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三單元 法律與教化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課標要求1.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時空觀念、歷史解釋)2.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時空觀念、歷史解釋、史料實證)時空定位學習任務一 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1.夏商西周(1)德治:西周建立以宗法為核心的禮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2)法治: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湯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國家可能已經有了法律。2.春秋戰國時期(1)背景: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鑄刑書”,引發了早期的德治與法治之爭。(2)體現:儒家與法家之爭學派 主張 代表 思想儒家 人性善,主張德治 孔子 統治者要“為政以德”,不要過度消耗民力孟子 建議統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罰,薄稅斂”法家 人性惡,主張法治 商鞅 在秦國頒行一系列法令,保護新興地主階級的權益韓非 君主要以法、術、勢駕馭臣下;要賞罰分明;“以法為教”“以吏為師”(3)評價①儒家主張通過道德禮義教化民眾,重視民生與民意,但并不適用于戰國時期。②法家思想既能帶來富國強兵的現實利益,又滿足了各國君主專制的愿望。(4)結果: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國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 微思考1.閱讀教材P45“《孟子圣跡圖·擴充仁心》”及導言材料:孟子見梁惠王的時代背景是什么?孟子提出了什么主張?提示 時代背景:社會大變革,大動蕩。主張:要以仁義來治國的德治思想。2.閱讀教材P46“史料閱讀”:法家和儒家的治國理念有什么不同?誰的理念更適合當時的社會形勢?為什么?提示 不同:法家認為君主應該用法和刑來治理國家,儒家認為應該用禮來治理國家。法家思想更適合當時的社會形勢。原因:儒家的仁政與德治思想難以落到實處,而法家思想能夠解決現實問題,帶來富國強兵的實際利益,滿足各國君主專制的愿望。助學助考1.概念闡釋——敬天保民“敬天保民”是西周初期統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國方針,體現了周初統治者的認識:“上天”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作為君臨天下的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2.比較辨析——孔子“仁”思想與孟子“仁政”思想的區別(1)孔子的“仁”是一種含義極廣的倫理道德觀念,其最基本的精神即“愛人”。(2)孟子從孔子的“仁”出發,把它擴充發展成包括思想、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施政綱領,即“仁政”。孟子的“仁政”思想是對孔子“以德治國”思想的繼承與發展。3.知識拓展——法家的“法”“術”“勢”“法、術、勢”是法家學派的術語。“法”,指法律、法令;“術”,是君主駕馭臣民,使之服從于統治的手段和策略;“勢”即權勢,主要指君主的統治權力。韓非主張將三者結合起來。4.思維點撥——儒法之爭的實質先秦時期的儒法之爭,即“德治”和“法治”之爭,其實質是國家治理方式之爭。德治注重教化,偏重人的作用,強調道德感化,實行“仁政”,反對暴政,體現了一定的民本思想;法治強調法的作用,主張用嚴刑峻法來統一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建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國家。二者都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穩定社會秩序,從根本上講目的是一致的。學習任務二 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1.秦漢法律(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國,推動了律的編纂。(2)漢朝:沿襲秦律,制成《九章律》。(3)秦漢朝廷發布法律文告,稱“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2.魏晉法律(1)特點:律令儒家化。(2)表現①魏明帝在朝廷設置律博士,命令專用儒家思想來解釋律令,進一步推動了律令的儒家化。②法律以親屬之間的尊卑親疏作為量刑的重要原則之一,目的在于維護儒家提倡的三綱五常。3.唐朝法律(1)唐朝的法治演變 ①唐高宗永徽年間,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頒布《永徽律》 ②唐高宗命人對律文逐條解釋,撰成《唐律疏議》特點 唐律是禮法結合的典范影響 《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最早、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歷代王朝大多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的法律(2)唐朝的禮治①提倡禮治:732年,唐朝政府頒行《大唐開元禮》,是一部體系龐大、體例嚴謹、內容繁復的禮儀法典,也是秦漢以來封建禮儀制度的集大成。②推廣家訓:唐朝政府推廣魏晉南北朝以來重視家訓的經驗,強化基層教化。 微思考閱讀教材P47“思考點”:為什么法律與儒學的結合會越來越緊密?提示 儒學成為統治階級的主流意識形態之后,勢必向社會各個層面滲透,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儒學向法律的滲透最初體現為儒家士人以經注律,即以儒家經典解釋法律。得到皇帝支持,儒家思想進一步被注入法律制定和法律解釋之中。助學助考1.思維拓展——秦漢的“律”與“令”“律”是經國家有關機構制定的比較成熟的并以國家名義頒布的法律規范;“令”是根據統治形勢的需要,經過一定的議定程序后以皇帝的名義頒布的法律規范,其主要是對“律”或對現有的“令”起補充作用。2.思維點撥——律令儒家化律令儒家化指封建法律制度在以法家思想為指導的戰國、秦朝法律制度基礎上,逐步吸收儒家思想并最終成為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法律制度的歷史過程。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過程是“禮制”與“刑律”的互動過程。3.概念闡釋——中華法系中華法系是指以中國古代倫理法為基礎,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中國法律和仿照這種法律而制定的東亞、東南亞等封建國家法律的總稱。它的特點是突出成文法典,強調禮法結合,重視家族倫理,民法與刑法不分。中華法系不但對古代中國產生了深遠影響,而且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等中華文明圈國家的法制文明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學習任務三 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1.法律演變(1)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體系,制定《宋刑統》《天圣令》。(2)元朝:對唐宋法律整體上棄而不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廣泛援引唐律。(3)明朝:以唐律為藍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實踐中重視“例”,開創了律例合編的體例。(4)清朝:沿襲《大明律》,重視例,制定《大清律例》。2.基層教化(1)理學興起①背景:以程顥、程頤、朱熹為代表的程朱理學,在南宋后期逐步確立統治地位。②傳播:控制教育與科舉,通過授徒、書院講學等方式廣泛傳播,深入族規、家訓之中。③影響:朱熹的《家禮》和《小學》成為家庭和幼童的行為規范。(2)鄉約教化①創立:北宋呂大鈞撰寫的《呂氏鄉約》,是儒學士人教化鄉里的范本。②發展:明朝后期,鄉約改為宣講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諭”,使鄉約逐漸帶有強制力。③延續:清朝宣講康熙帝“圣諭十六條”和雍正帝《圣諭廣訓》,常常引用《大清律例》。④特點:鄉約經政府利用和推廣而具有約束力,并與法律合流。 微思考1.侯官《云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載:“凡女子及笄,須于十六歲以下先令講讀《孝經》《列女傳》《小學》,能知大義,方可舉行。”這反映了宋代在社會教化方面的什么特點?提示 程朱理學深入族規、家訓之中。2.閱讀教材P48-49“學思之窗”:從宋朝到清朝,鄉約所講內容有何變化?提示 鄉約最早是儒學士大夫用來教育百姓向善互助的,后來逐漸為統治者所利用,改為宣講最高統治者皇帝的“圣諭”,其教化內容也更多地強調順從(如尊敬長上)、安分守己(如各安生理),說明鄉約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淪為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助學助考1.思維點撥——“律”與“例”例是律的補充,同律一樣,也是審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不同在于律的纂修比較慎重,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而例則因時制宜,隨時增刪和修改,是一種更為靈活的法律形式。例的數量大大多于律條。在司法實踐中,例的法律效用大于律,例成為統治者實行司法專橫、魚肉百姓的工具。2.概念闡釋——家訓指家庭對子孫立身處世、持家治業的教誨。家訓是家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個人的教養、原則都有著重要的約束作用。家訓或單獨刊印,或附于宗譜。家訓之外,其他名稱還有:家誡、家誨、家約、遺命、家規、家教。3.概念闡釋——鄉約指中國古代的鄉規民約,是鄰里鄉人互相勸勉、共同遵守的公約,鄉約是中國古代鄉村社會以道德教化為主要目的的一種制度和民間組織。4.易錯提醒——鄉約宋朝鄉約以儒學士人的道德教化為主,明清時期的鄉約改為宣講“圣諭”的內容。與此同時,鄉約組織從民間自發建立變為由地方政府推動設立。重點難點1.重點:先秦的德治與法治之爭;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2.難點:律令儒家化與“禮法結合”的問題。主題一 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任務1 史料證史——中國古代法律的演變史料一 公元前536年的“鑄刑書”——把懲治犯罪的刑律鑄在金屬鼎上,向全國老百姓公布。這是中國政治史、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春秋時期,上層貴族社會認為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才有利于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專制的恐怖和神秘。子產這個做法,遭到很多貴族反對。——摘編自馬立誠《子產鑄刑鼎》史料二 魏晉時對法律進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規被編輯為“令”,由具體行政部門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為主體,共20篇、620條、27 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時任意引用法令條文的可能性。與漢代明顯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條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罰。——摘編自張晉藩總主編《中國法制通史》【研討交流】 (1)根據史料一,概括子產“鑄刑書”改革的意義。(2)根據史料二概括指出魏晉法律改革的主要特點和影響。【成果展示】 (1)使民眾有法可依,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大進步;打擊了奴隸主貴族。(2)特點:刑法與行政法規分離;突出倫理犯罪。影響:降低了官吏判案時任意引用法令條文的可能性;儒學理念法制化(律令儒家化)。任務2 名家說史——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史料 中國傳統的法律體系從秦漢時開始形成。漢律特別強調皇權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導思想則為禮法并用,以禮入法,儒家經義成為法理的基礎,堅持德主刑輔,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體系“禮刑一體”的基本框架。——摘編自張豈之主編《中國歷史十五講》【研討交流】 根據史料概括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特點。結合所學知識,對其進行評價。【成果展示】 特點:皇權高于法律,儒家思想為法律基礎,禮法并用。評價:中國古代法律實質上是為封建專制統治服務的,但它能最大限度地將人類倫理道德方面的潛能發揮出來,在維持人類社會生活和諧方面,有著不可磨滅和不可估量的意義。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特點(1)國家主義:中國古代實行君主專制的統治,奴隸社會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2)諸法合一:中國封建時代頒行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但它包含了有關民法、訴訟法以及行政法等各個方面的法律內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結構,且始終以刑法為主,并以統一的刑法手段調整各種法律關系。(3)德主刑輔:多種思想的發展對我國古代法律的影響非常深刻,而其中最重要的沉淀物便是“德主刑輔、以禮入刑”的理論和實踐。(4)法外特權:封建帝王首先享受法外特權,其次是統治集團的成員,在不危害皇權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享受法外特權。(5)以法治吏:封建專制制度下,中國古代社會所說的人治其實就是官治。為了發揮官治的作用,那就需要治官,控制官吏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主題二 中國古代的鄉約教化任務1 史料證史——鄉約制度的特點和演變史料 宋代一些地方實行鄉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揚善懲惡,制定規約進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間組織和相關的賞罰制度,明清時期,宣講“圣諭”成為鄉約最重要的內容。當時,由地方官吏廣泛推行鄉約制度,設立鄉約組織,每月召集百姓宣講、教化。康熙九年頒布了鄉約組織必須宣講的“圣諭十六條”,內容包含“重農桑以足衣食”“訓子弟以禁非為”等。——楊開道《中國鄉約制度》【研討交流】 根據史料概括宋代到明清時期鄉約制度的變化。【成果展示】 宋以道德教化為主,明清增加了宣講“圣諭”的內容;鄉約組織從民間自發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動設立,從民間規范到與法律合流。任務2 史料證史——鄉約制度的社會價值史料 王陽明平南贛亂之后,舉鄉約告諭鄉民,以“和爾鄰里,齊爾姻族”“死喪相助,患難相恤,息訟罷爭”。《南贛鄉約》中,王陽明要求鄉民做“一念而善”的善人,注重修身,內察自省,防止“一念而惡”成為“惡人”。針對民眾過惡,王陽明的懲戒方法不在于“請兵滅之”,而在于使鄉約之民“興其善念”。陽明鎮守南贛三年,“贛俗丕變,贛人多為良善”。——摘編自王雅克等《王陽明〈南贛鄉約〉的基層社會治理思想研究》【研討交流】 根據史料,概括王陽明制定和推行鄉約制度的社會價值。【成果展示】 宗族互助,和諧鄉里;教化百姓,移風易俗;獎善勸誡,穩定秩序。1.中國傳統教化的特點理念德行化 “德教為先”與“道德至上”的核心思想貫穿于中國古代教化理念途徑系統化 中國傳統教化系統既包括各級各類組織化的學校系統,也包括鄉約、族法、家規、祭祀禮儀、蒙學等自發的社會教化系統手段多樣化 典范塑造、榜樣作用和制度性規約是中國古代傳統教化的重要方法內容綜合化 儒學經典教育與通俗教育相結合。在教育內容方面,我國古代傳統教化以儒學經典教育為主,輔之以通俗教育2.鄉約制度的特點和作用特點 (1)由人民公約,而不是官府命令 (2)成文法則。中國農村的成訓習俗向來是世代相續,口頭相傳,從沒有見之于文字,見之于契約 (3)以鄉為單位而不是以縣為單位,從小處著手,易收功效 (4)自愿加入,民主選舉 (5)以聚會的形式,使鄉人相親,淳厚風俗作用 (1)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加強基層社會治理 (2)有利于發展生產 (3)促進了儒家文化和傳統道德的傳播隨堂演練1.(據選擇性必修1教材P46“史料閱讀”改編)《韓非子·有度》記載:“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這一主張( )A.體現了法律至高無上 B.確立了專制集權政體C.避免了權力的濫用 D.體現了法治公正理念答案 D解析 據材料“法不阿貴”及“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可知,法家的法治理念主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貴族或平民的身份而發生改變,體現出法治公正的理念,故選D項;材料強調的是法治的公正性,不是法律的至高無上地位,排除A項;“法不阿貴”說明法治的公正性,并不是專制集權政體,排除B項;材料不是強調限制權力,無法避免權力的濫用,排除C項。2.(據選擇性必修1教材P46“史料閱讀”改編)《禮記·曲禮》記載:“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這里強調“禮”具有( )A.約定俗成的特征 B.協調社會的功能C.宗教儀式的性質 D.明辨是非的效果答案 B解析 據題干信息可知,道德仁義、教訓正俗、分爭辨訟、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宦學事師等,都需要禮來調節,禮可以協調社會矛盾,故選B項;約定俗成,指事物的名稱或社會習慣往往是由人民經過長期社會實踐而確定或形成的,強調其形成的過程,而題干強調的是禮的功能,排除A項;儒家的禮是為協調人際關系服務,非為宗教服務,排除C項;明辨是非,即分清楚是和非、正確和錯誤,明辨是非的應該是科學,排除D項。3.(據選擇性必修1教材P48“教材知識”改編)中國歷史上某時期曾數次重修《問刑條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的形式,開創了律例合編的體例。這是在( )A.唐朝 B.宋朝C.明朝 D.清朝答案 C解析 結合所學知識,明朝以唐律為藍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實踐中特別重視“例”,曾數次重修《問刑條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的形式,開創了律例合編的體例;選擇C項符合題意。4.(據選擇性必修1教材P49“問題探究”改編)《漢書·元帝紀》記載,“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朱元璋在《大誥》中稱,“君之養民,五教五刑焉”,明代學者顏鈞也提到,“《大明律例》,一部禮經。禮法立教,出禮入刑”。以上言論共同反映了( )A.律令儒家化的發展趨勢 B.國家治理手段的多樣C.儒家主流思想受到動搖 D.法律與儒家地位等同答案 B解析 根據材料“本以霸王道雜之”“五教五刑”“禮法立教,出禮入刑”可知,這體現了不同統治者治理國家所采取的手段不同,B項正確;材料中未涉及律令吸納儒家學說,排除A項;“儒家主流思想受到動搖”與史實相悖,且在材料中無法體現,排除C項;“法律與儒家地位等同”在材料中無法找到依據,排除D項。5.(據選擇性必修1教材P49“問題探究”改編)“《大明律例》,一部禮經。禮法立教,出禮入刑。人知守禮,自不非為。非為不作,刑法何拘?”這表明《大明律例》的治國理念是( )A.以禮治國 B.禮法結合C.以法為教 D.法不阿貴答案 B解析 據材料“禮法立教,出禮入刑”可知,《大明律例》既重視儒家的教化作用,又吸收法家的精髓,隆禮重法,禮法結合,故選B項;“禮法立教,出禮入刑”強調禮法結合,而不單純用禮治國,排除A項;以法為教是先秦法家主張的專以國家政策法令為教育內容的制度,認為法令為治國之本,可規范民行,富國強兵,故必須使民眾懂法、守法,排除C項;法不阿貴意思是法律即使是對高貴的人、有權勢的人也不徇情,形容執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D項。6.(據選擇性必修1教材P48-49“學思之窗”改編)宋代《呂氏鄉約》規定:“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康熙時的鄉約“圣諭十六條”規定:“和鄉黨以息爭訟、講法律以儆愚頑、訓子弟以禁非為、戒窩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與宋代鄉約相比,清代鄉約( )A.失去了教化作用 B.以民間組織為主C.逐漸與法律合流 D.法律取代了鄉約答案 C解析 據材料可知,宋代時鄉約由儒學士人制定,清代時鄉約的內容多以“圣諭”為主,體現了國家的意志,鄉約逐漸與法律合流,故選C項;鄉約至近代后才失去教化作用,排除A項;兩個朝代都以民間組織為主,排除B項;“取代”一詞夸大了其變化,排除D項。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