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字幕精品无码一区二区,成全视频在线播放观看方法,大伊人青草狠狠久久,亚洲一区影音先锋色资源

2020-2021學年統編版(2019)高中歷史選擇性必修一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復習提綱

資源下載
  1. 二一教育資源

2020-2021學年統編版(2019)高中歷史選擇性必修一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復習提綱

資源簡介

第1課 中國古代政治體制的形成與發展
一、先秦時期的政治體制:
(一)夏朝(約2070—約1600):打破了原始民主制下的禪讓制傳統,建立了世襲制。
(二)商朝(約1600--1046):內外服制度;有較系統的國家機構和分掌內外服各類事務的官吏。
(三)西周(1046—771):
1、貴族等級分封制:
內容:①周天子是國家最高統治者,控制著鎬京和東都洛邑附近的王畿地區,其他地方則分封給與周天子有血緣關系的同姓貴族、異姓功臣或舊貴族,在各地建立諸侯國。 ②諸侯在國內又分封卿大夫,卿大夫再分封士,形成貴族等級分封序列。 ③分封制是較內外服制度更進一步的政治體制,諸侯雖享有受封土地上的統治權,但也要服從周天子的政令,承擔對周王室的義務。
2、宗法制:周天子與各級貴族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
3、禮樂制:維護統治的文化制度。
4、商周政體特征: ①政治權力和血緣關系相結合,是西周政體的基本特征。②君主的權力不是絕對的,原始民主遺存對君主權力有制約作用。③最高統治者尚未實現中央集權。④王權具有神秘色彩。
二、秦朝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建立:
(一)背景:①春秋戰國時期(BC770-BC221),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宗法血緣關系的瓦解,西周貴族等級分封制開始解體。 ②為適應社會變化的需要,各國政治都進行了重大改革,君主專制加強,郡縣制、官僚制等封建政治體制開始產生。③秦統一結束了長期混亂局面。
(二)秦朝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
1、皇帝制度(秦朝政治體制的核心)
特點:皇位獨尊、皇權至上、皇位世襲。 本質:君主專制。名稱由來:自認為德高三皇功過五帝。
2、三公九卿制(中央政府)
三公:丞相(百官之長,行政中樞所在,秉承皇帝,統領百官)、太尉(掌軍事)、御史大夫(副丞相,掌管圖籍、文書,監察百官)。 九卿:分掌各類政務的機構。 運作:國家重大事情由公卿進行廷議,最后由皇帝裁斷。
3、郡縣制(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分為郡、縣兩級。郡是地方最高行政機構,置郡守、郡丞和郡尉,另設監御史掌監察。郡下設縣或道,根據戶數的多少,置縣令(長)、 丞、尉。郡縣主要官吏都由中央直接任命。 評價:特征是中央垂直管理地方。郡縣制有利于國家統一,有利于加強中央集權;是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的重要標志;基本原則為此后歷代王朝所沿用,影響深遠;但郡縣制下,地方聽命于中央,缺少獨立性。
4、文書行政 各級官僚機構以文書行政,建立郵驛為中心的文書傳送系統,以保障皇帝和中央的政令能傳送到全國各地。
三、兩漢至明清行政體制的演變:
(一)中央行政體制:
1、西漢 (1)漢承秦制,中央行政體制仍為三公九卿制。漢武帝時期設立“中朝”。中朝:又稱內朝,包括侍中、尚書令、常侍,負責決策。使外朝丞相權力大大削弱,加強了皇權。
(2)西漢晚期后,三公制取代丞相制,中朝尚書的權力逐漸增大。
2、東漢:劉秀將尚書臺確立為新的行政中樞,三公權力受到削弱。
3、魏晉:三省體制逐漸形成。
4、隋唐:三省六部制:
三省:指尚書省、中書省和門下省,是由皇帝直接掌控的中樞 。中書省是受命于皇帝的決策與出令機構,門下省是審議封駁朝廷政令的機構,尚書省是執行機構。三省長官中書令、門下侍中、尚書令并稱宰相, 分掌宰相職權。他們共同議政的地方叫政事堂。
六部:尚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工處理各項具體政務。
評價:三省職責明確,相互牽制,削弱相權,可以有效履行封建國家的不同職能并加強皇權。三省六部制的確立,標志著中央行政體制發展到一個新階段。
5、宋朝:宋朝設置三省六部制,但職能廢弛癱瘓。
另設中書門下省,其長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履行宰相的職權。 但三司分割了宰相的財權,樞密院分割了宰相的軍權,中書門下和樞密院合稱二府,所以宋代為二府三司制。
6、元朝:實行中書一省制,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相權加強。
7、明朝:(1)明太祖廢除中書省和丞相,親理政務,綿延1000多年的丞相制度終結,標志著封建君主專制發展到更高階段。 (2)內閣制:內閣大學士協助皇帝處理大量政務,成為事實上中央行政的中樞首腦。 性質:內閣不是法定的中央行政機構,是內侍顧問機構,無決策權。 作用:加強了君主專制。
8、清朝:軍機處 特點:簡、速、密。地位:軍機大臣直接秉承皇帝,逐漸成為掌管處理全國軍政事務的中樞。 影響:標志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達到頂峰。
(二)地方行政體制:
1、西漢:郡縣兩級制。
郡:太守(京師所在地設內史或京兆尹,級別高于一般郡)、郡尉、郡丞。太守開府分曹理事,各曹屬吏分管具體事務,由太守分別任用。
郡下設縣(有少數民族地方設道):縣令或縣長,之下有丞、尉及分曹屬吏。
王國與侯國:景帝和武帝后,權力被不斷削弱,不再對中央構成威脅。
2、東漢晚期:原來的監察區“州”變為一級行政機構。
3、魏晉南北朝:實行州、郡、縣三級制。州刺史不僅有行政權,還有領兵權,形成內輕外重、干弱枝強的局面。
4、隋朝:廢郡,以州統縣,實行州、縣二級制。
5、唐朝:繼承隋制,實行州、縣二級制。 唐朝根據山川形勢把全國劃分為10道(后增至15道 ),作為中央派出的監察機構。安史之亂后,道變成州、縣以上的一級行政實體。
唐中期后,設節度使(州以上的地方軍政長官),逐漸兼并役使州縣,擁兵自重,形成藩鎮割據勢力。
6、宋朝:改道為路,又將隋唐時期作為軍事管理機構的府變為一級行政區劃,形成路、府、縣三級制。
7、元朝: 地方設置行中書省,作為中書省在地方的派出機構,掌管一省政務,簡稱“行省”。 后行省演變為地方常設的最咼一級行政機構。形成省、路、 府、州、縣的多級行政體制。
意義:是中國省制的開端,有利于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與發展,加強了中央集權。
8、明朝: 廢行省,設三司,但省的格局并未改變。三司: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原本行省權力由三司分割)。明朝后期,各省派出巡撫、巡按,逐漸總攬一省之權。
9、清朝: 清承明制,巡撫成了一省長官,又設總督掌管數省軍政大權。
明清時期,省之下設府(直隸州),府下設縣(州),相對較為穩定,形成省、府、縣三級級行政體制。
第2課 西方政治體制的產生和演變
一、古希臘羅馬的政治
公元前6世紀,古代希臘城邦國家形成,城邦的公民直接參與國家管理,其制度包含一定的民主因素,但各城邦實行的制度千差萬別。
無論是希臘城邦,還是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公民都僅是少數。婦女、外僑和奴隸不僅沒有資格參與政治,還受到剝削和多種壓迫。
(一)雅典:
1、雅典是古典民主城邦的代表
國家權力掌握在公民大會、議事會、官員和陪審法庭手中。
公民大會由全體成年男性公民組成,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國家法律和政策;議事會議員從公民中抽簽產生,主要負責為公民大會準備決議草案,并參與國家日常管理;官員:由選舉產生,大多一年一任,在任時需接受監督,隨時可以被罷免和審判;陪審法庭是主要的司法機關,陪審員全體6000人,組成規模不等的沈庭審理大小案件。
2、雅典城邦制度特征:人民主權(公民積極參與國家管理)、輪番而治、直接民主、小國寡民。
(二)斯巴達是希臘城邦國家中寡頭政治的代表
雖然公民大會名義上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國王世襲繼承,壟斷了軍事統帥權;長老會議員僅30人,終身任職;監察官從全體公民中選舉產生,主持公民大會、審判國王等重要權力,一年一任,一般不得連任,不利于充分發揮作用。
(三)羅馬共和國
羅馬共和國的主要機構包括執政官等高級官員、元老院和公民大會。
執政官:兩人,一年一任,由全體公民選舉產生。主要職責是擔任軍事統帥,主持公民大會和元老院,執行相關決議。
元老院:由卸任高級官員組成, 終身任職,負責向官員提出建議,協調他們的行動。
公民大會有權立法、宣戰、媾和和審判,是羅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召開和表決都受到高級官員和元老院的限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
所有官職均無薪金,窮人實際上無法當選。羅馬共和國政體具有濃厚的貴族寡頭特征。
(四)羅馬帝國
公元前1世紀末,羅馬共和國崩潰,吳大維建立元首制。實際掌握羅馬國家大權,形成君主政治。
在羅馬帝國中,皇帝(元首)掌握羅馬國家的權力,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法官。軍隊聽命于皇帝,是實行獨裁統治的重要工具。
二、中古歐洲的封建制度
(一)中古早期的西歐政治
中古歐洲國家建立在羅馬帝國的廢墟和日耳曼人王國的基礎上。最初的日耳曼人君主把他們征服的地區分封給兒子和隨從,形成以封君、封臣為基本特征的封建制度。
法蘭克王國的查理大帝一度建立起龐大帝國。但他死后,國家陷入分裂,形成后世西歐3個主要國家法蘭西、德意志和意大利的雛形。
中古西歐國家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王權和基督教會長期并立。國王依靠教會支持獲得政權的合法性;教會依靠王權擴展基督教,維護教會權威。
在走向統一國家的過程中,王權與教會多次發生沖突。
(二)法國:等級君主制
法王腓力四世與教皇對抗,召開了由教士、貴族和城市市民代表組成的三級會議。三級會議支持國王,反對教皇,確立了國王有權征稅的原則。
三級會議召開,標志著法國進入等級君主制階段。
國王與貴族、教會、市民通過三級會議相互合作,有利于進一步強化王權。
(三)英國:議會君主制
13世紀初,貴族、騎士和市民迫使英王約翰簽署《大憲章》。《大憲章》肯定了國王的合法地位與人身的神圣不可侵犯,同時保障教俗封建主的特權,并適當照顧騎士和市民的利益,
1265年,召開國會(大貴族、騎士代表、市民代表)。1295年,再次召開。此后,國王不斷召開議會,議會權力逐漸加強。
14世紀中期,議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由貴族組成,下院由騎士和市民組成,英國進入議會君主制時期。議會成為國王與貴族、騎士、市民共商國是的平臺。
國王通過議會為自己的政策尋求支持;議會則以向國王請愿的形式,要求國王改善統治。
三、西方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16—18世紀,資產階級對專制王權與封建制度發起沖擊,進行了多次資產階級革命和改革,確立了近代西方政治制度,其中以英國君主立憲制、美國總統制共和制制和法國議會制共和制最為典型。
(一)英國君主立憲制
17世紀初,英國斯圖亞特王朝的統治激起社會各階層的不滿。17世紀的資產階級革命,以及1689年的《權利法案》,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此后,英國的法律由議會制定,國王無權廢止;議會定期召開;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收新稅和招募常備軍。
18世紀,英國逐漸形成議會內閣制度。國王的權力限于邀請議會多數派領袖出任首相,并批準首相提名的各部大臣,內閣實際掌握政府權力。
19世紀中后期,英國先后進行了3次議會改革,大部分成年男性公民獲得了選舉權,議員席位的分配也更加合理,英國民主制度基本形成。
(二)美國總統制共和制
1775年,英國在北美的13個殖民地發起獨立戰爭。隨后,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
1787年,美國制定了憲法。憲法規定美國是聯邦制共和國,實行三權分立。美國憲法首次在一個大國里確立了共和民主制度。
1865年,美國廢除奴隸制,黑人隨之獲得公民權。1920年,婦女獲得公民權。歷經200余年的變革,美國民主制度逐漸完善起來。
(三)法國議會制共和制
法國共和制的確立經歷了長期過程。1791年,法國首次建立共和國,但共和制度最初并不鞏固。1870年,法國建立第三共和國,1875年通過新憲法。
1875年新憲法規定,法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眾議院有權通過法律,可以推翻內閣。總統任期7年,經參議院同意有權解散眾議院。這樣,法國中央政府形成了總統和議會兩大權力中心,導致第三共和國政局不穩。
經過數年動蕩后,共和派最終在國會中獲得優勢,并控制了總統職位。法國成為一個議會制共和國。
第3課 中國建立共和制的曲折歷程
一、民國時期的政治制度
(一)民國建立
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南京臨時政府正式成立,這標志著資產階級共和制度在中國的誕生。中華民國釆用五色旗為國旗,改用公歷,以中華民國紀元,1912年為民國元年。
(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內容:確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規定實行內閣制,內閣總理由議會的多數黨產生, 總統頒布命令須由內閣總理副署才能生效。《臨時約法》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民主憲法,具有反對專制制度的進步意義。
(三)政黨政治的嘗試
1、民國初期的黨派
三大黨:同盟會、共和黨和統一共和黨。
宋教仁案、二次革命。
就任正式大總統后,袁世凱先后下令解散了國民黨和國會。此后,政黨政治名存實亡。
2、1928年后的政治
(1)“訓政”時期
《訓政綱領》規定: 在訓政時期,由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大會閉會期間,把政權托付給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托付給國民政府總攬執行,五權分立的五院制即依此而設; 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則負責指導監督國民政府的重大國務。
實質:剝奪人民權利的國民黨一黨專政
(2)“憲政”時期 1948年,國民黨打出“行憲”的招牌,召開“國民大會”,國民大會選舉蔣介石、李宗仁為總統、副總統。建立總統府,取代國民政府。國民黨以此為其獨裁統治披上“憲政”的外衣。
二、中共在根據地的制度探索
(一)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
1930年夏,全國建立起大小十幾塊農村革命根據地,分布在十多個省。在各個革命根據地,各級蘇維埃政權也陸續建立起來。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大會制定了憲法大綱,通過了土地法、勞動法等法令,宣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正式成立。
憲法大綱規定,中華蘇維埃政權所建設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蘇維埃政權屬于工人、農民、紅軍士兵及一切勞苦民眾。
大會推選毛澤東為臨時中央政府主席。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成立,是創建人民革命政權的嘗試。
(二)抗日戰爭時期
抗日戰爭爆發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逐步擴大。抗日根據地初期稱為“邊區”,后期稱“解放區”。初期的根據地有陜甘寧、晉察冀、晉冀魯豫、晉綏等邊區,抗戰勝利時發展為19個解放區。
為適應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需要,設立邊區政府,作為民國地方政府。設置各級參議會,推行抗日民主制度,邊區政府委員由邊區參議會選舉產生。
三三制原則:與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在政府和其他民意機構中,共產黨員只占1/3。進一步鞏固和擴大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加強了抗日民主政權的建設。
(三)解放戰爭期間
解放戰爭期間,中國共產黨在政權建設上采取在解放區設置行政區的辦法,鞏固新興的人民政權。先后建立東北、華北、中南、西北行政區。行政區設軍政委員會或人民政府,作為最高一級的地方政府機關,各自管轄若干省級及以下行政單位。為新中國的政權建設打下了堅實基礎。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法律依據:1949年9月,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中央到地方正式建立起來。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規定了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遭到破壞:1957年以后,由于受反右斗爭擴大化和“左”傾指導思想的影響,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削弱。“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是遭受嚴重破壞和挫折。
恢復完善:文革結束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逐漸恢復和完善。如改進選舉制度,把直接選舉的范圍擴大到縣一級,實行差額選舉; 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固定任期(每屆5年);賦予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等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已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載體。
(二)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正式確立: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確立。
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共中央提出了 “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八字方針,在根本上解決了民主黨派的發展前途問題,進一步確立了社會主義條件下我國多黨合作的基本格局。
改革開放以后,中共中央進一步明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的一個特點和優點,并提出了一整套關于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理論與政策。 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被寫入憲法,使得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走上了制度化軌道。
第4課 中國古代官員的選拔、考核與監察
一、先秦至明清時期的官員選拔
1、西周至春秋:實行官位世襲的世官制,貴族世代壟斷高官。
2、春秋戰國時期,尚賢思想興起,各國為爭霸圖強,鼓勵薦舉有才能的人為官, 或依據軍功大小授予官職。但官員選拔缺少制度化的途徑。
3、漢朝:漢武帝在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下詔,“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標志著察舉制的形成。察舉制是一種比較完備的選官制度,為兩漢國家選拔了大批人才。
4、三國:魏王曹丕推行九品中正制,在各州、郡設置大中正、中正,中正根據家世、道德和才能評定州、郡士人的資品。獲得資品的士人,由吏部授官。九品中正制將選官權收歸中央,加強了中央集權。
5、兩晉南北朝:隨著門閥士族勢力的發展,中正選人只看家世,不看道德才能,逐漸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用人局面。
6、隋唐:南北朝以來,寒門庶族地主勢力上升,為適應這一變化,隋唐統治者將科舉制作為官員選拔的新制度。科舉以分科考試選拔人才為特點,分為制舉和常舉。制舉是皇帝自設科目考試選人;常舉每年舉行,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等幾十種,其中明經和進士兩科最受社會重視。考試合格只是取得為官的資格,還需吏部鈴選后方可正式任官。
7、兩宋:科舉制度進一步發展完善,“取士不問家世”,科舉成為官員選拔的主要途徑。
8、明清:科舉考試分為鄉試、會試與殿試三級。參加考試的主要是國子監和府、州、縣學的學生。考試從四書五經中命題。鄉試每三年在各省省城舉行,考中者稱為舉人。會試由禮部主持,于鄉試次年春天舉行,考中者稱為貢士。殿試在會試后舉行,由皇帝主持,通過者為進士。
二、秦漢至明清時期的官員管理
1、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
秦漢官員的考核辦法主要是上計制,每年秋冬,各縣、侯國將一年來的戶口墾田、錢谷入出、盜賊多少等情況匯集到郡國,由郡國匯總,上報中央,稱為“上計”。御史參與審核計簿,防止造假。上計考核的結果是官員賞罰的依據。
魏晉南北朝因門閥士族勢力強大,戰亂頻仍,考核大都流于形式,但曹魏、西晉、北朝也制定了相應的考核法規。
秦漢建立了以御史大夫(西漢晚期御史大夫改為大司空后,御史中丞逐漸成為最高監察官)為首的中央監察體系。漢武帝將全國劃分為13個州(部),每州設刺史1人。刺史位卑權重,代表皇帝巡行郡國。
2、隋唐時期:
隋唐官員的考核歸吏部。隋朝九品以上官員每年要考核,地方官年終要到中央匯報工作。唐朝考核官員, 以品德和才能為標準,分為九等,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官員的升遷、調整或罷免。
隋唐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構,其長官為御史大夫。唐太宗將全國分為十道監察區,委派監察官定期或不定期巡回監察。
3、宋代:
宋朝考核稱為“磨勘”,由審官院考核京官, 考課院考核地方官。
宋朝御史臺承唐制,地方則劃分路作為監察區。宋朝監察制度的重要變化是臺諫合一,以往只負責言諫的諫官與御史臺官員一樣擁有了監察的權力。
4、明清:
明清兩朝官員考核制度嚴密。明朝考核有考滿和考察。考核結果分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 是決定官員正常升遷或降、調的依據。清朝的考課制度,包括三年一次的京察和大計,分別考察京官和外省文官。
明清兩朝的監察機構,主要有都察院和六科。明朝, 都察院監察御史不僅負責糾察內外百官,還代皇帝巡按各省。六科給事中則負責皇帝制敕與大臣奏疏的封還駁正,兼有糾劾(hé)百官之權。御史和給事中秩(zhì)輕權重。清朝將六科并入都察院,停止了派御史巡按各省的做法,但都察院監察百官的職能沒有改變。
第5課 西方的文官制度
一、西方文官制度出現的背景
(一)中古時期:
中古時期,西歐社會管理主要依靠教士和封建領主。后來,隨著國王權力的擴大,需要處理的事務越來越多, 國王往往挑選身邊人來處理這些事務。國王和權貴常常憑個人的喜好隨意恩賜官職給身邊的人,官員也只是為國王和顯貴服務,類似于仆從。
(二)17—18世紀:
17—18世紀,歐美國家逐漸建立起資本主義制度,但官員的選拔體制仍存在許多問題。
少數人或集團掌握著官員的任免權,他們將官職私相授受,導致營私舞弊、賣官鬻爵等政治亂象頻發。
內閣制和政黨政治形成后,出現了所謂的“政黨分肥制”。執政黨一般會把官職分給黨內同僚,一旦內閣重組或執政黨更換,就要更換幾乎所有政府官員。由于任期有限,新上臺的官員急于撈錢。
這種瓜分國家權力的做法不但造成腐敗泛濫,還嚴重影響政府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降低了行政效率。
(三)工業革命后:
工業革命后,英國等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力水平大大提高,國家管理職能急劇擴展,管理的事務也越來越復雜,亟須建立有能力、能迅速處理日常事務的職業官僚體系。
隨著“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思想深入人心,人們要求平等參與政府工作的愿望日益強烈。于是,向社會開放政府公職、改革官員錄用制度以建立廉潔高效政府的呼聲日益高漲。
二、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
(一)英國是最早建立文官制度的國家。
18世紀初,為了防止國王通過任命官員干預議會活動,英國規定除了大臣以外,官員不得當選為下院議員。
19世紀初,為了保證政府工作不受政黨更替的影響,英國的一些政府部門開始設立常務次官的職位。這樣,英國政府的官員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務官,包括大臣和政務次官或政務秘書,他們隨內閣共進退;另一類是事務官,即文官,包括常務次官直至以下的一般政府工作人員,負責具體事務,不受黨派影響,長期任職。
1855年,英國頒布法令,建立不受黨派干涉的文官委員會,對被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考試。
1870年,英國再次頒布了法令,規定多數重要文官職位必須通過公開競爭考試擇優錄用,文官委員會有權獨立決定被錄用文官的基本條件,對錄用文官的制度進行完善,最終確立了文官制度。
(二)文官制度的擴展
1883年,美國國會通過文官制度改革法案,建立了美國文官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法國、德國和日本等國的文官制度也最終建立起來。
三、西方文官制度的特點
西方國家的文官一般特指在政府行政部門任職的事務官。在英國,文官即公務員,而在美國和法國等很多國家,文官是公務員中的一部分。美國行政系統的所有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法國的公務員更是涵蓋了所有國家機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3大系統的工作人員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人員。
西方各國的文官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
首先,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文官錄用都必須經過公開考試,公平競爭,成績優異者優先得到錄用。
其次,政治中立和工作隱名。文官要在資產階級各政黨之間嚴格保持中立,必須忠實執行政府的各項政策。在內閣大臣或政府部長等政務官的領導下,文官“默默無聞”地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不得公開向前者提出忠告或建議,一切主要責任,包括功過褒貶,都由前者承擔。
最后,職務常任和論功晉升。和政務官的任期制不同,文官一旦獲得聘用,若無嚴重過錯或其他意外,便可終身任職。同時,文官根據工作成績得到晉升或懲罰。
四、對西方文官制度的評價
積極:文官制度的建立規范了西方國家政府行政部門的事務官員的選用和管理,實現了政治和管理的區分,既維持了代議制下政黨輪流執政的特點,又保證了政府工作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還能夠吸收大批高素質的人才進入政府管理隊伍,有利于官員管理的法制化和專業化,提高國家治理能力。
局限:但是,文官制度并沒能觸碰資本主義基本制度,而且容易滋生官僚習氣和僵化現象。
第6課 近代以來中國的官員選拔與管理制度
一、晚清選官制度的變革
(一)科舉制度的瓦解
隨著西學的傳播和洋務運動的開展,19世紀80年代后,科舉制度發生一系列改變。1898年,清政府加設經濟特科,選拔經時濟變之才;在康有為等人的建議下,廢八股,改試策論,以時務策命題。戊戌變法失敗后,慈禧太后下令所有考試悉照舊制。
1901年,清政府實行新政,通令各省書院一律改為大學堂,各府州縣學改為中小學堂, 并多設蒙養學堂。1905年,光緒帝決定自1906年起,所有鄉會試一律停止,并令學務大臣迅速頒發各種教科書,抓緊于城鄉各處遍設學堂,將育人、取才合于學校一途。至此,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1 000多年的科舉制度最終被廢除。
(二)清末選官制度改革
清政府一方面進行官制改革,裁減冗署冗官,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陸續設農工商部、巡警部、學部等部門,瓦解了傳統的六部建制;另一方面對選官制度進行部分更新,規定凡學堂考試合格畢業者,均給予貢生、舉人、進士等出身, 對成績優秀者進行殿試后,“酌加擢用,優予官階”。
1904年初,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統一全國學制,學堂選官制度由此正式設立。
不久,清政府制定了《考驗游學畢業生章程》,確立了留學畢業生選官制度。
1905年廢除科舉制度后,學堂選官、留學畢業生選官一直是清政府官員選拔的主要方式。
二、民國時期的官員選拔制度
(一)南京臨時政府
1、孫中山的文官思想
孫中山認為,在官員選拔方面,應以考試制度為主,也就是在“五權憲法”的框架之中,國家建立考試院,主管人才的選拔和任用;同時,要完善國家政治制度,建立文官的培養、任用、監察等方面的運行機制。孫中山的文官考試思想,進一步奠定了中國文官制度的基礎。
2、南京臨時政府出臺了官員選拔方面的一系列法規草案。
這些草案都是依據孫中山的文官考試思想而制定的。盡管由于南京臨時政府僅存在數月,文官選拔制度基本停留在紙面上,但對日后民國文官制度的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
(二)北洋政府時期選拔官員主要采用考試和甄別兩種方式。
1、1913年初,北洋政府頒布了《典試委員會編制法草案》《文官考試法草案》,這是文官考試制度建立的標志。
2、文官考試由政事堂栓敘局負責,文官高等考試和文官普通考試各舉行過兩屆,司法官考試、知事試驗、留學畢業生甄拔考試等也舉行過數屆。
3、甄別主要是指對已經在文官職位上工作的人,通過檢驗畢業文憑、調查經歷、檢查工作成績、考查學識與工作經驗等決定其能否留任。
4、這是舊人事制度向現代文官制度轉變的一個重要措施,用意在于保持行政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三)南京國民政府
1、重新設計頒布了政府的人事制度,“官吏”稱謂逐漸被“公務員”代替。從1929年制定《公務員任用條例》,到1933年頒布《公務員任用法》,標志著公務員制度的建立。
2、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公務員制度以北洋政府時期的文官制度為基礎,繼承、吸收了中國傳統考試監察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精華。公務員的選任由最高考試機關——考試院負責。
3、1929年,國民政府公布了第一部《考試法》,此后又頒布一系列法規。孫中山關于文官考試的思想主張,幾乎全部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在這一時期得到了確立。《考試法》允許女子參加考試,具有更強的開放性和平等性。此外,對一般在職人員,國民政府也效仿北洋政府,采用甄別審查措施,使其取得任用資格。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干部制度和公務員制度
(一)干部制度
(1)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沿用民主革命時期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管理的干部制度。后來我國又建立了在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下的分類管理的干部制度。
(2)發展、完善:
①表現:改革開放后。在干部選拔、任用、考核、獎懲、離休、退休、培訓、工資、回避制度等方面進行改革。廢止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等。
②意義:在堅持貫徹中國共產黨管理干部的根本原則下,逐步實現干部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現代化,特別是在干部管理體制上不斷加強法制建設,初步建立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干部管理制度。
(二)公務員制度
(1)確立:1993年,公務員制度開始推行,隨后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建立。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標志著國家公務員制度正式形成。
(2)內容: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以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公務員考錄工作正式進入法制化軌道。
(3)特征:報考公務員人數不斷增多;文化程度呈現高學歷化的特點;考試錄用的規模和范圍擴大;錄用過程透明化、公開化和平等化。
(4)意義:公務員政治、文化素質不斷提升,為國家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增添了活力。
第7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禮教
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
1、夏商時期,君王及奴隸主貴族可以隨意殄滅民命, “人殉”就是例證。
2、西周統治者建立起以宗法為核心的禮制,同時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進步性。
3、東周時期,王室衰微,大國爭霸,禮崩樂壞,周王朝禮制社會秩序崩潰。諸侯國君們紛紛尋找治國新思想,而以儒家的德治思想與法家的法治思想影響最大。
4、早期國家的法律:《左傳》記載,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湯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國家可能已經有了法律。中國最早的成文法出現在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鑄刑書”,把刑法澆鑄在金屬器皿上,制定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并引發早期的德治與法治之爭。
5、春秋戰國時期,德治與法治之爭:在思想界體現為儒家與法家之爭。儒家認為人性善,主張徳治,代表人物是孔子和孟子。法家認為人性惡,主張法治,代表人物是商鞅與韓非。
儒家主張通過道德禮義教化民眾,重視民生與民意,但并不適用于列強兼并、戰爭激烈的戰國時期。相反,法家思想既能帶來富國強兵的現實利益,又滿足了各國君主專制的愿望。
正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國不斷富國強兵,最終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
二、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
1、秦漢:
秦以法家思想治國,推動了律的編纂。商鞅在魏國李悝《法經》的基礎上,“改法為律”。此后,歷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漢朝沿襲秦律,制成《九章律》。秦漢朝廷還會發布法律文告,稱“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漢朝律令后來變得繁亂龐雜,條目字數都很多。
2、魏晉:
魏明帝減省律令,司馬昭主政時對《魏律》又進一步減省。魏晉時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變化,主要是因為儒家知識分子主動參與法律解釋,以經注律,并逐漸主導了律令修纂。魏明帝命令專用儒學思想來解釋律令,進一步推動了律令的儒家化。之后,法律以親屬之間的尊卑親疏為量刑原則,目的主要在于維護儒家提倡的三綱五常。
3、唐代:
律在唐初經過多次刪繁就簡。唐高宗永徽年間,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頒布《永徽律》。后來,唐高宗又命人對律文逐條解釋,以便于官吏使用,撰成《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議》。《唐律疏議》繼承了漢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是我國現存最早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唐律是禮、法結合的典范。
唐朝提倡禮治。732年,唐朝政府頒行了《大唐開元禮》。《大唐開元禮》分吉、賓、軍、嘉、兇五禮,是一部體系龐大、體例嚴謹、內容繁復的禮儀法典,也是秦漢以來封建禮儀制度的集大成。在社會層面,唐朝政府推廣魏晉南北朝以來重視家訓的經驗,強化基層教化。
4、宋元至明清:
(1)法律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體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為藍本(《天圣令》)。
元朝對唐宋法律整體上棄而不用,在司法實踐中卻也廣泛援引唐律。
明朝以唐律為藍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實踐中又特別重視“例”,曾數次重修《問刑條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的形式,開創了律例合編的體例。
清朝法典沿襲《大明律》,同樣非常重視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2)教化
宋朝儒學開始向基層滲透,并發展出理學。通過授徒、書院講學等方式在社會上廣泛傳播,甚至深入族規、家訓之中。朱熹的《家禮》和《小學》也成為家庭和幼童的行為規范。
宋朝以后,儒學士人投身基層教化,以鄉約教化鄉里。北宋呂大鈞兄弟是鄉約的創造者。呂大鈞撰寫的《呂氏鄉約》,是儒學士人教化鄉里的范本。
明朝后期,鄉約改而宣講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諭”。六諭主勸諭,但也有禁約成分,使鄉約逐漸帶有強制力。明朝儒學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來解釋六諭,不遵鄉約的百姓要受族規、鄉約處罰,甚至被遞解官府治罪。
清朝鄉約基本延續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講內容變成了康熙帝的“圣諭十六條”和雍正帝《圣諭廣訓》,宣講時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學士人發起教化百姓的鄉約,經政府利用和推廣而具有約束力,并與法律合流。
第8課 近代西方的法律與教化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淵源及發展
(一)古羅馬時期:
羅馬共和國時期,為了緩和平民和貴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頒布了《十二銅表法》。
羅馬帝國時期,隨著統治區域的擴大和人口的急增,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編纂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被后人稱為“羅馬法”,是古羅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淵源。
(二)中古時期:
1、中古時期,各日耳曼王國在記載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習慣法的基礎上編纂了一批成文法,稱為“日耳曼法”,成為莊園法庭審判的依據。教會也根據基督教神學,制定和頒布了教會法。11世紀以后,歐洲國家出現了研究和宣傳羅馬法的運動,促進了羅馬法的傳播。
2、11世紀,諾曼底公爵征服英國,建立了諾曼王朝。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王室設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進行巡回審判。12世紀前后,建立在習慣法基礎上、全國普遍適用的法律在英國逐漸形成,這就是普通法。
3、13世紀,英國通過《大憲章》,確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權有限的原則。光榮革命后,英國確立了君主立憲制,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美國等很多國家在學習英國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國法律,它們構成了普通法系,也稱“英美法系”。
4、13世紀以后,隨著王權的加強,法國法律的統一步伐加快,建立在羅馬法基礎上的法律體系日益成熟。1789年,法國爆發大革命,此后,法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1804年, 拿破侖簽署法令,頒布了《法國民法典》,它與此后制定的4部法典一起被統稱為“拿破侖法典”。《法國民法典》 繼承了羅馬法傳統,融入了啟蒙思想和法國大革命的成果, 很快推廣到歐洲各地,形成了民法系,又稱“大陸法系”。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近代以來,西方各國在繼承傳統法律思想的基礎上,融合了啟蒙思想家們提岀的資產階級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這些法律制度從理論上看,包含著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在國家權力結構層面上,堅持權力制衡、三權分立。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議會制定,行政機構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行政權,法院根據法律獨立掌握旨法權。
在法律內容上,注重保護個人權利。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體現了 “天賦人權”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護個人的各種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堅持程序公正和無罪推定。建立了律師制度和陪審團制度。實行無罪推定原則,所有被審判者在判決之前都是無罪的。
局限性:過于強調保護私有財產,為資產階級利益服務;同時,對個人權利的認定也有逐漸改進的進程,直到20世紀,黑人、土著居民和婦女還在為完全的公民權積極斗爭。
三、宗教倫理與教化
(一)宗教改革前
日耳曼人國家為了取得羅馬人和教會的支持,逐漸都接受了基督教。基督教影響了中世紀歐洲人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
教士們搜集和抄錄經典,保存了一些寶貴的古典文化;
教士們宣講教義,開辦宗教學校和世俗學校,講授宗教內容等。在教育和文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教會時刻不忘告誡人們必須孝敬父母、不許偷盜、奸淫、殺人,忍受人間的痛苦等。
基督教的宗教倫理和教化作用強化了教會對人們的控制,深刻影響了人們的思想意識和日常行為。
(二)宗教改革后
新教反對教皇權威,主張信徒自己閱讀《圣經》,促使越來越多的人學會讀書認字,促進了文化的普及。
新教還提倡節儉和積極入世的態度。新教認為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來證明自己是不是上帝的選民,激發了人們追求發財致富的熱情。
但是新教仍然是基督教,它對宗教的迷信束縛了人們的思想。
第9課 當代中國的法治與精神文明建設
一、新中國的法制進程
(一)20世紀50年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初創時期。
國家從立法開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令。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確立了社會主義中國的政治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
(二)“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社會主義法治遭到嚴重破壞
(三)20世紀80年代前后:中國的法治建設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強調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
1982年,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此前后,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等一批基本法律。
(四)20世紀90年代后:中國的法治建設進一步加強
20世紀90年代,中國全面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共十五大(1997年)報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以往的“法制”改為“法治”。1999年和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先后將“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法治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
到2010年,我國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共十八大以來,黨領導人民全面依法治國,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維護憲法權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做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化司法改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一)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
1、中國人民發揚英勇奮斗的革命傳統和艱苦奮斗的精神,涌現出大批英雄模范集體和個人,全國勞動模范孟泰,“鐵人”王進喜,黨的好干部焦裕祿,解放軍好戰士雷鋒,科學家李四光、鄧稼先等是杰出代表。
2、在全社會形成了健康向上的道德風尚,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的政治氛圍,關心集體、無私奉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行動準則,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幫助的新型人際關系,極大地激發了人民的熱情和干勁。
(二)改革開放以后
1、中共中央頒布有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號召并鼓勵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講秩序、講道德,心靈美、語言美、行為美、環境美,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中國共產黨,即“五講四美三熱愛”,是20世紀80年代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最響亮的口號。
2、20世紀90年代,我國又開展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為主要內容的創建活動,對促進社會風氣好轉起了積極作用。1994年,中共中央先后頒布了《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把愛國主義教育作為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基礎工程加以推進。
3、2001年,中共中央在總結以往思想道德建設經驗的基礎上頒布了《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從以德治國的高度進一步規劃思想道德建設。
4、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第一次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戰略任務。中共十八大做了進一步提煉、概括,形成簡明扼要、便于傳播和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著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僅體現于精神文明創建的各個環節,以及在精神文化創作、生產、傳播的各個領域中發揮引領作用, 還體現在全社會弘揚真善美,激勵人民群眾崇德向善,見賢思齊,積善成德,明德惟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到實處,內化于心,外顯于行,把核心價值觀變成日常的行為準則。
第10課 中國古代的民族關系與對外交往
一、中國古代的民族關系
1、秦朝是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歷史的發端。
秦朝周邊生活著眾多民族,如東北的夫余、烏桓,北方的匈奴,西北的羌、氐,南方的夷、越。中央設“典客”“典屬國” 等官職來管理民族事務。秦朝北逐匈奴,修筑長城;南撫夷、越,在今天的兩廣地區設南海郡、桂林郡、象郡。
2、漢朝在中央設大鴻臚一職管理民族事務。
在北面,漢初,朝廷對北方的匈奴采取和親政策。漢武帝時期三次攻打匈奴,取得大勝。此后南匈奴內遷,逐漸漢化。東漢初攻打北匈奴取勝后,北匈奴數敗之后,被迫西遷。
在西面,在河西走廊設 “河西四郡”,成為中原前往西域、中亞的要道。在西域設西域都護府;在羌人生活的區域設護羌校尉;在氐人活動地區設武都、隴西、陰平三郡,置十三氐道;在西南設牂牁(zangke)郡,管轄西南諸夷。
在東北,漢朝設護烏桓校尉。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漢武帝滅衛氏朝鮮,設樂浪、玄菟、真番、臨屯四郡。
在南方,漢朝于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攻滅南越,重新設置郡縣管理。
漢朝政府在邊疆推行屯戍政策,向北方大量移民屯田;在西域也設置田官,督率戍卒屯田。
3、隋唐時期負責民族事務的機構是尚書省的禮部及鴻臚寺。
隋初,北方的突厥分裂為東西兩部。東突厥接受隋朝管轄,遣使入朝;西突厥與隋朝也保持密切關系。
隋朝加強了對嶺南地區各族的統治。開皇九年(589年),百越女首領冼夫人被冊封為譙國夫人,為隋朝在嶺南的統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隋朝在邊疆主要推行郡縣制,但以邊疆民族的豪酋大姓任郡守、縣令。
隋朝加強了與流求(今中國臺灣)的接觸,在大業三年(607年)和大業六年(610年)先后派朱寬、陳棱等人抵達流求。
4、唐朝邊疆地區有突厥、回紇、吐蕃、南詔、渤海等地方政權。唐朝政府與它們都保持著良好關系。
東突厥歸附唐朝后,唐朝聲威遠揚,西北邊疆各族稱唐太宗為“天可汗”。
貞觀十四年(640年),文成公主入藏;景龍四年(710年),金城公主入藏;唐蕃之間還數次會盟。
南詔的13個王中有10人經唐朝加封,南詔王曾多次遣子弟入唐學習。
唐朝的邊疆管理機構主要是大都護府、都督府、羈縻州,西北設安西、北庭大都護府,北方設安北、單于大都護府,東北設安東大都護府,南方設安南大都護府。都督府都督、羈縻州刺史由各民族首領擔任,由大都護府直接管轄,上統于中央政府。
5、宋朝:(1)宋朝的民族關系主要是與北方的契丹、女真、黨項、蒙古等及其所建立的政權之間的關系。
(2)北宋面臨來自北方的遼和西北西夏的威脅,戰爭不斷。1004年北宋與遼簽訂澶淵之盟,約為兄弟之國,之后雙方保持長時間和平。
(3)北宋末年,金滅遼,隨后發動對北宋的戰爭;北宋滅亡后,南宋與金長期對峙,或戰或和。
(4)蒙古滅金后,南宋面臨的主要威脅是蒙古國及之后的元,1276年,元軍攻下臨安,南宋滅亡。
6、元朝結束了唐末五代以來遼、宋、西夏、吐蕃、大理等政權長期并存和對峙的局面,重建了統一多民族國家。
元朝疆域遼闊,統治者一方面“行漢法”,另一方面“因其俗而柔其人”,對不同民族實行不同政策。
蒙古統治者任用大量色目人做官,進入中原,促進了民族交流。
元朝對西藏地區實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元世祖忽必烈封八思巴為帝師,領總制院事,管理佛教和藏族事務,后來總制院改名宣政院。
元朝還在東北、云南等地設行省,將它們納入行政體系之中,“皆賦役之”。
元朝設澎湖巡檢司,管轄澎湖嶼和琉球(今中國臺灣)。
7、明朝管理各民族事務的中央機構,除禮部、鴻臚寺外,還有負責培養各種民族文字翻譯人才的提督四夷館。
明朝在西起嘉峪關、東到山海關一線,陸續修筑邊墻,防范蒙古騎兵入境,形成明朝長城, 并沿長城布置一系列軍鎮,號“九邊”。但明朝也在遼東、宣府、大同等地開放馬市,與蒙古、女真各族貿易。
明朝還對邊疆各民族采取羈縻(籠絡)政策:在東北,設羈縻性質的都司、衛、所,對女真族進行管理;在漠南、哈密等地,設置蒙古衛、所;在西南,設土司。羈縻衛所和土司官員由各族酋長世襲任職,統領部屬,按時向朝廷進貢土物。
明朝敕封西藏宗教領袖“法王”“國師”等稱號,對藏族地區進行管轄,并通過貢賜、茶馬貿易進行經濟交流。
8、清朝設立理藩院管理邊疆民族事務。
清朝通過滿蒙聯姻,加強與蒙古族的合作;通過軍事斗爭平定噶爾丹叛亂,鞏固了西北邊疆。
通過扶持黃教,加強對西藏的管理。清朝政府分別冊封五世達賴與五世班禪為“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在青海、西藏地區設西寧辦事大臣、駐藏辦事大臣,管理藏區事務。
在西南,清朝政府沿襲土官制度,但也進行“改土歸流”,廢除世襲土官,選派有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
二、中國古代的對外交往
1、漢朝對外已打通了陸、海兩個通道。
陸路經河西走廊、西域向中亞、西亞延伸。東漢和帝永元九年(97年), 甘英奉西域都護班超之命出使大秦(羅馬帝國),但僅抵達波斯灣一帶。
海路從合浦郡徐聞縣(今廣東徐聞)出發,最遠可以航行到印度南部。
東漢時期,倭國派使臣來朝,光武帝劉秀賜給倭國國王“漢委(倭)奴國王”金印一枚。
2、隋唐:對外關系空前發展,經濟、文化交流活躍
隋唐時期與西域、中亞商路暢通。隋煬帝命裴矩駐張掖,掌管通商事務,管理與西域商人的往來。
唐滅西突厥之后,與西面的大食國發生沖突。唐軍大敗,一些人成為俘虜,其中部分有技能的人將中國技術帶到了阿拉伯地區,造紙術因此西傳。
唐朝與外國之間的海路交流活躍。大業四年(608年),常駿從南海郡(今廣東廣州)出航到達赤土國(馬來半島南部),國王亦遣其子隨常駿來到中國。
日本向唐朝派遣唐使,每次都有留學生、學問僧隨船而來,將唐朝文化帶到日本。
3、宋朝因北方陸路交通阻隔,海路轉趨發達,不僅恢復了唐朝由廣州出發經越南到阿拉伯的舊路,又開辟了由明州(今浙江寧波)到日本和朝鮮半島的航路,以及泉州到南海的航路。
4、清代:
康熙時期,中俄就雙方邊界訂立《尼布楚條約》。
清朝皇帝堅持認為天朝地大物博,無所不有,不需要與外界貿易。18世紀,英國馬戛爾尼使團來到中國,試圖打開中國市場。在覲見乾隆帝的禮儀上,英國使團與清朝政府發生爭執。清朝政府不愿就英方建議作任何談判,拒絕了英國使團的請求,關上了對英交往的大門。
第11課 近代西方民族國家與國際法的發展
一、近代西方民族國家的產生
(一)王權加強推動民族國家產生
15世紀前后,西歐國家的封建割據勢力遭到削弱,中央集權得到加強。此后的宗教改革運動,沉重打擊了教會勢力,各國的世俗權力也得到強化,國家和民族認同觀念日益顯現。
1534年,英國頒布《至尊法案》,布國王是英國教會的首腦,擺脫了羅馬教廷的控制,建立起國王的專制統治。路易十四( 1638—1715)統治時期,法國王權達到頂峰。
歐洲國家紛紛成為專制王權國家。這一時期,國王往往就是國家,國家的版圖常常因為國王的婚姻或繼承關系發生改變。
(二)民族語言形成推動民族國家形成
隨著基督教勢力的衰弱和民族認同觀念的興起,英、法等國民族語言的地位逐漸上升。
13世紀,以倫敦方言為基礎形成的英語出現在英國官方文件中,英語開始逐漸成為英國人廣泛使用的語言。16世紀,法國國王簽署敕令,規定法國的法律文件必須用以巴黎方言為主形成的法語撰寫,法語成為法國的官方語言。
(三)法國大革命推動民族國家形成
法國大革命及拿破侖戰爭,不僅傳播了自由平等思想,還促進了歐洲各國民族意識的覺醒。個人對國家的忠誠越來越超過對國王和宗教的忠誠,各國紛紛鼓勵和組織對愛國人士的崇拜,出現了國旗、國歌和各種國家節日,國家在人們的意識中越來越重要。
歐洲各專制王權國家逐漸轉變為民族國家。這些民族國家有由單一族群組成的,更多則是由多個族群組成。民族國家主權獨立,人民有共同的價值、歷史、文化、語言或體制。
二、國際法的形成與外交制度的建立
(一)國際法形成的背景:隨著王權國家的出現和國家主權意識的加強,各國都強調國家利益至上,國家之間的利益紛爭加劇。人們希望通過建立一定的法律關系來處理國家之間的關系,減少武力沖突。
(二)荷蘭人格老秀斯在1625年岀版的《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提出君主應該制定條約并接受約束,確定了國際法的主體是主權國家,奠定了國際法的基礎。
(三)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簽訂,結束了長達30年的歐洲混戰,確立了國際關系中的國家領土、主權與獨立等原則,奠定了近代歐洲國際關系的基礎。
它開創了用國際會議的形式解決國際爭端、結束國際戰爭的先例,確認了締約國必須遵守條約、各締約國可以對違約國集體制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四)17世紀時,歐洲國家的君主們派常駐外交使節和外交使團。在此基礎上,近代外交制度逐漸建立起來。
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國際法的形成為國際關系確立了一些規則,為用和平方式解決國與國之間的爭端、減少戰爭行為開辟了新的途徑。
(五)1815年,歐洲各國在維也納會議(協商打敗拿破侖的戰后事宜)及此后簽訂了一系列條約,建立起以大國協調、歐洲均勢維護和平的國際關系體系,即維也納體系。
在維也納體系下,外交制度進一步發展,國際法的應用范圍也逐漸從歐洲擴大到美洲、亞洲等其他許多地方。國際社會還簽訂了許多國際公約,制定了一系列戰爭法規,試圖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三、20世紀國際法的發展
(一)兩次大戰期間
背景:十月革命后,蘇俄提出了不兼并不賠償的原則,宣布侵略戰爭為反人類罪,為國際法開辟了新的發展階段。
內容:戰后,戰勝國建立了凡爾賽——華盛頓體系,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由主權國家參加的政治性國際組織——國際聯盟。此后,各國還簽訂了非戰公約。
評價:但是,國聯被英國和法國控制,沒有美國, 蘇聯也很晚加入,國聯缺乏普遍性和權威性。它又規定形成決議的“全體一致”原則,國際法難以實施。
(二)第二次世界后
表現:1945年6月,50個國家的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憲章》。憲章確定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制裁侵略的機制,并賦予安理會制裁的力量,確定了 “大國一致”原則,集體安全體制進一步完善。
國際法院也在荷蘭海牙成立,發展了國際司法制度。
新的民族國家紛紛獨立,各類國際組織數量激增,也推動了國際法的發展。
在此期間,國際法的領域也大大擴大,在裁軍、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擴散、國際人權、國際環境、海洋、外層空間等方面,頒布了一系列具有國際法性質的公約或宣言。
評價:對世界和平與持續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但是,國際法的實施仍然有很多局限性,一些大國為一己私利,不惜退出國際條約,甚至不經聯合國授權就采取制裁或戰爭,嚴重威脅著國際和平。
第12課 當代中國的民族政策和外交
一、新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一)中國是一個統一多民族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各民族共同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明,形成了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關系。各民族人口分布呈現大雜居、小聚居、相互交錯的格局。
(二)中國共產黨總結解決民族問題的成功經驗,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決定在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1952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施綱要》,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
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民族區域自治確立為一項基本國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自治機關都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依法行使規定的自治權。
(三)1947年5月1日,經中共中央批準,在已經解放的內蒙古成立內蒙古自治區。這是全國第一個相當于省級的民族自治區。
新中國成立后,相繼成立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以及一大批州、縣級的民族自治地方。
(四)中共十一屆二中全會后,黨和國家糾正"左"的錯誤,全面恢復和落實黨的民族政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得以健康發展。
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固定下來,標志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此納入法制軌道。
(五)中共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不斷增強各族人民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進一步豐富發展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的成就
(一)新中國成立前后,根據國際形勢和中國所處內外環境,確立了 “另起爐灶” “打掃千凈屋子再請客”和“一邊倒”三大外交方針。
新中國成立之初,與蘇聯等10個人民民主國家和印度等國建交,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次建交高潮。
1954年6月,中國倡導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國際關系準則,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
1955年的萬隆會議上,中國提出“求同存異”方針,為進一步開展同亞非各國間的友好合作關系創造了條件,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取得新的進展。
到1956年,中國又與挪威等國建交,同英國、荷蘭建立了代辦級外交關系。
(二)20世紀60年代,中國在與一批非洲國家建交的同時,逐步沖破西方國家的封鎖。
1964年,中國與法國建交,實現了中國同西方大國關系的突破。
自1970年起,中國先后同意大利等西方國家建立外交關系。中英、中荷關系也升格為大使級。
197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
1972年, 中美關系開始實現正常化,中日正式建交。中國外交打開新的局面,迎來新中國成立以來又一次建交高潮。到1976年, 與中國建交的國家達到111個。
(三)改革開放后,中國抓住歷史發展機遇,對外政策作出重大戰略性調整,提出“和平與發展是當代世界的主題”,全面發展對外關系,推動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1978年,中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1979年中美兩國正式建立外交關系。1989年,中蘇兩國實現關系正常化。
(四)世紀之交,中國穩定大國關系框架,與世界上所有大國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關系。
中國把鞏固與發展周邊關系作為外交工作的首要任務。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3國的邊界問題全部解決。
1997年12月,中國與東盟首腦非正式會晤,即“10+1”領導人會議機制正式建立。
中國同印度、巴基斯坦、朝鮮、韓國、越南、蒙古等國關系也取得新進展。中國把與發展中國家合作作為全方位對外開放戰略的一部分,合作內容不斷豐富,規模迅速擴大。
2000年,中非合作論壇正式成立。
中國積極參與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多邊外交活動,認真履行有關職責,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中國積極推動建立上海合作組織,簽署《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成立博鰲亞洲論壇,推動二十國集團成為國際經濟治理主要平臺。
中國還與俄羅斯、印度、巴西一起創立了金磚國家機制,成為新興市場國家對話與合作的重要平臺。
(五)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進一步豐富和平發展的重要思想,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倡導中美構建新型大國關系;保持中俄關系高水平運轉;充分挖掘中歐合作潛力,推動中歐關系不斷發展;以“親、誠、惠、容”的理念發展周邊關系,真心實意做周邊國家的好鄰居、好朋友、好伙伴;以“真、實、親、誠”為原則,形成中國與非洲國家休戚與共、共同發展、文明互鑒的友好合作關系;秉持正確義利觀,與發展中國家合作邁上新臺階。
截至2018年8月,中國已與178個國家建立外交關系。
(六)中國不僅著眼于自身的發展,還就世界和平發展的諸多議題提出中國方案。
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中國一直倡導并支持聯合國在國際事務中發揮核心作用。中國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推動和平解決諸如朝鮮半島核問題、伊朗核問題、敘利亞問題、中東和平進程等國際和地區熱點問題。
中國積極促進全球治理體系改革與完善,推動《巴黎協定》生效。中國倡議設立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是對既有國際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為推動世界發展注入強大動力。中國倡議的“一帶一路”成為開放包容的國際合作平臺和各方普遍歡迎的全球公共產品,10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積極支持和參與。
中國通過主辦北京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以及出席一系列重大多邊外交活動, 積極參與和引領全球治理進程,為改革完善全球治理體系,推動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朝著更加公正合理、普惠均衡的方向發展貢獻中國智慧。
中國提出構建新型國際關系、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等重要理念,呼吁推進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的經濟全球化,建立客觀反映國際力量對比現實的全球治理體系,為人類破解和平赤字、發展赤字、治理赤字等難題提出中國方案。
中國正從經濟全球化的積極參與者變成更具有影響力和作用力的推動者
第13課 中國古代的戶籍制度與社會治理
一、歷代戶籍制度演變
1、國家大規模編排民戶,制定戶籍,始于戰國時期。
秦獻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為戶籍相伍”,即以五家為“伍”的辦法編排戶口。無論男女,都在政府的簿籍上有登記。。
2、秦朝的戶籍實行分類登記制度, 除一般百姓的戶籍外,還有宗親貴族的宗室籍、官吏的宦籍、商賈的市籍等。秦末,劉邦攻入秦都咸陽,蕭何注意搜集丞相與御史府中的“律令圖書”,因而能夠了解秦朝的山川險要、郡縣戶口。
3、漢朝丞相主管全國戶籍工作,各級地方政府也均有專門人員主管戶籍。政府為掌握人口數,也會定期進行人口調查。
東漢末年,戰事頻繁,人口流動加劇,地主豪強與國家爭奪人口,戶籍散亂。
4、魏晉南北朝:西晉重建戶籍,以黃紙登記戶主姓名、年齡、家庭情況、裝訂成冊,稱為“黃籍”。東晉對南方土著居民仍然以黃籍進行登記,對從北方南渡而來僑居的州、郡、縣人口以“白籍”登記,不征收賦役。東晉后期和南朝,政府為增加賦役,不時將僑居糊口編入所居郡縣戶籍,稱作“土斷”,使白籍人口土著化,承擔賦役。
5、隋統一后,制定“輸籍法”,重新核定戶籍。唐承隋制,管理更嚴,戶籍三年一造。政府會通過人口核查將逃避登記的人口搜查出來,稱為“刮戶”。
6、宋朝戶籍分主戶與客戶。主戶指擁有土地、繳納賦稅的稅戶,客戶指沒有土地的佃戶。北宋初,為國家承擔賦役的主戶人口所占比例上升。
7、元朝的戶口類型比較復雜,按職業可以分為軍戶、民戶、匠戶、僧道戶、儒戶、灶戶、漁戶等,統稱為“諸色戶計”,一旦定籍,就得“各安生理”,世代相襲,不得變動。
8、明朝繼承了元朝以職業定戶籍的做法,戶籍分民籍、軍籍、匠籍等。明朝戶籍冊稱“黃冊”,修造于洪武四年(1371年),以里甲制為基礎,每里1冊,詳列各戶人口、田土、房屋,到崇禎十五年( 1642年)為止,共27次編制黃冊。
9、清朝普通戶籍基本沿襲明制,但由于政府賦役越來越傾向于向土地攤派,戶籍管理相對松弛。到康熙年間賦役實行固定丁銀、攤丁入畝后,戶籍永停編審,名存實亡,政府只是按照一定的組織制度登記人口數量。
二、歷代基層組織形態與基層社會治理
(一)基層組織形態
1、秦漢時期,縣下設鄉和里。鄉設三老,掌教化;設嗇夫,掌獄訟、賦稅;設游徼,掌捕盜。里設里正。鄉里之外有亭,設亭長,負責傳遞政令和維護治安。鄉官、里正、亭長都由本地有產業、有德行的人擔任。
后代沿襲這種鄉里制度,稍有變化。
2、唐朝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城內設坊,郊外設村,設里正、坊正、村正。
3、明朝實行里甲制,十戶為一甲,一百一十戶為一里,設甲長、里長。
(二)基層社會治理
歷代政府注重建立基層民眾的自我管理與相互監督機制。
1、秦漢時期的什伍組織,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里,互相監督。
2、唐朝的鄰保制度,以四家為鄰,五鄰為保,彼此之間相互監督。北宋王安石實施的保甲制即淵源于此。
3、明朝王陽明任南贛巡撫時推行十家牌法, 要求十家總編為一牌,開列各戶姓名,由十家輪流收掌,每日沿門按牌察看動靜,發現有面生可疑之人,就向官府舉報。
4、清初實行里甲制,后來改而推行編制嚴密的保甲制:從城市到鄉村,以十戶為牌,設牌長;十牌為甲,設甲長;十甲為保,設保長;每戶給印牌一張,寫明本戶丁口、從業狀況,戶內外有人外出或有客來訪都要注明;保長、甲長、牌長每天傍晚稽查各戶有無異樣。
至此,兼具區劃和戶籍管理性質的鄉里制與旨在維護社會治安的保甲制合一。
三、歷代社會救濟與優撫政策
(一)發展概況
1、漢朝建立常平倉制度,積谷備倉,調節糧價。隋唐時期,政府既重視官方儲備,也大力提倡民間積儲。隋文帝置倉積谷,預防荒年,還鼓勵民間自置公共糧倉“義倉”,令各州百姓在收獲時按貧富分三等出糧,于當地造倉積蓄。官倉救大災,義倉防小災。
2、中國有尊老養老的傳統。秦漢時期,皇帝有時會賜給年高老人手杖——鳩杖,以示尊重。從唐朝開始,政府設有收容貧老、孤兒和乞討流浪人員的專門機構,如唐朝的養病坊、宋朝的福田院、元朝的眾濟院、明清的養濟院。
3、宋朝以降,宗族內部的救助活動逐漸興起。北宋范仲淹在族內創設義田,賑濟族人,影響深遠。宗族通過設立義田、義學、義宅、義冢等族產,在衣食、住行、婚娶、蒙養、喪葬等方面資助族中貧困者。
4、明清時期,慈善組織開始興起,出現了善堂、善會等慈善機構。
(二)實施原因和作用
古代社會生產力水平低,自然災害頻發,人民生活缺少保障,這就需要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的、及時的救助。
社會救濟為民眾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以保證人口繁衍和正常生產活動的進行,客觀上有利于維護統治。
(三)中國古代救濟和優撫政策的特點
1、歷代社會救濟的主體是掌握大量資源的政府,民間社會處于輔助地位。
2、政府救濟的重點在救災,核心在于保證糧食供應,同時還會疏導和安置流民,鼓勵民間富戶救濟災民。
3、社會力量的救濟活動側重于日常生活中的賑濟。
第14課 世界主要國家的基層治理與社會保障
一、西方主要國家基層治理的歷史與特點
(一)在古希臘時期,基層治理依靠村社進行。村社實行自治,全體成年男性出席的村社大會是村社最高權力機關,處理與村社有關的事務,包括登記公民、抽簽選舉議事會議員等。
(二)西歐封建社會中,莊園是主要的基層單位,莊園主或他的管家管理莊園事務。他們組織生產,征收地租,并主持莊園法庭審判,裁決領主與農奴或農奴相互之間的糾紛。
10—11世紀,西歐城市興起。城市從國王或領主那里獲得特許狀,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行會或商會上層分子把持城市政權,行使城市治理的職責。
同時,基督教會在基層治理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隨著近代西歐民族國家的產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各國在繼承地方自治傳統的基礎上,加強了對基層治理的管理。
美國建國后,基本保持了地方自治的傳統,鄉鎮是最基本的地方自治單位,承擔著除司法之外的所有公共服務功能。
法國大革命后,形成了以自治市鎮為基層單位的制度,每個市鎮的市長和市議會都由普選產生,市長同時對中央政府和本地選民負責。
英國在1835年頒布《市政法案》,確立了英國近代自治市制度。法案規定自治市政府和議會都由當地選民選舉產生,地方征稅所得也由自治市自主開支,但必須接受選民監督。
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城市中人口激增,失業、貧困等社會問題使傳統的社會救濟方式遭遇瓶頸,各國不得不探索社會救濟的新方法。例如,把城市分成若干小區,每個小區組織志愿者,負責救濟的分配,并協調慈善團體和救濟機構的工作, 社區組織開始形成。
(四)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各國基層治理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強調自治成為各國基層治理的共同特點。地方政府享有的自治權越來越大,地方官員和議員都是當地選舉產生,需要對當地選民負責。
西方各國政府都認識到,要提高生活品質,改善人民生活,不能單靠政府,必須組織和鼓勵當地居民參與,建立自下而上的機制解決社會問題。社區很快發展起來,成為基層自治的主要方式。
各國政府除了在政策制定、財政支持和監督管理上發揮作用外,基本不直接干預社區事務,社區主要依靠居民自我管理。社區不僅提供生活服務、教育、休閑娛樂、福利、衛生保健等,而且參與相關的城市規劃、土地政策等地方政府的決策,成為反映民意的重要組織,緩和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秩序和政治穩定。
(五)20世紀80年代以后,西方國家的地方治理中,在強調政府、社區和非政府組織共同作用的同時,社區承擔了更多的政府功能,公眾、志愿者和私人部門也提供了越來越多的公共服務,使得地方治理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二、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一)確立:17世紀初,英國頒布了濟貧法。此后,歐洲各國紛紛建立了濟貧制度。
19世紀80年代,德國初步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涉及疾病、工傷和養老等方面。
1935年,美國頒布《社會保障法》,標志著美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最終確立。
(二)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英國率先構建了包括家庭津貼、養老、疾病、失業、傷殘和死亡等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實現了全民覆蓋,大大推動了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此后,瑞典、挪威、芬蘭、丹麥等北歐國家以及法國、德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都建成了福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三)評價: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全民就業、社會保障和服務等方面的內容,它是資本主義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高度時產生的社會和經濟制度,改善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經濟的發展。
但是, 過度的社會保障,加大了國家財政支出的負擔,容易助長懶惰行為,使得整個社會缺乏工作動力,效率低下。20世紀80年代,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出現“滯脹”,財政收入下滑,各國著手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力求在恢復和提高社會效率與維護社會公平的矛盾中尋求新的平衡,至今效果不明顯。
(四)蘇聯的社會保障制度
列寧認為“最好的工人保險形式是國家保險”。后來,蘇聯逐步對士兵、工人、農民等全體公民實行國家保障。根據1977年蘇聯頒布的憲法,蘇聯實行全民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支付社會保險金,個人受保情況與其貢獻和地位相關聯。蘇聯的社會保障制度除了退休養老制度、醫療保障制度和社會服務保障,還包括補助金制度。蘇聯解體后,俄羅斯大致繼承了蘇聯的社會保障制度。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我國逐漸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1951年2月,政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社會保險法。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日趨成熟,在滿足人民的醫療、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保障水平穩步提高。
第15課 貨幣的使用與世界貨幣體系的形成
一、中國貨幣的演進歷程
1、作為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貨幣是在商品交換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才出現的。中國古代最初被用作貨幣的可能是海貝。二里頭遺址出土了海貝,還有用骨頭、石頭做成的仿制貝。
大約在商朝后期,開始岀現銅鑄幣。
2、春秋戰國吋期,各國分別使用布幣、刀幣、圜錢、蟻鼻錢等多種樣式的銅鑄幣。
3、秦朝在圜(yuán)錢基礎上將貨幣統一為圓形方孔錢,這種樣式在此后被長期沿用。
4、北宋后期,每年鑄造銅錢耗銅達1萬噸以上。 由于銅錢本身價值低下,民間又有許多銅錢被囤積或銷毀用以制造器皿,所以銅錢流通量仍然不足,無法滿足商業貿易發展的需要,出現“錢荒”。在這樣的背景下,北宋誕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紙幣,稱為“交子”。交子與宋朝后來發行的其他紙幣,都是作為輔幣,與銅錢兼行。
5、元朝則將紙幣作為單一流通貨幣來發行,稱為“鈔”。元末濫印紙鈔,導致惡性通貨膨脹,財政崩潰。
6、明朝遂又恢復銅錢、紙幣并行的貨幣體制。
從戰國到元朝,貴金屬金、銀也時常承擔貨幣職能,但并未成為主要貨幣。
自明朝中期起,白銀逐漸成為國家財政和民間交易的基本支付手段,物價也多以銀兩計算。
7、清朝完全承認白銀的法定貨幣地位,與銅錢兼用。白銀貨幣化是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推動了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晚清時,清政府開始鑄造銀元。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后,貨幣政策延續了清朝的傳統,以銀元為法定貨幣。
8、1935年,國民政府實行法幣改革,規定由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后加上中國農民銀行)發行的鈔票為法幣,并禁止銀元的流通,將白銀收為國有。
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期間,法幣急劇貶值,最終徹底崩潰,國民政府被迫于1948年再次進行幣制改革,開始發行金圓券。不過金圓券的貶值速度比法幣更快,各地紛紛拒用金圓券,民間自動重新使用銀元。于是,國民政府又發行銀圓券,但仍未擺脫發行失敗的命運。
9、隨著解放戰爭的順利進行,中共領導的各解放區迅速連成一片。形勢的發展急需一種統一的貨幣,來替代原來各根據地和解放區種類龐雜、折算不便的貨幣。
華北人民政府于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石家莊成立中國人民銀行,開始統一發行人民幣。新中國成立后,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
10、從最初發行到1999年10月1日啟用新版,人民幣先后共發行了5套,形成紙幣與金屬幣、普通紀念幣與貴金屬紀念幣等多品種、多系列的貨幣體系。
數十年來,人民幣始終地位穩定,對國民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同時,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人民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世界貨幣體系的形成
1、19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世界市場初步形成,國際間貨幣結算日益頻繁和復雜。
1816年,當時最強大的資本主義國家英國制定法案,實行金本位制。此后,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也都先后采用,形成了以英鎊為中心、以金幣或黃金在國際間流通為主的國際金本位貨幣制度。
在這一制度下,各國的金幣具有法定的含金量,人們可以根據規定自由鑄造金幣,金幣可以自由流通,而且不易貶值。金本位制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生產和世界經濟的發展。
2、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于資本主義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黃金逐漸集中于英、法、德、美等少數幾個帝國主義國家,黃金流通量大減,動搖了金本位的基礎。
1929年經濟大危機爆發,由于存款人大量擠兌,銀行倒閉,黃金儲備銳減,美國政府不得不宣布停止兌換黃金,全面禁止黃金出口,導致金本位制崩潰。
此后,資本主義世界貨幣失去了統一的標準和基礎,國際貨幣關系陷入日益動蕩和混亂的狀態。
英鎊雖然仍然是主要的國際儲備貨幣,近半數的世界貿易還由英鎊結算,但法國和美國等國構建了以法郎和美元等為中心的貨幣集團,各自為陣,一片混戰,進一步加劇了世界矛盾沖突。
3、第二次世界大戰嚴重削弱了英國,美國取得了資本主義世界的霸權地位。1944年7月,美國、英國等44個國家在美國布雷頓森林召開會議,討論戰后國際貨幣問題。為了協調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會議確立了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即布雷頓森林體系。布雷頓森林體系確定美元兌換黃金的固定比值,各國貨幣與美元掛鉤。美元實際上等同于黃金,取得了在資本主義世界貨幣體系中的霸權地位。
第二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正式成立,并成為聯合國的常設專門機構。美國是這兩大機構的最大出資方,享有最大的發言權。
世界貨幣體系的建立一定程度上穩定和促進了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但也為美國推行世界霸權提供了有利條件。
4、1971年,在美元出現危機的情況下,美國政府不得不宣布停止美元兌換黃金,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此后,固定匯率制被浮動匯率制取代。
5、21世紀以后,美元仍然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占據最大的權重,是國際貿易結算和各國外匯儲備的主要貨幣,歐元、日元和人民幣等的影響日益上升。
第16課 中國賦稅制度的演變
一、中國古代的賦役制度
(一)秦漢時期:
1、秦漢時代的賦稅,大致包括了三部分:田賦、人頭稅(口賦、算賦)和徭役。
秦朝田賦稅率極高,史稱“取泰半之賦”。漢初統治者采取“與民休息”的政策,田賦稅率大大降低。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的稅率,到漢景帝的時候改為三十稅一。
2、秦朝向人民征索極重的口賦。漢朝人頭稅分口賦、算賦,商人和奴婢的算賦錢還要加倍。漢朝還征收財產稅,甚至農民飼養六畜都要繳稅。賦錢很重,農民創造的財富最終還是流入統治階級的手中。
3、秦漢徭役有更卒、正卒、戍卒3種。秦朝男子17歲起役,后來漢昭帝改為23歲起役。
更卒徭役的法定服務期限是1個月,服役地點是在本郡或本縣,承擔修筑城垣、道路、河渠、宮室、陵寢,以及運輸糧食等繁重勞動。正卒是指到郡國和京城服兵役,役期一般是2年。戍卒是指到邊塞屯戍,役期一般是1年。
(二)隋唐時期:
隋朝廢除了前代許多苛捐雜稅,主要向民眾征收“租調役”。這一制度為唐朝所繼承,變成“租庸調”制,針對21 — 59歲之間的成年男子征收。繳納一定的絹布來替代徭役,稱為“庸”。租庸調制的基礎,是國家向成年男子授田的“均田制”。
唐朝中期,土地兼并導致均田制破壞。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廢除租庸調,改行兩稅法,以國家財政支出確定賦稅總額,然后將總額分解到各地,按田畝征收地稅,按人丁、資產征收戶稅,分夏、秋兩次征收。
(三)宋元時期:
1、宋承唐制,征收兩稅,但附加稅繁雜多變,往往超過正稅數倍。宋朝除了征收類似唐朝的庸一樣的代役金外,還經常再派發各種徭役,可謂役上加役、役外加役。
2、因為徭役擾民嚴重,北宋中期王安石提倡募役法,百姓繳納免役錢、助役錢,官府募人代役。
3、元朝基本上沿襲唐朝的租庸調與兩稅法,分別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叫“丁稅”“地稅”,在南方叫“夏稅”“秋糧”。但是,元朝在稅糧外又有前朝沒有過的科差。
(四)明清時期:
1、明初賦稅分夏稅、秋糧兩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麥實物。正統年間,江南部分稅糧折銀征收送赴北京,稱“金花銀”。
2、隨著明朝后期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白銀流通量的增加,萬歷初年,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實行賦役合并、一概折銀,即不但賦稅折銀征收,而且役也改由丁、田共同承擔,折成銀兩,統一征收。一條鞭法上是中國賦役制度上的重大變革。
3、清朝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規定以前一年的丁銀作為定額,不再增加,稱“盛世滋丁,永不加賦”。雍正帝即位后,將這筆丁銀分攤到田賦中,稱“攤丁入畝”。從此,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約2000年的人頭稅徹底廢除,國家對百姓的人身束縛進一步減弱。
二、關稅與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起源與演變
(一)關稅制度的起源與演變:
海關代表國家,依據國家的關稅政策、稅法及進出口稅則,對進出關境的物品征收的稅,稱為“關稅”。
1、海關的誕生:
(1)中國的關稅最早出現在西周時期,當時貨物通過邊境的“關卡”就要被征稅,這意味著關稅的出現要遠遠早于海關機構的誕生。在關稅出現后的很長一段歷史時期里,存在著國內關稅與國境關稅并立的現象。
(2)廢止國內關稅,單一征收國境關稅的歷史只有數百年,是伴隨近代國家的形成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而出現的。中國直到1937年才正式宣布廢除國內關稅,實行統一的國境關稅。實際上,隨著國內關稅的逐漸衰亡,國境關稅在近代中國的重要性日趨突顯。
2、近代關稅主權的喪失和爭取關稅主權的斗爭
(1)鴉片戰爭后,中國開始喪失關稅自主權。
《南京條約》開了協定關稅的惡例。此后的中美《望廈條約》、中法《黃埔條約》等不平等條約進一步強化了西方列強的協定關稅權,根據這些條約和片面最惠國待遇規定,中國失去了自主調整稅率的權力。
不僅如此,掌管中國國境關稅的海關大權也長期把持在列強手中。
(2)南京國民政府收回關稅主權的努力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宣告關稅自主,并公布國定《進口稅暫行條例》。1928年,國民政府發表“改訂新約”的對外宣言,關稅自主為其兩項主要內容之一。
國民政府與美國首先簽訂了《中美關稅條約》,隨后,又陸續同意大利、英國、法國、西班牙等國締結了 “友好通商條約”或新的關稅條約。到1930年,日本也終于同意了《中日關稅協議》。
國民政府通過這些“改訂新約”的措施,在關稅自主權上取得了進展,但仍不能完全自主地制定稅率。
3、新中國的關稅制度建設
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人民才真正收回關稅自主權。
新中國成立后不久,政務院就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及其實施條例。這個稅則及其實施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獨立的專門的海關稅法, 統一了全國關稅制度。這一制度實施了 30多年。
改革開放后,為適應新時期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的需要,國務院于198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強化了關稅制度的法制化建設。
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國務院據此重新修訂發布了關稅條例,進一步完善了關稅的基本制度,對國民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形成和演變
1、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起步于民國時期。
2、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一個所得稅條例,其中包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內容,但并沒有實施。1936年,國民政府公布了一個所得稅暫行條例,隨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
3、新中國成立以后,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沒有征收個人所得稅。
4、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正式確立。
此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經數次修訂完善,愈加符合中國社會發展實際,對調節個人收入和實現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pre id="tfb94"><li id="tfb94"></li></pre>

<bdo id="tfb94"><rt id="tfb94"></rt></bdo>
  • <menu id="tfb94"><dl id="tfb94"></dl></menu><i id="tfb94"><acronym id="tfb94"><sub id="tfb94"></sub></acronym></i>

    1. 主站蜘蛛池模板: 平南县| 长沙市| 永宁县| 宁安市| 瑞昌市| 紫金县| 景东| 梅河口市| 武鸣县| 大渡口区| 斗六市| 沐川县| 东海县| 榆林市| 叙永县| 右玉县| 荆州市| 临邑县| 云南省| 建水县| 察隅县| 碌曲县| 白朗县| 云龙县| 古丈县| 茶陵县| 如东县| 武强县| 离岛区| 黄平县| 南京市| 长兴县| 金堂县| 贡山| 溧水县| 桐庐县| 阿荣旗| 视频| 海晏县| 罗江县| 南京市|