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二框 薪火相傳有繼承 學 習 任 務 核 心 素 養 1.描述與分類: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含義,遺囑的形式與效力。 2.解析與論證:明確繼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體現公平,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意義。 3.預測與選擇:選擇合適的遺囑形式,正確處理家庭利益關系,實現家庭的安寧幸福。 4.辨析與評價:遺囑繼承重意愿的必要性。 1.政治認同:處理繼承問題需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實現整個家庭的安寧幸福。 2.科學精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繼承制度作為財產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保障和實現經濟社會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礎。 3.法治意識:明確不同遺囑形式有效性的條件。 4.公共參與:堅持情理法的統一,正確處理家庭財產關系。 議題一| 法定繼承有順序 杭州姑娘小麗作為家中的獨生女竟沒辦法全部繼承爸媽的遺產,小麗爸媽先后過世了,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價值大約300萬的房產,此房產登記在他父親名下,她想去過戶卻被房管局拒絕了。法律的說法是這樣的: ?父親去世,這套房產的1/2屬于小麗母親,1/2屬于小麗父親的遺產。 ?小麗父親死亡時,有三個繼承人,那就是小麗母親、小麗、還有小麗奶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那么三人平分1/2。因此母親在原有1/2的基礎上再獲1/6,合計2/3,小麗分得1/6,奶奶分得1/6。 ?奶奶過世后,奶奶的1/6由小麗父親四兄弟姐妹繼承,每個人1/24房產,因大伯已早于父親和奶奶過世,所以小麗再獲1/24房產。 ?小麗母親過世,小麗又獲得了母親的2/3房產。 結論:小麗獲得了1/6+1/24+2/3=7/8房產。光看這些,小麗懵了,簡直太復雜了啊,明明自己是獨生子女,根本就沒有兄弟姐妹爭財產,沒想到七大姑八大姨那些無關的人也扯進來了。 探究1 (解析與論證·科學精神)小麗父親死亡時為什么會有三個繼承人? 提示: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而小麗母親、小麗、小麗奶奶都有繼承權。 探究2 (預測與選擇·法治意識)如果小麗的父母愿意把全部房產由小麗來繼承,應該怎樣做? 提示:立下遺囑,最好經過公證。 1.繼承 (1)含義: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2)意義: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代與代之間愛的延續和傳遞,是代際傳承的重要保障。 2.繼承關系 (1)被繼承人與遺產 ①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 ②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 (2)繼承人與繼承權:依法承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稱為繼承權。 3.繼承權 (1)貫徹平等原則:民法典強調繼承權男女平等、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繼承權時,如有歧視婦女、非婚生子女的行為,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訴諸法律。 (2)債務清償責任: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3)取得繼承權的根據 ①法定繼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含義 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 特點 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親疏確定 范圍和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原則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②遺囑繼承(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指定繼承人。 [想一想] 老益是個企業家,年輕的時候一場車禍,妻子孩子都喪命黃泉,而老益的父親早在他小時候就去世了。悲痛之余老益開始做生意,在商場里闖蕩幾十年后做出了一番事業,但是因為患有癌癥不幸撒手人寰,因為死前老益沒有立遺囑,和老益感情很好的大哥站出來,召集兩個弟弟和老母親商量把老益財產分四份,他們幾個繼承人一人一份。老益的大哥做法合法嗎? 提示:我國《民法典》對法定繼承的順序是這樣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因為老益的母親還健在,而且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在繼承的時候輪不到老益的哥哥弟弟們。所以老益的財產應當全部由老母親繼承。 1.法定繼承 (1)內涵: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2)特點 ①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依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血緣關系而確定。 ②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都是強制性規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遺囑方式加以改變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變更。 (3)原則:繼承權男女平等。 (4)順序: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提醒: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代位繼承權。當今世界各國繼承法中一般都有代位繼承的規定,但具體規定卻有所不同。 2.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精神的具體體現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如果不均等則必須經繼承人協商同意才可。民法典尊重繼承人的意愿,鼓勵繼承人間的互諒互讓、和睦團結。 (2)對繼承人以外的,在適合的條件下也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如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而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撫養被繼承人較多的人。 上述內容使該原則的適用范圍更廣,也使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中華傳統美德進一步發揚光大。 (3)在遺產的實際分割上,應當以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為前提,各繼承人要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確定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 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以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體現繼承人的實際需要為依據,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4)在繼承權的保護上,如繼承人的行為違反了該原則,將會喪失繼承權。 如果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將會喪失繼承權。 (5)在對民族傳統上,如父母一方健在,即不分割財產的支持,按此原則,遺產可以暫不分割,待尚存父或母死亡后,各繼承人再通過共同協商一并分割。 這種做法符合我國的民族傳統和家庭倫理,有利于維護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家庭氛圍,構建和諧的家庭關系。 [典例] 甲(男)與乙(女)結婚,其子小明20周歲時,甲與乙離婚。后甲與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歲,隨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與丙甚感孤寂,收養孤兒小光為養子,視同己出,未辦理收養手續。丙去世,下列有權繼承其遺產的是( )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思維建模] 審設問 1.題型為判斷類選擇題。 2.明確“其遺產”中的“其”指的是丙。 審材料 1.由“小明20周歲”可知他與丙之間不存在扶養關系。 2.由“收養孤兒小光為養子,視同己出,未辦理收養手續”可知該收養關系不成立。 析選項 甲與丙結婚時,小明已20周歲,與丙之間不存在扶養關系,小明不能以繼子女身份參與繼承;甲與丙是夫妻關系,故甲有權繼承丙的遺產;小亮是丙的兒子,所以也有繼承權;丙與甲收養孤兒小光為養子,視同己出,未辦理收養手續,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小光無繼承權。 定答案 B 【跟蹤訓練】 王某死亡后,其遺產包括( ) A.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收益 B.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 C.拾得的遺失物 D.個人所獲得的稿費、獎金 D [注意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只有D符合題意。A不合法,B為共同財產,C的所有權是他人。] 議題二| 遺囑繼承重意愿 王某是某大學教授,早年喪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結婚,并都與王某住在一起。但兒子、兒媳總吵著要分家另過,王某無奈,只好給了兒子5 000元,讓他們分了出去。此后王某生活一直由女兒照顧。在女兒、女婿出國進修期間,王某突發心臟病住院,但其兒子、兒媳卻裝作不知道,全由鄰居肖某一家照顧。王某在病危期間,請來了兩名醫生作證,立下口頭遺囑:自己死亡,將其22 000元存款,贈給學校作獎學金15 000元;贈給鄰居肖某1 000元,留給女兒6 000元,并委托學校代為執行。王某去世后,學校按其遺囑處理遺產時,卻發現王某還有8 000元存款沒有處理,就直接交給王某的女兒,但王某的兒子卻表示堅決反對,認為兒子是法定繼承人,王某的女兒已經得到6 000元了,剩下的8 000元該由他繼承,于是向法院起訴。 探究1 (解析與論證·科學精神)王某在訂立遺囑時為什么請兩名醫生作證? 提示: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才能生效。 探究2 (解析與論證·法治意識)學校在處理王某遺產時,首先根據遺囑把贈給學校作獎學金的15 000元、贈給鄰居肖某的1 000元、留給女兒的6 000元予以處理,這樣是否合適?為什么? 提示:合適。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過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的意愿。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1.遺囑 (1)含義: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 (2)依據: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過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的意愿。 (3)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 (4)效力 ①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 ②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5)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6)作用: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既是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減少繼承人間的分歧,有利于整個家庭的和睦。 2.非繼承遺產處理形式 (1)遺贈:通過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遺產。 (2)遺贈撫養協議 ①內涵: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1.遺囑繼承 (1)內涵: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2)特點 ①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自然人設立遺囑不需征得繼承人或遺贈受領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過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 ②設立遺囑必須由本人獨立進行,而不能代理。因此,必須由遺囑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 提醒: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遺囑繼承有四個特點,一是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二是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三是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四是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2.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關系 (1)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繼承開始后,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2)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囑繼承能改變法定繼承關系。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4)遺囑繼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但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不一定是遺囑繼承人。 提醒:遺囑繼承是否有效要從兩個方面判斷,一是在內容上看四點:立遺囑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形式合法;遵循養老育幼的原則。二是在形式上看兩點:時間上最后一份有效,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均需有見證人。 3.獨具中國特色的繼承權立法 (1)明確規定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可以繼承。在20世紀80年代初,對公民能不能繼承生產資料是有爭議的。社會主義條件下,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能否繼承,是繼承權理論的一個重要問題。繼承法明文列舉了“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屬于遺產范圍,可以繼承,從而解決了這個長期爭議的問題。這一規定有利于調動公民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促進生產發展。 (2)突出對老人的贍養,保護老人的權利。這是繼承法非常突出的特點,特別是其中規定的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繼承、遺贈,遺囑不得改變遺贈扶養協議;也高于法定繼承,高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公民死亡以后,有遺贈扶養協議的,遺產按該協議處理。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的創舉,在全世界都是獨有的。 (3)強調保護婦女的繼承權。中國過去主要實行宗祧繼承制度,婦女沒有繼承權。所以在繼承法中強調繼承權男女平等,包括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家庭得雙份;喪夫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等。 (4)注重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這是中國的特點,其他國家的繼承法通常對繼承人的應繼份額等問題做出詳細規定,很少體現協商精神。在我國,往往注重協商處理繼承問題,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注重互諒互讓,協商處理。比如父母一方死亡往往不立即分割遺產,待父母雙亡后,子女才分割遺產。這些民間習慣有利于家庭的穩定。因此,繼承法總結了這些好的習慣,規定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以及同一順序繼承人在確定應繼份額時,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典例] 老人李某74歲,親筆寫下遺囑:“兩個女兒都讀完大學,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資收入,小兒子李文,中學畢業尚在待業,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我別無長物,百年之后,所遺房屋三間,在某某路某某號,歸李文繼承。”老人親筆簽名,記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這份遺囑( ) A.違反男女繼承權平等的原則 B.無見證人見證,無效 C.未經公證,無效 D.符合法律規定,有效 [思維建模] 審設問 本題設問需要結合選項才能明確為判斷評價類選擇題 審材料 1.從“親筆寫下”“親筆簽名”“記明年月日”可判斷為屬于自書遺囑。 2.從遺囑中的內容可判斷并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情形。 析選項 男女繼承權平等是法定繼承的原則,A不選;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必須有見證人,自書遺囑不需要,B不選;公證不是遺囑生效的必經程序,C不選;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體現意思自治,D正確。 定答案 D 【跟蹤訓練】 遺囑人先后立有數份遺囑,內容有抵觸的,以________為準( ) A.最后所立的有效遺囑 B.錄音遺囑 C.公證遺囑 D.內容最相近的數份遺囑 A [遺囑的效力中應該最能體現遺囑人真實意志的遺囑為準,最后所立的有效遺囑效力最高。] (教師用書獨具) 1.在繼承關系中,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依法承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稱為繼承權。 2.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應用示例:用于明確繼承的對象,做到產權清晰,合理確定各種利益關系。) 3.取得繼承權的根據有兩種: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稱為法定繼承,即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稱為遺囑繼承。 4.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親疏確定法定繼承順序。 5.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這樣做,有利于繼承人的和睦團結和整個家庭的安寧幸福,也是在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用示例:用于理解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明確二者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6.遺囑繼承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其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都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既是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減少繼承人間的分歧,有利于整個家庭的和睦。 被繼承人劉三于2020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長子劉甲,次子劉乙,幼女劉丙。劉甲在其父病故一個月后也相繼去世,有妻夏桂蘭,子劉明川。劉丙于2019年8月去世,有丈夫馬行空,女兒馬玉花。劉三于2018年10月立有一份遺囑,言明:次子劉乙一向拒絕贍養自己,不能繼承遺產。鄰居張大叔與自己故交,可繼承房屋1間,現金1萬;幼女劉丙生活困難,可分得房屋3間,現金3萬。另者,多年好友趙大伯對他有恩,現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現金3萬。經查明,劉三有遺房17間,現金11萬。趙大伯于2020年1月病故,有妻張桂花、子趙海。 信息提取 知識對接 素養落實 次子劉乙一向拒絕贍養自己,不能繼承遺產 按照意思自治原則,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體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要求 提高公民社會責任感,弘揚主旋律,鼓勵人們遵守法律、敬畏規則,維護社會基本秩序,正確參與社會生活 幼女劉丙生活困難,可分得房屋3間,現金3萬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處理繼承問題要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同中國共產黨的治國理政方略 1.本案中不是繼承人的是( ) ①劉甲 ②劉乙 ③馬玉花 ④趙大伯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B [劉乙被遺囑取消繼承權,不是繼承人,②入選。趙大伯屬于遺贈對象,不是繼承人,④入選。] 2.劉三的遺囑應作何處理? [解析] 回答本題需要準確把握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內涵,把握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關系,體現意思自治原則與合乎法律的要求。 [答案] 劉三的遺囑應作如下處理:①劉乙因被遺囑取消繼承權,不能繼承遺產。②張大叔可依遺囑分得遺房1間,現金1萬。③劉丙依遺囑本來可分得遺房3間和現金3萬,但她于被繼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遺囑中為其指定的遺產轉為法定繼承,由劉三的法定繼承人繼承。④趙大伯作為受贈人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依繼承法規定,趙大伯的法定繼承人不能繼承遺贈人的遺產。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