們的憲法草案不只是我國人民革命運動的產物,而且是國際社會主義運動的一個產物。──劉少奇《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1954年9月15日)【解讀】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的決定,在毛澤東的主持下,1954年中央憲法起草小組歷時七個月,反復研究,先后起草并修改出了四稿憲法草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在北京召開。劉少奇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資料顯示:①制定憲法是歷史的必然。從1953年起,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更加鞏固,為人民行使制憲權提供了堅實的政治與法律基礎。國營經濟迅速發展并已處于國民經濟的領導地位,成為社會主義改造的堅實物質基礎,按照社會主義目標進入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時期。因此“共同綱領”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的需要。為了反映建國以來各戰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反映全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要求,以便進一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完善社會主義法制,保障社會主義政權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需要制定一部憲法,調整日益復雜化的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②憲法是經過廣大人民群眾討論而確定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對憲法草案初稿進行認真討論后,交由全國政協、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以及中央和地方領導機關、社會各方面代表八千多人進行認真討論,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先后收到了近六千條修改意見和建議。《人民日報》刊登了憲法草案全文并在全國廣泛地展開討論。兩個多月里參加討論的人數達1.5億,收到來自全國各地的意見共有一百多萬條。③憲法的制定借鑒了其他國家的憲法。1954年1月15日,毛澤東給在北京的劉少奇及中央各同志寫了一封電報,通報了起草憲法的一整套工作計劃,其中重要內容就是要求中央委員參閱各國憲法,從中借鑒經驗,制定我國憲法。劉少奇報告之后,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稱“五四憲法”。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憲法。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我們國家的國體與政體,也指明了全國人民繼續前進的正確道路,這就為我國社會從新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提供了法律保證。1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少數國家工作人員中還有這么一種思想,他們以為法律是只管老百姓或者只管“小人物”的,至于“大干部”、“大人物”,只要注意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就夠了,對法律遵守不遵守,是無關重要的。這種思想,也是完全錯誤的。我們國家的法律并不是別的,它正是已經實現或正在實現中的方針政策的定型化,違背了法律就是違背了方針政策。我們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務員和領導者,國家對于干部的要求,在一切方面都應比對一般公民的要求高。干部不僅要執行方針政策,遵守政治紀律和工作紀律,還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成為遵守國家法律的模范。如果一個干部他本身就不遵守法律,那他還怎樣能要求人民群眾遵守法律呢?他還怎樣能領導人民群眾同違法現象作斗爭,怎樣能領導人民群眾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而奮斗呢?必須明確國家對于任何違法犯罪的人,不管他的職位多高,都是不能加以包庇的。──彭真《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4年9月17日)【解讀】彭真1953年1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參加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制定工作,其后還主持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以及《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和《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等,為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了憲法和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第一部真正體現人民民主的憲法,是全國人民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而奮斗的綱領,更是中國人民必須遵守的根本大法。從依靠政策辦事,到不僅依靠政策,還要健全法制,依法辦事,這是從革命戰爭時期到取得全國政權的歷史性轉變。彭真比較早地意識到這個轉變的重大意義,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討論憲法時,他的發言就是憲法原則中的核心問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資料顯示:①法律與政策方針具有一致性,法律是已經實現或正在實現的方針政策的定型,在憲法已經頒布的情況下,“不僅要按方針、政策辦事,而且要按法律辦事”。②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國家,我們全體公民在法律面前只能平等也必須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應當是,也必須是全體人民、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實際行動的指針。③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尤其要嚴格地實行憲法的每一條、每一句。不允許言行不符,不允許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權分子。④國家越進步,法治精神就越應該提高。只有國家干部遵守法律,國家法治水平才能提高。13.人民代表的職責一、為了解各地工作情況,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般地每年應當視察工作兩次。……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或其他地區視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其他地區視察工作。視察工作的時候,可以分組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的時候,可以向當地人民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的人員了解情況;可以列席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民委員會會議;可以接見當地的人民代表,訪問人民群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的決定》(1955年8月6日)【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成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體現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一社會主義民主實質的根本制度,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根本途徑和形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國家大政方針,行使國家立法權。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和主體。他們是由人民選舉產生,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也是人民的勤務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職責之一是及時地把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要求集中起來,帶到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討論,或者反映給有關國家機關,就能使國家作出合乎實際的決策。為了能使各級代表行使這一職責,1955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詳細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活動的細則。資料顯示:①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有多種方式,主要的是在自己工作和居住的單位和地區,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隨時注意觀察了解,與干部群眾交談,做好調查研究。②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其代表有權對同級的人民委員會、法院、檢察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視察和參與特定問題的調查等。③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訪問人民群眾,反饋意見,又起了溝通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聯系的橋梁紐帶作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立14.民族干部的培養在一切工作中堅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政策外,各級政權機關均應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額,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數民族能夠和我們合作的人參加政府工作。在目前時期應一律組織聯合政府,即統一戰線政府。在這種合作中大批培養少數民族干部。此外,青海、甘肅、新疆、寧夏、陜西各省省委及一切有少數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應開辦少數民族干部訓練班,或干部訓練學校。請你們注意這一點,要徹底解決民族問題,完全孤立民族反動派,沒有大批從少數民族出身的共產主義干部,是不可能的。──毛澤東《關于大量吸收和培養少數民族干部的指示》(1949年11月14日)【解讀】新中國成立后,“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這是一項基本國策。但是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十分落后,特別是中青年具有科學文化知識的人很少,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和經濟發展等項事業急需大批少數民族干部,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貫徹實施也迫切需要解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干部問題。在此背景下,毛澤東號召全黨要加強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工作。這是他發給西北局和彭德懷的電報,顯示:①為了貫徹馬克思主義民族平等原則,促進各民族團結合作和共同繁榮,需要培養和選拔大批少數民族干部。因為少數民族干部是本民族的優秀代表,他們大多出身于勞動階層,不僅對中國共產黨有無比深厚的階級感情,而且同本民族的勞動群眾心心相印,最了解本民族的歷史和現狀,通曉本民族語言和風俗習慣,熟悉本民族本地區的經濟特點,知道本民族群眾的思想感情及要求,對改革本民族本地區的落后面貌,建設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有著強烈的愿望和責任感。只有培養大批少數民族共產主義干部,才能真正實現民族區域自治,實現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事務,達到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完全平等,并通過少數民族干部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效地貫徹下去,把少數民族群眾的積極性調動起來,產生推動社會前進的巨大物質力量。②應通過培訓班培養少數民族干部,使他們理解、掌握馬克思主義世界觀,能夠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觀察問題、處理問題。少數民族干部馬克思主義理論政策水平的高低,不僅直接影響到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能否與黨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而且直接影響到廣大少數民族地區能否貫徹黨中央的戰略部署,各民族共同攜手并肩,共同建設社會主義的大問題。培養少數民族共產主義干部,把干部的民族化與共產主義化有機結合起來,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1950年11月,政務院批準了《培養少數民族干部試行方案》。15.《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與民族區域自治材料一:(一)什么是民族的區域自治民族的區域自治是毛主席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民族的區域自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內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遵循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總道路前進的、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的區域自治。依據這個總原則和大前提,一切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有權利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建立自治區和自治機關,按照本民族大多數人民及與人民有聯系的領袖人物的志愿,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這就是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烏蘭夫《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報告》材料二:1951年3月4日,中共中央下發了《關于民族區域自治試行條例》(草案)。與此同時,中共中央西北局民族事務委員會下發了關于《條例》(草案)征詢意見的調查提綱。這是建國后我黨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重大舉措之一。……同年8月9日,毛澤東主席發布命令,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8月22日,舉行了新疆省第一屆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決議》。就在這次會議上,宣布正式成立新疆省民族區域自治籌備委員會。籌委會主任是包爾漢·沙赫德拉,副主任是高錦純、我、安尼瓦爾·加庫林。……黨中央關于新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工作的指示,是我國民族區域自治進程中的重要步驟。──賽福鼎·艾則孜《我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解讀】1952年8月8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就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行了比較全面和系統的闡述。在自治區、自治機關、自治權利、自治區內的民族關系、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原則等方面做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些政策原則和制度規定,對推動民族區域自治進程的實踐具有重大意義。兩則資料,第一條是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席烏蘭夫就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所做的說明;第二條是賽福鼎·艾則孜在20世紀90年代回憶新疆自治區的建立過程。資料顯示: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是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國家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的細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定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之一,但是如何具體實施沒有詳細的辦法,經過反復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制定,使民族區域自治的實施有章可循。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指導了各級自治區的建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是其直接產物。③在民族區域自治實施過程中,少數民族的領袖人物起著領導作用,他們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真正實現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推動下,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保障了各少數民族的權益,使他們能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既保證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又保證祖國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充分發揮各民族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和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促進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健康發展。16.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逐步完善我們主張把全國各民族都聯合起來組成一個民族大家庭。在各民族相處中,第一,漢族一定要自覺,遇事應多責備自己,要嚴于責己,寬于待人。這樣少數民族也就會跟著漢族的樣子做,各個民族就會真正自愿地合起來。第二,要在民族大家庭中搞好團結,不能怕麻煩。一時怕麻煩,日后就會生出更多的麻煩來。民族問題本來就是個復雜的問題,麻煩的問題。每個民族都有它長期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歷史痕跡。對待民族問題,要作歷史的分析,并且要有階級觀點。在有階級的社會里,民族問題離不開階級問題。但是民族問題又不完全等于階級問題。所以這兩個問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周恩來《民族區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團結和共同進步》(1957年3月25日)【解讀】1957年,大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完成了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這一時期,黨和政府在“慎重穩進”的方針指導下陸續制定和頒布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各項政策,派慰問團、訪問團和組織大批科學工作者開展大規模的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都為黨和政府全面把握少數民族的歷史與現狀提供了制定政策的參考依據;同時,黨和政府對各少數民族地區給予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使各少數民族人民和民族地區的社會生活狀況得到了明顯的改善。民族關系不斷得以疏通,民族隔閡逐步消除,少數民族當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覺悟日益提高,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也因此得以健康發展。這是周恩來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召開的關于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問題座談會上的總結發言,在成立壯族自治區幾個主要問題上,周恩來為統一大家的思想認識起了重要作用。資料顯示:①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歸結點就在于民族團結、國家統一以及共同的發展和繁榮。離開這個歸結點就不可能正確理解民族區域自治政策。②反對和消除大漢族主義應是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重要內容,漢族幫助少數民族和各民族互相幫助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③民族問題與階級問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要客觀分析。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由于漢民族在文化、政治和經濟等方面的絕對優勢,從而造成了少數民族對漢族的不滿、戒備、敵視和民族關系的緊張。這種消極影響不可能在短時期消除,要認真分析其中原因。周恩來的民族理論與實踐,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對我國民族問題的認識由淺入深的過程,體現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逐步完善。17.民族區域自治實行后的成績在民族工作方面,過去四年中,政府根據憲法的規定,在保證國家統一、實現民族平等的原則下,繼續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已經收到很大的成效。在少數民族地區內,除了西藏和其他很少一些地方以外,都已經完成了民主改革和基本上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并且在這個基礎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許多少數民族昨天還受著封建制度甚至奴隸制度的束縛,今天已經走上了社會主義的光明大道。他們真正是在一日千里地向前發展。在一九五八年,少數民族的經濟和文化,也有了巨大的躍進。據統計,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四個自治區,一九五八年工業總產值比一九五七年增長百分之八十八,糧食產量也增長了百分之八十三。全國少數民族的學生數目增長得很快。一九五八年上半年小學生有三百一十九萬人,中等學校學生三十一萬人,高等學校學生一萬六千人。在全國的三千六百萬的少數民族人口中,學生總數達到三百五十一萬人。同解放前比較,小學生增加了六倍以上,中等學校學生增加了七十九倍,高等學校學生增加了二十七倍。有許多過去沒有文字的少數民族,現在已經制定了文字方案,有了用自己的文字出版的書籍和報紙。──周恩來《政府工作報告》(1959年4月18日)【解讀】在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周恩來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對民族工作做了回顧,總結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行以來少數民族地區的變化。資料顯示: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黨和國家在制定各項政策和計劃,進行國家經濟文化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各民族地區的具體情況和需要,給各少數民族在財力、人力、物力和技術上以大力幫助,使少數民族地區獲得巨大發展。②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社會改革,逐步消滅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各民族間事實上的不平等,落后民族逐漸躋身于先進民族的行列,共同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③各少數民族通過各種形式進行了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從而徹底擺脫了各種各樣的壓迫剝削制度的束縛,解放生產力,改善了少數民族人民的物質生活,為少數民族地區的生產發展開辟了道路。④民族區域自治作為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了民族平等權益,體現了國家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18.西藏民主改革的成就由一小撮反動大農奴主發動的武裝叛亂已被平息。五月的拉薩,充滿了陽光。這個有一千三百多年歷史的古城,今天真正有了青春。她,正處在革命的前夜。人們的思想、行動、社會地位等等的變化,幾十天勝過了幾百年。拉薩從來沒有這樣安寧,更從來沒有這樣活躍。西藏社會,迄今以前的千百年中幾乎是停滯不前的。但并非藏族人民缺乏活力,相反,這是一個活潑的民族。阻礙西藏前進的,是僵尸一樣的農奴制度,是壓在嫩草上的大石板似的反動上層。今天,僵尸正在被鏟除,大石板被掀開了,藏族人民的革命熱情、生活興趣、生命力……都高漲起來了。──林田《西藏民主改革日記》(1959年5月21日)【解讀】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簽訂《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西藏實現和平解放。和平解放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勢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經濟羈絆,維護了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實現了藏族與全國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以及西藏內部的團結,為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基礎。1956年4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成立,第十四世達賴擔任籌委會主任委員,第十世班禪擔任第一副主任委員,阿沛·阿旺晉美任秘書長。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使西藏有了一個帶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有力地推動了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但是,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面對人民日益高漲的民主改革的要求,為維護封建農奴制度“永遠不變”,在帝國主義勢力的支持下,于1959年3月10日發動全面武裝叛亂,圖謀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中央政府迅速平息叛亂,并實行民主改革。林田,新華社高級記者,1950年隨十八軍進藏,先后任新華社駐藏記者6年,寫了大量有關西藏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的報道。1959年,他第二次被派往西藏。他到拉薩不久,就主動要求去山南地區農村進行采訪調查,對農奴制度和民主改革的全過程作了深入的調查研究。林田在西藏期間,除采寫了大量新聞報道和調查報告外,還長期堅持寫日記。其日記內容十分豐富,如實地分析了西藏農奴制度,記錄了廢除這種制度的一場偉大的民主革命。資料顯示:①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廢除了封建等級制度、人身依附關系和各種野蠻刑罰,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獲得解放。②農奴和奴隸成為國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獲得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社會制度障礙,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利開辟了廣闊的天地。③西藏人民經過民主改革,實現了人民當家作主和民族區域自治,煥發出了前所未有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使西藏走上了與全國同步發展的軌道。④中央政府通過在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和民族區域自治,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的羈絆,跨越了幾個社會形態,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實現了西藏歷史上最偉大、最深刻的社會變革。 第21課 民主政治建設的曲折發展“文化大革命”對民主法制的踐踏1.“文化大革命”的發動材料一:這個提綱站在資產階級的立場上,用資產階級世界觀來看待當前學術批判的形勢和性質,根本顛倒了敵我關系。我國正面臨著一個偉大的無產階級文化革命的高潮。這個高潮有力地沖擊著資產階級和封建殘余還保存的一切腐朽的思想陣地和文化陣地。這個提綱,不是鼓舞全黨放手發動廣大的工農兵群眾和無產階級的文化戰士繼續沖鋒前進,而是力圖把這個運動拉向右轉。這個提綱用混亂的、自相矛盾的、虛偽的詞句,模糊了當前文化思想戰線上的尖銳的階級斗爭,特別是模糊了這場大斗爭的目的是對吳晗及其他一大批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中央和中央各機關,各省、市、自治區,都有這樣一批資產階級代表人物)的批判。這個提綱不提毛主席一再指出的吳晗《海瑞罷官》的要害是罷官問題,掩蓋這場斗爭的嚴重的政治性質。──《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通知》(1966年5月16日)材料二: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也是文化大革命的首要問題。黨的領導要善于發現左派,發展和壯大左派隊伍,堅決依靠革命的左派。這樣,才能夠在運動中,徹底孤立最反動的右派,爭取中間派,團結大多數;經過運動,最后達到團結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團結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群眾。集中力量打擊一小撮極端反動的資產階級右派分子、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充分地揭露和批判他們的反黨反社會主義反毛澤東思想的罪行,把他們最大限度地孤立起來。這次運動的重點,是整黨內那些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1966年8月8日)【解讀】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通知》(《五一六通知》)。《通知》宣布撤銷《二月提綱》和“文化革命五人小組”及其辦事機構,提出重新設立“文化革命小組”。《通知》羅列了《二月提綱》的所謂十大罪狀,嚴厲批駁了其中提出的有破有立、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等正確觀點,要求實行無產階級在上層建筑包括各個文化領域的專政。《通知》為“文化大革命”確定了理論、路線、方針和政策,是“左”傾錯誤的綱領。它的通過和貫徹標志著“文化大革命”的全面發動。隨之,1966年8月1日至12日,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于北京召開。出席全會的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共141人(有26名中委和候補中委被“決定”不參加會議,13名中委、候補中委請假)。各中央局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的負責人、中央文革小組的成員、中央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首都高等學校“革命師生”的代表共47人列席了會議。會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十六條》),是繼《五一六通知》以后,關于“文化大革命”的又一個“左”傾錯誤的綱領性文件。《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條》顯示:①它們完全抹煞建國以來思想文化戰線上的成就,歪曲國內階級形勢和黨、國家的狀況。②提出文化革命的目的是奪取文化領域中的領導權,批判所謂混進黨、政府、軍隊和文化領域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實質上是林彪、江青、康生一伙打著“文化大革命”的旗號、干的是否定黨的領導、搞垮軍隊、打擊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勾當。③“文化大革命”的發動有一個漸進的過程,由于毛澤東的“左”傾錯誤沒有得到及時制止,反而被林彪、江青、康生等野心家利用,結果通過八屆十一中全會,完成了正式的組織手續,“文化大革命”就強加給全黨全國了。會后,劉少奇、鄧小平和其他一些中央領導人相繼受到審查和批判。全會調整后的中共中央機構并沒有正常運轉。實踐證明,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進行所謂“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政治大革命,只能造成嚴重的混亂、破壞和倒退。正如《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所說的,“歷史已經判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場由領導者錯誤發動,被反革命集團利用,給黨、國家和各族人民帶來嚴重災難的內亂。”2.“文化大革命”的奪權與全面內亂這個革命的大風暴是從上海開始的。上海的革命群眾把它叫做偉大的“一月革命”。我們偉大的領袖毛主席立即堅決支持,號召全國工人、農民、革命學生、革命知識分子、革命干部學習上海市革命造反派的經驗,號召人民解放軍積極地支持和援助無產階級革命派的奪權斗爭。毛主席的這個偉大的號召,立即得到了廣大革命群眾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的熱烈響應。無產階級革命派組成了浩浩蕩蕩的隊伍,對一些地方、一些部門被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盤踞的堡壘,正在一個一個地奪取,一個一個地鞏固。“一月革命”的風暴正在席卷全國。──《論無產階級革命派的奪權斗爭》(《紅旗》社論1967年第3期)【解讀】1967年1月1日,《人民日報》《紅旗》雜志發表題為《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的社論。社論宣布“一九六七年將是全國全面展開階級斗爭的一年”。1967年1月初,張春橋、姚文元以“中央文革小組調查員”的身份到上海策劃奪權。1月4日,奪了《文匯報》的權,5日,又奪了《解放日報》的權。6日,張春橋、姚文元等借全市各造反組織的名義,召開了“打倒市委大會”,批斗了陳丕顯、曹荻秋等市委、市政府領導人。會后,市委、市政府的所有機構被迫停止辦公,權力落到張、姚等人手里。《紅旗》雜志發表《論無產階級革命派的奪權斗爭》的社論。資料顯示:①“一月革命”成為“文化大革命”中“從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和堅持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頑固分子手里,自下而上地奪權”的典型。②“一月革命”所主張的是全面奪權,矛頭指向地方黨政各個部門,結果各級行政部門陷于癱瘓,公檢法等部門無法正常工作,社會秩序遭到嚴重破壞,民主法制遭到空前踐踏。在上海“一月革命”的帶動下,各地造反派聞風而動,使奪權之風迅速刮遍全國,大動亂的局面更加嚴重,全面奪權的直接后果,是加劇了人民群眾與干部隊伍的嚴重分裂。與此同時,一些極端分子、社會渣滓以及大大小小的野心家,趁機伸手搶權。這種錯綜復雜的斗爭,使整個社會生活陷入極度混亂之中。3.“文革”期間民主法制被踐踏我一共被斗過20次左右,比起彭德懷來算是少的。三個總部、空軍、海軍、各兵種、各軍事院校、國防科委等重要軍事機關,都輪流斗過我們。開斗爭會時都是以彭德懷為主,他站在中間,我和譚政站在他的兩邊,張愛萍、楊勇又站在我們的旁邊,還有王尚榮、肖向榮、劉志堅、劉震、吳克華、雷英夫、李聚奎、饒正錫等十余人有時也在場陪斗,廖漢生、蘇振華也可能在內,不過我記不清楚了,因為一則不準我們東張西望,二則除我們幾個主要斗爭對象外,其他陪斗人員常有變化。彭德懷名氣大,除軍隊外,還被地方上拉去斗爭。北航、北師大等大專院校以及地方上其他機關也來揪斗他。……專案組不管我說明的情況,在3月對我搞起“逼、供、信”,甚至采取車輪戰法,通宵達旦,不許我休息,大有非逼我承認是假黨員不罷休之勢。有時甚至采取打、罵、侮辱等手段。這一段通常總是十幾個人圍攻。有一天,忽然來了二十多個人,威風凜凜地擺出要打人的架式。先由兩個人抓住我膀子,使我動不得,只能任他們擺布。我見情況不妙,不愿受辱,就使勁掙脫出一只手,抓住桌上的茶杯狠砸自己的頭,砸得頭上鮮血直噴,人馬上休克了。他們沒有料到會出現這種情況,只好偃旗息鼓而去。──黃克誠《黃克誠自述》【解讀】黃克誠(1902—1986),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級將領,軍事家。1955年被授予大將軍銜和一級八一勛章、一級獨立自由勛章、一級解放勛章。1956年被選為中共第八屆中央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1958年10月任總參謀長。1959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廬山會議)上,批評“大躍進”“人民公社化”中的錯誤,與彭德懷等被錯定為“反黨集團”。后被撤銷職務,長時期受審查,在“文化大革命”中又遭打擊迫害。1994年10月,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黃克誠自述》,其中一部分就是黃克誠回憶他在“文革”中的遭遇,具有代表性。資料顯示:①在“文化大革命”的一定階段里,是一個沒有法制觀念和法制規范的時期,“專案審查小組”成為量刑、定刑機構。②國家政權也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到嚴重削弱。大批解放軍高級將領挨整、批斗、靠邊站,作為政權支柱的人民解放軍被搞亂了。③群眾組織都可以抓人、審訊,而辯護則被說成是對抗,是“罪上加罪”的“證據”,私設公堂、刑訊逼供、隨意逮捕的現象極為普遍。④鑄成許多冤假錯案,大批為中國革命作出重大貢獻的老干部被揪斗、關押、刑訊,以至于被打傷、打殘,甚至含屈離開人世。“文化大革命”是對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空前大破壞。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成了不起作用的空文,各項法律蕩然無存,執行機關被砸爛,國家主席和各級領導干部被隨意揪斗關押,打、砸、搶成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都失去了保障。這是對民主法制最粗暴的踐踏。法律制度走向健全4.“文革”后平反“冤假錯案”(1978年)5月5日,中央組織部部長胡耀邦收到我的報告和所附的四封信后,隨即找到中組部的一位局級調研員唐佩榮(后調社科院研究生院當秘書長),要他查查過去毛主席批過的黨的文件中,有沒有關于搞錯了的右派分子甄別平反的批件,唐佩榮追查了1957年以來的中央文件,查到有一件中提到,個別確實搞錯了的右派分子可以“糾正”。耀邦說:“‘糾正’就糾正。”并且要唐佩榮打電話告訴廣播局黨組,溫濟澤寫的報告和喬木等四同志的信,中組部正準備批準,征求一下他們的意見,要求他們當天就答復。廣播局黨組答復同意,中組部很快就批了下來。5月26日,院黨組要科研局召集會議,由政治部一位同志傳達《中共中央組織部(78)干審字63號文件》:同意你們5月5日關于溫濟澤同志問題的報告,根據廖承志、胡喬木、吳冷西、熊復等有關同志證明,并征求了中央廣播事業局黨組意見,一致認為,1958年定溫濟澤同志為右派分子的主要依據是不正當的,溫在思想、工作上有錯誤,但不屬反黨反社會主義性質。因此,按照中發(78)十一號文件精神,對廣播局機關黨委原《關于開除右派分子溫濟澤黨籍的決定》應給予糾正,恢復溫濟澤同志的黨籍和組織生活,恢復原級別。中共中央組織部1978年5月26日──溫濟澤《第一個平反的“右派”──溫濟澤自述》【解讀】“文革”中,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將“左”的錯誤推向極端,大肆迫害廣大干部、知識分子和人民群眾,制造了數以百萬計的冤假錯案。而在“文革”前的歷次政治運動中,因為“左”傾錯誤遺留下來的冤假錯案,牽扯人數也在百萬人以上。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以后,黨內外廣大群眾強烈要求糾正“文化大革命”的錯誤,平反冤假錯案。鄧小平針對“兩個凡是”的錯誤觀點,提出要完整準確地掌握毛澤東思想的科學體系,堅持毛澤東倡導的群眾路線和實事求是的優良傳統,為平反冤假錯案工作提供了理論依據。1977年12月,中央組織部沖破“兩個凡是”的束縛,打開了在全國范圍內落實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錯案的局面。中央和全國各地陸續為一些著名人士平了反。溫濟澤,1914年生于江蘇淮陰,1929年參加革命。新中國成立以后,溫濟澤歷任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副總編輯、中央廣播事業局副局長等職,是新中國廣播事業的主要創始人之一,特別在對國外廣播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建設和開拓工作,在“反右”和“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文革”結束后,在全面“撥亂反正”的過程中,他成為第一個平反的“右派”,在《自述》中,溫濟澤對此有較多的追述,是重要的歷史資料。資料顯示:①全面平反冤假錯案,調整和落實各方面的政策,是中國共產黨勇于改正錯誤的重要標志。②“撥亂反正”,既是撥林彪、“四人幫”破壞之亂,又是撥“左”傾錯誤之亂;既要糾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傾錯誤,也要糾正“文化大革命”前的“左”傾錯誤。平反冤假錯案,是黨中央在新時期所開展的,有步驟地處理建國以來的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從而調整社會關系的一個重要步驟。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決定撤銷八屆十二中全會強加給劉少奇的種種罪名和有關的錯誤決議,恢復劉少奇作為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和無產階級革命家、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之一的名譽,從而使建國以來這起最大的冤案得到平反。到1982年年底,大規模的平反冤假錯案工作基本結束。有三百多萬名干部的冤假錯案得到平反。在進行這項工作的過程中,中國共產黨糾正了自己的錯誤,實事求是的優良傳統得到恢復和發揚,贏得了全黨和全國人民的信任,為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同時也促進了國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有利于民主法制的恢復與建設。5.法律制度的盡快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從建國以來,還沒有很好地健全起來。林彪、“四人幫”鉆了這個空子,在所謂“加強無產階級專政”的幌子下,想抓誰就抓誰,對廣大干部和人民實行法西斯專政。這一教訓使我們懂得,一個國家非健全法律和制度不可。完善法制我有這樣一些考慮:──這種法律和制度必須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它們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會主義和無產階級專政的最高利益,人人必須遵守和執行。──它們一定要具有極大的權威,只有經過法律程序才能修改,絕不能以任何領導人個人的意志為轉移。──檢察機關和法院一定要忠實于人民利益,忠實于法律和制度,忠實于事實真相,一定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一定要有一批大無畏的不惜以身殉職的檢察官和法官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一定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權。要正確處理民主與法制的關系:只有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才能確立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也只有認真貫徹執行社會主義法制,才能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葉劍英《盡快完善我國的法制》(1979年2月15日)【解讀】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建設方針。1979年后,全國人大加緊了立法工作,葉劍英當時擔任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際,他對新華社記者發表了《盡快完善我國的法制》的談話。資料顯示:①中國共產黨已經意識到,由于歷史的、思想的主客觀原因,在建國之后的法制建設中,沒有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以致民主與法制不健全,釀成“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②健全的法律與制度是必須穩定、連續的,要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保證法律與制度的健全,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體制和程序,切實保證案件審理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具有獨立性的檢察機關與法院和一批忠于法律和制度的檢察官與法官。④民主與法制的關系是十分密切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礎,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國家沒有健全的民主體制和程序,法律就得不到貫徹實施而成為一紙空文。如果民主缺少具有很大權威的法律作保障,它也很難實現,就會出現權大于法、一切都是個人說了算等弊端。6.立法的根據與原則立法需要有兩個根據,一是實際情況,二是憲法。立法前后又有兩段工作。法律制定前,要做準備工作,授權決定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律制定后,實施中還有很多問題要解決。我們這樣一個大國,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因此,法律只能解決最基本的問題,不能規定太細,太細了就難以適用全國。為了因地制宜地解決問題,一個法律制定出來以后,一般還需要制定實施細則,作出具體規定。全國性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的實施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憲法已經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有權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還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彭真《關于立法工作》(1985年1月23日)【解讀】彭真是新時期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奠基人,1979年6月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被補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并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剛設立的法制委員會主任,僅用三個多月的時間,就擬定了我國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及選舉法、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七部重要法律,邁出了加強和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一步,開創了新時期法制建設的新局面。1980年,彭真主持憲法修改工作。1983年6月在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在彭真主持下,我們國家不僅制定了一部好憲法,而且制定了刑事、民事、訴訟程序和國家機構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一批經濟的、行政的重要法律立法工作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重大進展,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是法律制度逐步健全的重要環節,彭真對此有深刻的認識,《關于立法工作》是一篇重要的法制建設文獻。資料顯示:①法律的制定必須符合中國國情,在立法之前,需要詳細的調查研究工作。②法律都是比較概括的,原則的,而社會生活卻是復雜多變的,這就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豐富我國的法律解釋制度,要建立適應具體情況的法律效力等級體系。法律應當有從憲法、基本法律和專門法律直到省會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系統。③明確立法權限的劃分,省級人大與省政府之間以及中央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與它的常委會之間立法權界限要按照憲法的規定執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彭真的立法思想,直接推動了新時期的立法工作,截至2000年,全國制定了三百八十多件法律及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八百多件行政法規和八千多件地方性法規。民主制度的重建與完善7.基層民主的“海選”制度由吉林省梨樹縣創造的“海選”辦法,各地競相效尤。所謂“海選”,就是全體有選舉權的村民,按照候選人的條件,每人一張空白選票,自主填寫村委會各類職務候選人的姓名,然后采取投票方式計算每一個初步候選人得票多少的提名方式。由于這種提名方式透明度高、每個選民都可以自主表達自己的意愿,所以從一產生就受到農民廣泛擁護,它與山西省河曲縣創造的“人人提名、一視同仁、投票決定”的“兩票制”一樣,充分體現了直接選舉的本質特點。1998年吉林省第四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80%以上的農村采用了“海選”方式提名初步候選人。其中梨樹縣還發展了“海選”方式,實行“一次性投票選舉”。即把原來用“海選”提名初步候選人的方式,發展成正式選舉,如果在“一次性投票”中,獲得法定的當選票數時,即為正式當選。──白鋼《1998—1999年中國村民自治步入規范化發展新階段》【解讀】1997年黨的十五大以來,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開始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指出:“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從而充分肯定了村民自治,并為村民自治進一步指明道路。1998年是中國村民自治法制極為關鍵的一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加強和擴大基層民主,推進農村的民主制度建設。各地在普遍推行村民自治、民主選舉的過程中,各根據具體情況,創造性發展了各種村民選舉制度。其中比較著名的就是創造自吉林省的“海選”制度。“海”,東北話是大的意思,“海選”這個十分大氣而又略帶鄉土氣息的詞匯,準確完整地概括了農村選舉中“普選”的豐富含義。資料顯示:①不確定候選人的“海選”選舉方式,選舉程序簡單,選舉成本較低。②村級“海選”可以避免外界因素的干擾,使村民們投票更能代表自己真實的意愿。③村級“海選”有利于競選者將承諾提前,只要競選者平時多為村民多辦實事,自然會得到村民們的擁護,而被村民們最終直接“海選”出來。“海選”的產生是歷史的必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農民由原來單純的生產者,成為從事不同職業的生產經營者、商品生產者。在信息發達的大環境中,他們接受民主與法制的影響,民主意識大大增強,要求民主選舉干部、民主管理村務,要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實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建章建制,堵塞漏洞,加強民主管理。在這種形勢下,“海選模式”應運而生,為農村基層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供了一種有效形式。“海選模式”的產生,是中國農村民主化進程的一個重要標志;“海選模式”的推廣,有力地推進中國農村基層的民主政治建設,對中國的整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8.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行多黨派的合作,這是我國具體歷史條件和現實條件所決定的,也是我國政治制度中的一個特點和優點。一九五六年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基本確立以后,黨中央、毛澤東同志又進一步提出了同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這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方針。在當前新的長征中,在四項基本原則的指引下,實行互相監督,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對于增強和維護安定團結,共同搞好國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在國家政治生活和各項事業中,由于中國共產黨居于領導的地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與否,工作做得好壞,關系著國家的前途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同時,由于我們黨的執政黨的地位,我們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觀主義、官僚主義和宗派主義的習氣。因此,對于我們黨來說,更加需要聽取來自各個方面包括各民主黨派的不同意見,需要接受各個方面的批評和監督,以利于集思廣益,取長補短,克服缺點,減少錯誤。我們熱誠地希望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都以主人翁的態度,關心國家大事,熱心社會主義事業,就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負責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和批評,做我們黨的諍友,共同把國家的事情辦好。──鄧小平《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是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政治力量》(1979年10月19日)【解讀】中國進入新的歷史時期以后,中國共產黨重新正確地分析了國內階級狀況已經發生的根本變化,認為各民主黨派經過長期鍛煉和考驗,特別是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他們在政治上同共產黨更加趨于一致。鑒于此,統一戰線工作的指導方針在恢復過去正確方針的同時,還需要補充新的內容,以反映新時期統一戰線性質的變化。為此,1979年10月19日晚,全國政協、中央統戰部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盛宴,招待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時,鄧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到會,發表了《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是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政治力量》的講話。資料顯示:①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仍然是新時期民主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和長期方針。②我國的多黨合作不同于資本主義國家的多黨制,具有中國的鮮明特點和優越性。各民主黨派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參政黨。③中國的其他黨,是在承認共產黨領導的前提下服務于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國共產黨在作出重大決策前,都事先與各民主黨派協商,聽取他們的意見。在鄧小平同志指導下,黨的十二大在政治報告中將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合作的方針,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提出的“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發展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十六字方針,而且在“互相監督”的性質上也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帶有處理階級矛盾的性質改變為在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協作和民主協商。1989年12月30日制定《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第一次明確地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為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提出來。它的產生,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以及民主黨派的參政和監督機制開始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22課 祖國統一大業“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1.兩岸和平統一呼吁中的“一國兩制”思想(三)國家實現統一后,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并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臺灣地方事務。(四)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系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五)臺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六)臺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七)臺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去自由。(八)歡迎臺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種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葉劍英《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1981年9月30日)【解讀】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黨和國家決定將工作中心轉移到現代化經濟建設上來,實現了中美關系和中日關系正常化,這就為和平統一祖國創造了內部和外部的必要條件。同時,也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調整了對臺政策,提出了“和平統一”的方針。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委員長發表談話,進一步闡明了臺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資料顯示:①祖國大陸尊重臺灣現實和現行的制度。②祖國統一后,臺灣享有高度自治權,中央政府不干預臺灣地方事務。③祖國統一后,臺灣人民生活方式不變,自由往來兩岸,并可以參政議政,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方式提供建議,共商國是。雖然葉劍英的講話沒有使用“一國兩制”的提法,但實際已含有這個意思。“一國兩制”的構想首先是為解決臺灣問題而提出的,得到了全國各族人民包括臺灣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僑胞的歡迎。2.“一國兩制”的構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是我們根據中國自己的情況提出來的,而現在已經成為國際上注意的問題了。中國有香港、臺灣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何在呢?是社會主義吞掉臺灣,還是臺灣宣揚的“三民主義”吞掉大陸?誰也不好吞掉誰。如果不能和平解決,只有用武力解決,這對各方都是不利的。實現國家統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統一,一千年也要統一的。怎么解決這個問題,我看只有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世界上一系列爭端都面臨著用和平方式來解決還是用非和平方式來解決的問題。總得找出個辦法來,新問題就得用新辦法來解決。香港問題的成功解決,這個事例可能為國際上許多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有益的線索。從世界歷史來看,有哪個政府制定過我們這么開明的政策?從資本主義歷史看,從西方國家看,有哪一個國家這么做過?我們采取“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解決香港問題,不是一時的感情沖動,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從實際出發的,是充分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鄧小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解讀】實現祖國統一,結束國家分裂,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國人民包括臺港澳同胞、海外僑胞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國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中國國際地位的提高和影響的擴大,解決歷史上遺留的臺灣、香港和澳門問題的條件和時機,已經逐步具備。黨和國家根據國際形勢的發展和新時期總任務的要求,從實際出發,以中華民族統一的根本利益為重,作出了和平統一祖國的重要決策。1982年9月,鄧小平會見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時第一次明確提出“一國兩制”的概念。1984年在分別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等時,又進行了比較詳細的闡述。資料顯示:①“一國兩制”是根據我國國情,實事求是、科學地提出和平方式解決一個國家統一問題的嘗試。臺灣、香港和澳門現存的資本主義制度是在歷史上形成的,它與中國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制度,要實現祖國的和平統一,不能不考慮到這種歷史和現實的情況。②“一國兩制”是作為一個國家內部解決統一問題的構想,有其特定內涵,是指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實行具有不同性質、地位和作用的兩種根本不同的制度,其前提“一國”,不是“一個國家,兩個政府”,也不是“一個民族,兩個國家,兩種制度”;在實行“一國兩制”的國家中,實行不同制度的地區,只是這個國家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在國際上代表整個國家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新貢獻。它作為偉大的戰略決策,已經在香港和澳門問題上取得了成功經驗,必將在祖國統一大業中繼續發揮更大的作用。香港、澳門的回歸3.鄧小平關于香港回歸的立場關于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了,應該明確肯定:一九九七年中國將收回香港。就是說,中國要收回的不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島、九龍。中國和英國就是在這個前提下來進行談判,商討解決香港問題的方式和辦法。如果中國在一九九七年,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四十八年后還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個中國領導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國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如果不收回,就意味著中國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國領導人是李鴻章!我們等待了三十三年,再加上十五年,就是四十八年,我們是在人民充分信賴的基礎上才能如此長期等待的。如果十五年后還不收回,人民就沒有理由信任我們,任何中國政府都應該下野,自動退出政治舞臺,沒有別的選擇。所以,現在,當然不是今天,但也不遲于一、二年的時間,中國就要正式宣布收回香港這個決策。我們可以再等一、二年宣布,但肯定不能拖延更長的時間了。──鄧小平《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1982年9月24日)【解讀】香港是國際貿易金融中心,能為英國創造巨大的經濟利益,英國政府不會心甘情愿地奉還給中國。在香港回歸祖國的過程中,鄧小平以偉大戰略家的氣魄,以“一國兩制”為處理方針,集中全黨的智慧,排除阻力,戰勝了許許多多的困難。資料顯示:①在主權問題上,鄧小平立場堅定,寸步不讓,擊退了英政府拋出的“用主權換治權”的方案,將談判納入中國方案的軌道。②中國政府宣布收回香港的態度明確,要求英國在1997年7月1日將香港歸還中國,中國從同一天起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鄧小平采取堅定而又靈活的態度,引導著中英兩國進行香港問題的談判,談判歷時兩年多,經過22輪角逐,最后于1984年9月17日,雙方代表團就香港問題達成協議,包括一個主體和三個附件: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關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關于土地契約》。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簽字儀式在北京舉行。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使香港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得以解決,香港的前途完全明朗化,不但“九七”后回歸祖國,而且在“港人治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方針政策指引下繼續保持繁榮和穩定,并為解決臺灣、澳門問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作出了榜樣。4.“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體現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