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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依法收集運用證據 課件(31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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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一教育資源

10.3 依法收集運用證據 課件(31張PPT)

資源簡介

(共31張PPT)
第四單元 社會爭議解決
第十課 訴訟實現公平正義
10.3 依法收集運用證據
第一目
處處留心皆證據
為什么很多人在打官司時會遇到“有理說不清”的煩惱?
P94探究與分享
(1)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該收條存在的問題:
①用詞模糊。可以理解為4月11日還了剩下的2萬元欠款;也可以理解為4月11日為止還有2萬元欠款沒還。
②收條內容不完整。缺少抬頭、還款人、收款人、證人、法律后果。
胡某向于某借款5萬元。借款到期后,于某多次催討,但胡某僅支付了3萬元,余款未償還,于某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訴。胡某卻一口咬定借款已經還清,還出具了于某親筆簽字按指印的收條,收條上寫著:“今收到胡某銀行匯款叁萬元整。4月11日還剩余款貳萬元整。”于某承認收條是自己出具的,但收條是說胡某還剩2萬元沒有還清。二人就“還剩余款貳萬元整”是指“已還”還是“還剩”爭執不下。人民法院在調取證據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雙方進行了一次測謊,最終認為在胡某未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證實的情況下,無法認定其已還清余款2萬元,逐判令胡某歸還于某借款本息。
思考問題:你認為這張收條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該收條存在什么問題
1、證據
(1)含義:證明的根據,訴訟過程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
(2)作用:(P95相關鏈接一)
①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打官司決勝負的關鍵砝碼。
②對司法機關而言,證據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確裁判的依據。
③對個人而言,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證據是當事人主張自己權利的重要工具。
④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無辜者不受錯誤追訴的盾牌。
一、處處留心皆證據
P95相關鏈接2:法律事實≠生活事實
①案件事實只是法律事實,與現實生活中的事實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②決定訴訟勝負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生活事實。
③在多數情況下,法律事實與生活事實可以達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實由于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無法成為法律上認可的法律事實。
●錄音屬于視聽資料,能被法庭采納。
●鄭某手機里的錄音作為證據要被法庭采納,需要符合以下前提條件。
手機里的錄音通過合法的方式收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違背公序良俗。手機里的錄音內容必須真實。手機里的錄音要與案件有關聯性,要能用來證明呂某借錢的事實。根據案情,鄭某手機錄音的收集過程以及錄音內容符合以上條件,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可以被法庭采納。
鄭某與呂某是生意合作伙伴,也是多年好友。一天,呂某向鄭某求助,說他有筆8萬元的保險費急需繳納,手頭正緊,請鄭某救急,還說幾天后就還。看在老朋友的情分上,鄭某打了8萬元到呂某的賬戶,連借條都沒要。沒想到事后呂某不認賬,說這8萬元是鄭某應付的加工費,不是借款。多次催款未果,鄭某只好起訴。在法庭上,鄭某拿出一段錄音作為證據。原來,他把呂某提及的借了他8萬元的對話錄了下來。
P95探究與分享
思考問題:錄音屬于哪一類證據?鄭某的證據能被法庭采納嗎?
2. 證據的種類
(1)民事訴訟法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2)行政訴訟法 以上證據+現場筆錄
(3)刑事訴訟法 以上證據+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辨認、偵察實驗等筆錄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合同書、購物小票、收據等。
物證:是指通過自身屬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狀況來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例如案件中被損壞的物品、現場留下的指紋等。
視聽資料:是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例如網頁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電子交易記錄等。
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例如傷殘鑒定報告、筆跡鑒定報告等。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
名詞解釋
物證(實物或痕跡) 書證(思想內容)
從外在形式上看,書證也是客觀存在的物品,但作為證據形式,書證和物證有本質區別。 物證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痕跡。物證是以其外部形狀、物質特性、存在情形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例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形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例如:合同書、借據、不動產權證書、圖紙、產品包裝上的性能說明、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
對于物證的形式等構成要件,法律沒有特殊要求。 對于書證的形式、制作手續等,法律有時會作出特殊規定。
知識拓展:物證與書證的區別
【特別提示】如果一個證據同時具備兩種證明方式,則既是書證又是物證,理論上稱為物證書證同體。
例如,在犯罪現場收集到一封書信,內容與被害人死亡原因有關,如果用該書信的內容證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則屬于書證;同時,又需要判明該書信是否為被害人所寫,需要作筆跡鑒定,從痕跡的角度看,該書信又是物證。
知識拓展: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的區別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視聽資料如錄像帶,錄音帶,膠卷,儲存于軟盤、光盤、硬盤中的電腦數據等。
電子數據,主要包括五方面: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當你在生活中遇到下面的兩難選擇時,你會怎樣做?
①用人單位說,如果不簽勞動合同就給雙倍工資,簽了勞動合同就……
②好朋友借錢時說:“寫欠條傷感情!咱這感情,你還不放心?”……
③借用好朋友的攝像機,還給她時,讓她寫收條,她生氣了……
④商店老板說,如果不要發票,就給我贈品……
探究與分享
3、證據的收集和保存
(1)重要性:收集與保存證據非常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證據意識,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難免處于不利地位。
(2)要求:做事要留痕,講的就是要留證據。
(3)體現:與別人合作要盡量簽書面合同;借錢給別人,要對方寫借條;返還比較重要的東西給別人,要對方寫收條;買東西或者接受服務要盡量索取發票等。
P96相關鏈接2:收集證據小貼士
①減少現金支付,盡量使用銀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現糾紛,銀行流水和支付憑證是重要的證據。
②養成保留票據、合同的習慣。如購物小票、交通票據、營業廳的業務合同,這些日常的合同證據建議保留幾個月至一年。
③不要輕易刪除聊天記錄。因為刪除相關記錄,也同時刪除了證據。
④養成文字確認的好習慣。無論是借錢還是還錢,現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完成后,不妨給對方發個短信之類的信息,確認之前發生的行為。
知識拓展:偷拍、偷錄的資料能否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
證據的取得要合法,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的根本性標準在于收集該特定證據的手段與結果是否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
如果偷拍、偷錄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竊入別人家中),這種資料就不能作為證據;如果不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則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第二目
主張權利靠舉證
1、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1)舉證原則: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法律規定當事人(原告+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當案件當事人因欠缺專業知識或者遠離證據而難以舉證時,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慮,由對方負責舉證。
二、主張權利靠舉證
結論:不能把“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舉證原則理解成原告主張要舉證,被告沒有主張不需要負舉證責任。
在具體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可以進一步細化為“主張積極事實者有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者無舉證責任。”
主張“消極事實”:單純對對方的主張進行否認的就是。
主張“積極事實”:而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提出對抗性的新的主張。
知識拓展
思考:“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舉證原則是否是
原告主張要舉證,被告沒有主張不需要負舉證責任?
(1)
“誰主張,誰舉證”
≠原告舉證,可能單方,也可能雙方舉證
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舉證責任分配:
主張積極事實者舉證
主張消極事實者(即否認)不舉證
例如:甲向乙借錢100元,一天后,乙要求甲償還100元借款,甲拒絕償還,乙遂將甲告上法庭,請求甲償還借款。

請求甲償還借款
(提出主張)
→舉證:甲的借款行為(欠條等)

如果否認借款行為
(未提出主張)
→ 無須舉證:自己未借款
(也沒有這個舉證能力)
如果提出已還款
(提出主張)
→舉證:自己的還款行為
(轉帳記錄等)
(2)
舉證責任倒置(雙方都要舉證)
在有些情況下,當案件當事人因欠缺專業知識或者遠離證據而難以舉證時,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慮,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當事人提出訴訟主張時,由對方負責舉證。
舉證責任分配:
①原告: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害等事實
②被告:自己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過錯
例如:甲路過一幢居民樓,被乙家掉落的花盆砸中,去醫院治療花費1萬元,甲將乙告上法庭,要求乙承擔責任。

要求乙
承擔責任
→舉證:自己就是被乙家的花盆(不是別的東西)砸中以及砸中后的具體損害(醫療費等);
→ 無須舉證:乙有過錯(乙沒有管理好自家的花盆)(也沒有這個舉證能力)

拒絕
承擔責任
→舉證:甲被花盆砸中這件事與自己的管理行為無關(例如:花盆掉下去是地震造成的)
→舉證:甲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例如:甲自己去碰花盆,或者鄰居去碰花盆,致使花盆墜落砸中甲)
(1)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由行為人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無過錯侵權責任P34+舉證責任倒置P97)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過錯推定侵權責任P34+舉證責任倒置P97)
(3)個人信息處理者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由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過錯推定侵權責任P34+舉證責任倒置P97)
(4)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無過錯侵權責任P34)
(5)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無過錯侵權責任P34)
(6)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相關鏈接P97】:常見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
(1)舉證責任倒置并不等于只有作為侵權者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受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2)法律只是規定了被告承擔證明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受害人有過錯或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3)侵權行為、損害結果還需要原告進行舉證。
注意:
2、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1)舉證原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方舉證)
(2)原因:行政訴訟的核心問題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對人在舉證能力上無法與行政機關抗衡。
(3)目的:通過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來體現公正。
議學活動:呼格吉勒圖案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996年4月9日,在呼市一公共廁所內,一女子被強奸殺害。呼市公安機關認定報案人呼格吉勒圖是兇手。5月23日,呼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呼市中級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呼格吉勒圖不服,以沒有殺人動機,提出上訴。6月5日,內蒙古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承認在公共廁所內殺害了一名女性。
2014年11月20日,呼案進入再審程序。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再審判決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之后啟動追責程序和國家賠償。
201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呼格吉勒圖案入選國家賠償法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負責舉證
議學活動:
呼格吉勒圖案被判死刑的證據怎么來的?
再審此案給人們什么啟示?
對呼格吉勒圖所謂殺人取證存在三個問題:
一是強迫呼格吉勒圖證實自己有罪,
二是為了達到一的目的,采取刑訊逼供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三是程序簡單化加速不符合規定。
任何訴訟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樣才能維護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
3、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1)刑事訴訟法規定: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知識拓展: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
罪刑法定,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應當由法律加以規定,對于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疑罪從無,這是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旨在實現司法公平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制度,指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須依據確定、充分的證據。對于缺乏充分證據的案件,司法機關應當不起訴或判處被告人無罪。
非法證據排除,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使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凡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均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采納。
對呼格吉勒圖所謂殺人取證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強迫呼格吉勒圖證實自己有罪,二是為了達到一的目的,采取刑訊逼供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三是程序簡單化加速不符合規定。
啟示:任何訴訟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樣才能維護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
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的證據是怎么來的?此案給人們什么啟示?
4、訴訟
(1)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2)靈魂: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訴訟的靈魂。
(3)規則:在訴訟中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有利于正確解決糾紛,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實現公平正義。
呼格吉勒圖,內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歲時,危難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報案。被疑為兇手。后不堪嚴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斃。
  呼格負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狀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兇現身。呼格之冤方顯于天下。令華夏震驚。然案牘塵封無所動,又逾九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無罪。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撰
  中國書協理事劉俊京敬筆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知識拓展:正確把握三大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類別 舉證責任 例外規定
民事 訴訟 “誰主張,誰舉證”,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案件當事人因欠缺專業知識或者遠離證據而難以舉證時,舉證責任倒置
行政 訴訟 行政機關提供證據 對行政不作為案件起訴,原告有提供申請證據的責任。對行政賠償案件,原告對于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 訴訟 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舉證, 自訴案件由自訴人舉證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舉證
總結
依法收集運用證據
一、處處留心皆證據
1.訴訟證據
(1)含義
(2)作用
(3)種類
(4)如何收集保存
2.法律事實和生活事實
二、主張權利靠舉證
1.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例外
(2)行政訴訟:舉證倒置原則、例外
(3)刑事訴訟: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舉證, 自訴案件自訴人舉證、例外
2.舉證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2)必要性
(3)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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