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高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識》精編版一、民事權利和義務(一)認真對待權利和義務1、實現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c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責任包括民事侵權責任和民事違約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跟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民法對訴訟時效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損害時起算。(二)積極維護人身權1、生命健康權: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或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喪葬費等。2、姓名權: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依法改變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3、肖像權:公民享有肖像權,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4、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5、隱私權:公民享有隱私權,侵害隱私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三)依法行使財產權1、所用權:權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享有其利益。①不動產,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②動產,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權。③機動車、航空器、船舶雖然屬于動產,但由于價值較大,其產權的取得、變更,通常也需要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如果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條件:第三人不知情;價格合理;不是贓物或遺失物)2、用益物權:以財產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主要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3、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產生的一類財產權,就是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四)切實保護知識產權1、著作權(1)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分為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表演權、出租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電影權、放映權能等。著作權人對上述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并獲得報酬,還可以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他人。(2)著作人身權的發表權只有一次;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永久保護。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權是法人,保護期為作品發表后50年。保護期一旦屆滿,則該作品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2、專利權(1)專利法規定,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享有專利的發明創造,即使獨立作出了相同的發明,也不得實施該發明。(2)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3)專利規定了專利的保護期:發明專利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10年,均從申請日開始起算。3、商標權(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顯著性。國民、國旗、國徽、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產品的通用名稱等不能用作商標。(2)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也不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3)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屆滿,注冊人可以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有效期也是10年,續展的次數不受限制。二、合同(一)合同的概況1、合同含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2、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交換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形式或推定形式)。3、簽訂合同的重要性(1)書面合同通常權責明確,有據可查,有助于避免和減少糾紛。(2)簽訂合同有助于督促當時人履行義務。(3)書面合同還可以作為仲裁機構、司法機關仲裁、調節、處理合同糾紛的有力憑證,作出公正的裁決。(二)訂立合同1、訂立合同的過程——要約與承諾(1)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含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要約人一旦發出有效要約,如果撤銷或者變更必須依法進行。如果要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只包含訂立合同的提議而不包含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就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該由受約人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及時向要約人作出,其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到達對方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2、、有效合同:①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外在表示與內心意思一致;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集體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無效合同: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③以合法的方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三)履行合同1、合同履行的原則(1)誠實信用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時應該恪守信用,言行一致,最大善意履行合同義務。(2)全面履行原則。即正確履行或適當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標的、數量、質量、履行方式等要求正確履行合同義務,保證合同義務得到全面履行。(3)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僅要全面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積極配合對方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四)合同違約與違約責任1、違約及其類型:(1)實際違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絕履行。(2)預期違約。2、違約行為的免責情形b(1)違約行為的免責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情形,約定的免責情形是雙方在訂立合同同時經協商一致的免責情形(約定符合法律規定)(2)不可抗力是最常見的法定免責情形,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所導致時,可以免責。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同時并存)的客觀情形。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火災、暴風雪、山體滑坡等;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戰爭。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1)繼續履行(守約方提出請求;該合同義務還可以強制履行)。(2)賠償損失。(3)采取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4)支付違約金(彌補受害人損失,如有特別規定,也有具有懲罰的性質)。(5)雙倍返還定金(或支付違約金,二者不可同時用)。五、家庭與婚姻(一)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1)義務①父母對子女最重要的義務是撫養和教育。②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③子女對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2)權利①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且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③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等的權利。④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⑤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1、侵犯家庭成員、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及處罰規定(1)遺棄:是指對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2)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侵害行為。虐待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打罵、捆綁、緊閉、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有病不給治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行為,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二)婚姻1、婚姻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2、結婚的具體條件:(1)必須男女雙方自愿。(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3)結婚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男女雙方在兩種情況下結婚:一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這是基于優生學規律和社會倫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規定;二是如果一方或雙方會有醫學還是那個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3、結婚的程序和意義:進行結婚登記是確認夫妻關系合法有效、鞏固和確認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三)夫妻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1、夫妻間關系的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和相互撫養的義務。2、夫妻間人身關系及其主要表現:夫妻間人身關系是夫妻雙方在家庭中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1)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3)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3、夫妻財產的主要內容及其處置方法(1)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共有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具體只歸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夫妻約定財產: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約定應用書面形式。六、法律救濟(一)不打官司解決糾紛1、調解: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不收取任何費用。2、仲裁(1)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后達成的書面有效仲裁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解決糾紛的方式。(2)仲裁裁決同樣具有法律約束類。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特點:①協議仲裁制度;②或裁或審制度;③一裁終局制度;④靈活、便捷、經濟,審理不公開,對外影響小。3、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行政機關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是一種以準司法的方式審理特定行政爭議的行政行為。與訴訟相比,行政復議屬于一種方便、高效率的機制,并且行政復議不收取任何費用。(二)訴訟1、公民的基本訴訟權利:公民有委托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權力:公民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公民有上訴的權力。2、訴訟的基本程序(1)管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①級別管轄:一般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②地域管轄:原告就被被告原則。(2)起訴與受理、開庭審理①起訴——受理——開庭審理(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宣判)一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②二審裁判就是終審裁判,當事人不能再上訴。但是,如果當事人認為二審裁判仍卻又錯誤,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它是糾正判決錯誤的特殊補救程序,但不是審理案件的必經程序。1、用證據說話1、訴訟證據及其種類:當事人的陳訴,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2、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1)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決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2)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舉證可以免除或倒置。①被告提出反訴或抗辯的部分由被告自己舉證;②建筑物、懸掛物、飼養動物、環境污染等引起損害或致人傷害的民事訴訟;③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訴訟;④行政訴訟中,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負責舉證。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