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3夫妻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課 標 解 讀重 點 難 點1.了解夫妻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主要內容。2.結合事例,解析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及其他方面的權利和義務。3.培養學生平等、公平意識,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重難點:知道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內容及其處理方法。知識1夫妻間的人身關系1.含義人身關系是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2.體現(1)夫妻雙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在夫妻關系中,姓名權是人格獨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對方的標志。(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3)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這是將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落實到每一個家庭的要求。 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中女主人公因與陌生男人說話而受到丈夫毆打的遭遇在現實生活中仍不時上演。(1)違背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則。(√)(2)違背了“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的法律規定。(√)(3)如果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將要承擔刑事責任。(√)(4)可能會破壞家庭和睦團結,但不違反法律。(×)知識2夫妻間的財產關系1.含義財產關系是夫妻雙方在財產、撫養和繼承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2.夫妻財產主要內容(1)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2)夫妻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3)夫妻約定財產: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4)婚姻法還規定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和互相撫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甲于2012年1月與乙結婚,3月甲以個人名義向其弟借款10萬元買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2年8月兩人因關系不和離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錢,離婚時如何處理呢?【提示】 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1.教材P76探究問題【提示】 本探究活動旨在通過具體案例引出夫妻間的人身關系,并進一步把握其具體體現。對于探究活動中的兩個觀點,分析時可依據《婚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從而破除“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樹立男女平等的觀念。2.教材P77探究問題【提示】 本探究活動旨在通過具體案例的解決,加深對夫妻財產關系的理解,并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應當屬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房子應歸龔童個人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稿酬2萬元為夫妻兩人共同所有,平等分配。探究1夫妻約定財產制【問題導思】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業”,需要用心呵護與經營,婚前婚后財產協議好比是“企業合資”。婚姻是兩個人的愛情和兩個人的財產的風險投資,而婚前婚后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一份“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出最有效的預防,其目的不是真想用它,而是希望婚姻能在“情感和責任”中“健康長壽”。1.夫妻財產包括哪幾種形式?【提示】 夫妻財產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約定財產。2.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提示】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具有只歸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3.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提示】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4.什么是夫妻約定財產制?它有什么好處?【提示】 夫妻約定財產制,即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約定財產具有排除法定財產劃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約定,就可以不適用法律對夫妻財產的規定。當愛情還在的時候,夫妻財產協議就當它是一個愛情的見證者;而愛不在了,有了夫妻財產協議的制約,至少也能夠為雙方利益帶來一定的保證。愛情、婚姻不在,利益在,也未嘗不是一種不幸中的大幸。正確認識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1.約定的主體。由于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當然只能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可以對他們的財產作出約定。夫妻之間訂立財產契約是從事一項事關當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進行約定時,雙方必須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同時,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由雙方親自簽訂,不適用代理制度。2.約定必須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作出約定,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的范圍。不得規避養老育幼等法律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是無效的。4.約定的方式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如果能夠采用公證形式是最好的。經過公證的協議使夫妻約定財產制易于操作,能夠有效減少糾紛,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可以在婚前進行,也可以在婚后進行,還可以變更,甚至附條件或附期限。約定的財產涉及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的手續。【題組訓練】 1.王某與張某協議離婚,按照約定,張某分得住房一套。張某所得屬夫妻約定財產。對此分析正確的是( )①約定財產具有排除法定財產劃分的效力②是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④約定財產導致了涉外婚姻的增多A.①②③ 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解析】 ①②③都是關于夫妻約定財產的正確說法,故選A項。④說法錯誤,約定財產與涉外婚姻沒有必然的聯系。【答案】 A2.甲乙為夫妻,2011年3月甲乙離婚,但甲因前幾年外出打工致殘,生活困難,甲能否要求乙給予生活上的幫助,多分得財產( )A.能,乙應給予適當幫助B.不能,甲乙離婚,財產各分一半C.不能,致殘是甲不小心,應自負其責D.不能,甲提出生活扶助標準無法律依據【解析】 依《婚姻法》,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他方應予以必要幫助,故本題中乙應給予甲幫助,故選A項。【答案】 A夫妻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走進生活】 2010年小平嫁給同鎮年齡相仿的男青年王剛。婚后第二年,她在當地一家醫院生下一名健康的女嬰,自己卻因大出血被醫院切除了子宮,永遠地失去了生育能力。由于醫院在治療過程中處置不當,經過協商,醫院同意向小平支付10萬元的賠償款。隨后丈夫王剛瞞著小平從醫院取走了這筆錢,在領取了賠償款之后,王剛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理,為此夫妻多次發生爭執而分居,事后小平多次向丈夫索要這筆賠償款,均遭到拒絕。2012年11月,小平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要求王剛全額退還賠償款。王剛卻認為,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最后法院判決王剛全額退還小平的醫療賠償款。【知識對接】 材料信息知識對接醫院同意向小平支付10萬元的賠償款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范圍王剛卻認為,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最后法院判決王剛全額退還小平的醫療賠償款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感悟應用】 1.《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的核心是( )A.婚姻自由B.夫妻關系中的人身關系C.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D.夫妻關系中的財產關系【解析】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關系的核心。【答案】 C2.按照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①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②雙方或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且未規定只歸一方所有③雙方或一方的工資收入④約定歸屬的財產A.①②③ 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解析】 本題考查學生對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的掌握。④屬于約定財產,其歸屬要看約定,不一定是共同財產。【答案】 A3.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夫妻財產的歸屬B.約定財產具有排除法定財產劃分的效力C.夫妻約定財產制適應當前社會多元化的發展趨勢D.有夫妻約定財產制就不能適應法定財產制【解析】 夫妻可以約定全部或部分財產歸個人所有或共同所有,故夫妻約定財產制和夫妻法定財產制可以同時并存。【答案】 D1.李非與王虹于2011年10月1日結為夫妻,但在婚后誰主內、誰主外及未來孩子的姓氏等問題上觀點不能一致。請從夫妻人身關系的角度給李非與王虹提出建議。【答案】 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夫妻關系中的人身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夫妻雙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在夫妻關系中,姓名權是人格獨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對方的標志。若將來有了孩子,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可以尋找自己滿意的工作,自己學習,有社會交往的自由,另一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存在“誰主內”“誰主外”的問題。(3)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要積極響應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少生優生。2.王某與李某系夫妻,有一子小王,婚前無任何關于財產的約定,婚后,王某為讓妻子高興,提議將二人的工資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銀行賬戶里,李某欣然同意。為慶祝二人的結婚紀念日,雙方從存款中取出一筆錢,為李某購買了一枚鉆石戒指,價值人民幣1萬元。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經商,膝下無子,遂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國留學,不久后老人去世。隨后,王某與李某感情破裂,決定離婚,但在財產歸屬上兩人有不同看法,應如何裁定?(1)李某認為全部存款在其名下,應歸她一人所有,是否正確?(2)王某認為李某的鉆戒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正確?(3)雙方都認為小王繼承的遺產應歸雙方共同所有,但為比例發生了爭執。請問這筆遺產的歸屬應該是怎樣的?【解析】 本題以生活事例為背景,考查學生對夫妻財產關系的掌握情況以及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現實生活問題的能力。在運用中提高對法律知識的認識。解答此題的關鍵在于明確法律依據,然后依法評判即可。【答案】 (1)李某的認識是錯誤的。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工資屬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可見,存款雖在李某名下,但其性質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2)王某的認識是正確的。雖然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生活消費品,如衣物、飾物等。由于這類財產在使用價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雙方通用或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應屬于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但是,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摩托車、汽車等,雖屬個人使用,但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3)這筆遺產是屬于小王個人的,王某和李某均沒有所有權。在小王未成年時,這筆財產應由王某和李某代為保管。如果他們離婚,由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一、選擇題1.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包括( )①姓名權 ②互相尊重的義務 ③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④同居的義務 ⑤相互忠實的義務A.①③ B.②④ C.③⑤ D.①④【解析】 夫妻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有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答案】 A2.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下列對地位平等的正確理解是( )A.夫妻雙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但所生子女必須隨父姓B.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C.一旦結婚,夫妻應遵循“男主外、女主內”的原則D.若夫妻一方工作繁忙,則不履行家庭義務,可將全部家務交給另一方獨自承擔【解析】 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是夫妻關系的核心。只有B符合題意。【答案】 B3.甲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其妻離婚,訴訟過程中,經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乙在去法院簽收調解書的途中意外死亡。對甲有無權利繼承乙的財產認識正確的是( )A.有權,因為雙方的婚姻關系并沒有解除B.無權,雖然他們之間婚姻關系并沒有解除,但因為是甲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C.無權,因為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已解除D.有權,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需經法院判決【解析】 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和義務。因調解書未經乙簽收,故離婚協議未生效,雙方婚姻關系未解除,故A項正確。【答案】 A4.于某與馬某結婚時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婚后所得財產各自所有。馬某婚后即辭去工作在家侍奉公婆、照顧孩子。于某長期在外地工作,后與范某同居,馬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馬某的下列哪項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A.自己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請求于某予以補償B.自己專門為家庭生活操持,未參加工作,請求法院判決確認雙方的約定婚后所得歸各自所有的協議顯失公平,歸于無效C.由于離婚后生活困難,請求于某給予適當的幫助D.由于于某與他人同居導致雙方離婚,請求于某予以損害賠償【解析】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故A項應予以支持。于某、馬某訂立書面協議不存在無效情形,故B項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符合題意。C、D兩項應予以支持。【答案】 B二、非選擇題5.王剛是某建筑公司的經理,與中學老師張燕結婚,婚后生一雙胞胎,張燕想給男孩取名王龍,女孩取名張鳳,結果王剛不同意,堅持兩個孩子都姓王。王剛整天忙于公司業務,家務全落在張燕身上,產假結束后,張燕要上班了,想請個保姆幫忙做家務,王剛不同意,堅持要張燕辭掉工作,在家做專職太太,兩人意見不一致,導致矛盾激化。請用有關法律常識對王剛的行為進行分析。【答案】 王剛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沒有處理好夫妻間的人身關系,沒有履行自己應該承擔的義務,侵犯了妻子的權利和自由。(1)夫妻雙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在夫妻關系中,姓名權是人格獨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對方的標志。夫妻有了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王剛堅持兩個孩子都姓王,沒有尊重妻子給孩子取名的權利。(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可以尋找自己滿意的工作,有社會交往的自由,另一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堅持要妻子辭掉工作,在家做專職太太,侵犯了妻子參加工作的權利。(3)男女雙方都要履行家庭義務。王剛公司業務忙,不能履行家庭義務,但也不能把所有家務都推給妻子。6.李女士與尚先生于2012年9月登記結婚。結婚前雙方口頭約定實行夫妻財產AA制,雙方結婚后各自收入歸自己所有。婚后由于雙方感情不和,李女士于2013年1月將尚先生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與尚先生離婚并且要求平均分割雙方財產。最后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平均分割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1)你認為法院為什么判決平均分割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2)談談你對約定財產制的認識。【解析】 本題考查夫妻財產的分割方式:夫妻約定財產制。這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婚姻狀況的變化出現的一種財產分割方式。解答本題必須對這種財產分割方式有一個全面的了解。第(1)問實質是考查夫妻二人約定財產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若符合法律規定則是有效的,若不符合法律規定則是無效的,因此,結合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評判即可得出答案。第(2)問可從“是什么”“為什么”“怎么樣”三個方面回答。【答案】 (1)按照法律規定,約定財產制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是無效的;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的權利,所以法院判決平均分割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2)①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②隨著個人財產范圍的擴大、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再婚現象的增多,以及涉外婚姻的增多,在婚姻法中規定了約定財產制。③約定財產具有排除法定財產劃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就可以不適用法律對夫妻財產的規定。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