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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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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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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教科書分析】
本課將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分為“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三個階段。根據教科書“學習聚焦”欄目可以明確三個階段的重點和邏輯關系,即“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積極意義,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戰國時期各國富國強兵、政令統一的需要”“漢魏以后,儒家思想作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禮法結合。唐律標志著中華法系的完備”“宋朝以后,理學在社會上廣泛傳播,深入社會基層,并以鄉約形式直接面向底層百姓宣講”。
通過對“學習聚焦”欄目內容的概括和梳理,本課的內容可以提煉出兩條線索,一條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發展與變遷,即由先秦時期的法律萌芽,到唐朝中華法系的確立,再到宋元明清基本沿襲唐律各有損益的發展過程,形成對于中華法系“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特征的認識;另一條是從宋元至明清,強調基層治理也就是鄉里教化的方式和內容,宋朝以后的教化更側重其與法律制度發展之間的關系,即政府逐漸利用和推廣鄉里教化,教化也與法律逐漸合流,從而加強對于法律與教化都是統治工具、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認識。
從先秦時期開始,中國古代的法律就已萌芽,西周統治者為了維護社會等級秩序,建立了以宗法為核心的禮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具有了一定的約束和規范社會秩序的功能。至春秋戰國時期,社會政治、經濟的大變革促使思想領域出現百家爭鳴,而目前推斷中國最早的成文法也誕生于這一時期,即子產“鑄刑書”。叔向與子產之爭在某種程度體現了后來儒家對于德治與法治的認識。儒家和法家兩個學派,由于對人性的認識有差別,因此提出了不同的統治方法,這也就是早期的“德治”與“法治”之爭。儒家強調以道德來教化人,用禮來規范人的行為。但這一時期禮崩樂壞,原有的社會秩序已經被打破,想要靠道德說教來建立秩序已不可行。法家認為必須要依靠法律才能規范人們的行為,并且推崇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統治。這不僅給各國帶來富國強兵的現實利益,更滿足了君主的專制愿望,成為符合時代訴求的思想理論而被廣泛吸納。
秦朝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建立,標志著中國古代歷史進入全新時期。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國,推動了“律”的編纂和“令”的應用。漢初承襲秦律并繼續加以發展,直到漢武帝統治時期,儒學思想逐漸占據了統治地位。這不僅體現在政治制度設計上,也反映到法律應用與制定中,這一時期出現的“春秋決獄”“引經注律”等現象,都是儒家推崇的“禮”之精神融入法律中的典型表現,也就是律令的儒家化趨勢。這種趨勢在魏晉時期得到進一步強化。
漢朝以后,大部分統治者都傾向于采取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方針,只是在不同時期的表現形式稍有差異,而這種“禮法合用”的特征在唐朝尤為突出。《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唐朝不僅有較為成熟的法律制度,也有諸如《大唐開元禮》這樣“封建禮儀制度的集大成”。唐朝還非常重視強化基層教化,推廣魏晉南北朝以來重視家訓的經驗。唐朝承前啟后,在繼承和發展前代法律與教化成果的同時又作出新的闡釋,對后世王朝的影響極為深遠。
宋朝以后的歷代王朝在法律制定上基本沿襲唐律,《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是在《唐律疏議》的基礎上作出的調整,元朝雖然對唐宋法律整體棄而不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廣泛援引唐律,唐律的影響和地位,由此可見一斑。除了重視法律的制定之外,宋朝以后對社會教化也越發重視,其中有理學發展成熟并逐漸世俗化的原因。理學家非常重視社會傳播,經常會深入基層,覆蓋家族與家庭,這就使得儒家思想借由理學向基層滲透,與基層的社會教化更緊密地結合,鄉約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古代基層教化新形式。教科書的“學思之窗”欄目引用宋朝的《呂氏鄉約》、明朝的太祖“六諭”和清朝康熙帝的“圣諭十六條”,旨在說明宋至明清,統治階級充分利用鄉里教化這個載體,使原本由儒學人士發起的教化百姓的鄉約,變成統治階級的教化和普及法律的工具。至此,鄉里教化也逐漸與法律合流,亦回應了本課標題的邏輯關系,法律與教化兩種統治手段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運用“背景與條件”“聯系與區別”等概念范疇,梳理教科書中關于中國古代法律與教化的形成、發展與變遷過程,可以對本課的核心觀點進行歸納,即中國古代的統治不僅強調律令刑法,也重視教化引導。禮與法根植于中華傳統文化的土壤,服務于國家社會治理的需求,歷代的相爭與并施使禮法逐漸合流,成為中華法系的顯著特點。明確這一點,也就為本單元之后兩課橫向認識中西方古代法律的聯系與區別,以及縱向厘清不同時期中國法律與教化的發展趨勢奠定了基礎。
【教學目標】
運用“背景與條件”“聯系與區別”等概念范疇,梳理中國古代主要朝代的法律制度與基層教化形成、發展和變遷過程及主要特點,認識兩者作為統治工具所發揮的作用。理解禮與法根植于中華傳統文化,認同“德主刑輔、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實施國家統治和社會治理的有效手段。認識自古以來中國就是一個強調法治與教化的國家,強化法律意識,自覺提高道德素養。
【教學過程】
環節一:導入
材料一 三月,鄭人(子產)鑄刑書。……(叔向認為)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
——(春秋)左丘明《左傳·昭公六年》
引導學生閱讀材料,思考:子產和叔向的爭論反映了什么?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子產的行為是用成文的方式明確“法”的框架,而叔向則擔心這會導致人民放棄“禮”的約束而去鉆研法律條文的空子。兩者爭議的核心就在于究竟治理國家要依靠“禮”還是依靠“法”。雖然叔向不能被作為正式的儒家人士來看待,但是他的思想與后來儒家對于法律的認識基本一致。
過渡:子產與叔向口中強調的“禮”與“法”究竟指什么?它們源自哪里呢?
【設計意圖】由子產“鑄刑書”事件導入,引導學生了解中國最早成文法的誕生,初步感受先秦時期“德治”和“法治”爭論的雛形。
環節二: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
材料二 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東漢)許慎《說文解字》
《禮》《樂》,德之則也。
——(春秋)左丘明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春秋)左丘明《左傳·昭公六年》
引導學生閱讀材料,認識“禮”源于古代宗教祭典上的儀式,從時間上來看,大致判斷最遲在夏朝就已有“禮”。這種祭祀活動中形成的禮儀規范,逐漸變成了人們遵行的準則。西周為了維護統治秩序。建立起一套以宗法為核心的禮樂制度,同時也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這些都在強調一種樸素的“德治”觀念。但是,任何社會都會有不遵守和破壞社會規范的言行,在夏商時期已經出現早期國家的法律,即“刑”。言行如果超出了禮儀規范的要求,就會落入刑罰懲罰的范圍,也就是所謂的“出禮入刑”。從夏商時期的奴隸主隨意殘害奴隸到西周的宗法制度加強禮制,是社會治理的進步。“禮”和“刑”的出現表明“德治”和“法治”的開始,也意味著社會治理方式的日益完善。
【設計意圖】通過閱讀材料和教科書,培養學生找到有效信息,歸納和總結課文內涵和歷史現象深層原因的能力,加強學生對民族文化的認識。
閱讀教科書中儒家和法家有關德治和法治的爭議,思考:儒家和法家的主要觀點是什么?反映了什么問題?
教師在學生回答的基礎上歸納:法家主張人性惡,強調以法治國;儒家認為人性善,主張“德治”,強調教化的作用。反映了儒家和法家對社會治理方式的不同認識。這也體現了法律與教化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說明了中華文明的悠久。
過渡:這也就是儒家的“德治”與法家“法治”之辯的雛形。
教師出示一組材料:
材料三 為政以德。
——(春秋)孔子《論語·為政》
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
——(春秋)孔子《論語·學而》
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戰國)孟子《孟子·盡心章句下》
一民之軌,莫如法。屬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
——(戰國)韓非《韓非子·有度》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春秋戰國時期儒家和法家關于“德治”與“法治”的理念,誰更易被統治階級采納?為什么?
引導學生回顧《歷史 必修 中外歷史綱要(上)》中的學習內容后回答:雖然儒家思想毫無疑問是有其積極意義的,但在那個時代難以被統治階級采納,而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這一時期各國富國強兵、政令統一的需要,自然受到了絕大多數諸侯國君主的追捧,秦國更是在法家思想指引下一統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
過渡:事實上,《荀子·成相》中就有“治之經,禮與刑”的說法,已經可以看出關于“禮”“法”“德”“刑”等治理手段復合應用的思想。秦朝建立之后,律法得到進一步發展。
【設計意圖】本環節旨在呈現儒家與法家關于治國思想之爭,引導學生理解“法治”是滿足各國富國強兵目標和君主專制愿望的,即符合時代背景的最“優”選擇,進一步加深對特定時空框架下國家制度和社會治理的認識。
環節三: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
教師結合教科書內容,講述:秦以法家思想治國,推動了法典的編纂,即所謂的“律”,此外還發布了許多法律文告,被稱為“令”,律和令都有法律效力。西漢初年多承襲秦制,所以秦律與漢律多有相似之處。秦朝的云夢睡虎地秦簡、西漢初年的《九章律》《二年律令》都體現了律令的不斷發展。漢武帝時期“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逐漸占據主流地位,開始出現“春秋決獄”“引經注律”的現象,在強調“恤民”的同時更注重“忠君”,這一思想為歷代所延續和發展。儒家思想受到重視,并不意味著放棄法治,而是更加強調二者的配合,即所謂“外儒內法”。儒家思想的律令化更是配合法治的重要體現。法治與教化在中國古代社會治理中進一步融合,禮法結合,強化了社會治理的效果。
繼續出示《三國志·魏志》中曹操的一段話:
材料四 夫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
——(西晉)陳壽《三國志·魏志·高柔傳》
閱讀材料,提出問題:由西漢到魏晉,可以看出律令發生了怎樣的變化?它有什么樣的作用?
引導學生從材料中辨析秦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與教化的發展過程:秦以法家思想治國;西漢初多以黃老之學治國;而漢武帝時期儒家思想成為主流;魏晉時期,“禮”“刑”(“法”)更是結合應用,相得益彰。這一過程體現出律令儒家化的趨勢,“法”“禮”逐漸融合,作用是進一步強化了社會治理。
過渡:至唐朝,禮法并施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唐高宗在永徽三年(公元652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最終形成《唐律疏議》,這成為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
教師出示《唐律疏議》的記載:
材料五 《疏議》曰:“為子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兇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嗣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嗣續妣祖,承奉不輕。梟鏡其心,愛敬同盡,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故曰‘惡逆’。”
——《唐律疏議》
提出問題:《唐律疏議》的條文體現出唐朝的法律具有怎樣的特點?
引導學生認識:從條文中不難發現,唐朝的法律嚴別“君臣”,重“親緣”、重“孝道”,也就是重視儒家倫理。
教師進一步指出:唐朝提倡禮治,《大唐開元禮》是秦漢以來封建禮儀制度的集大成。唐朝的法律制度可謂傳承與發展了前代經驗,《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最早的、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引禮入法使禮法逐步結合,國家統治與基層教化也逐步密切。
過渡:宋元至明清發展出符合自身統治需要的法律體系,明清在“律”之外也非常重視“例”,“例”是對“律”的補充,多是一些具體的判例或案例,作為司法實踐的參考。
【設計意圖】本環節引導學生在分析《唐律疏議》具體條文的基礎上,感受其“引禮入法”的特征,并進一步了解唐朝提倡禮治的特點以及重視儒家倫理、強化基層教化的國家治理理念。
環節四: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
教師出示《宋建隆重詳定刑統》《大清律例》中的具體條文:
材料六 諸祖父母在、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
——《宋建隆重詳定刑統》
材料七 七曰不孝:謂告言、咒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稱祖父母、父母死。
——《大清律例》
閱讀材料,提出問題:從宋元到明清的法律規定有何相似甚至相同之處?這反映了什么?
教師指導學生回答:宋元至明清的法律體系雖各有不同,但多以唐律為藍本,許多法令律例都與《唐律疏議》一致。這反映了禮法結合適應了歷代王朝統治的需要,也體現了中華文化的一脈相承和中華法系的繼承與發展。
【設計意圖】引導學生理解宋元至明清多以唐律為藍本,或是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廣泛援引唐律,進一步加強對于《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最早、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的認識。
過渡:宋朝理學發展壯大,其思想深入族規、家訓,逐步在社會基層中產生廣泛影響。宋朝以后禮制鄉約逐漸成為鄉里教化的主要載體,其內容也不斷發展完善。
教師出示《呂氏鄉約》、明太祖“六諭”和康熙帝“圣諭十六條”等史料中的內容:
材料八 一、德業相勸;二、過失相規;三、禮俗相交;四、患難相恤。
——《呂氏鄉約》
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
——明太祖“六諭”
敦孝弟以重人倫,……戒窩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
——康熙帝“圣諭十六條”
閱讀材料,提出問題:從宋朝到清朝,我們可以看出鄉約的主要內容有何變化?這種變化意味著什么?
引導學生回答:比較不同時期鄉里教化宣講的內容,首先可以得知,理學在教化中居于主導地位,以鄉約形式面向百姓;其次,鄉約從道德教化逐漸轉向宣講“圣諭”;最后,鄉約由儒學士人發起演化成被統治者利用和推廣。從而理解,這表明鄉約已經融合了上層統治和基層治理的需要,由道德自覺到逐漸形成強制力,這也意味著禮法的進一步合流。
過渡:中華法系的內涵植根于深厚的歷史文化土壤,深受“禮”與“法”的影響,在歷代王朝對治國方針和治理手段的探索與實踐下,中華法系不斷發展,成為中國古代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最后,請同學們根據板書,對本課內容作小結。
【設計意圖】本環節旨在說明宋至明清,統治階級充分利用鄉里教化這個載體,使原本由儒學人士發起的教化百姓的鄉約,變成統治階級的教化和普及法律的工具。至此,鄉里教化也逐漸與法律合流,而封建王朝的統治借此進一步加強。
環節五:本課小結與拓展思考
教師出示板書,引導學生結合板書內容歸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進一步思考為什么中華法系會形成“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特點。
教師在學生討論后歸納:中國古代以血緣關系為社會紐帶,以血緣親疏確定行為標準,形成了以封建君主為最高家長的宗法式社會。這個社會具有“親親”和“等級”的特點。“親親”重溫情,有仁義,尚親和;“等級”重身份,有規矩,尚恭順。這樣的社會存在必然要求社會治理以德為核心,以禮為載體。“禮法結合”的思想還源于我國古代的經濟基礎。中國古代長期以來以小農經濟為主體,自給自足,以家族為農業生產單位,家族親屬觀念烙印在每個人的思想中,使得宗族禮法滲透到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宗族禮法為中心的“法”在自然經濟基礎上不斷發展,在長期的發展中形成一套獨特的道德評判標準來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這也使得中華法系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特點。
【設計意圖】本環節一方面重點關注學生運用“背景與條件”“聯系與區別”等概念范疇,將法律與教化置于特定時空框架下進行梳理和分析,厘清中華法系的發展脈絡,加強對于法律、教化作為兩種統治手段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的認識。另一方面,引導學生基于現有材料,歸納中華法系“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特征,并嘗試理解形成這種特征的原因。基于此,進一步強化學生對于禮法根植于中華傳統文化的認識,認同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國家統治和社會治理的有效手段。
【板書設計】
【優化反思】
本課的設計,繼續強化由教師示范到學生模仿的過程,引導學生運用“背景與條件”“聯系與區別”等概念范疇思考、解釋歷史問題。如在講授“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時,由教師示范如何通過先秦文獻、春秋戰國時期各學派思想家的觀點,獲取有效信息,來認識早在先秦時期就已存在的有關“德治”與“法治”的爭論,并且能夠進一步提煉出這種爭論的實質是對中華傳統文化中“禮”與“刑”產生背景及其作用的認識。到“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時,由學生模仿,通過對秦律、漢律等材料,以及漢武帝時期“春秋決獄”“引經注律”現象的分析,厘清秦以法家思想治國,到漢初統治者采用黃老思想,再到漢武帝之后出現律令儒家化趨勢的整個脈絡,明確不同時期法律制度發展的背景與條件。
對于“聯系與區別”這一概念范疇的運用則更多貫穿在中華法系形成、發展與變遷的過程分析中,圍繞法律制度的傳承與發展來闡釋這一概念范疇背后所蘊含的歷史現象與特征。本課以唐律為核心,明確其與之前歷代法律制度的聯系,厘清其對之后歷代法律制度的影響,宋元至明清不僅強調與唐律的聯系,也關注法律制度層面關于“例”的內容,以及在鄉里教化方面與唐朝的區別。
在此基礎上,教師還可以作進一步的提升,其一是對中華法系發展過程的梳理,在歸納其特征的基礎上闡述對中華法系的認識,旨在強化學生運用“背景與條件”“聯系與區別”等概念范疇進行歷史解釋的能力。其二則可以補充近代在社會轉型背景下的中國法律制度變遷的內容,在強化“背景與條件”概念范疇應用的同時,也將本課與之后西方近代的法律與教化,以及《歷史 必修中外歷史綱要》的學習內容勾連起來,形成對于中國不同時期、中西方不同地域法律與教化更全面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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