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共15張PPT)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新課標要求: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學習目標:1.通過史料的呈現,能夠探究史料背后的真相。2.通過史料的梳理,看到歷史事件的發展脈絡,并分析其發展的歷史特征。3.通過對法律和教化的學習,理解我國依法治國、以德治國治理手段重難點:先秦的德治與法治之爭;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律令儒家化與“禮法結合”問題。根據相關材料,梳理先秦成文法產生過程: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左傳·昭公六年》太甲顛覆湯之典刑。——《孟子·萬章上》三月,鄭人鑄刑書。——《左傳·昭公六年》根據材料推斷我國成文法產生的時間,并說明理由。《左傳》—先秦史學著作,記錄起自魯隱公元年(前722年),迄于魯哀公二十七年(前468年)的春秋時期具體史事。《孟子》—戰國中期孟子及其弟子著,記載有孟子及其弟子的政治、教育、哲學、倫理等思想觀點和政治活動。根據材料比較“德治”與“法治”之爭的不同觀點,分析爭論產生的原因。叔向: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法律),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畏懼)于上,并有爭心,以征于書(法律文件)……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亂獄滋豐,賄賂并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左傳·昭公六年》依據材料指出叔向對鄭人“鑄刑書”的態度和他的理由。根據材料比較“德治”與“法治”之爭的不同觀點,分析爭論產生的原因。依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厲官威名,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 ——《韓非子·有度》儒法兩家在國家治理思路上的不同?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是以君子恭敬樽節退讓以明禮。 ——《禮記·曲禮》法禮根據材料比較“德治”與“法治”之爭的不同觀點,分析爭論產生的原因。春秋末期,鄭、晉二國的“鑄刑鼎”,開啟了法律由私密向公開轉變的新形勢,它是奴隸制向專制政治轉變的助推器。借助于“學在官府”的貴族壟斷文化已被私學發展所取代的社會現狀,法家以其獨特的法思維開始逐步分解固有的人倫關系、君民關系以及君臣關系……法家所推崇的“依法治國”原則確實得到了充分的施行,滿足了新興地主階級對抗宗法貴族階級的需要,一方面清理了舊貴族的政治經濟勢力,另一方面形成了自身興起的經濟基礎和政治統治,其政治主張的提出更是緊跟歷史情境下國家強盛的需要。——趙曉耕《中國古代法制史專題研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史記》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黎翔鳳《管子校注》在春秋戰國的社會大變革背景下理解“德治”與“法治”之爭,以及“法治”的施行對社會的作用。根據相關材料,簡述漢代后法律儒家化的歷程,提煉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云夢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件簡《二年律令》甲?,臧(?)直(值)千錢,乙智(知)其?,受分臧(?)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 甲盜竊不滿一錢,前往乙家,乙沒有察覺,問乙方如何論處?不應論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應罰一盾。甲盜竊,贓值一千錢,乙知道甲盜竊,分贓不滿一錢,問乙如何論處?與甲同樣論處。甲盜竊不滿一錢,前往乙家,乙沒有察覺,問乙方如何論處?不應論罪。如系知情不加捕拿,應罰一盾。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之,毋罪。32(C318)妻毆夫,耐為隸妾。33(C317)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34(C316)思考:漢朝的律令與秦朝相比有什么變化?根據相關材料,簡述漢代后法律儒家化的歷程,提煉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引經決獄案例時有疑獄日: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乙。甲當何論 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贏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詔不當坐。”董仲舒《決獄》曰:甲父乙與丙爭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也,當梟首。”議曰:臣愚以父子至親也,聞其斗,莫不有怵悵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也,不當坐。司法領域引用《春秋》之義進行判決根據相關材料,簡述漢代后法律儒家化的歷程,提煉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八議”之說源于《周禮》,它表明在西周時期,統治集團貴族享有優待,對列入“八議”的權貴人物,如犯罪則在審判上給予特殊照顧,官府不得專斷。這八類人是:“親”(皇帝宗室親戚)、“故”(皇帝故舊)、“賢”(朝廷認為有大德行的賢人君子)、“能”(政治、軍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對國家有大功勛者)、“貴”(有一定級別的官爵者)、“勤”(為國家服務卓著有大勤勞者)、“賓”(前朝皇帝及其后裔)。西周這種等級特權制度在春秋戰國及秦代遭到法家的強烈批判。……漢代“八議”雖未正式規定于律典,但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實際發揮作用。曹魏在制定魏律時正式講“八辟”該為“八議”,將其作為封建法典的主要內容之一固定下來。 ——摘編自趙曉耕《中國古代法制專題研究》立法領域“八議”制度的出現是禮法結合的產物,是“刑不上大夫”禮制原則的具體體現。根據相關材料,簡述漢代后法律儒家化的歷程,提煉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唐律疏義》書影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謂非緣坐之罪謀叛以上而故告者。議曰:父為子天,有隱無犯。如有違失,理須諫諍,起敬起孝,無令陷罪。若有忘情棄禮而故告者,絞。注云 “謂非緣坐之罪”,緣坐謂謀反、大逆,及謀叛以上,皆為不臣,故子孫告亦無罪。——《唐律疏義》(唐律)—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根據相關材料,簡述漢代后法律儒家化的歷程,提煉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唐律疏義》書影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謂非緣坐之罪謀叛以上而故告者。議曰:父為子天,有隱無犯。如有違失,理須諫諍,起敬起孝,無令陷罪。若有忘情棄禮而故告者,絞。注云 “謂非緣坐之罪”,緣坐謂謀反、大逆,及謀叛以上,皆為不臣,故子孫告亦無罪。——《唐律疏義》(唐律)—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法律以禮治國德治與法治之爭以法家思想治國法律儒家化(司法—立法)“禮法結合”根據相關材料,簡述漢代后法律儒家化的歷程,提煉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唐律疏議》的體例結構《唐律疏議》共十二篇,500條,其篇目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相當于現代刑法中的總則,是貫徹全律始終的核心,其后九篇為分則,規定了各種具體犯罪及其相應的刑罰。最后兩篇規定有關追捕逃犯和審判、執行方面的內容,在現代法律中多屬于程序法的范疇。——葉孝信《中國法治通史》后世中國的法典,都以唐律為淵源,不再溯及更早的法典和制度。具體說來(1)《宋刑統》實為照抄《唐律疏議》,變動不過幾條。(2)元朝“參照唐宋之制”。(3)明初《大明律》“與唐律同者十六七”。(4)清人承襲明律,受唐律影響同樣大。——范忠信《中國法制史》日本公元761年制定的《大寶律令》,其十一篇的名目與次序,一如《唐律》;在朝鮮,“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此外,越南、琉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不難逐一尋出與唐律的源流關系。” ——葉孝信《中國法制史》依據材料梳理魏晉后教化形式的變化的發展,分析變化的原因:魏晉明唐宋清朝理學的統治地位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大唐開元禮》推廣重視家訓儒學向基層滲透;鄉約教化鄉里宣講圣諭;開始“約律合流”宣講圣諭;進一步發展顏氏家訓從家訓到鄉約;從民間自發到政府介入;從向善引導到約律合流(強制力增強);鄉約從影響百姓向善互助逐漸淪為統治者統治工具,基層教化好法律成為國家治理的雙重手段。依據材料梳理魏晉后教化形式的變化的發展,分析變化的原因;分析漢朝后國家治理特點。宣講《圣諭》時,設立旌善惡兩簿,善者……書其明于旌善之簿。至一年內,擇其始終為善者,或免徭役,或表其門閭,以示鼓勵。若屢為不善,而漫無 悛改者,必加之仗笞,以嚴懲創。——《皇清奏議》《圣諭十六條》—鄉約淪為統治階級統治的工具政府介入具有強制力的懲惡揚善 今天的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那是否還需要“德治”呢?法律是準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從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時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夯實法治基礎。——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的指示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