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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課件(共20張PPT)高中政治統編版選擇性必修2 法律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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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課件(共20張PPT)高中政治統編版選擇性必修2 法律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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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張PPT)
10.1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議題一:以案說法,明確公民訴訟權利惜
議學活動一:①被告人犯罪行為確鑿,但其訴訟權利能不能被剝奪?
②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2021年12月28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波、葉誠塵故意殺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波、葉誠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的撤訴申請,依法裁定準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波與被告人葉誠塵共謀,采取制造意外高墜方式,故意非法剝奪張波兩名親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張波、葉誠塵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張波積極參與共謀,設計將女兒接到家中,直接實施殺害兩名親生子女的行為;葉誠塵積極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發(fā)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張波有小孩為由,催促張波殺死兩名小孩,并在張波猶豫不決的情況下,逼迫張波實施殺人行為,最終促使張波直接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與張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二被告人的行為突破了法律底線、道德底線、人倫底線,作案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深,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jié)、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當嚴懲。
審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訴人張波、葉誠塵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辯護律師到庭參加宣判。被告人及被害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
議學活動一:
①被告人犯罪行為確鑿,但其訴訟權利是否被剝奪?
②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沒有被剝奪,我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廣泛的訴訟權利,司法機關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當事人上訴的權利,當事人還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此外還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議題一:以案說法,明確公民訴訟權利惜
第一目
訴訟權利面面觀
一、訴訟權利面面觀
1、保障訴訟權利的原因
為充分保障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廣泛的訴訟權利,司法機關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這些訴訟權利。
P88相關鏈接
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辦理任何案件均應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響,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重要憲法原則在訴訟領域的體現。
(1)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
2、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
幫助被害人、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刑事訴訟
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
注意: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不存在辯護人,辯護人只存在刑事訴訟中
P89相關鏈接
1
【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①適用情況:
當事人因身陷糾紛而參與訴訟時,很可能面臨缺乏法律知識與技能、無暇參加訴訟活動等問題。此時,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幫助其進行訴訟。
②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主要職責:
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
實體權利是指實體法所確認的的權利,如民法中的人身權與財產權,消費者權益法中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
程序權利是指程序法所確認的權利,如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權、上訴權和辯護權、代理權、申請回避權等。
(1)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
2、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①回避制度含義:依據訴訟法規(guī)定的回避制度,當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或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其退出訴訟。
②意義: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增加裁判的正當性。
【P89相關鏈接2:回避制度】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在刑事訴訟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應當依法回避。
【注意】1、回避的主體是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不包括訴訟代理人、證人等。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時,應決定延期審理。
議學活動二:①為什么一審宣判后還可以進行二審,二審后還能否再次上訴?
②死刑裁定為什么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一審宣判后,張波、葉誠塵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波、葉誠塵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波直接實施殺人行為,葉誠塵在決定殺害兩名兒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墜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張波實施殺人、追求被害兒童死亡等方面更為積極主動,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均系主犯。張波、葉誠塵罔顧國法天理人情,嚴重挑戰(zhàn)法律和倫理底線、踐踏社會良知,其作案動機特別卑劣,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影響極壞,應依法從嚴懲處。張波、葉誠塵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波沒有實施殺人行為、葉誠塵沒有逼迫和催促張波作案、原判量刑過重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張波、葉誠塵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審審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訴人張波、葉誠塵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辯護律師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被告人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宣判。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2024年1月3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姐弟墜亡案被告人張波、葉誠塵執(zhí)行了死刑。
議題一:以案說法,明確公民訴訟權利
①兩審終審:
我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特殊情況外,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便告終結。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裁判,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②上訴自由:
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是否提出上訴,完全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
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序,還適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后,二審關于死刑的判決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審
訴訟
上訴
二審



(3)當事人有上訴的權利
上訴期限 一審判決(實體) 一審裁定(程序)
民事訴訟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
上訴并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時提起,一審裁判就會生效,當事人就會失去上訴權。
【注意】 ①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②上訴應當提交書面上訴狀,口頭上訴無效。
思考:公民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任何時期都可以提起上訴嗎?
P88相關鏈接3
P88探究與分享
(1)正確。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在訴訟中,當審判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或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其退出。然而本案中因為王某與孫某之間不存在利害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系,因此趙某的回避申請并不符合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回避制度。
孫某與趙某發(fā)生借貸糾紛,趙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孫某償還借款。在開庭準備階段,趙某申請人民陪審員王某回避,理由是孫某是王某的學生,老師可能偏袒學生作出對其有利的判決。經調查,王某曾是某中學的教師,孫某是該中學的畢業(yè)生。但孫某進校時,王某已經退休,二人并不認識。于是人民法院作出決定,駁回趙某的申請。趙某不服,申請復議。人民法院經復議,維持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
思考問題:(1)本案法院駁回趙某的回避申請是否正確?為什么?
(2)法庭上孫某的表哥是孫某的訴訟代理人,原告趙某能否申請孫某表哥回避?
(2)不能。回避制度指出,在民事訴訟中,回避對象是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宜參加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而不包括訴訟代理人、證人、旁聽的近親屬等。
判決 裁定
解決問題 案件的實體問題 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
目的 判決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和義務問題,解決糾紛 有效指揮訴訟、推動訴訟進程
形式 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
數量 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比如因為疫情或其他原因,而改變做出新的裁定)
作出階段 只能在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 可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出
知識拓展:
知識拓展:起訴、勝訴、上訴、申訴、抗訴
(1)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2)勝訴是指法院的判決支持或者否定一方的訴訟請求,獲利方也就是勝訴方。
(3)上訴、申訴和抗訴的比較
上訴 申訴 抗訴
主體 被告人、自訴人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
理由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無須任何理由)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實有錯誤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如提出可以調解,推翻判決的新證據等)
第二目
尋求法律援助
議學活動三:
許律師的法律援助對劉某有何意義?
你還聽說哪些法律援助的事例?
議題二:伸出援手,捍衛(wèi)合法權益
議學活動三:許律師的法律援助對劉某有何意義?
你還聽說哪些法律援助的事例?
根據許律師的調查,劉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主觀惡性不大,且是初犯,這些情況符合刑事訴訟關于適用緩刑的規(guī)定。
許律師運用法律專業(yè)知識,在庭審辯護中為16歲的劉某爭取到了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結果。許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給劉某的父母減輕了經濟負擔,保證劉某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同時,判決結果讓劉某擁有了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利于劉某從過往的錯誤中吸取教訓。
議題二:伸出援手,捍衛(wèi)合法權益
二、尋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制度設立的必要性
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影響,難以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從而可能喪失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寶貴機會。
2、法律援助制度
(1)含義:法律援助是國家為保護和促進人權而建立的一種無償法律服務制度。
(2)內容: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補充)
注意: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是人民法院對繳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依其申請,同意其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制度。
3、法律援助的適應情形(申請+法定程序)
(1)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法律援助均通過申請(需審查)方式獲得:
①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支付勞動報酬等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獲得法律咨詢或代理服務。
②涉及維護英雄烈士人格權益或因見義勇為行為(無論是否困難)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等情形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2)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法律援助可通過申請(需審查)和指定(不審查)辯護兩種方式獲得。
①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未完全精神病人,可能判無期、死刑,未成年人等)的當事人,也可以經法定程序,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提供刑事辯護或代理。
②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
【P91相關鏈接】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體現了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本框小結
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尋求法律援助
訴訟權利面面觀
保障訴訟權利的必要性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依據
含義
適用情形
審查辦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申請回避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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