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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省高考政治復習研討-以案導學,舉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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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省高考政治復習研討-以案導學,舉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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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件69張PPT。以案導學,舉一反三寧波市鄞州中學 朱云方2011年3月 ——《生活中的法律常識》復習策略解讀《考試說明》,夯實法律知識基礎方向盤考試目標         考查重點         考查范圍              考查形式 (一)讀懂、用好《考試說明》,明確考試方向 明確考試目標:考試目標和要求與必修相同。考試題型為綜合題。每個模塊1題,每題10分。考試范圍包括經濟學常識、生活中的法律常識。
“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中的許多內容與高中生的生活實際相適應,并且是從高中生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的角度來編寫,還包含了他們今后走向社會必須具備的基本法律知識。因此,浙江省把這五選修模塊作為思想政治的自選模塊之一。
通過學習使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增強法律意識,搞清楚各種具體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樹立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既是該模塊編寫的總體思路,也是高考命題的指導思想。(二)研究“參考試卷”,把握考查重點(1)(二)研究“參考試卷”,把握考查重點(2)(二)研究“參考試卷”,把握考查重點(3)(二)研究“參考試卷”,把握考查重點(3) 2009年浙江省高考1B模塊《生活中的法律常識》考查的知識點:
合同的訂立及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處理方式。
在樣卷當中則強調人身權利內容及其保護。 2010年浙江省高考1B模塊《生活中的法律常識》考查的知識點:
消費者權利的內容及消費者維權的非訴訟解決方式。
在樣卷當中則引用09年的高考題合同的訂立及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處理方式。 2011年浙江省高考1B模塊《生活中的法律常識》在樣卷中考查的知識:
人身權利中的著作權和民事行為能力及其訴訟時效和解決方式。
高考預測知識點可能為所有權及訴訟解決方式。 一、從2009年和2010年高考樣卷及高考卷中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識分析,在2009年樣卷當中涉及的是民法通則中民事權利當中的人身權及保護,而高考當中涉及的是合同法中關于合同訂立的形式和違約責任。2010年樣卷就是2010年的高考卷所涉及的合同法知識,高考卷中則涉及消費者權利的內容及消費者維權的非訴訟解決方式。2011年的樣卷又涉及了人身權利中的著作權和民事行為能力及其訴訟時效和解決方式。這三年所編輯的案例都能夠貼近學生的生活實際,比較親切,具有濃濃的生活氣息。
二、2009年樣卷當中的案例是把實體法的內容和程序法的內容結合起來進行考查,而在高考當中則降低了難度,只考了實體法上的內容。但2010年的高考證明了我曾經在去年寧波的高考復習會議上的一個預測,一定會增加難度的,最有可能考試的方式就是實體法加上程序法,我想看了今年的樣卷后,這一基本趨勢不會變化,因為它最能體現法律的實用性、思辯性的特點。
三、這就說明了高考的題目設計既有樣卷的影子,但是又有一定的變化,并且能夠讓學生在一定程度上能發揮自己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提高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幾點啟示(三)研究“考試范圍”,明確考查重點2011年高考考點分布(生活中的法律常識) 與2010年比較考試范圍變化 考點的調整,主要有三種情況:加、刪、調。復習時應該結合學科指導意見。《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具體考點的增刪變化比較表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浙江省學科指導意見》 (四)研究高考真題與參考卷,把握知識考查重點題號:08“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10分)(2009年高考)
張某、胡某、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儀已久的手機,因所帶現金不夠,便向張某借了現金1500元,購買了手機。幾個月后,胡某記憶模糊,將錢還給了馬某。當時馬某正缺錢用,誤以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錢給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張某要求胡某還錢,胡某才發覺當初還錯了人,遂向馬某要求歸還。馬某以錢是胡某主動贈與為由拒絕歸還。
(1)胡某與張某、胡某與馬某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請簡要說明理由。(6分)
(2)本案在實體法上應當如何處理?(4分) 答案:
(1)胡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口頭的)借款合同關系。理由:胡張兩人作為平等主體,在自愿基礎上就借款達成共識(或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借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胡某與馬某之間不存在贈與合同關系。理由:雖然客觀上胡付錢給了馬,但在主觀上胡是基于還款的意思,馬則是基于接受贈與的意思,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關系。(6分)
(2)張某有權要求胡某繼續履行合同償還借款,胡某應當履行還款義務。胡某有權要求馬某返還其誤還的款項,馬某有義務返還。(4分) 08.“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 (2010年高考)
陶女士前不久發現自己的手機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動夢網費,可是她從來沒有訂過此項業務。陶女士到Y公司營業廳查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機收到過一條短信息,說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娛樂新聞等短信預訂服務,當時陶女士沒有在意,隨手將該信息刪除了。營業廳的工作人員告知陶女士,此類服務采用的是默認認定制式,不回復即表示同意訂閱。陶女士認為這是強迫消費行為,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要求該公司返還被扣除的移動夢網費,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絕。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陶女士一紙訴狀將Y公司告上了法庭。
(1)Y公司的行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權利?(4分)
(2)訴訟是本案當事人可以選擇的解決糾紛的唯一方式嗎?請結合所學知識簡要說明理由。(6分)答案(評分細則):
(1)Y公司的行為侵害了陶女士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各2分)
(2)判斷:①不是。(1分)
理由:②本案中,陶女士與Y公司之間的糾紛時一種民事財產權益糾紛。(1分)③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可以選擇調節方式解決糾紛;(2分)④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自愿達成的有效的仲裁協議(1分),可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1分)
(說明:錯字別字不給分)題號: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 2011年參考卷)
馬良在市教育局組織的青少年繪畫比賽中獲一等獎。某雜志社聞訊后來信表示該社將出一期青少年作品專刊,希望獲獎學生能提供幾幅作品。馬良的父親老馬收到信后給雜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就沒有了回音。第二年3月,老馬在該雜志社的期刊上發現有馬良的兩幅作品,但沒有給馬良署名,便找到雜志社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雜志社卻稱,馬良年僅15歲,是未成年人,不享有著作權,不用署名也不用支付報酬。見協商無果,老馬于5月9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將雜志社告上了法庭。法院審查后于5月15日接受了起訴。
(1)請簡要評析該雜志社給老馬的答復?
(2)本案訴訟于何時成立?本案屬于哪一種訴訟?
參考答案:
(1)公民從出生時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而著作權是一種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公民馬良雖未成年,但作為作品的創作者,對作品享有著作權。公民享有著作權,依法享有署名、獲得報酬等權利。因此,雜志社應給著作權人馬良署名,并支付報酬。
(2)本案中,法院于5月15日接受起訴,即為受理,此時訴訟成立。本案是因平等主體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而發生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 2009年、2010年和2011年自選模塊參考試卷中的樣卷及高考卷進行比較后給我們的啟示: 1、2009年的樣卷構成是由實體法和訴訟法二個問號組成,內容涉及民事權利當中的人身權及保護。而2009年高考卷的構成則是二個問號全部由實體法組成,內容涉及的是合同法及內容,沒有涉及程序法,降低了難度。 2、2010年的樣卷就是2009年的高考卷中的題目,沒有任何變化,而2010年高考卷則涉及了考點當中新增的消法的內容,并體現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的原則,與2009年高考題比較增加了難度。特別是看了今年的樣卷后,這一基本趨勢不會變化,說明高考的題型將保持穩定性,因為它最能體現法律的實用性、思辯性的特點。 3、由此可見,《生活中的法律常識》的高考的題型就是結合學生的生活實際,通過案例的形式,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進行分析。答案在組織的過程當中不僅僅簡單地引用書本的原理,而是需要運用書本的法律知識結合案例具體進行分析,這就需要在復習過程中通過以案導學的方式,以點帶面把實體法和程序法結合起來練習,從而培養學生案例分析的能力;同時根據2010年高考題,我們要充分關注本次考點“加、調”的內容和法律本身最重要的內容。因此預測2011年的高考,我個人認為繼續把實體法和程序法結合起來考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很可能會是所有權和訴訟解決方式相結合,其中有一個設問會是評析類的題型,但不排除重復已經考過的重要內容。 2011年高考預測( 題號: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
2010年6月,張某通過房產中介將房子賣給了王某,價格120萬,并在簽訂合同的當天就把房屋的一把鑰匙交給了王某,王某也把120萬支付給了張某。張某在簽訂合同的第二天就到外地辦事,8月初才回來。張某回來后,他的朋友趙某聽說張某有房子要賣,找上張某,愿意出價160萬購買他的房子,張某心動,又把房子賣給了趙某,并在看完房,合同簽訂的第二日到房管部門辦理了產權登記。8月底,王某開始對房屋重新進行裝修。9月初,趙某拿到房屋的鑰匙準備搬進去住,發現房屋已被王某裝修到一半沒法居住。為此,趙某在王某的所在地把王某告到法院,要求賠償他無法居住的損失。
(1)請問從實體法上來看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2)法院會不會受理趙某的起訴?趙某能否勝訴?請結合所學知識簡要說明理由。 分析:本題以當今現實生活當中最經常發生的房屋買賣糾紛為背景,考查了所有權的取得和訴訟的基本程序等相關內容,而本內容屬于2011年《考試說明》中增加的內容,要求我們在復習的時候應該予以充分的重視。
答案:(1)張某和王某簽訂合同,無所有權;張某和趙某簽訂合同,并辦理了產權登記。依據我國物權法,對于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取得,除了需要有效的合同之外,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因此,張某應該返還給王某120萬房款,并賠償給王某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趙某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2)會。因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案件是否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第二,原告是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有沒有明確的被告;第四,是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而趙某的起訴符合這四個條件,所以法院會受理趙某的案件。不能勝訴,因為起訴的被告主體發生錯誤。 (變式題一)張某將自己的數碼相機賣給王某。雙方協商售價為3500元,王某當即預付1500元。雙方當時還約定過6天王某付清余款2000元后,把數碼相機拿走。不料第二天發生地震,數碼相機被砸壞,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張某歸還l500元,而張某認為手機已賣給王某,不僅不同意歸還1500元,還要求王某付清2000元。 (1)物權有哪幾種?本案涉及哪一種物權?(4分) (2)你認為應如何處理本案?請說明理由。(6分)
答案:(1)物權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種。本案涉及的是所有權(4分) (2)數碼相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應由張某承擔,因此張某應向王某返還l?500元的預付款。(2分)法律規定,對于動產,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權,所有人按照轉讓其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直接把財產交給對方占有,對方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2分)本案中王某支付的1?500元是預付款,這說明數碼相機所有權尚未轉移。(2分) 實體法+怎么辦(實體法的保護)(這是2009年高考題型) (變式題二)2009年12月30日,張某與徐某簽訂了一份《二手車轉讓協議書》,約定張某購買徐某的寶馬汽車,轉讓價值為35萬元,于2010年1月30日正式辦理過戶手續。根據協議規定,張某于當日支付給徐某定金5萬元。然而,由于徐某突然去世,雙方未能在約定日期內辦理過戶手續。徐某去世后,其遺孀謝某以徐某已亡、所所訂合同無效為由,拒絕履行合同。 (1)徐某遺孀謝某拒絕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4分) (2)張某應如何解決其與謝某之間的糾紛?張某取得該汽車所有權后應當辦理什么手續?(6分)
答案:(1)不成立。張某與徐某作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他們訂立的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沒有違背社會公德,也沒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故不屬無效合同(4分) (2)張某可持《二手車轉讓協議書》向有關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謝某履行合同。汽車雖屬動產,但由于價值大,張某取得該汽車后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產權)登記手續。(6分) 二、分類歸納,以案導學,構建重點知識體系我的一點想法破題:提高復習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從目標上看:不是純粹的上新課,只需知道和理解
而是必要的復習課,重在落實和運用;
從內容上看:不是單純的教知識,只從書本到書本,
而是綜合的提能力,更需穿行書際間;
從方式上看:不能簡單的告訴之,這是什么,不是什么,
而要策略的引導之,應該怎么做,為什么.需要載體書本-實際告訴我的我會忘記,給我看的我會記住,讓我參與的我會理解。 (一)把握主干知識,構建知識網絡體系
理解和把握知識是提高綜合應試能力的基礎和前提。本模塊的主體內容是以權利和義務為主線,分別探討了實體法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就業與創業中的權利與義務、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程序法上保障這些權利實現的途徑,即法律救濟。因此,我們可以此為落腳點從總體構建相關的知識體系:實體法程序法(訴訟)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非訴訟調解仲裁行政復議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民法通則民事法律關系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法律責任人身權財產權合同法合同含義與法律特征合同成立與生效合同的履行與違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消費者權益婚姻法父母與子女間的
權利與義務關系基本原則結婚的具體條件結婚的程序調解仲裁行政
復議含義和
種類公民的
基本訴
訟權利基本
程序證據業務職責非訴訟
方式解
決糾紛訴訟律師法律救濟民事法律關系核心民事主體
的權利民事主體
的義務有哪些?如何維權?違反承擔民事責任如何行使?人身關系角度財產關系角度原則界限不打官司打官司生命健康權 姓名權肖像權所有權知識產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社會公德 相鄰關系 人身權 知識產權 ………………從權利和義務關系角度來構建案例1:一日,張某晃晃悠悠地騎著自行車闖入機動車道,此時剛巧碰上某電視臺將做一期關于交通安全的節目,以警示市民違章行駛的危險性,正好將張某的違章行為用攝像機拍下。節目播出時,張某看見自己在電視上成了反面“教材”,非常惱火,覺得很不光彩。之后找到電視臺的負責人,指責電視臺侵犯他的肖像權,要求賠償。
問:你覺得電視臺是否構成肖像侵權?說說你的理由。答案: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但電視臺制作關于交通安全的節目,屬反映社會上不道德、不合理及違法亂紀行為的現場實錄是為了交通安全,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故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因此電視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案例2:某體育明星獲得全國比賽冠軍,某報社刊登了他的比賽照片,并配有相關文字報道。后來,某運動鞋制造廠家在未經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在產品廣告中也采用了該運動員的照片加以宣傳,從而導致該體育明星被人誤會是賺錢的機器,從而給該體育明星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
請問:(1)報社和廠家是否侵犯了體育明星的合法權利?
(2)面對報社和廠家的行為,某體育明星應該怎么辦? 角度材料觀點法律依據報社廠家刊登了他的比賽照片、相關文字報道未經其本人同意、廣告中加以宣傳未侵犯侵犯肖像權、名譽權我國法律規定,新聞報道情況屬實的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民法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結合權利義務關系,以案導學,比較分析,提高能力 法律途徑:該體育明星可以通過調解和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并要求侵害人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把握學科特點,掌握重點知識
作為具體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內容就是規定公民在一定情況下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以及當公民的行為違背法律的規定時,該承擔什么責任、受什么處罰。這在法律條文上就表現為公民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處理違法活動的程序、原則和制度等。因此,在掌握各專題的重點知識時,關鍵是要圍繞權利、義務、原則、程序來開展,同時注意掌握其中涉及的法律術語和專有名詞。具體是通過案例分析來進行,如: 題號08(第二次)某地A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自主創新,設計了“燃氣灶門調節裝置”,節能效果顯著,成為行業節能的新標桿,并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后來,A公司發現B公司推出的一種新型灶具產品,同樣以節能作為賣點,大加宣揚。A公司對該產品拆解后發現,其風門調節益“克隆”了本公司的技術。為此,A公司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了自己的權利。
(1)B公司的行為侵犯了A公司的什么權利?B公司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6分)
(2)在該案中,A公司在訴訟中取勝的原因是什么??(4分)
答案:(1)侵犯了A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A公司享有專利權的風門調節裝置,并賠償A公司的經濟損失(6分)
(2)A公司及時申請獲得專利,受到我國《專利法》的保護;證據是勝訴的砝碼,A公司對B公司的相關產品進行了拆解,掌握了其“克隆”本公司技術的物證。(4分)。實體法+綜合法律保護(這需要很好地把實體法和程序法結合起來的能力) 變式題:張某看中一套二手房,當時與房東達成協議,雙方約定張某先付款25萬元,房屋價款全部付清后交房。由于當時辦理按揭貸款有點困難,因此和對方協商,余款等按揭貸款辦出后再支付,對方同意。一個月后,張某辦出按揭,但由于房價上漲,房東反悔不賣了,一直不肯收房屋余款,也一直不陪張某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1)此案中房東不過戶要承擔法律責任嗎?(6分)
(2)對張某遇到的問題你認為應該如何解決?(4分)
答案:(1)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不僅限于書面形式,還包括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協議,對合同履行沒有影響,具有法律效力(3分)。依據合同應當誠信履行、全面履行的原則,房東不肯收受房屋余款,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分)
(2)對此問題,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合同的解除對張某有利,張某可以起訴請求判令房東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解除合同對張某不利,張某可以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的權屬,要求對方履行過戶義務。(4分) (三)理論聯系實際,提高解題能力
“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的高考試題設計,主要是通過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法律案例來考查考生對課本知識的理解、掌握情況以及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的能力。因此,考生的“解讀和提取信息的能力”、“調動和運用知識的能力”就顯得特別重要。
1、在解讀和提取法律案例中的信息時,一定要注意解讀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民事權利和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這三個不可缺少部分組成。
2、在組織答案時,一是要根據設問的指向,調動和運用與所給案例相對應、相一致的法律知識來解答問題,做到理解與實際相統一。二是要思考案例敘述的是什么法律問題,應如何處理法律問題和糾紛,又在注意聯系相關的法規、原則、程序和制度,說明之所以這樣處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據。三是書寫答案時要注意使用相關的法律術語和法律概念,盡可能避免用生活化的口語來組織答案。
下面就是我在平常的訓練當中對案例的一些類型的歸納: 題號08(第一次)案例1:小紅(化名)應聘到杭州某公司上班。1個月后,小紅在車間工作時,因包裝帶突然斷裂,她手里的美工刀不慎傷到了眼睛,鮮血直流。同事見狀,趕緊將她送到醫院救治。單位利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有利條件,不承認小紅是單位員工,對醫藥費撒手不管。焦急的小紅只好找到婦聯,尋求幫助。市婦聯聯系了一知名律師辦理此案。盡管單位否認勞動關系,律師四處尋鐵證,找到單位工資單并發現在帳簿中的一張小紅借款借據,最終打贏了這場官司。
案例2:某市市民周先生被一名執勤交警以逆向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為由開出處罰決定書,不容申辯,周先生被罰款200元扣3分。交納了罰款的周先生一紙訴狀將交警大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周先生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證據,證實自己的行為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周先生不服,上訴至市中院。市中院認為,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現周先生否認存在“逆向行駛”、交警對此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交警所作行政處罰應依法認定為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據此,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交警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單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1)同樣是訴訟,兩案中的舉證責任有什么不同?為什么?(4分)
(2)有人說,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從訴訟角度,如何看待這句話。(6分)1、程序法+辯析型(應重視對證據相關知識的掌握)答案:(1)案例1中的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由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決定的。案例2中的行政訴訟,實行行政機關舉證的原則,原因在于行政訴訟的核心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不是合法,這種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公民是被動服從,而且行政機關處于強勢地位,公民因處于弱勢地位舉證能力無法與行政機關抗衡。(4分)
(2)①證據是證明的根據,用已知的事實證明未知的事實離不開證據。②在訴訟中,實行“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而證據是確認事實的根據。所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誰證據充分誰就能贏得官司,否則就要敗訴。③從訴訟角度看,“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這句話是一種誤解。有理沒有證據未必走遍天下,無理證據充足未必寸步難行。(6分) 題號08(第三次) 機械廠年終為給職工發年貨,給養殖戶李偉發了份傳真:急需鯉魚2500公斤,要求每條魚重量在1—2公斤,價格18元/公斤,3天內供貨。如果愿意供應,請于今天內來電告知。李偉當即回電應允,雙方約定由機械廠向李偉付定金1萬元,如果發生爭議,提請仲裁解決。李偉馬上組織貨源發往機械廠,卻由于道路崎嶇,致使貨車翻車,無法按期送達。機械廠要求李偉承擔違約責任,李偉則認為道路崎嶇致使翻車是不可抗力,要求機械廠按約定收貨。雙方爭執不下,遂依約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結合材料,運用法律常識回答以下問題: (1)你是否贊同李偉的辯解?為什么?(5分) (2)如果經仲裁后一方對裁決不服而拒絕履行,另一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請說明法律依據。(5分) 2、實體法+程序法(2010年高考題型,特別是涉及所有權的內容更是2011年應該最要重視的考試內容和方式) 答案:(1)不贊同。(1分)因為合同法的免責條款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洪水、火災、戰爭等情況。(2分)遇到道路崎嶇、路況不良時,當事人應當遇見翻車的可能,愈加謹慎駕駛。所以不能作為法定免責的緣由。(2分) (2)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分)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便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3分) (變式題)王小飛家住某鄉沿山村。2010年,因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政府依法征用了該村全部土地,并進行了相應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王小飛帶著自己的大型寵物狗住進了市區的居民小區。不久,就有小區居民抱怨王小飛家的狗半夜亂叫擾民,白天也常嚇著小朋友。鄰居提醒王小飛,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飼養寵物不但要辦理證件、打防疫針,而且平時也要管好自家的狗。王小飛不以為然,認為自己養狗并沒有傷著誰,鄰居是多管閑事。鄰居無奈,遂向有關執法部門投訴。 (1)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征收會涉及哪些主體的什么權利?(4分) (2)王小飛進城后因養狗與鄰居發生糾紛,應如何評價王小飛和鄰居的行為。(6分)
答案:(1)政府因公共建設而在沿山村征地拆遷,涉及沿山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民個人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4分) (2)王小飛因法律意識缺乏與鄰居發生糾紛。王小飛雖然有飼養寵物狗的權利,但是也有義務遵守關于寵物飼養的相關法律規定。王小飛因養狗而侵害了他人的權利,他人有權向政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故王小飛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6分) 題號08(第四次) 2009年2月5日下午,有“職業打假第一人”之稱的王海向西湖法院遞交了一份民事訴狀,據稱當天上午他在杭州世紀聯華超市購買一瓶330毫升的可口可樂罐裝汽水飲料,飲料沒有標注咖啡因(含有強烈致癮性且副作用明顯的“香料”)的具體含量。王海訴狀要求可口可樂的生產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包裝進行糾正,一同被王海告上法院的還有銷售可樂的浙江世紀聯華有限公司,王海同時要求兩被告承擔其因參與訴訟產生的相關費用。王海接受記者采訪時申明,自己打的是一場公益訴訟,不是炒作。
(1)王海向法院起訴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和浙江世紀聯華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據是什么?(5分)
(2)你是如何看待王海此次公益訴訟的?(5分)3、實體法+評價型(應重視新調整的內容消費者權益保護) 分析:本題以王海打假維權為背景,考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中的消費者的權利和保護及保護的意義,而本內容屬于2010年《考試說明》中增加的內容,要求我們在復習的時候應該予以重視。第一問,要緊扣材料中的沒有標注含有強烈致癮性且副作用明顯的咖啡因具體含量這一有效信息,從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兩方面分析。第二問,就從是什么即訴訟性質、為什么即為什么產生此次訴訟和怎么樣即此次訴訟的意義三個角度分析。
答案:(1)法律依據在于,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享有安全消費權得和知情權利。兩家經營者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對產品質量及標準等相關規定,沒有履行經營者保障消費者安全消費和知情等合法權利的義務。(5分)
(2)①王海此次公益訴訟屬于民事訴訟。②王海提起此次訴訟,表明目前我國部分經營者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意識還不夠強,表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逐步提高。③此次公益訴訟,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消費者的依法維權意識,有利于促使經營者提高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義務意識,從而維護消費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對促進民主法治進程具有積極意義。(5分) 小將村的張某今年21歲,在本鎮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8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里租了一間房。7月份,張某欲花600元錢從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張某還是買了下來。同年10月,張某因車禍死亡。了。隨后,其父找到李某,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 返還錢款,拿走彩電。
(1)張某向李某買舊彩電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4分)
(2)分析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6分)
答:(1)此買賣合同完全有效。(2分)因為合同成立時張某已滿16周歲, 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無須征得其父母同意。(1分)張某車禍死亡是在合同成立之后,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1分)   (2)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別為:(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張某和李某(2分)。(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雙方買賣的標的——彩電(2分)。(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張某與李某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2分) 4、實體法+分析型 (變式題一)題號08(第七次)某電視總公司未經本人許可,擅自出版發行含有兩位著名演員在歷屆春節聯歡晚會上表演并享有著作權、表演權的8個小品在內的VCD光盤。
(1)該電視總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兩位著名演員哪些民事權利?(4分)
(2)為確保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該怎樣合理合法從事民事活動? (6分)
答案:(1)該電視總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兩位著名演員知識產權、著作權(4分)
(2)①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2分)②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2分)③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1分)④民事活動不得濫用權利,把握好行使權利的度。(1分) (變式題二)題號08(第八次)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秘密從境外購買免稅香煙并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煙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貨物后,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1)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么?(6分)
(2)法院應如何處理這起案件?(4分)
答案:(1)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因為該合損害了國家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故為無效合同。
(2)由于合同為無效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法院應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損害了國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沒收雙方用于交易的財產。 題號08(第六次)材料一2009年1月,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撫育費糾紛案。被告毛某某與原告毛某的母親溫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月25日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毛某由溫某撫育、監護,生活、學習、醫療、就業、結婚等費用全部由毛某某承擔,但被告毛某某從2008年1月起沒有再向原告毛某支付費用,14歲女兒毛某一紙訴狀將父親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2008年1月1日起至10月底的撫育費,并支付2008年底的保險費、醫療費、學費、書本費。
材料二據2008年6月12日大連日報消息,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令人稱奇的贍養案:76歲的高老漢在子女每年給他500元錢贍養費的情況下,將六名子女告上法庭。奇怪的是,他要求子女每年只拿出200元錢贍養費。原來高老漢告子女不是為了錢,而是平日里缺乏子女的關懷,想以此引起子女的關注。在法官的積極溝通、勸導下,高老漢起訴六子女贍養案妥善終結。
(1)材料一中法院所作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材料二中高老漢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3)結合材料和所學的法律常識,說明在我國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4、實體法(分析原因和依據)答案:(1)法院所作判決的法律依據在于,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本案中的被告不能因離婚而免除對女兒的這一義務。
(2)贍養扶助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國婚姻法所確定的義務。贍養扶助不僅僅此表現在物質上,也表現在精神上。高老漢的訴訟請求是合乎道德的,也是合法的。
(3)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包括: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還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且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教:對 路學:上 路必有出路謝謝大家!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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