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一框 法律保護下的婚姻 學 習 任 務 核 心 素 養 1.描述與分類:結婚的條件與離婚的程序。 2.解析與論證:正確理解婚姻的基本原則。 3.預測與選擇:明確結婚登記對于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性,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堅持慎重離婚。 4.辨析與評價:結合“從一而終”觀念分析傳統婚姻家庭觀念中的精華與糟粕。 1.政治認同:認同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認同通過法律手段維持家庭關系穩定與社會穩定的意義。 2.科學精神:離婚自由和對離婚進行限制并無矛盾,這是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表現。 3.法治意識:用法治的方法和理念正確對待離婚問題。 4.公共參與: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做到對自己負責、對配偶負責、對子女負責、對社會負責。 議題一| 珍惜婚姻 一男子為達到與不到法定年齡的女子結婚的目的,竟然用偽造的身份證在婚姻登記機關騙取了結婚證。湖南省嘉禾縣法院判決了一起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的案件,宣告不足19周歲的王丹與25歲的雷大海的婚姻無效,依法收繳了雙方的結婚證。 探究1 (解析與論證·科學精神)法院判決王丹與雷大海的婚姻無效的依據是什么? 提示:王丹與雷大海登記結婚時王丹不足19周歲,雙方用虛假身份證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的規定。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的規定,宣告其婚姻無效。 探究2 (預測與選擇·科學精神)為什么要嚴肅對待結婚? 提示:結婚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身份關系,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和子女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 1.結婚 (1)地位:是夫妻關系的起點。 (2)內涵: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婚姻關系。 (3)意義:結婚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身份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還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4)要求: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和子女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 2.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其他原則: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等。 3.結婚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4.結婚登記程序 (1)原因 ①必要性:結婚會對男女雙方的人身和財產產生強制約束力。 ②意義:是確立婚姻關系、明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 (2)步驟 ①申請: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②審查:審查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 ③登記: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想一想] 只要男女感情好,是否辦理結婚登記并不重要。這種說法對嗎? 提示:夫妻關系的確立是以是否進行結婚登記為準。辦理結婚登記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未按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沒有法律效力,國家不予承認,合法權益難以受到保護。 5.同居關系 (1)兩種情況 ①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雙方離婚后,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當事人不是夫妻關系,不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同居期間當事人各自繼承的財產,一般按照個人財產處理。 1.同居關系、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區別 (1)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意義,不受法律保護。 (2)事實婚姻因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本質上也是一種不合法的關系,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要具體分析。 (3)合法婚姻則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明確了雙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 提醒:同居關系雖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合法婚姻關系又有相似的特征,是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經登記便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同居會構成重婚行為,將受到法律懲罰。 2.婚姻登記的程序和意義 婚登記程序 申請 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 確認 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結婚登記 意義 進行結婚登記是確認夫妻關系合法有效、鞏固和確認夫妻雙方權利義務的必經的法律程序。沒有履行結婚登記程序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典例] 甲男和乙女通過網聊戀愛,后乙提出分手遭甲拒絕,乙無奈遂與甲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乙得知,甲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法院應判決撤銷該婚姻 B.法院應判決宣告該婚姻無效 C.對該案的審理應當進行調解 D.當事人可以對法院的處理結果依法提起上訴 [思維建模] 審設問 1.題型為判斷說明類選擇題。 2.“說法正確的是”表明本題是一種正向選擇。 審材料 1.“乙無奈遂與甲辦理了結婚登記”說明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 2.“婚后乙得知,甲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說明不具備法定的結婚條件。 析選項 民法典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該婚姻關系無效,因此,法院應判決宣告該婚姻關系無效,而非撤銷該婚姻,選B,排除A;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不適用調解,且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訴,C、D說法錯誤。 定答案 B 【跟蹤訓練】 我國民法典規定:重婚是無效婚姻,這一規定符合( ) A.婚姻自由原則 B.男女平等原則 C.一夫一妻原則 D.有關法律婚齡的規定 C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顯然違背了一夫一妻原則。] 議題二| 離婚要慎重 2006年5月,男青年甲與女青年乙登記結婚,同年8月,甲的父親孟祥因病死亡,留下存款1萬元和50平方米的私房一套,由于母親早亡又沒有其他兄弟姐妹,甲就與乙搬進該房居住,乙從其舅舅處借款2萬元對該房進行了裝修并在給舅舅的借條中寫明了該款的用途。2011年始,乙長期在外地工作,夫妻交流較少,染上經常酗酒等不良習慣,甲派親友對其盯梢,被乙發現,雙方矛盾加劇,感情日趨冷淡。2020年3月,甲用父親留下來的1萬元購買了股票若干且獲利3萬元,但甲卻隱瞞了這一情況。2020年5月,乙從朋友處知悉此事十分氣憤,遂要求甲交出該款,甲卻提出離婚要求,乙同意離婚,但雙方因為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甲便向法院提出離婚,并指出該房屋應該為自己的個人財產,股票是用父親留下來的遺產購買的,因此,股票的本金及收益也都應歸自己所有,乙則提出不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而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探究1 (預測與選擇·科學精神)甲派親友對乙盯梢的危害是什么? 提示:結婚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身份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甲派親友對乙盯梢破壞雙方的信任,不利于家庭和諧。 探究2 (解析與論證·科學精神)分析上述材料中夫妻雙方是否具備了離婚的條件。 提示:從材料看,雙方已經分居近10年,一方有不良生活習慣不被對方容納,缺少必要的信任基礎,雙方都同意離婚,在合理處理財產問題后可以離婚。 1.離婚要慎重的原因: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發生矛盾,但雙方都應彼此忠誠,珍惜夫妻感情,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 2.法律規定了離婚自由,但反對輕率離婚 (1)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離婚的程序 (1)離婚自由的條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2)協議離婚 ①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屆滿,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②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3)裁判離婚(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糾紛) ①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②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③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違反告知另行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 1.離婚要慎重 (1)離婚是個人自由,但不是解決婚姻問題的唯一出路,也不一定是最好的出路。 (2)婚姻不幸對當事人各方的影響:一方面,婚姻的失敗會造成夫妻雙方在生活和工作上的打擊;另一方面,婚姻的失敗會引發孩子很多心理問題和越軌犯罪行為。 (3)對待離婚應謹慎,不可沖動離婚。夫妻出現矛盾應該選擇面對和解決,而不是對抗與逃避。加強學習、增進溝通,正確面對矛盾,調整和完善相處模式,讓自己和家人在婚姻中逐漸成長。 提醒:生活中,不少夫妻在處理家庭瑣事時,常常容易“沖動”——爭吵或者分居,甚至是提起離婚訴訟,急不可耐!當然,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堅持以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為原則,不輕易作出離婚判決。為了使雙方都能冷靜下來,《民法典》為“沖動離婚”的夫妻二人,設置了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讓他們能回想起對方的付出和不易,反思自身的缺點和不足;珍惜緣分、修復感情,對婚姻和家庭不輕言放棄;待冷靜期結束后,再遵從內心真正的想法作出決定。 2.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提醒: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占主導地位,而調解無效,僅僅處于輔助地位。因此,我們可以分析得出民法典堅持訴訟離婚的唯一法定條件,即破裂主義原則。 [典例] 下面關于離婚方式的認識正確的是( ) ①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裁判離婚 ②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③協議離婚可以由一方到人民法院申請 ④法院的離婚判決發生效力時夫妻關系才解除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思維建模] 審設問 本題為判斷說明類選擇題 審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表明主體不是法院;“必經程序”體現了離婚的嚴肅與慎重;“協議離婚”需要符合雙方意志,必然需要雙方到法院申請;“判決書”有一個生效過程,夫妻關系的解除是有條件的。 析選項 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為裁判離婚,①不選;協議離婚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③不選。為了防止沖動離婚,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②入選;即使法院裁判離婚,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夫妻關系才能解除,④入選。 定答案 B 【跟蹤訓練】 1.根據我國法律,女方在什么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 ①分娩后六個月內 ②分娩后一年內 ③終止妊娠手術后六個月內 ④ 終止妊娠手術后一年內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根據教材可知,②③正確。] 2.甲與乙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也未舉行婚禮。之后甲后悔與乙結婚,他們需要進行下列哪種行為后,婚姻關系才能解除( ) A.分居 B.宣布婚姻無效 C.離婚 D.撤銷婚姻登記 C [進行結婚登記是確認夫妻關系合法有效、鞏固和確認夫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必經的法律程序,雙方一旦結婚登記,法律即承認其夫妻關系,所以要解除婚姻關系必須通過離婚。] (教師用書獨具) 1.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 2.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和子女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 3.結婚會對男女雙方的人身和財產產生強制約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結婚必須履行登記程序。進行結婚登記是確立婚姻關系、明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 4.法律規定了離婚自由,但反對輕率離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可以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張某(女)訴李某離婚案:女方是山東人,在湖北讀大學時認識男方,當時女方剛剛失戀,又正值畢業前夕,男方是湖北本地人,通過努力為女方安排了很不錯的工作。后來兩人結婚,婚后有一個男孩,但兩人感情并不融洽。后來,女方出國攻讀博士,男方一人撫養兒子。女方學成回國,提出離婚,男方不能接受。此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兩人的結婚存在很多問題,使此案根本無法在法院立案。 女方提供的資料和講述: ※雙方當事人都未到場。男方不但沒有征得女方同意,連他本人也并未到場,而是托其家人前去辦理,連登記表上的簽名都是別人代簽的。 ※非管轄地辦理。男方家人辦理登記時所持的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是假的,兩人從未在該單位工作過,戶籍也不在該地,屬于異地辦證。 ※結婚登記表內容錯誤和缺失:女方姓名錯寫一字,男方工作單位錯誤;結婚登記證上多處錯誤,工作人員對結婚證進行了多次修改,使該結婚證的真實性無法認定。 ※婚姻登記機關沒有嚴格審核,使異地辦證、他人代辦、登記內容錯誤和缺失等多處違反登記程序的事實發生,領證程序嚴重違法。 信息提取 知識對接 素養落實 雙方當事人都未到場。男方不但沒有征得女方同意,連他本人也并未到場,而是托其家人前去辦理,連登記表上的簽名都是別人代簽的 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和子女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是結婚的重要條件,男方不但沒有征得女方同意,連他本人也并未到場,可能違背一方或雙方意志 婚姻是雙方終身大事,要求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法定手續;必須提高公共參與素養,切實維護自身權利 婚姻登記機關沒有嚴格審核,使異地辦證、他人代辦、登記內容錯誤和缺失等多處違反登記程序的事實發生,領證程序嚴重違法 結婚會對男女雙方的人身和財產產生強制約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結婚必須履行登記程序。進行結婚登記是確立婚姻關系、明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 法治意識與科學精神是學生必備的學科素養,需要學會運用法律提高處理家庭關系的能力和水平 1.下列關于我國結婚儀式說法正確的是( ) A.是結婚的實質要件 B.是結婚的必備條件 C.是結婚的形式要件 D.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D [所謂婚姻成立的要件可以簡單地理解為法律規定結婚必須達到的要求。在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婚姻的成立并不要求當事人舉行儀式,只要依法定程序進行登記,婚姻即告成立。] 2.以下有關結婚登記申請的做法,正確的是( ) A.甲因在外地出差,讓自己的哥哥代替與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B.甲到女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C.甲、乙為殘疾人,雙方均委托親屬去辦理登記手續 D.甲、乙不同意今年結婚,其父母為了在明年春天抱上孫子,找熟人為甲、乙辦理了登記手續 B [自愿要求結婚的兩個人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B項正確。]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