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2010年浙江省《生活中的法律常識》知識提綱根據考綱編寫一、民事權利和義務考點一: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責任1、民事法律關系(1)含義: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2)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①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之中,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主體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合法成立時起,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因具體的法律關系而有所不同。比如:所有權關系的客體是物,債權關系的客體是行為,知識產權關系的客體是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記,人身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既是相互對立的,也是相互聯系的。往往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二者通常是等價有償和對等互利的。2、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為了切實保障民事權利,法律對于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些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注: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考點二:人身權1、尊重人格和尊嚴: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和尊嚴,屬于民法中人身權的主要部分。 2、生命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3、姓名權與肖像權:(1)姓名權,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一般來說,在未成年之前,個人的姓名是由父母決定的;在成年之后,每個人有權繼續使用或者改變自己的名字,但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姓名戶籍管理的規定。此外,公民有權使用筆名或者其他別名。(2)肖像權,公民有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的肖像權的行為。4、名譽權與隱私(1)名譽權:含義:社會或他人對自己正面的、好的評價,在法律上稱為名譽。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2)隱私權是自然人控制個人生活私域,不受他人干擾的權利,其屬于人格權的一種。其內容包括: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通訊秘密權;個人隱私利用權。我國民法對于公民的隱私,是與名譽權一并保護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進上步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考點三:物權的三種類別:1、所有權:(1)含義及分類:所有權是權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權利。我國的所有權按主體劃分為三類:國有(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2)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對于動產,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權。即所有人按照轉讓其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直接把財產交給對方占有,對方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對于不動產,則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2、用益物權:(1)含義:就是以財產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2)內容:在我國,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地役權等。①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于公民個人來說,往往與商品房的所有權相聯系。人們從房地產開發商那里購買商品房,并且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后,就擁有該商品的所有權。但是,開發商應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才能保證商品房用地的合法性。②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村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它是農民個人的重要財產權,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有權長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③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另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2002年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宅基地以及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農民有權獲得合理補償。3、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產生的一類財產權,就是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法律規定,三種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為:留置權、質權、抵押權) 考點四:知識產權1、著作權的內容及保護:(1)內容: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前者包括了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后者則按照作品的使用方式,相應地分為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表演權、出租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電影權、放映權等。著作權人對上述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并獲得報酬。著作權人還可以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他人。(2)保護期限:除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外,著作權的其余權利是有保護期限的。保護期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權屬于法人,則保護期為作品發表后50年;電影作品的攝影作品的保護期是作品發表后50年。保護期一旦屆滿,則該作品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2、專利權(1)種類: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其中,前兩種專利權是針對技術創新的,但程度要求不同,發明專利的創造性要求高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與實用技術無關,僅涉及工業產品的美觀效果。(2)保護期限:我國專利法規定了專利的保護期:發明專利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10年,均從申請日開始起算。保護期滿后,這些發明創造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3、注冊商標專用權:(1)我國商標法規定,可以用于注冊商標的有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以及這些要素的組合。申請注冊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能夠把利用該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有一些則不能用作商標,比如國名、國旗、國徽、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產品的通用名稱等。(2)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也不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果該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則將獲得更大范圍的法律保護。(3)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屆滿,注冊人可以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有效期也是10年,續展的次數不受限制。 考點五、民事權利的行使與界限1、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①民事活動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既是道德要求,也是一項法律原則。它要求人們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②民事活動要合法、遵守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③民事活動不得濫用權利。即人們在行使民事權利時,不能超過正當的界限。2、民事權利的法律限制①對人身權保護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就自然人、法人名譽權糾紛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釋中指出,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提出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②法律對知識產權也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費。比如:出于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為介紹、評論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而在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某一作品;為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他人作品,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等等。著作權法還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其作品,但應當按規定支付使用費。這屬于用品的法定許可使用。這些情形包括:報刊轉載其他報刊上發表的作品;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中,匯編某一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攝影作品,等等。 二、合同與違約考點一、合同的內容與形式1、合同的內容(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合同關系中,享有合同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負有合同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2)無論哪種合同,都必須由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即設立、變更和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以實現各自的某種利益。(3)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者報酬;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法。2、形式:(1)口頭的形式:是當事人通過口頭語言表達意思一致的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是一種常見的合同形式,它可以用在一些標的額比較小、權利義務關系相對簡單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例如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間的小額借貸等。口頭形式充分適應了現代社會對簽訂合同的快捷性要求。(2)書面合同的意義:①書面合同通常權責明確,有據可查,有助于避免和減少糾紛。對于權利義務關系復雜、標的額大、履行期限較長的或重要的合同,法律規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②簽訂書面合同有助于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③書面合同還可以作為仲裁機構、司法機關仲裁、調解、處理合同糾紛的有力憑證。有利于作出公正的裁決。可見,“空口無憑”未必正確,“立字為據”卻實屬必要。我們在生活中應當樹立合同的意識,學會利用這個白紙黑字的工具。考點二、訂立合同1、訂立合同的過程——要約與承諾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項要約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或者受約人。如,去商店購物,商店為要約人,顧客就是受要約人。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穩定的交易秩序,要約人一旦發出有效要約,就不應隨意撤銷或者變更。(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一種意思表示,應該由受要約人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及時向要約人作出,其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例如,顧客了解商品的品質和價格后表示購買,就屬于承諾。承諾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訂立合同的過程隨之結束。2、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1)有效合同要求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外在表示行為與內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無效合同①無效合同是指雖經當事人協商成立,但由于當事人違反規律規定,因而自訂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②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旦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就不會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考點三、合同履行的原則①誠實信用原則,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時應該恪守信用,言行一致,既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也不應規避自己的義務,而應該盡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實現對方的合同權利。當合同規定不明確或發生爭議時,雙方也應該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無效;在履行合同時,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②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要求正確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保證合同義務得到全面履行。③協作履行原則,是履行合同的又一項重要原則。它要求當事人不僅要全面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積極配合對方,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考點四、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與免責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①繼續履行。是當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如果另一方仍然認為有必要履行合同義務,可以訴諸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只要該合同義務是可以強制履行的,則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判決、裁定違約一方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義務。②賠償損失。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當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方式為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③采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如果一方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要求,另上方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補救措施,作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④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當事人一方違約時,根據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2、違約行為的免責情形:違約行為的免責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情形。(1)法定的免責情形最常見的就是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洪水、火災、戰爭等情況。當客觀上已經發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當事人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是由這一不可抗力所導致時,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以免責。(2)約定的免責情形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經協商一致的免責情形,只要這種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屆時就可以對違約行為免責。三、守法經營考點一、消費者權利的保護(1)經營者首先必須保證消費者享有安全消費的權利。經營者對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經營者如果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可能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2)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能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對消費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詢問,經營者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經營者還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3)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四、家庭與婚姻考點一、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①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最重要的義務是撫養和教育義務。撫養,是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教育,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予子女一定的指導和幫助。我國推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父母必須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對子女只撫養不教育,讓適齡子女棄學從商或務工務農的做法是違反我國義務教育法的。(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②父母還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父母要保護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護子女的財產權益;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無知,父母要對子女的行為加以約束和引導,對子女的錯誤進行批評和管教。在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權利。③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父母,為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所有具有贍養能力的子女都應當贍養父母,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扶助,是指子女應該在精神上、生活上給予父母關心和照料。子女應當尊重、體貼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④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還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且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⑤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考點二、結婚的具體條件和程序①結婚的具體條件首先,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主決定。(這里的“自愿”要求雙方完全、真正的自愿。一廂情愿不是自愿,受到脅迫和暴力干涉也不是自愿。)其次,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再次,結婚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雙方在結婚時必須均無配偶,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最后,禁止男女雙方在兩種情況下結婚:一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基于優生學規律和社會倫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規定;二是如果一方或雙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也不能結婚。②結婚的程序——結婚登記結婚登記程序分申請、審查和批準三個步驟。申請,指自愿要求結婚的兩個人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是為了防止包辦婚姻,二是為了方便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過程中回答詢問。審查,指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看是否真實、合法、齊全,申請人是否具備了結婚的條件。對審查中隨時進行的補充詢問,申請人要如實回答。批準,即審查結束后,如果符合結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會當場登記,并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五、法律救濟考點一、非訴訟解決糾紛的主要方式非訴訟解決糾紛的主要方式——調解、仲裁和行政復議。1、調解(1)含義: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2)機構:人民調解是我國民間一種非常重要的糾紛解決方式。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受司法助理員的具體指導開展調解工作。憲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3)原則:人民調解工作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調解原則有:A、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B、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C、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2、仲裁(1)含義: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后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解決糾紛的方式。(2)作用:由于仲裁是由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其程序比訴訟程序更為靈活,而且審理不公開進行,一裁終局,所以,它顯得更加便捷、經濟,影響更小。仲裁裁決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基本制度:A、協議仲裁制度,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庭對案件的審理和裁決都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有效仲裁協議;B、或裁或審制度,當事人在仲裁和訴訟之間只能選擇其一;C、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它不是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的,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并按照不同專業設立仲裁員名冊,這些仲裁員一般為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律師、法官、教授等。3、行政復議(1)含義: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行政機關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這樣的活動,就是行政復議。(2)原則: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3)作用:行政復議屬于行政機關上級對下級行政行為的依法監督,是一種以準司法的方式審理特定行政爭議的行政行為。與訴訟相比,行政復議屬于一種方便、高效率的機制,并且行政復議不收取任何費用。(注意:公民、法人之間的民事關系,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只是公民、法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而提出的。)考點二、訴訟的種類及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訴訟又稱“打官司”,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具體具體糾紛的活動,是解決各種沖突和糾紛的最后途徑。1、訴訟的種類——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2、三大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制度①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②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③對一切公民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④合議制原則;⑤委托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原則;⑥回避原則;⑦公開審判原則;⑧兩審終審原則;⑨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⑩人民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等。考點三、公民的基本訴訟權利①公民有委托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辯護人;幫助被害人、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②公民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遇到一個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人,當事人有權要求他退出,這就是我國三大訴訟法中規定的回避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③公民有上訴的權利。我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原則,當事人和其他相關訴訟主體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要求上級法院對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的事項進行重新審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同時就是終審判決,對此不能提起上訴。考點四、法庭審理的階段 上訴——受理——開庭審理——二審程序(只在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才啟動) 法庭審理的階段: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宣判五個階段。考點五、證據的種類及舉證責任1、訴訟證據的含義和種類(1)訴訟證據的含義是指訴訟過程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憑證或根據。(2)訴訟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和筆錄。2、舉證責任(1)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決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2)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其原因在于行政訴訟的核心問題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不是合法,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公民只有被動服從;況且,較之行政機關的物力、財力、人力,普通公民顯然勢單力薄,在舉證能力上無法與之抗衡。因此,法律以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來體現公正。 考點六、律師的職責與業務1、律師的基本職責律師的基本職責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應盡力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以此維護法律的尊嚴。2、律師的業務(1)律師的訴訟業務①接受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②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③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④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2)律師的非訴訟業務包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等。(3)對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