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術語點擊】疑罪從無(知識定位:統編高中版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與法治》)今日術語:疑罪從無▼知識定位:統編高中版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與法治》-01-疑罪從無|簡介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生標準。由于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追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訴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的法律原則。無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經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檢察院起訴被告人犯罪事實和證據,應當做出無罪排除的行為。-02-疑罪從無?|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03-疑罪從無?|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各階段的表現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刑事訴訟法對疑罪從無原則在這三個階段的適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些處理方式的差異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審判階段是適用疑罪從無的典型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享有選擇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的權利,偵查階段對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未做明確規定,能否適用、如何適用需要通過對法律條文的前后邏輯關系進行推理而得出。審判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典型概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這也是在審判階段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表現。“從無”即是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對成立犯罪具有專屬的認定權,反之,認定無罪也是人民法院應當享有的權利(但并非是專屬權利,檢察機關也享有無罪認定權)。疑罪從無原則在審判階段得到徹底地貫徹毫無疑問。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機關享有的不起訴權即是無罪認定權,行使這項權利即是適用疑罪從無原則。須注意的是,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這里使用的是“應當”而不是“可以”,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的法律發展對疑罪從無的原則的進一步肯定。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法律依據是相對模糊的:(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第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3)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4)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對于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上述眾多條文雖然沒有明確賦予偵查機關對證據不足的疑罪案件可以直接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權利,但也未明文否定。從條文的相互關系中,我們是可以推理出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可行性的:偵查機關終結案件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若證據不足則不得終結,不得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于不能啟動下一訴訟程序,則事實上是適用了疑罪從無原則。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的理由是“發現對犯罪嫌疑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存在犯罪事實”應是指有確鑿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的規定,不應包括缺少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情況。故從嚴格意義上講,“證據不足”不屬“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也就是說,對證據不足的案件偵查機關一般不得直接撤銷案件,而應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后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待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按自動撤銷案件處理。最終結果是,證據不足的疑罪案件還是在偵查機關就已經終止。上述推理說明的是,疑罪從無原則在偵查階段是可以適用的。但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適用疑罪從無原則完全依賴于偵查或羈押的期限,故這種適用僅僅是被動適用,偵查機關不具有適用該原則的主動權。-04-疑罪從無?|相對從無疑罪之所以“從無”,是因為證據不足。故這種無罪只是“準無罪”,行為人不一定確實無罪。因此,行為人因證據不足而得到無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仍然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這是對為了保障個人利益而犧牲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救濟,是正義的回歸。我國刑事訴訟法體現了疑罪從無原則中“從無”的相對性:首先,檢察機關對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性質,表現在: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請求提起公訴,如果檢察機關維持不起訴決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申訴得到檢察機關的采納,則不起訴決定被撤銷,檢察機關應當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不起訴決定自然失效。2、在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如果發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可以重新提起公訴。其次,審判機關終審的無罪判決在一定條件下仍非終局,表現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也就是說,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所作出的無罪判決,并不具有終止法律訴訟的效力。疑罪的相對從無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保障人權和維持社會公共秩序的沖突,在保障了社會個體利益的同時實現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這種相對性消除了司法人員在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時的抵觸心理,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擔心放縱犯罪而變相實施疑罪從掛現象。相對從無是疑罪從無原則的有益補充,是疑罪從無原則在適用過程中日益完善的體現。-05-疑罪從無?|意義和作用“疑罪從無”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一項具體內容,其意義在于: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06-疑罪從無?|缺陷當越來越多的人為“疑罪從無”叫好時,他們也許并未真正思考過,當一個個事實上的罪犯因為“疑罪從無”而逍遙法外時,社會和公眾是否做好了承受的準備?因為,一個堅決貫徹“疑罪從無”的司法環境,必然也會造成惡人屢屢脫罪的后果。從確立無罪推定,到向“疑罪從無”靠近,這當然是司法的進步。法院在三年五次審理后作出的無罪判決,比起更多同類案件最終語焉不詳地“撤訴”或者“從輕”來,更加符合“疑罪從無”的原則。一個事實上無罪的人被判了刑,甚至丟了性命,這樣的案子當然讓人揪心。可是,當一個事實上犯了罪的人,因為“疑罪從無”而不是其他法外因素沒有受到追究,公眾在揪心之余能夠理解并接受,那才是“疑罪從無”得以大行其是的時候。【術語點擊】自由裁量權(知識定位:統編高中版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與法治》)今日術語:自由裁量權▼知識定位:統編高中版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與法治》-01-自由裁量權|含義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其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02-自由裁量權?|來源“自由裁量權”一詞系舶來品,在西方,有著多種意義。英國學者R·帕滕頓歸結有以下六種:(一)指一種思維性質,一種審慎的、思慮周詳的態度。這個用法沒有特別的法律意義。(二)表示法官不是依據硬性的法律規則(如果條件A滿足,法官必須做B)來決定問題,而是享有選擇權,可以根據案件事實作出決定(如果條件A滿足,法官可以做B)。這種用法可進一步分為兩個意義:一是法官擁有個人自由裁量權,僅憑借其個人的好惡辦案;二是法官的裁判必須有理由,且受法律原則的指導,但不存在特定的法規或規則制約其裁判。(三)指法官在某硬性規則諸要素已滿足的情況下,必須自覺地按某種特定方式行事。但該規則含有一個標準,要求法官對具體情況作出個人判斷。由于對標準是否符合,存在著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情形(特殊情況例外),所以法官實際上在進行選擇。所有包納有“合理”、“相關”、“公平”或“正義”等標準的規則都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種用法與第二種用法之間的區別在實踐中很難分清。因為有較多情形是規則蘊涵著模棱兩可的標準,雖然規則本意是一旦法官就標準是否滿足作出決定,就會產生特定的結果(表面上的硬性),但標準的不確定性使法官在實際上操縱了結果。(四)指法官在決定下列初步性事實問題時行使的判斷權:某孩童是否有能力發誓舉證?證人是否敵視要求其舉證的一方?證人的精神狀態是否適于作證?證人是否有資格作為專家提供證據?等等。在這里,既沒有規則也沒有標準可賴以指導,法官必須依靠證人舉證給他的印象:如提供證據是否自我矛盾、沖突等。這種“事實自由裁量權”與第二種用法的區別是:事實問題一般被認為是可以證明的,雖然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很難說與事實真相一致,但法院通常相信,事實問題有客觀的、正確的答案;而行使第二種意義的自由裁量權所找到的答案只可說其合理或不合理,不能評論其是正確還是錯誤。(五)指法官裁判權的終局性,即對其裁決不得上訴。(六)指具有立法意義的裁判權。英國法哲學家哈特(H.L.A.Hart)認為,由于法律語言的開放性、立法者模糊立法目的、相對地忽視事實以及判例制度的不確定性,就會產生沒有規則可以適用的情形。這時,法官就行使了立法性自由裁量權。一旦法官作出選擇,根據遵循先例原則,法官就不大可能再以完全相同的方式重新行使此項權力了。這與第二種用法不同,后者的自由裁量權力明確地受制于法律,并可反復運用。-03-自由裁量權?|特征自由裁量權一般表現出以下特征:(1)權力行使方式的可選擇性,即法律法規對權力的行使未作規定,或雖有規定,但比較籠統和原則,國家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力或如何行使這一權力,包括作為及如何作為與不作為。(2)權力行使時限的不確定性,即國家機關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期限內自行選擇具體時間做出行政決定裁量的權力。(3)權力適用種類、幅度的較大彈性大,即法律在稅收執法權的行使上規定了具有一定差異的幅度,國家機關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內對特定的事項做出適當的處理。(4)權力行使標準的難認定性,即法律對國家機關運用權力處理具體事件的標準未作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使用一些語義模糊的詞,缺乏認定標準的法定條件,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運用權力的標準。-04-自由裁量權?|體現1.權力行使方式的自由裁量。2.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選擇。3.權力適用標準的自由決定。4.權力適用幅度的自由確定。5.權力行使時限的選擇。-05-自由裁量權?|適用范行政:自由裁量權一般與行政行為結合在一起,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內有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可能窮盡一切可能。因此,行政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是客觀存在的,任何行政部門都多多少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是為打造“陽光執法”,將“放在抽屜中”的自由裁量權,拿到桌面上來。裁量標準的細化,較好地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使行政相對人能夠對號入座,自覺接受處罰,從根本上消除因條件模糊、人為因素,造成行政自由裁量的隨意性和不公開、不公正性。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公布實施。按照規定,廣州市的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對本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裁量幅度的各種執法行為的裁量權進行細化、量化,并對外公布實施。司法:法官自由裁量權作為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在客觀現實中還是在法學研究中,都是值得共同重視的法律問題。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在疑難案件中,當法律空白、沖突時,法官依據案情和公平正義的要求,獨立判斷、權衡并作出合理決定的權力。現代社會法治的要求,提升了人們對法律的社會控制功能的期待,但法律卻未能給人們帶來所有合理的預期,人們開始困惑于法律的局限性。因此,作為法律局限性的補充和救濟,為實現實質正義,法官自由裁量權就為司法過程之必須。但是法官的個體特性及自由裁量權本身的權力特性決定了權力有被濫用的風險,因此,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又必不可少。嚴格的規則與適當的自由裁量權相結合是實現實質正義的最好方式。稅務: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對一些征納事項享有的具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自由裁量權如果應用得當,可以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職能和作用;但如果不加約束、泛濫成災,就會成為謀取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工具,進而產生大量的稅收違法違規行為。因此,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須規范,不能太自由。稅務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不僅嚴重影響國家稅收政策的執行和稅款征收,而且也影響稅務機關的形象和行政權威。-06-自由裁量權?|適用范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1200多部,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及部門規章約21000件左右。在這個龐大的體系中,涉及行政處罰條款的占95%以上,授予行政機關處罰裁量條款的有90%以上。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條件,不過,對自由裁量權的不當行使也造成了行政執法的消極一面。其實,與違法行使自由裁量權相比,現實中,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問題更多,監督難度更大。【術語點擊】非法證據排除(知識定位:統編高中版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與法治》)今日術語:非法證據排除▼知識定位:統編高中版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與法治》-01-非法證據排除|概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采納的規則。它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02-非法證據排除?|起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紀初產生于美國。當今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大都制定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它通常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采納的規則。“非法”者,本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采納為不利于被告的證據,后擴大到包括在審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證據為根據簽發逮捕證和搜查證等司法行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證據為由進行上訴和請求最高法院審查案件。-03-非法證據排除?|在我國發展的歷程中國在1988年9月參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2條規定:“如經證實是因為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處罰而作的供詞,不得在任何訴訟中援引為指控有關的人或其他人的證據。”在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關于證據的條款也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六十一條又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頒行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主要內容,對非法證據排除做了詳細規定,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從立法層面上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國司法實踐中治理刑訊逼供的科學證據體系基本形成。-04-非法證據排除?|適用范圍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3、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05-非法證據排除?|要素特征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主體:一般情況下,由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異議的時間:傳統的方式是在審判期間,更多的則采用在法庭審理前提出異議。聽審結果:由法官主持聽審的,由法官作出裁決;不是由后來決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較低級的司法人員主持的,由于其無權作出裁決,而只能作出建議。-06-非法證據排除?|操作流程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啟動后,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后,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準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07-非法證據排除?|意義1.有利于司法機關嚴肅執法有利于司法機關嚴肅執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員非法取證行為。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執法人員在實施違法行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證據的排除,是對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工作的最終的否定和譴責。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執法機關,在執法機關采取非法手段調查收集證據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并在以后訴訟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項訴訟行為,最有效的莫過于其無效,而想制止辦案人員的非法取證行為,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宣告其違法獲得證據不具有可采性。從而督促司法機關守法并依法辦案。2.有利于徹底糾正違法行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于徹底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減少冤假錯案。實踐中,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無不與辦案人員違法取證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盡管可能放縱犯罪,但其最大優點就是要保證言詞證據的自愿性,從而達到定罪處罰的準確性的目的。3.有利于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非法證據規則有利于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能促進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轉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否在刑事訴訟中確立,存在一個價值權衡的問題,如果允許將非法取得的證據作為定案證據,對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實現國家刑罰權是有益的,但這樣做是以破壞國家法律所確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為代價的。反過來,如果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又會阻礙對犯罪的查明和懲治,這與該國的刑事訴訟目的、主導價值觀念,對公民個人權利重視程序等因素都是相關的。該規則的確立,是一國文明水平的標志,它體現了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轉變,即從懲罰犯罪第一到注重保護人權的訴訟觀念的進步。-08-非法證據排除?|例外情形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適用于大陪審團審理。在美國聯邦訴訟中還保留了大陪審團制度,由于大陪審團審理的結果并不是對被告人的最終定罪,所以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善意的例外。意指如果執行搜查、扣押的偵查機關本于善意相信自己執行的行為是合法的,縱然事后確認該搜查、扣押行為違法,則因此得到的證據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來。3、反駁的例外。一些非法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但可以用來反駁被告人,證明其前后陳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術語點擊】行政復議(知識定位:統編高中版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與法治》)今日名詞:行政復議▼知識定位:統編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與法治》第八課-01-行政復議?|概念簡介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它對于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02-行政復議?|特征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03-行政復議?|基本制度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1.一級復議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并非最后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合議庭制度適用于較為復雜的案件,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等。在一審、二審中都可能用到。2.薩爾茨堡法庭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創始于英國。但中國的法律基本上屬于大陸法系,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傳統外,其他地域并不適用。陪審團只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法律的適用由法官裁判。3.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4.聽證制度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由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質辯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并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構成的一項法律制度。行政聽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辯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項核心制度。5.委員會模式根據實踐需要,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了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試點單位已經擴大到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5個單位。另外,還有7個省區市的13個單位雖然沒有納入試點范圍,但也自行組織開展了試點工作。在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模式:將分散于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復議權,全部集中到政府設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對部分政府部門的受理、審理權限進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現行行政復議體制不變,通過吸收外部人士組成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合議委員會模式杜。6.調解制度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1)涉及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爭議-04-行政復議?|原則1、獨立復議原則。獨立復議原則是通過《行政復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復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合法是指要求復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復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復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受理、復議的審查、復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具體的復議工作中,要盡可能為復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復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3、一級復議原則。一級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復議實行一級終結復議制。4、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四種情況之外,行政復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而停止執行。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則,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05-行政復議?|性質1、行政復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復議,即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2、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3、行政復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復議、行政監督。行政復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06-行政復議?|范圍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在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議的同時,又對不能依照復議法申請復議的四類行政行為作了規定。它們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規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07-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申請人權利(1)?申請復議權(2)委托權。在行政復議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托行政復議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3)?申請回避權(4)?撤回復議申請權(5)?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復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6)?訴權;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申請人義務(1)在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復議紀律,維護復議秩序,聽從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2)復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復議決定(3)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08-行政復議?|與行政裁決的區別兩者之間的共同點都是行政機關解決爭議,行政機關的作用類似法院,所以有時把這兩種行為概括稱為"行政司法"。兩者的不同點是對象的不同,行政裁決,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糾紛,行政復議的對象是行政糾紛。一般說來,民事糾紛發生后,一方當事人可訴至法院。為什么行政機關也可以裁決民事爭議呢?主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解決;二是當事人提出了申請。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才能解決民事糾紛。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